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合同法2011级
《债法总论含合同法》课件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
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等主要条款。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
订立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 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
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变更或解 除合同,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干涉。
03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06
违约责任与救济途径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 效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要求当事人未能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履 行和不完全履行。
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1
债权人免除债务
2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01
程序
0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 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原因与程序
01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后果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
2011级法律合同法练习题
2011级法律事务专业合同法期末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A.签订合同之时B.履行时间C.交付时间D.占有之时2.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一头耕牛的合同,约定由买受人王某在水田试用3天,根据已知的条件,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 试用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是附条件,而不是附期限B. 试用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是附期限,而不是附条件C. 试用之后,王某拒绝购买,应当支付使用费D. 试用之后,王某决定购买,但应当支付使用费2.张某卖给李某一头牛,约定3个月之内交清款项,款项交清前所有权转移。
以下各项正确的是()。
A.至3个月之前,该牛生一头小牛,小牛在李某付清款项之前属于张某。
B.至3个月之前,该牛生一头小牛,小牛在李某付清款项之前属于李某。
C.老牛交付后,尚未付款前,老牛被雷电击中死亡,风险由张某承担。
D.老牛交付后,尚未付款前,老牛被雷电击中死亡,风险由李某承担。
3.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A.有约定的按约定B.没有约定的在供电人住所C.没有约定的在用电人住所D.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4.《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条文中作了履行抗辩权的规定B.条文中作了解除权的规定C.条文中作了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规定D.条文中作了不履行违约金的规定5.下列命题是正确的()。
A.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C.赠与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D.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6.冯某借给李某5000元()。
A.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B.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法院应支持冯某支付利息的请求C.冯某起诉李某不还款,举证责任在冯某D.李某的还款义务,可以定金、留置、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担保7.甲与乙两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第四章 债与合同法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管理人管理 事务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既不能以管理 人主观的认识为标准,也不能以管理后的 情况为标准。管理人有无义务仅是指着手 管理之时而言的,着手管理后,管理人也 就有义务管理,自不能认为无义务。(时 间:管理事务开始时)
2000年8月,因台风影响,蔡张 友、杨国新等人的船只在杭州市西 湖区某渡口避潮。8月11日,杨国新 离船回家。8月12日上午,蔡张友闻 到杨国新船上有煤气泄漏的气味, 即进入杨国新船仓去关闭煤气,因 煤气爆炸,蔡张友被烧伤。送浙江 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二医院抢救, 因抢救无效于8月22日死亡。
养马专业户邓某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 看管的马,把马带回家。回家后到处打听 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就将该 马与自己的马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 了种,怀上了小马驹。不久,邻村的何某 找到邓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 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所有。何某要求把马 领走,但邓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 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 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 但何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 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问题: 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 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 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 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 的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 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 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 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 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 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 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 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可见,2000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捞 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得到偿 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 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论述
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论述
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
合同法是债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范合同行为及权利义务。
而债的发生除了合同的原因导致外,还包括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合同法属于债法的一部分,而且是最主要的部分。
具体来说,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内容。
债法则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债的种类、债的履行、债的转让等内容。
合同法与债法都关注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更侧重于对合同行为的规范,而债法则更侧重于对债权和债务关系的规定。
此外,合同法与债法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差异。
