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知识点: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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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KA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地区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区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目前,我国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4.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出现特殊情况,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的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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