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之辨析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探析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探析摘要:严格责任迈入人们视野以来,就受到过不少的批评,究其根本,是对其内涵的理解存在偏差。
其实,严格责任制度可以划分为绝对严格责任和相对严格责任,两者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但基本都应用在环境公害犯罪方面,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牺牲少数人权益的制度选择,存在一定的价值基础。
关键词:严格责任;英美刑法;绝对责任一、前言随着近代以来的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逐渐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但也随之带来一连串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在环境及社会公共安全这两个领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日常的食品安全也备受威胁,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为人们的生活造成困扰,更为刑法学的发展增加了挑战性。
在认定此类犯罪时,往往无法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而现代的刑法理论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无论是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要想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并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必须先认定行为人存在犯意。
没有犯意存在,也就不能认定犯罪成立。
为解决这一理论困境,严格责任制度应运而生。
英美刑法一向以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为追求,在其长期发展中演变出了较为系统完善的严格责任制度,有助于解决上述困境。
为此,我国有学者建议引入严格责任制度,以此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犯罪和公共安全犯罪。
然而,任何制度的借鉴都需要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抉择,而不能照搬适用。
故笔者拟从严格责任的内涵入手,探究其适用的范围以及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以期为刑法理论的完善添砖加瓦。
二、严格责任的内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成立犯罪不可或缺的一个要件。
而在英美刑法中,犯罪心态与犯罪行为相对应,是定罪的关键要件,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基础,故在立法和理论研究中,都必须对犯罪心态进行界定。
美国刑法将犯罪心态分为四种,分别是故意、明知、轻率和过失。
而在英国刑法中,犯罪心态通常为三种形式:故意、轻率和过失,也有学者将明知单独列为一类。
试论英美法系中的刑事代理责任
2005年第4期(总第4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 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 wNo .4 2005(Sum No.49)试论英美法系中的刑事代理责任鄢 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摘 要]英美法系中的刑事代理责任不同于一般责任制度,无须有罪过心态和亲自实施犯罪行为。
因此,在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上有其特点。
一般来说,代理责任发生的条件是,11通常只发生在一些违反管理规定而刑法又只处罚金的轻微罪行;21被告虽可能有某种程度的过失,但这种过失难以证实。
正确认识刑事严格责任与代理责任的关系、法人犯罪与代理责任的联系、民法中的代理责任与刑事代理责任的区别,对于我国在一些危害公共危害行为的犯罪中引入刑事代理责任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英美法系;刑事代理责任;适用范围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5)04-0033-02 收稿日期55 作者简介鄢青(6),女,河南许昌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在英美刑法中,一般来说,犯罪必须有犯意或过失,但在某些情况下,既没有犯意也没有过失的违法行为,也要负刑事责任,这种责任称为无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有两种,即严格责任和代理责任。
严格责任又称为绝对责任,是指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某项法令规定禁止的行为,就可以定罪。
至于被告证明他尽了最大的努力以防止此项行为的发生,不能成为辩护的理由[1](P57)。
例如,在1846年的“伍德罗”一案中,被告被定为犯有出售掺假的烟草罪,尽管被告不知道也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他所售的烟草是掺假的。
问题只是在于被告没有对烟草进行化验。
实际上被告是批发商,不可能进行化验,然而他还是应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严格责任。
代理责任,是指被告人被判有罪,并不是由于自己的作为或是不作为,而是由于别人的危害行为和主观罪过的一种责任制度[2](P 114)。
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严格责任作为一种归责原则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
本文从严格责任的概念入手,对严格责任的构成、与绝对责任的联系进行了分析和考察,认为我国刑法既无必要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实际上也没有规定适用严格责任的罪名。
关键词:严格责任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证明责任……一、严格责任的概念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非在此归责原则下实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难后果与状态。
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产生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它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的概念学界众说纷纭,这种多义性来自英国法与美国法严格责任归责范围上的差异,人们对英美法关注的侧重点和对严格责任范围界定的不同,在概念归纳上景象各异。
有人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一些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
严格责任,也叫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它指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责任是一种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形态,在理论上又称为绝对责任或者不问过失责任。
