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索赔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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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突发海上溢油污染事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浅议突发海上溢油污染事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浅议突发海上溢油污染事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摘要: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的损害是巨大的,对因溢油污染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索赔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完善海上溢油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加强企业和政府的环保意识和环境责任是环保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海上溢油污染生态损害因果关系有人说二十一世纪是“海洋的世纪”。

宽广的海洋是一项重要的战略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因陆源污染及对海洋的不当开发,海洋污染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触目惊心。

特别是石油污染,因其污染范围的广泛性的持久性,对海洋生态影响巨大。

一、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概念及特点(一)“生态损害”的法学界定生态损害是最近才提出的一个概念,首先是从司法实践中提出来的。

“生态损害是指人们生产、生活实践中未遵循生态规律,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超出了环境容载力而导致人类所依赖的生态环境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的功能发生严重不利的变化。

”也有学者认为生态损害是“人们生产、生活实践中未遵循生态规律,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超出了环境容载力,导致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或功能发生严重不利变化的法律事实。

”归纳可得出生态损害主要是人们在开发环境资源时未注重生态规律造成生态环境的功用受损。

随着时代发展,生态损害日益得到重视,主要是因为生态损害一旦发生,对整个生态系统会造成重大的甚至是无可挽回的损失。

(二)海上溢油事故生态损害的界定海上石油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有重大的影响。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是指:“因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海底输油管道、石油运输、船舶碰撞以及其他突发事故造成的石油或其制品在海洋中泄露而导致的海域环境质量下降、海洋生物群落结构破坏及海洋服务功能的损害。

”一个完整健康的海洋生态系统包含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环境价值,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

它能带给人们的不仅包括各种海产品和矿藏资源,其生态价值也不能为人类所忽略。

海洋生态系统以各种形式满足着人类发展的各种需求。

然而,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却对海洋的生态造成巨大损害,严重影响海洋各种价值的发挥。

海洋石油污染侵权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的分析

海洋石油污染侵权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的分析

海洋石油污染侵权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的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2011年发生在渤海湾蓬莱油田的两起溢油事故引起了国内外对海洋石油污染的关注。

本文着眼于海洋石油污染侵权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分析中国法律现状,结合相关案例,重点介绍外国法律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从而为完善中国的海上石油污染民事赔偿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一、纯经济损失的概况纯经济损失是一种性质特殊的损失,有别于一般诉讼请求中以金钱尺度加以衡量的、包括有形的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的广义的经济损失。

普通法系国家把它解释为“一种不是伴随着物质损害的经济损失。

”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将其视为区别于其它类型的损失的一类独立损失。

国际上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的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大陆法的保护模式大陆法的代表国家为德国和法国,但是由于两国的立法模式不同,导致其法律条文对纯经济损失的规定也不同。

法国采用概括规定模式,其《民法典》规定:只要损害时由他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由于权利人对危险物的保护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的损害,受害人均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英美法的保护模式英美法一般不支持纯经济损失的赔偿,但当经济损失附带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时可以作为例外。

英国判例法否定了因过失导致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其主要理由是“诉讼闻门”理论,肯定了故意侵权造成纯经济损失的救济。

美国支持欺诈、胁迫、共谋等故意侵害纯经济利益行为的赔偿。

二、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的必要性(一)反对说反对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的主要理由是“防洪闻”理论,即对纯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会导致无休止的诉讼,从而使得司法成木大幅提高。