例如,合同法主要关注的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债法则关注了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消灭。
另外,合同法与债法在某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也有所不同,例如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和承担方式等。
总之,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是相互关联的,二者都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是债法的一部分,而且是最主要的部分。
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但也有许多相似之处。
了解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和债法的相关规定和适用。
债与合同法
支配权转移后,物权转移
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2,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而物权是对世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3,债权在效力上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当与债权并存时有优先权;同一物质上多种物权,先来后到,按照先后顺序,如拿房子抵押很多钱,很多次抵押,还的时候,先设定的抵押权优于后设定的)
债的概念
《民法总则》第118条第2款: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单方行为、宣传广告可能是合同、寻人寻物启示),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概念: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债主要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3,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称为债的相对性。
第二,债权请求权并每请求权的湾一类型,在债权请求权之外,还存在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多种请求权类型,
第三,请求权并非债权的全部权能
厘清“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有助于构建完整的请求权体系,还有助于合理界定债权请求权的准确内涵
债的保权、解除权,都不是请求权
四、债权和请求权
(三)债权请求权体系
1债权请求权体系的构建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H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合同约定了时间和地点,地点也是约定的,货物没有交付,卖方有物权,买方是请求权,只能请求交付,
2011合同法作业答案
合同法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抗辩权2、代位权3、撤消权4、抵押5、质押6、留置7、要约 8、承诺二、选择题1、下列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B.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C.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D.《合同法》规定的提示性条款是所有合同的主要条款2、老胡将其一辆高级小轿车卖给王冰,双方协商成交价为120万,胡、王二人的买卖合同A.不成立B.已生效C.成立但未生效D.交付后生效3、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A.第三人应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B.第三人应依合同向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C.第三人与债务人应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D.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A.合同成立至合同开始履行期间B.合同生效至合同开始履行期间C.合同成立至合同解除期间D.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完毕期间5、甲对乙享有80万元债权,乙放弃对丙的100万元到期债权,同时乙又实现对丙的200万元债权,则此种情形下甲可依据撤销权请求撤销A.200万元B.100万元C.80万元D.不得行使撤销权6、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A.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之内B.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之内C.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之内D.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之内7、一般来说,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所包含的意思表示是一种A.要约B.要约磋商C.承诺D.要约邀请8、下列各项中属于承诺的是A.招标B.投标C.开标D.决标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属于A.有效合同B.绝对无效合同C.相对无效合同D.效力待定的合同10、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A.解除合同B.不再履行合同C.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D.行使不安抗辩权11、关于合同变更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A.有溯及力B.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C.未明确变更的权利义务不需继续履行D.合同的变更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12、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生孳息归A.国家B.提存部门C.提存人D.提存物受让人13、下列情形中,不得撤销要约的有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B.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D.受要约人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E.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三、简答题1、简述无效合同的违法性特征。
2011夏合同法总论
论债权让与合同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加快财产的流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追求利益的需要,频繁出现债权重复转让的现象,我国合同法又没有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
文章根据我国二重转让的实际情况,分析相关问题,以完善制度空白,解决重复转让问题。
关键字:债权转让债权让与通知债权二重让与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共同组成债的移转制度。
债的移转属于债的变更,它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即债的内容的更改,乃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的关系,所有旧债的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及从权利均随之消灭。
而债的移转时,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即债的效力依旧不变,不仅其原有的利益和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转移的影响,而且其从属的权利(如担保)原则上亦仍然继续存在,[1]只是债的主体的变更。
其中,债的债权人的变更便是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合同债权让与并非民法中固有的法律制度,它是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交易的日渐频繁应运而生的。
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快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增加债权的流通性,加速流转,这样便能减少流转程序与流转成本,大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即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保护债权让与中各方的利益,尤其是保护相对弱势方即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一) 债权转让的有效要件在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债权让与系准物权行为,属于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以处分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条件,无处分权人从事债权让与,无效。