严格责任不要求主观上有过错,但也不是必须无过错,只要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论主观上处于何种心理状态,行为人都要对此结果负刑事责任。
严格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使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但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上述严格责任的概念表述主要区别在于,严格责任是不是绝对责任;在严格责任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控诉机关对行为是否完全免除了罪过证明责任。
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应当对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进行比较考察。
其实,美国和英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具体内涵上存在差异的,美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一般就是指绝对责任,二者都是针对“没有犯意要求的犯罪”,概念上是通用的,没有太多的区分。
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辨析
因此,与严格责任相比,绝对责任更是进一步把刑事责任的基础建立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上,所以在运用绝对责任的场合,法官会认为是由于有关条款“更强调行为而不是行为人”。
关于这点,在ahi业务有限公司诉劳动部(ahi operations ltd.v department of labor )(注: ( 1986) nzlr645, cited in professor bernard brown, professor g ferguson: criminal law, 1997, p201.)一案中更有充分体现。在1983年10月10日,ahi 公司的一名雇员在操作一台印刷机时,因印刷机上的防护装置失灵,致使其手严重受伤。奥克兰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尽管ahi 公司在这件事上不存在过错,但是,由于(1)1950 年的《机械设置条例》第27条规定,每一机械的拥有者负有确定的、绝对的和全部的责任保证机械中任何具有危险的部分被牢固地、安全地保护起来,否则构成犯罪;(2)上述第27条清楚显示它设立的是绝对责任犯罪;(3)ahi 公司违反了上述第27条的规定,因此,ahi公司构成绝对责任犯罪, 最高可被罚款2000美元,如果犯罪持续下去的话,每天还会被判罚100美元。
浅析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之差异
浅析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之差异摘要:严格责任一般被认为是英美刑法中独有的一种制度。
目前,关于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严格责任以及将来是否应该在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的讨论很激烈,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在于没有分清楚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差异。
通过英、美两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对比,可以发现两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存在定义、适用范围、辩护理由、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英美法系;严格责任;刑法一、区分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差异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学者对严格责任的界定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严格责任“就是指一种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
”二是认为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者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
”三是认为严格责任指对于某些特殊犯罪,控方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某些特定行为或处于刑法禁止的非法状态,法律即推定其具有罪过从而部分或全部的免除控方证明罪过的举证责任,除非被告人能够提出辩护理由证明自己主观上无罪过,否则被告便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是认为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关于我国刑法中是否有严格责任的规定以及我国是否应当引入严格责任也存在诸多观点。
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存在严格责任的特例,如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就是一个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骆梅芬指出严格责任是有效率的,是符和公平性的。
持相反观点的学者,如陈兴良教授等认为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严格责任,而且将来也不应当采用严格责任;张明楷教授则指出严格责任理论试图扩大刑罚的处罚范围来保护公众利益,虽然重视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忽视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与刑法的谦抑性格格不入。
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严格责任的研究还处于相当混乱的局面。
因此,有必要对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差异进行区分。
二、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差异英国、美国由于在政治制度、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决定了其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严格责任制度也不例外。
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辨析
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辨析在英美法系的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这两个概念与法律有关,可能会对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讨论它们的定义、区别以及其在法律中的应用。
一、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即为客观责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所从事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应该由活动的从事者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从事者都应该对他所从事的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损害负责。