允许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可能会过分扩大赔偿的范围。

在船舶油污侵权领域,其造成的纯经济损失具有主体范围广,损害时间长的特点。

海上溢油生态损失赔偿的法律与技术探讨

海上溢油生态损失赔偿的法律与技术探讨

在 国家 海 洋 局 积 极 推 进 下 ,因 蓬 莱 溢 油 事
组 织 由海 事 最 高 官 员 负 责 。 这 起 事 故 发 生 后 , 法 国大西 洋 海 军 司 令 立 即负 责 起 军 事 和 民事 行 动 ,动用 了多 处码 头 和 港 口备有 的设 备 与 物 质 , 共计 4 0 0 0多人 对 长 达 4 0 0 k m 的 海 岸进 行 油 污 清理 、回收 ,修建 了重油 废 物存 储 场 ,花 费4年 时 间处理 溢 油 。根 据 同 质 性 原 则 ,肇 事 者 负 责 支付 所有 相 关 费 用 。这 种 方 式 在 我 国 因应 急 管 理 系统和 物 质 与 技 术 准 备 难 以 达 到 法 国 那 样 的
法 国政府 获得 1 5亿 欧 元 的赔 偿 费 口 ] 。法 国高 等
刑事 法 院是 根 据 法 国溢 油 应 急组 织 所 付 出 的 行
动产 生 的 费 用 来 判 决 赔 偿 费 的 。法 国溢 油 应 急
动物 恢复 费 用 9 3 8 . 0 9万元 ;⑦ 生物 治理 研 究费 和监 测评 估 费 5 7 9 . 8万元 ;共 计 9 8 3 6 . 9 3万 元 。 针对 天 津 市 海 洋 局 的诉 求 ,天 津 海 事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结 果 是 :环 境 容 量 损 失 7 5 0 . 5 8万 元 ,调 查 、监 测 评 估 及 生 物 修 复 研 究 经 费 2 4 5 . 2 3万 元 ,合 计 不到 1 0 0 0万元 ,即原 主张 的合计 诉 求 中只有 1 O 得 到 法 律 认 可 。再 从 湛 江 港 新 加 坡 籍 “ 海成 轮 ” 溢 油 案 件 结 局 来 看 ,从 生 态 损 失
碍经 济 发 展 ,造 成 巨大 的损 失 。 因此 ,我 国经

海上船舶溢油应急预案的法律和实务探讨

海上船舶溢油应急预案的法律和实务探讨

海上船舶溢油应急预案的法律和实务探讨海上船舶溢油事件是一种严重的环境灾难,不仅造成水域生态系统的破坏,还可能对周边海岸线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这类情况,国际社会普遍建立了一套法律和实务框架,旨在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利益。

本文将以海上船舶溢油应急预案为主题,从法律和实务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方面的探讨1.国际法框架目前,海上船舶溢油事件的法律框架主要由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船舶油污染防治公约》(MARPOL)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和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公约》(OPRC)等国际公约构成。

这些公约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责任,船舶溢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以及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则。

2.国家法律制度各国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法律制度,以确保船舶溢油应急预案的有效执行。

这些法律制度往往包括:明确溢油责任的相关法律,如国际责任和补偿基金法;明确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明确船舶管理和监管的法律,如港口管理法等。

二、实务方面的探讨1.预案编制与管理为了应对船舶溢油事件,相关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预案编制和管理体系。

预案编制包括制定适用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船舶的应急预案,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职责,并承担起相应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预案管理包括定期的检查和更新,以确保其适应各种新情况。

2.应急响应机制船舶溢油事件需要迅速有序的应急响应,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溢油对环境和人类的影响。

为此,应建立具备应急响应能力的机构或组织,负责以下工作:监测、报告和评估溢油情况;调度和协调应急响应资源;组织和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置后处理。

3.国际合作机制由于船舶溢油事件常常跨越国界,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相关国家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如IMO的溢油应急计划,共享经验和技术,加强溢油应急预案的协调与合作。

此外,也应加强与各类非政府组织和民间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溢油事件带来的挑战。

康菲溢油事故背后的法律解读

康菲溢油事故背后的法律解读

康菲溢油事故背后的法律解读作者:李钰来源:《中国新时代》2012年第01期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被媒体曝光后,康菲石油在2011年下半年成为众多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康菲也因此迅速拓展了其在中国的“知名度”。

康菲石油公司作为一家跨国能源公司,不仅引发了社会公众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感的大讨论,同时再次揭开了中国环境保护尤其是海洋生态保护法律漏洞上的那层“面纱”。

康菲溢油事故给中国海洋生态以及渔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深深刺痛了中国公众的神经。

痛定思痛,既然无法改写历史,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康菲溢油事故再现,希望这次事故能够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完善的催化剂。

如何看待康菲溢油事故引发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

《中国新时代》:康菲溢油的发生,成为迄今为止渤海最大的污染事故。

在这场事故中,不仅造成了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而且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请问您认为谁有权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王灿发教授: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因此国家海洋局有权利也有义务以国家的名义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生态损害赔偿。

当前,国家海洋局已经组建了由4家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律师团为起诉做准备。

另外,直接受害的当事人,如海上捕鱼的渔民,因石油污染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在海上进行养殖的渔民,其养殖的贝类、虾等海产品因石油污染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还包括因石油污染造成损失的其它海上作业单位。

总之,只要是因海洋石油污染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诉讼,包括以国家的名义要求赔偿的国家海洋局。

海上溢油事故的国家索赔及民间索赔的现实冲突与法律调整

海上溢油事故的国家索赔及民间索赔的现实冲突与法律调整

海上溢油事故的国家索赔及民间索赔的现实冲突与法律调整作者:童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8期摘要海上溢油事故频发,中国近海海域污染严重。