这种形式的责任通常被应用在那些危险的行业或者是危险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
在这些行业中,如果需要证明谁直接导致了某个事件的发生,那么寻找谁有负责任就变得非常困难。
因此,严格责任是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来保证公众的安全。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在烟草工厂中吸烟并引发了一场火灾,那么他就需要承担因此所导致的损失。
即使这个人没有先前意识到他所做的会引起火灾,或者是他没有明确意识到每天都忙于吸烟的危险性。
他仍然需要对自己未能措施事前应对灾难的责任承担全部责任。
二、绝对责任绝对责任与严格责任非常相似,但在概念上又稍有不同。
绝对责任主要是应用在那些狂犬病、放射性物质泄漏等这种类型的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因事实本身就是一种危险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
通常情况下,这种类型的责任可用于那些输入某个国家的物品,因而可能会造成损害。
深受人们欢迎,并且客观性强,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例如,如果一个工厂将工业废物注入河流里,从而污染了水源,那么即使该工厂会明确被告知此举为不合法的,但是他承担全部的责任。
这个案例中,工厂无法以可道德行为来作为其行为的辩解。
也没有任何强有力的可分配的他方责任的基础。
因为工厂的行为对泄漏物质的损害是其行为不可避免的结果,他要承担所有的责任。
三、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的区别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间的区别在于,严格责任强调的是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可以认为是基于情形法的法规。
也就是说,严格责任是侧重于行为的结果。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摘要:严格责任最早出现于民法领域,是为了追究没有主观罪过或难以证明主观罪过的侵权行为的责任。
一个多世纪以来,严格责任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成为英美刑法的一大特色,并且对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学者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介绍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国家的严格责任,以期对我国严格责任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法严格责任19 世纪以来,由于主观罪过证明难度的加大以及刑法对公众利益保护的侧重,英美法系刑法引进了严格责任的概念。
因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体系完全不一致,因而我国学者大多误以为严格责任即绝对责任,并归之为无过错责任。
为此,以下笔者将详细介绍之。
一、严格责任制度概述(一)严格责任的起源与发展在严格责任出现以前,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是以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为构成要素的,即只有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
然而,到了19世纪末特别是20世纪初,英美刑法开始突破这一“无罪过即无犯罪”的原则。
随着近现代工商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对公众有很大危害而犯罪意图又难以证明的犯罪,若把犯罪意图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往往会使被告逃脱惩罚,使法律形同虚设。
由此,严格责任在英美法系应运而生。
严格责任早期运用的含义是:在实行责任的绝大部分情况下,通常的观点是,只要具备了犯罪行为方面的某些特定因素,那么,被告人对事实的无知或认识的错误(不管这种错误多么合理),都不能成为辩护的理由,这是因为,对于具备这种特定因素的案件来说,被告人的犯罪意图如何,是不需要证明的。
即使被告人没有任何过错,也仍然被认为是没有辩护理由的。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严格责任适用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共福利犯罪”和“道德犯罪”中,其中,又以前者居多。
所谓“公共福利犯罪”,又称“管理规章犯罪”,主要是指那些违反公共福利管理法规,给社会带来高度危险的行为,如出售掺杂掺假食品、药品,卖酒给未成年人,危险驾驶,买卖赃物,持有违禁品,等等。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浅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关键词:英美刑法;严格责任;含义;特征;分类;原因;借鉴意义可能很多人都会对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感到好奇和迷惑。
我国的许多理论家认为,严格责任是英美刑法中的一种归责制度,它注重法律效率和实践结果,在解决问题的时候,通常采取变通的方法,更注重确定结果的产生,而忽视其结果的合理性。
霍姆斯的一句话就给予了深刻的验证,即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
举一个典型案例来说,在著名的普林斯案中,普林斯被人指控娶妻一名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女,使她失去了父亲应有的监管,普林斯的这种行为违反了《1861年侵犯人身罪法》中的第55 条。
而被告人普林斯的辩词是:这个女子当时自称自己已满十八周岁,他只是被她欺骗了而已,自己并不知道这个实情。
本案的最终结果是普林斯被判有罪。
判罪的原因是:该女子的实际年龄确实未满十六周岁,应当处在父母的监护下,被告人使其脱离了她父母的监管,不符合该女子父母的意愿。
侵犯了该少女父母抚养子女的权利,法庭对他的这种主观心态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因此,普林斯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1]严格责任或许难以被一些人接受,但已经被纳入到英美的刑法当中,下面就对其做深入地探讨和分析。
一、严格责任的含义在英美的刑法当中,严格责任的犯罪的定义是:缺乏犯罪心理或者是犯罪主观要件的一种犯罪行为,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尽管被告人是无意中犯罪的,尽管被告人对必要的犯罪条件不存在犯罪意识,尽管被告人的行为是有一些特殊的原因产生的犯罪,均可能被判罪。
这样,被告人虽没有过错,却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就被称为“严格责任”。
我们不能单纯地理解严格责任,而应该从英美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关于犯罪形成模式的有关规定及运用上来看待。
在英美的刑法之中,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过错要件与行为要件的结合。
[2]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必须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过错,还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因这种过错发生的,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存在,指控才能成立。
浅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浅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摘要: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基于功利主义的现实需要和具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而存在。
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严格责任,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变化,特别是针对持有型犯罪和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工程项目建设犯罪而言,借鉴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将会产生重大作用。
关键词:严格责任;合理性;借鉴一、严格责任的概念界定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犯罪,一般被定义为缺乏犯罪心理或犯罪主观要件的犯罪。
而对于犯罪心理,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了“有目的地”、“明知地”、“轻率地”和“疏忽”四种形态。
英国J·C斯密斯和B·霍根教授著《英国刑法》第九版中对“严格责任”的定义是:“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他还将严格责任的概念作了进一步补充:“实际情况是,如果特定行为的某一单独要素不要求犯意,那么这个罪行就被视作或者说是适当的被视作严格责任犯罪。
某一要素通常是非常重要的要素,但这绝不意味着对构成该罪的其他要件也不要求犯意。
”以英国1875年著名的普林斯案为例。
该案被告未经合法授权带走一位未满14岁的女孩,其行为违反了《1861年侵犯人身犯罪法》。
该姑娘名叫安妮·非利浦斯,虽然她自称已满18岁,而且从面相上看起来也像16岁以上。
但是,女孩的家人证明了她其实未满14岁,被告因此被定罪。
在此案中,存在下列一些关键的事实要素:女孩未满16岁;被带走之时处在父母监护下;被告未获得女孩监护人的同意就将女孩带走使之脱离了父母监管。
在上述要素中,其实只有一个属于严格责任,即女孩年龄。
即使被告合理地相信受害人的自述其已年满16岁,仍需承担责任,这就说明,严格责任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事实要素都不要求过错,此案中的其他要素是有要求的,比如被告合理地相信该姑娘未受到父母监护,或者合理地相信姑娘的父母已经同意,或者并非有意带走,而是女孩自己偷藏在被告车上等,这些都可能成为辩护理由。
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作者:张胜英来源:《经济师》2008年第04期摘要:严格责任为英美法系所独有的归责原则之一,文章从严格责任的含义入手,对严格责任的渊源、发展、实行严格责任的理由进行了分析和考察,文章基于严格责任的缺点而提出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英美刑法严格责任理由限制中图分类号:DF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4-065-02一、严格责任的含义及发展严格责任(Strictliablity)这个概念率先出现在英美刑法中。
其基本含义是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需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辩护理由,他也可被定罪,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却要承担刑事责任”。
①这种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absoluteliablity),“严格”和“绝对”责任体现在只要起诉方证明了行为人在客观上有某种行为或造成了某种后果,就可定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免除了起诉方证明行为人无罪过的证明责任。
严格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的一种形式,替代责任与法人责任在英美刑法中往往归属于无过错责任之中。
历史上存在着两种严格责任,一是古代的严格责任,它是因果关系的存在,惟一根据责任的形式。
在1600年以前的英国古代普通法中采取的就是这种严格责任,它是与当时民、刑不分以及赔偿刑联系在一起的;二是现代的严格责任,它是在现代社会中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弥补罪过责任之不足而采取的一种有限的责任形式,它们都是以客观规则为特征,但又有本质不同,因为古代严格责任是在人类未能认识罪过(故意与过失)概念时,而单纯以客观结果归责的报复刑产物,其适用范围是普遍的;而现代的严格责任是在罪过责任的基础上,为弥补其不足,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福利而采取的一种有限的责任制度,它是罪过责任的例外与补充,只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行为,②因此,现代严格责任并不是古代严格责任的一种简单复归,而是在新的基础上的一种超越。
浅析严格责任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182-2017 年第 7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严格责任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的存在。
本文将对严格责任的概念进行阐述并说明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严格责任,且严格责任不适于进入我国刑法。
关键词:严格责任;绝对严格责任;相对严格责任一、严格责任的概念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被司法实践适用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中。
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产生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它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在大陆法系中只存在与民法和行政法领域,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
学者们对于严格责任的理解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严格责任仅指绝对责任。
储槐植教授在书中表明,“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理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绝对责任,也就是无罪过责任。
”有人认为,严格责任不包括绝对责任,因为绝对责任只按行为定罪,是客观归罪。
单天水,李卫红在文章中认为,“绝对责任则是指,只要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则可以对被告定罪的情况。
”① 有人认为,孙光骏在文章中说,“严格责任只是被告人的某个行为要素不需要证明主观过错。
”② 它并不是完全不要求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对其中的某个或某几个行为要素不要求证明过错。