我国已有多部涉及海洋石油污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但现实中损害者的司法救济之路却曲折艰难。

国家海洋局出台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赋权性规定,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就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索赔的主体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海上溢油事故责任者有限的赔偿能力,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目前推行的一种办法,其优点是能长期为油污赔偿提供资金助力。

但是赔偿基金却对事故应急阶段急迫的损害赔偿无力,受偿者之间可能出现利益冲突。

本文参考破产法中的优先赔偿制度、“帕累托效率”以及“智猪博弈理论”提出直接受害者优先受偿顺序的确定以调和国家索赔与民间索赔的现实利益冲突。

关键词海上溢油国家索赔民间索赔优先受偿一、海洋溢油事故的立法和司法概况中国海上溢油事故频发,近海海域污染严重。

针对海洋油污染,我国现己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加入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1969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等国际条约。

这些针对海洋石油污染的法律条文依内容可分为两类:防治油污以及油污损害赔偿。

我国作为诸多海上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加入者,有关海上油污防治的法律规定在内容和法律位阶上都较为完备,但针对海上油污损害赔偿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都存在问题。

以2011年康菲漏油事件为例,河北养殖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一案中,一审法院以原告缺乏主要证据驳回起诉。

养殖户的直接经济损失,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资格的法定要件,即便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利保护,养殖户对于必要证据的搜集仍然是力不从心。

2014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为国家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渤海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研究——以墨西哥湾溢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为鉴

渤海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研究——以墨西哥湾溢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为鉴
险 制 度 , 污 基 金 制 度 由 国 务 院 审 核 批 准 最 高 人 民 法 油
2 1 年 6 初 , 国海 洋 石 油 公 司 ( 称 “ 海 油 ” 0 1 月 中 简 中 )
和 美 国康 菲 石 油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 称 “ 菲 中 国 ” 合 作 简 康 )
开 发 的 蓬 莱 1 — 油 田发 生 溢 油 由 于 渤 海 是 半 封 闭 海 9 3 域 , 油 不 仅 将 对 海 洋 生 态 系 统 产 生 长 期 影 响 . 且 给 溢 而
诉 讼 也 已 开 始
我 国 生 效 ) 1 9 年 1 5日交 存 1 9  ̄ 《 金 公 约 》 入 ;9 9 月 92 基 加
书 . 但 该 公 约 只 适 用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o 8 1 月 9 2 o  ̄ 2
渤 海 溢 油 事 故 引 发 各 界 对 海 洋 生 态 损 害 赔 偿 法 律 机 制 的 质 疑 与 重 新 审 视 目前 我 国涉 海 洋 生 态 损 害 赔
藩 掌 论 蜢
竹丘与强l
渤 海溢 淌事黻 海 洋 壅 损 客赔 趼
以墨西哥湾溢油自然资源损 害赔偿为鉴
口 刘 丹
( 旦 大 学 。上 海 复 203 ) 0 4 8

要 :2 1 年 我 国渤 海 溢 油事 故 引起 社 会 强 烈 关 注 ,尤 其 对 我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法律 形 成 挑 战 本 文 着 眼 于 0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0 2 3 0 1 — 7 0 7 8 0 2 1 )0 — 1 1 0
研 究 方 向 为海
基 金项 目 :本 文 系 中 国 太 平 洋 学 会 学 术 研 究工 作 委 员会 研 究 项 目 “ 海 诸 海 岛 中有 争 议 岛 屿 的 史地 考 " P 关 问 题 研 东 b Z相 Y -

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康菲中国公司渤海漏油污染事件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律师建议书

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康菲中国公司渤海漏油污染事件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律师建议书

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康菲中国公司渤海漏油污染事件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律师建议书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6月,康菲中国公司因野蛮施工致使发生严重漏油事件已经演化成举世皆知的特大公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

最后,这一恶性事件的肇事者竟被核准复产,经媒体的广泛报道,再次引起全国民众极大的关切。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本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以及对生存环境的珍视和珍爱,提请贵院依法定职责立即立案就康菲中国公司污染渤海海洋环境事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对康菲漏油事件启动刑事追诉机制的社会意义。

刑事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也是我们用于同一切邪恶、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武器。

当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人类图利型不文明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威胁时,我们应当善于运用刑事法律为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而斗争。

所以,在康菲漏油污染事件中,刑事法律不能缺位,也不可以缺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赋予法律监督职责职能的重要部门,它理应主动而积极地履行维护法律实施,打击邪恶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

但我们遗憾的发现,检察机关至今在这一举国关注的涉嫌犯罪的处理上无所作为。

二、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于法有据,检察机关应履行职责,依法直接追究或者督促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必须立即启动依法追究施工方康菲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海洋局公布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联合调查组公布事件原因调查结论》(以下称《调查结论》)可知,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明显出现事件征兆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此导致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件。

据调查,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B平台的生产违反总体开发方案,没有执行分层注水的开发要求,长期笼统注水,导致注采比失调,破坏了地层和断层的稳定性,造成断层开裂,形成窜流通道,发生海上溢油。

当B23井出现注水量明显上升和注水压力明显下降的事件征兆时,没有及时停止注水、查明原因,而是继续维持压力注水作业,进一步加剧了海上溢油的污染程度。

五问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

五问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

人民日报/2011年/7月/7日/第009版视点五问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本报记者姚雪青840平方公里海域的海水由一类水质变成了劣四类,这样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为何相关企业仅会受到上限不超过20万元的行政处罚?谁应当承担起赔偿的责任?本报记者就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20万元的罚款上限从何而来7月5日,中国海监的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此次溢油事故,对康菲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会超过20万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律协环境资源能源委员会主任汪劲告诉记者,实际上,对于此次钻井平台溢油事故,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两条处罚规定可以适用:首先,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该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也就是说,即使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最高处罚结果,也只能是30万元。

行政处罚是否过轻专家介绍说,在1999年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时,考虑到了对法定行政处罚最高数额的限制。

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并不是环境立法的最终目的。

行政处罚只针对违法行为,在性质上,行政处罚不应也不能替代民事上的填补损失的作用。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方面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和损失后果按一定比例有限地加重处罚;另一方面又专门规定了海洋生态破坏致国家重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国家海洋局做出的行政处罚过轻。

专家指出,根据危害和损失后果决定是否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处罚数额,需要等待钻井平台溢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最终结果计算出来之后才能确定。

海上油污法律责任及其赔偿

海上油污法律责任及其赔偿
约 》 国 内法 主 要 有 《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第 9 ; 海 的 O条 和 9 2条 ,
逐一讨论 。
3 经济 损失是否 列入 油污 损害 赔偿 范 围
3 1 纯 经 济 损 失 的概 念 ,
《 民法通则》 的第 17条和 14条 ,海 商法》 1 1 2 《 第 1章。然
也 带 来 了前 所 未 有 的 各 种 问 题 , 仅 是 技 术 上 的 更 是 法 不 律 上 的 , 如 油 污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 害 赔 偿 的 范 围 和项 目 诸 损 的确 定 问 题 , 失 如 何 计 算 、 境 损 害 等 新 问 题 , 有 救 损 环 还 助 和 保 险 等方 面 的 问 题 。 本 文 就 有 关 损 害赔 偿 方 面 的 种 种 问 题 进 行探 讨 。
救济手段是请求损害赔偿 。船舶 油污 损害往往 可能造成 财产性损 害、 间接损失、 环境损 害 和采 取预防措 施产生 的 费用等各 种形式 的损失 , 中 , 其 哪一损 失属于 可赔偿性 的 损失 值得深入探讨 。我国 国内法 没有 对油污损 害赔偿 的
范 围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L 9和 C C9 C C6 L 2则 规 定 的 较 为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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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9卷
第6 期
世界Biblioteka 海运 V . 9. 0 2 No. 1 6
De . 06 c 20
20 0 6年 1 2月
W o l hi i rd S pp ng
【 关键词 】 舶油污; 船 赔偿范 围; 纯经济损失 ; 环境损 害
它 不 仅造 成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严 重 油 污 事 故 , 且 这 个 事 故 而
油等 油类物质造 成海 洋环 境污染 后 , 害人可 以向污染 受

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暴露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的法律软肋

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暴露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的法律软肋

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暴露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的法律软肋2011年6月上旬起,距龙口海岸约38海里的蓬莱19-3海上油气田发生溢油事故,大量原油渗漏造成渤海湾大范围的环境污染。

此次溢油事故发生近半个月后,中海油才首次正式回应该原油渗漏事件。

在该事件的后续处理中,除当事者的应对态度和举措饱受各方批评和质疑之外,我国在溢油事故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上的法律软肋也再次凸显。

本文着重综述我国溢油事故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机制构建方面的有关情况,以期能就此问题抛砖引玉。