有人说,对严格责任作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解释。
“许多犯罪的产生是实体性意义上的严格责任,但法院却对他们追究程序性意义上的严格责任。
”③有人说,严格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中在主观心态上采用“空白条款”规定的。
“任何人作(或者不作)某一行为,或者导致某一结果,即为犯罪,要受到刑法处罚。
”④有人说,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的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还有人说,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
⑤综上,严格责任的解释的争论在于:严格责任是有罪过责任还是无罪过责任?还是包括有罪过责任和无罪过责任两种?严格责任是完全不考虑被告人主观心理状态且被告人不拥有自辩其无犯罪的主观心态还是被告人可以自辩无罪过?本人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既包括有罪过的责任也包括无罪过的责任,是指一有法定结果就可不问其罪过之有无或推定其具有罪过而判令其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严格责任探析] 严格责任
[刑法上严格责任探析] 严格责任[摘要]从结果责任到注重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主义,是人类社会法治进步的标志。
英美刑法对于严格责任原则采用积极推行态度,近年来我国刑法,有少数学者倡导严格责任。
我们认为对于严格责任,简单地予以肯定或否定都是片面的,由于这一问题,既关系到刑法本身控制范围的界定,又关系到对立法者、司法者及民众的刑法观念的导向,故笔者撰本文作引玉之砖。
[关键词]严格责任;绝对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一、严格责任含义之辨析严格责任这种特殊的刑事归责原则近年来被理论界广泛研究并被司法实践适用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中,但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中外学者至今莫衷一是,归纳如下:(一)中外学者观点归纳第一,严格责任仅指绝对责任。
“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理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绝对责任,也就是无罪过责任。
”①第二,从证明责任的分担的角度定义严格责任,不包括绝对责任。
“绝对责任则是指,只要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则可以对被告定罪的情况。
”② 第三,严格责任只是被告人的某个行为要素不需要证明主观过错。
③它并不是完全不要求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对其中的某个或某几个行为要素不要求证明过错。
第四,对严格责任作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解释。
“许多犯罪的产生是实体性意义上的严格责任,但法院却对他们追究程序性意义上的严格责任。
”④第五,严格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中在主观心态上采用“空白条款”规定的。
“任何人作(或者不作)某一行为,或者导致某一结果,即为犯罪,要受到刑法处罚。
”⑤第六,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的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第七,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
⑥ 综合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对严格责任的含义的争论有以下几个问题:在实体上,严格责任是有罪过责任还是无罪过责任?还是既包括有罪过责任也包括无罪过责任?在程序上,严格责任是完全不考虑被告人主观心理状态,被告人不拥有任何辩护理由,还是被告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无罪过而免责的过错推定责任?(二)个人观点从以上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单从某一方面定义严格责任是片面的。
英美法系经典判例分析期末
英美法系经典判例分析期末
英美民商法中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和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的区别
1、程度不同
绝对责任的严格程度大于严格责任,只认定事件结果,不考虑其他因素。
2、责任人对事件的影响不同
严格责任的造成是有责任人的一定行为造成的,绝对责任的后果是不论责任对与事件的干涉,只要发生就会被追究。
3、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有误辩解
严格责任在判定的时候允许责任的抗辩,绝对责任在判定的时候不允许责任人抗辩。
绝对责任的例子如下:一些国家的劳工法规定,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不论雇主有无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又如美国法律对产品造成消费者的损害事故,以及许多国家法律对核电站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等损害事故,均实行绝对责任。
产品制造人、核电站所有人在产品制造或电站运行过程中,不论有无过失,均须对受害人负经济赔偿之责。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意味着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
英美法责任分配比较责任
英美法责任分配比较责任
英美法责任分配比较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理论基础:英美法系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是当事人主义,即法官不负证明责任,控辩双方承担证明责任。
而大陆法系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是职权主义,即法官主导审判程序,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刑事证明责任要求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即控辩双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而大陆法系刑事证明责任要求的证明标准是“内心确信”,即法官根据证据形成内心确信,认定事实。
举证责任:英美法系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举证责任是双向的,即控辩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而大陆法系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举证责任是单向的,即主要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
证据审查:英美法系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证据审查是开放式的,即控辩双方可以自行收集和提供证据,法官不对证据进行筛选。