一、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溢油事故处理现状近年来,海上溢油事故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威胁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现行有关海洋油污染损害评估索赔的法律,既无统一的体系,可操作性也不强,在法律适用上较为混乱。

目前溢油赔偿主要是支付清污活动的费用,对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害的赔偿比例和赔偿力度都较低,大部分溢油事故都未进行赔偿,基本上处于定性描述和经验估计阶段,仅部分解决了油污染损害的处理程序和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问题,对恢复措施以外的环境非经济损失是否赔偿的问题还处于探讨阶段。

溢油污损事件发生后,针对海洋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情况,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外,利用法律手段保证污染责任人承担污损责任以维护国家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即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最高限额为20万人民币。

相对于后果严重、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的海洋环境污染而言,最高数额20万元的行政罚款远不足以弥补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失和修复需要的成本。

而且,最高20万元的处罚对很多资金雄厚的企业来说也不过是皮毛而已,甚至可能成为某些抱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想法、只考虑利润收入的企业的护身符,无法起到对生态违法者的最终威慑作用。

与日益频繁的海上石油开采活动相比,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之外又尚未建立有效协调开发与保护的海洋生态调控政策体系,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现有法律法规也需要完善与健全。

试论海上溢油污染国家索赔的法律救济

试论海上溢油污染国家索赔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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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 门按 照 民事 诉讼 的途径对 污染 者提 出了海洋 生态损 失 的索
赔 要 求 。这 种 情 况 一 方 面 凸 显 了海 洋 行 政 管 理
部 门在 利用海上 污染 国家索赔 制度方 面认 识上 的模糊 和准备上 的不足 ; 另一方 面 , 也在 一定程 度 上折 射 出学者 对海上 油污 国家索赔 制度 研究
益。
是 案件 的直接 利 害关系 人 ,为保 护 自己的 民事 权 益而进 行诉 讼 ;也可 以是 对争 议 民事权 利 享 有 管理权 和支 配权 的人 ,为 保护 他人 的民事权 益 而进行 诉讼 。将 财产 的管 理人 作 为 当事人有 助 于提 高 民事诉 讼 机制 的利 用率 ,使 更 多 的人 得 以在具 体 的诉 讼 中成 为 当事人 ,利 用 民事诉 讼机 制获得 合法 民事 权益 的机会 。我 国 《 民事 诉讼 法 》第 18 的规 定 也正 是体 现 了上 述 的 0条 诉讼 理论 ,即原 告 必须是 与案 件有 直 接利 害关
权优先 ” “ 、 国家公权 为保 护私 权 ” 而存 在 的法律 基本 原 则 , 始 向强 调 “ 开 国家本 位 主 义 ” “ 序 、公
良俗 原 则 ” 渡 的必 然 结 果 。这 种 转 变 是 在 人 们 过 越 来 越 清 醒 地 认 识 到极 端 的 “ 人 本 位 主 义 ” 个 和

自然资源 属于 国家所有 , 海水 油 污染对 自然 资源 的损害 , 于污染加 害人对 国家 享有 的 自然 属 资源 所有 权 、 用 权 、 益权 的侵 害 , 染 加 害 使 受 污 人应 赔偿 国家 的损失 。 质上属于 民事 侵权 的法 本 律 范畴 。在此类 侵权损害索赔 案件 中 , 国家是提 出民事 索赔 的主 体 , 是 国家 只是 一个空 泛 的概 但 念 ,具体 由哪个机 构来 代表 ,需 要 通过 国家 授 权 , 自然 资源 的监督 管理权授予 相关 的政 府行 将

天津: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doc

天津: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doc

天津: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庄严的法庭,历时两年,备受国内外瞩目的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分别诉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开宣布一审判决。

此前,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等代表1490户渔民诉同一被告的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共8个案件也作出一审判决。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3日,凌晨4时8分,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所属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与大连旅顺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所属“顺凯1号”货轮,在天津大沽口东部海域约23海里处发生碰撞,“塔斯曼海”油轮右舷第3舱破损,“塔斯曼海”轮所载205.924吨文莱轻质原油入海,造成附近海域污染。

诉前,天津海事法院根据本次油污事故成诉案件所有原告的共同申请,依法扣押了“塔斯曼海”油轮。

2002年12月20日,中国再保险公司代表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为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供了300万美元的信用担保,天津海事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塔斯曼海”油轮的扣押。

天津海事法院于今年6月14日和6月23日,两次召开由10个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参加的审前会议,明确了共同涉及的争议焦点事实。

一审判决宣布后,天津市海洋局有关人士说,我国、英国和马耳他均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