而大陆法系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证据审查是封闭式的,即法官主导证据审查,对证据进行筛选和判断。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英美法系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和对抗制,而大陆法系则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和职权主义。
这些差异导致了两种法律制度在审判程序和证明标准等方面的不同。
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
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一、严格责任概述(一)严格责任的含义对严格责任的含义,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行动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犯罪。
”[1]第二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犯罪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场合下,行为人即使于行为当时确实不具备犯罪意图,或者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证明其在行为时具有犯罪意图,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只要是被告人自愿实施了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在这种观点看来,控方在起诉犯罪时不需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心态,同时被告人也没有辩护的余地,只要行为人有相关的行为就可以被定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的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
[3]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罪过,推翻推定,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严格责任的含义具有多重性,但是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严格责任,二是不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严格责任。
对于不允许被告人辩护的严格责任,学者们称它为绝对责任或是绝对严格责任。
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的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为决定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要求检察官加以证明,只要被告实施了一定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包括已尽自己的能力注意和避免,则被告有可能被判有罪。
”[4]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得以适用,但是在理论上却没有对它们进行清晰的区分,认为它们都属于严格责任,从而导致了对严格责任理解的分歧。
试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及其借鉴意义(1)
试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及其借鉴意义(1)论文关键词:英美刑法严格责任制度借鉴论文摘要:对严格责任的含义进行了深人探讨,澄清了我国一些学者对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制度的误解,提出严格贵任制度符合现代社会有效预防和遏制危害公共福利犯罪的要求,并从我国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犯罪构成理论、举证责任制度等方面,对严格责任制度适用于我国的观点作了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
严格责任制度是英美国家刑法中特有的一种刑事责任制度:对于这种制度,英美学者评论不一,褒贬损誉皆有。
我国刑法学者对于严格责任制度也进行了一定范围的探讨,但对于严格责任制度的含义,严格责任制度的可借鉴性等问题众说不一。
严格责任制度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制度呢?我国刑法是否能借鉴这种制度?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含义严格责任制度是英美国家刑法中特有的一种刊事责任制度。
对于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含义,我国学者的认识各异。
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解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认为绝对责任也可以称为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绝对责任就是无罪过责任:第二种是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严格责任并不与罪过相对立,而是罪过责任的一种.只是罪过的具体形式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明确而已第三种是认为严格责任强调举证责任的转移,某些特定案件中,检察官只需对犯罪行为的存在以及犯罪行与被告的关系进行证明,被告是否具有与犯罪行为相应的犯意的证明则交由被告进行匡第四种是将严格责任理解为:行为人如果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处于法律规定的状态中.或导致了法律否定的结果,司法机关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可使其负刑事责任。
英国著名刑法学教授米切尔·杰菲逊在其所著刑法学教科书中详细地解释了严格责任的含义。
他说:“在有些罪中,控方不需要证明与犯罪行为的一个或几个要素相关的犯罪心理因素犯罪行为是必须存在的.但对于犯罪行为的每一可、要件,并不都要求有相应的心理认识因素、例如,某一法律禁止出售不适于人类食用的肉类.如果某人违法出售了这种肉,即使该人并下知道所出售的是变质的肉类,法院仍可以对他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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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之
辨析
「内容提要」国内著述多把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混淆,或不能全面把握两者的实际含义。
该文试图根据所掌握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对此进行探讨。
「英文摘要」Most academic writings about law in China get confusedabout strict liability and absolute liability because theycannot grasp their meanings comprehensively and exactly.Based on some cases in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s,thisarticle deals with the issue of distinctions between strictliability and absolute liability.
「关键词」英美法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刑事法律
「正文」
在国内研究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的严格责任制度的论著中,大都把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等同,(注:这种等同包括名称的等同或内容的混同。
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 194页;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刘生荣:《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从所见的资料来看,它们是存在较大差别的,而明确这种差别,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一、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在严格责任出现之前,犯意(mens rea)一直是刑事责任构成的
必备要件之一。
一个人之所以被认定构成犯罪并需承担刑事责任,除了因为他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外,还因为他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具有故意、轻率、明知或疏忽等犯意。
正如英国鲁班特·克罗斯指出的那样,“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这样一个格言中,‘没有犯意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一个行为,如果没有在法律上应受责备的意图,就不能使一个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罪犯。
”(注:〔英〕鲁班特·克罗斯等:《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页。
)在英美法系国家,经常被引用来证明这种观点的是汤森重婚案(The Queen v Tolson)。
(注:(1889), cited in professor Bernard Brown,Professor G Ferguson: Criminal Law, 1997, P118.)汤森的丈夫是一个水手,在一次出海后没有回来。
在当时恶劣的航海条件下,汤森确信她丈夫已死,因此在6年后与他人结婚。
但婚后几个月,她的水手丈夫却奇迹般地出现。
于是她被控重婚罪。
最后她被判无罪,原因是她虽然有重婚的行为,但她是在合理的背景下确认她丈夫已经死亡,因而不存在重婚的犯意。
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指出,犯意和行为两者必须同时具备而且相互结合,才能构成一个犯罪;作为一般规则,如果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相应的犯意的存在作为支持,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注:Professor Bernard Brown,Professor G Ferguson:Criminal Law, 1997, P119.)
但这种情况在19世纪末发生了一些改变。
由于民众健康和公共安全日益受到关注,有关劳资、福利、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相继出现,侵犯公共福利的犯罪(public welfare regulatory offences)也被
创制出来。
这样,在这些国家里,犯罪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原有的由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 或 Crime Act )规定的基本的和真正的(注:Professor Bernard Brown,Professor G Ferguson: Criminal Law, 1997, P186.)犯罪,另一类就是以条例(regulation)形式规定的侵犯公共福利犯罪。
于是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普通法假定犯意是构成每一个基本的和真正的犯罪的必要要素,那么这一假定是否也适用于由条例规定的“并非真正的”犯罪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它的根据又是什么呢?
在这些讨论中,一些侵犯公共福利犯罪的案件,如尼科尔斯诉霍尔案(Nichols v Hall 1873)、坎迪诉勒考科案(Cundy v Le Cocq 1884),首先被引入这样一种观念:对于某些犯罪,犯意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注: Professor Bernard Brown,Professor G Ferguson:Criminal Law, 1997, P173. )在之后的谢拉斯诉德·鲁曾(Sherras v De Rutzen)(注:(1895) 1Q. B. 918, cited in Professor Bernard Brown, Professor G Ferguson: Criminal Law, 1997, P172.)一案中,法官进一步确立了在普通法中犯意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规则存在例外情况。
这是严格责任早期运用的含义。
严格责任的这一内涵随着另一相关问题,即被告犯意证明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的讨论而不断丰富。
虽然戴J.法官在上述的谢拉斯诉德·鲁曾一案中已提出被告犯意证明的责任应改由被告承担,但并未被采纳。
直到1905年伊沃特案(R. v Ewart)审理前,关于与案件相关的证明仍停留于这样两种情况:一是由控方证明被告的行为是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