本次海洋生态索赔是我国第一例根据该《公约》向外国船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是我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首次确定了海洋生态环境价值,开创了维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权益的先河。

一、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权益原告天津市海洋局诉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2年12月26日天津海事法院立案受理。

从今年6月24至12月17日期间,6次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于2002年11月26日至12月23日,对事故区域分别进行了5次深入细致的海上调查和取证,对照事故发生前2002年11月17日对事发水域进行的海水和沉积物监测结果,证明事故海域被严重污染。

蓬莱溢油事件中企业谎报的法律责任

蓬莱溢油事件中企业谎报的法律责任
有 关情 况 , 只是 这一 次应 当报 告 的 , 不 还有 多 次报 告 。这 次 的报 规定 : 发 生事 故或 者其他 突发 性事 件不按 照 规定报 告的 ” “ 5 “ ,处 告没有 问题 , 等于 以后 的所 有报 告都 没有 问题 。 不 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我 国 的有 关海 洋 工程 企业在 海洋 工程 突发事 。
系 到责任 企业 是否 违 反有 关规 定 以及应 当承担 什 么法律 责 任 的 谎报 的情 况。 同样 ,我们 也不 能够 因为企 业存 在如 实报 告 的情
问题 。对 这样 的 问题 , 责任 企业 与 社会 公众 、 媒体存 在不 同的认 况 , 把 其谎 报 的表 现掩 盖起 来 , 就 不予 追究 。 识。 由于 溢油 事件 的复 杂性 , 关的 事故报 告 与信 息披 露也 是 比 有 较复 杂的 。应 当针 对具 体情 况 , 区别对 待 。
安全前 提下 , 8月底 前彻 底查 找溢 油风 险点 、 底封 堵溢 油源 。 于 彻
康 菲公司 多次 表示 要在 8月 3 1日前完 成 “ 两个 彻 底” 。8月 3 1
今后 , 当修 改有 关的法 律规 定 , 高对 谎报海 洋污 染事件 有 关 应 提
情 况的 罚款 数额 , 大对污 染海 域 环境 的处 罚力度 。在 刑法 上 , 加
依 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莱 l - 油 田 的非作 业者 ” 93 。客观地 看 , 就此 次 的报 律 责任 ?在我 国的《 仅 海洋 环境保 护法》 关于法 律责任 的规 定中 , 只
告, 在事 故 的报 告 上 , 任企 业这 点 并无不 妥 。但在 溢油 事件 的 有 第 七十 四条是有 关 海洋 突发 事件 与海 洋环 境污 染信 息报 告 的 责

渤海油田漏油事故法律问题分析

渤海油田漏油事故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 曹明德 王琬璐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71-76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3期
主题词: 蓬莱19-3油田 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
摘要:渤海油田漏油事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均产生严重影响。

在此事件中,海洋局并未及时主动公开这一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理油污、赔偿海洋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害、渔民损失等,海洋局和渔业部门可代表国家对事故责任人提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亦应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渤海溢油事故追责之难中国环境污染普遍追究少

渤海溢油事故追责之难中国环境污染普遍追究少

渤海溢油事故追责之难中国环境污染普遍追究少2011年09月02日15:14 «法人»渤海溢油事故追责之难中国的环境污染犯罪专门普遍,然而受到追究的却寥寥无几,差不多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康菲石油公司这一次同样会逢凶化吉、不了了之吗?针对康菲石油公司的生态索赔之诉事实上只是渤海溢油事故中的一个小环节——除了环境公益诉讼,还有环境私益诉讼,除了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除了国家海洋局有责任作为,几乎失声的渔业行政部门、农业部门一样负有作为的责任。

如此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中,即使国家海洋局提起了生态赔偿之诉且获得了胜诉,就能说渤海溢油事故已得到妥善处理文本刊记者马丽8月25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组长、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表示,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生态索赔差不多启动,国家海洋局正在调动各方力量积极进行索赔的各项预备工作。

8月30日,国家海洋局对外称,北海分局已成立了索赔工作领导小组。

这让此前普遍担忧生态索赔之诉只是是一种姿势的人士颇感意外。

但行政职能失灵、刑事责任落空、民事追究受阻,一开始就包裹着各种不了了之因素、在外界压力下才一反常态的〝渤海溢油事故〞能否成功挑战〝不了了之〞的怪圈,还有待时刻和实践的双重检验。

1 行政职能何以失灵行政失灵是导致各种社会重大事件不了了之首当其冲的因素,不同类型事故中行政失灵的表现不一,而渤海溢油事故的要紧表现是信息不公布和行政部门的不作为。

截至8月25日,渤海溢油事故差不多造成累计5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其中劣四类水质海面超过870平方公里,已有部分渤海周边岸线受到溢油事故阻碍。

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在25日召开的渤海溢油事故处置情形视频通报会上将该事故称为〝我国最严峻的海洋环境生态事故〞。

如此一起〝最严峻的海洋生态事故〞假如不是6月21日某网友微博爆料,可能等不到现在就被肇事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康菲石油中国(下称〝康菲石油公司〞)在有关部门的默许下〝内部消化〞掉了。

渤海溢油法制之殇

渤海溢油法制之殇

董事会 094文/付明德渤海溢油事故是康菲公司擅自变更开发设计方案导致的人为责任事故,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以及监督的缺失,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渤海溢油法制之殇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所作的规定存在缺陷,加之监管缺失,致使康菲公司敢于擅自变更开发、设计方案。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执行和监督缺乏明确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既为决策者提供环境决策的依据,也为建设者提供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者应当严格执行环评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

但如果法律对环评文件的执行和监督没有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企业的逐利本性决定其不会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环评文件就得不到有效执行。

此次事故中,正是由于法律对执行环评文件的执行和监督缺乏强制性的规定,康菲公司才敢于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规定的环保措施和对策于不顾,擅自变更开发设计方案。

而在长达数年之久的时间里,监管部门对此却一无所知,足见监管缺失到了何等程度。

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形同虚设。

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是指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是在项目的可研阶段进行的,在这个阶段所提出的环保对策和措施未必准确、科学、合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

然而,尽管《监管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对此制度做出了规定,却没有法律责任与之相对应,使之形同虚设,并且,指望企业主动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是不现实的。

蓬莱19—3溢油事故就说明了这一点。

康菲公司变更开发、设计方案,使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属于“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今年6月4日以来,位于渤海中南部海域的蓬莱19—3油田连续发生溢油事故。

截至9月6日,溢油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渤海湾溢油事件中相关法律责任探讨

渤海湾溢油事件中相关法律责任探讨

渤海湾溢油事件中相关法律责任探讨
王岩;王松;梁小龙
【期刊名称】《行政管理改革》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2011年6月发生的渤海湾溢油事件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然而,溢油事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至今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此次发生溢油事故的是蓬莱19-3油田,位于山东半岛北部的渤海中。

该油田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和美国康菲国际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国际)的全资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
【总页数】4页(P40-43)
【作者】王岩;王松;梁小龙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6
【相关文献】
1.环境侵权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渤海湾溢油事件为例
2.我国海洋环境执法问题的思考--以渤海湾溢油事件为视角
3.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以渤海湾油田溢油事件为例
4.跨国公司造成东道国环境损害的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从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谈起
5.从渤海湾溢油事件看我国环境会计建立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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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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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11 法人
渤海溢油索赔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渤海溢油事故的主角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有没有及时披露事故信息?为什么相关行政部门不及时主动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本次案件为何没有考虑到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公益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众正期待这一连串问题的答案
文 曹明德(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专家)
渤海溢油索赔案件引起了多方关注。

而从法律角度考虑,案件相关人士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两大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康菲公司的三大法律责任
讲到法律责任,康菲公司涉及三方面:第一是行政法律责任。

就政府信息披露而言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动进行披露,另一种是因申请人的申请而进行披露。

突发公开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信息属于前一种情形。

从这个案子来看,国家海洋局没有及时披露信息,从而招致公众的批评。

而康菲公司作为污染者,作为作业者,本案的责任人应当主动披露信息,康菲公司迟延披露信息甚至隐瞒信息激怒了广大网民并引起了公众的严厉斥责,这也涉及行政法律责任问题。

提到信息披露的问题,现在媒体多关注到康菲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而实际上,环境行政机关依法主动披露信息的义务也需要强调。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行政机关涉及到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依法披露信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即依法给予处分。

其次是民事责任。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海洋石油勘
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28条的规定——康菲公司作为作业者,其赔偿责任应当包括下面三个方面:
一,由于作业者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海水水质、生物资源等损害,给受害方支付费用,这个损失里包括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渔业资源的损害,还有生物资源,渔业资源的损失;二,由于作业者行为,造成海洋污染损害,造成养殖户的收入损失,以及受害方采取预防措施所需的费用,这里包括养殖户的实际损失,以及预防措施发生的实际费用;三,关于民事损害的问题,损害的取证以及认定问题。

从技术上来讲,怎么评估损害也是本案的一个难点。

对于广大养殖户个人来说,他们举证十分困难,需要依赖律师事务所,依赖专业人士、技术专家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和技术上的支持。

最后,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这一点往往受到忽视。

我国的环境犯罪,应当说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受到追究的情况相当少见。

原因一个是执法不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缺乏环保法律、技术人
渤海溢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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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

另外,体制机制上也存在问题。

相关环境保护执法机关认为一个环境案件可能构成犯罪时,应当立案调查并将初步调查的证据移送给检察院。

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追究难
需要着重探讨的一点是,在现实中环境犯罪很少受追究,这里存在着执法机关不作为的问题,这也是导致我们法律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律实施不力的重要原因。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规定,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关于这一概念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对《刑
法》第338条及其他条款作出了司法解释,认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我们很清楚地知道,康菲公司的漏油事件损害是十分严重的——根据某些专家的估算,本次漏油事件应以亿元为单位来计算,损失可能会超过10亿元甚至达到100亿元以上——那么照这个标准来看,这30万的门槛实在非
常低了。

另外提到行政处罚问题,很多人误认为我们最高的行政处罚是20万,我并不同意这种看法。

的确,《海洋环境保护法》一些条款都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上限是20万,但是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万,上限实际是30万,这是一次行政违法行为只能处罚30万,本案中可能存在多次违法行为或多个违法行为,相关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康菲公司的违法情况多次作出一种或数种行政处罚。

当然,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上限与本案所导致的损害是非常不相称的,即使处罚康菲公司10次、20次也不能解决问题。

因此,行
2011年7月26日,河北唐山乐亭县碧海浴场,海边沙土中遗留油渍
SPECI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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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11 法人
政处罚不是解决本案的主要手段,应当追究康菲公司的其他法律责任。

另外,本次案件没有考虑追究康菲公司的刑事责任,也是让人非常不可思议的。

在墨西哥湾的BP 公司深水地平线石油钻井平台爆炸案件中,美国政府就提出了要考虑追究BP 公司的刑事责任,这是非常有威慑力的法律制裁手段。

在渤海湾漏油事件中,相关机关为什么不考虑采用这种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呢?这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的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的规定应如何理解、如何适用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了。

从理论上说,还是可以考虑使用这个手段,让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即可。

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要探讨一下渤海湾漏油事件的诉讼主体和原告。

在本次案件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华环保联合会和盈科律师事务所对求偿问题是非常积极的,也是恰当的求偿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养殖户的损失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事务所或其他组织来索赔,这不存在问题。

问题在于公共环境、生态系统损害的索赔。

在公益求偿这一领域,海水水质的损害,生物资源的损害由谁来代表国家求偿,实际上我国的法律是有规定的,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规定,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国家海洋局或者地方海洋局以及渔业资源的主管部门均是法律授权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对康菲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实际上,关于海洋油污损害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中国是有先例的。

早在2002年的时候,天津海洋局代表国家对马尔他油轮“塔斯曼海”号原油泄露事件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法院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判决,不过二审法院至今还没有做出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受理由环保机关代表国家提出的公益诉讼。

问题是,如果海洋部门和渔业部门不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我们
怎么办,谁对我们的海洋生态环境负责,这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

我认为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用环保非政府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状告康菲公司,所以,盈科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的环保非政府组织应当考虑在代表养殖户向康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一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甚至由环保非政府组织直接起诉具有法定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要求他们履行法定职责,状告其不作为。

当然,法院是不是受理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务中已有这样的例子,即在实践中已经承认环保非政府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所以我认为,在本案中同样适用,我们呼吁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应当
积极受理这一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

除了前面提及的天津海洋局提起的“塔斯曼海”油污案件之外,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09年提起的江苏江阴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以及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均是值得借鉴的。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承认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原告资格。

最后,渤海湾康菲公司漏油事件在损害、因果关系等问题上虽然有其复杂性,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关于损害的评估可以由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评估。

尽管环境损害包括海水水质、渔业资源、野生动物等的损害计算问题比合同纠纷要复杂得多,不像合同上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那么容易计算并具有数学上的美感,金额的计算可以精确到分,但环境损害的测算、评估在技术上也有可行性,并不构成法律上的障碍。

我们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并期待在广大公众及环保非政府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努力下,该案会取得应有的效果——并成为中国环境法治乃至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标志,而不是像以前一些重大环境案件一样不了了之。

(本文由本刊实习记者谭古丽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在“渤海溢油污染维权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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