[2]与此不同,我国的债权让与为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的结果,它完全是债权让与合同这个债权合同的效力表现。
有效的债权让与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 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既然是债权让与,需要让与人有让与或处分该债权的权限,而处分即需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才可为让与。
对有效的合同债权应从宽解释,不要求它必须是效力齐备的债权。
已罹诉讼时效的合同债权、可撤销的合同所生债权、享有选择权的合同债权等内容不确定的合同债权、成为权利质权标的的合同债权,都可为让与的标的。
债与合同法的案例
债与合同法的案例
案例一:债权与债务的确认
当甲方向乙方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时,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若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清借款,则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若乙方未能按时还款,则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与债务的形成和确认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借款的实施得到体现。
案例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租给乙方使用,并规定乙方每月支付租金。
如果乙方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属于合同违约。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偿还欠款并履行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义务,若乙方拒绝履行,则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合同无效
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购买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辆汽车,并交付定金。
然而,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汽车,且乙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交付汽车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乙方退还定金。
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导致了合同的无效。
案例四:借款合同纠纷
甲方以借款150万元的名义向乙方借款,并签订合同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率和还款期限。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且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决乙方还款,并支付利息和逾期违约金。
这个案例涉及到借款合同的违约纠纷和追偿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一章债的概述
(一)债权: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 债权: 权利。 权利。 与物权相比较,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与物权相比较,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请求权。 请求权。债权 请求权。 相对权。债权也具有不可侵性。 相对权。债权也具有不可侵性。 平等性。 平等性。 无排他性。即具有相容性。 无排他性。即具有相容性。 设立具有任意性。仅指意定债权。 设立具有任意性。仅指意定债权。
卷三) .哪种情形,乙构成不当得利? (05卷三)10.哪种情形,乙构成不当得利? 卷三 A甲欠乙 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 元 甲欠乙 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 甲大学新建校区, 甲大学新建校区 值 C甲以拾得的 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甲以拾得的 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甲雇人耕田, 甲雇人耕田
第二节 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 一、债的主体,பைடு நூலகம்债的当事人,包括: 债权人: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债权人: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二、债的客体: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 债的客体: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 智力成果、劳务等。 物、智力成果、劳务等。 债务。 三、债的内容 = 债权 + 债务。
自始恶意: 利息+ 损害赔偿。 自始恶意:返还受领时所得利益 + 利息 损害赔偿。 中途恶意: 中途恶意:自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 + 利息 + 损 害赔偿。 害赔偿。
3、无偿受让之第三人:返还所受利益。 、无偿受让之第三人:返还所受利益。 于受益人负返还义务时, 于受益人负返还义务时,在其所负返还义务 的范围内负返还责任。 的范围内负返还责任。
债法与合同法A标准答案及评分
课号:____BK3F01A_ ___ 课名:____债法与合同法________教师: ____ 庞欢_________一、选择说理题,共10小题,50分。
(先选择正确答案,再说明理由。
每小题5分,其中选择1分,说理4分。
)1.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甲偿还债务,期限2年。
丙履行半年后,以自己不是债务人为由拒绝履行。
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应如何处理( A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答:用债的相对性原理进行解释。
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依照法律规定,下列定金的数额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C )A、100万元;B、150万元;C、300万元;D、180万元。
答: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故选C。
3.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
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没有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B )。
(多选)A、付款地点为A市;B、交货地点为A市;C、付款地点为B市;D、交货地点为B 市。
答:根据法律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甲公司为购买原材料,于1月12日写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
1月13日,甲公司将信件寄出。
该信件于1月16日到达乙公司所在邮局。
1月17日,邮局将信件送达乙公司。
问甲公司要约生效的日期是( D )A、1月12日;B、1月13日;C、1月16日;D、1月17日。
答: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月17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时间为要约生效的时间。
债与合同法典型案例
债与合同法典型案例咱就说老张和老王这俩人吧。
老张有一辆闲置的汽车,老王呢,有一天要出趟远门,去参加一个超级重要的相亲大会,那可是关系到他后半生幸福的事儿。
老王就找老张借车,老张这人特热心肠,寻思着兄弟的终身大事可不能耽误啊,二话没说就把车借给老王了。
他俩也没写啥借条啥的,就口头一说。
老王开着车就上路了。
结果呢,这老王啊,路上不小心和别人追尾了,车前脸撞得那叫一个惨不忍睹。
这可把老王给愁坏了,他相亲也没心思了,赶紧处理这交通事故。
等老张知道这事儿的时候,那脸都绿了。
毕竟这汽车虽然闲置,可也是老张的宝贝。
老张就觉得老王得赔他修车的钱。
老王就觉得委屈啊,说自己也不是故意的,而且自己本来是开开心心去相亲的,现在好事儿全黄了,还得赔这么多钱。
从债与合同法的角度看呢,老张和老王虽然是口头达成的借用汽车的协议,但这也是一种合同关系。
老张把车借给老王使用,老王就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车辆。
现在车撞坏了,老王就对老张负有债务,也就是要承担修车的费用。
最后啊,老王没办法,谁让自己把人家车弄坏了呢,咬咬牙还是把修车钱给老张了。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因为好意施惠引发的债的关系的案例,告诉咱啊,就算关系再好,涉及到东西的借用,也得把事儿说清楚喽。
再来说说小李的事儿。
小李呢,是个时尚青年,喜欢网购各种酷炫的电子产品。
有一次啊,他在一个网上商城看到一款超级炫酷的无人机,那功能描述得简直是天花乱坠,小李心动得不行,立马就下单了。
下单的时候啊,那网页上有一个长长的合同条款,字还特别小。
小李哪有心思仔细看啊,就直接拉到最下面点了“同意”。
满心期待地等着无人机到货。
结果呢,收到货后,小李发现这无人机和网页上描述的差别也太大了。
飞起来歪歪斜斜的,电池续航能力也特别差,根本就不是宣传的那样。
小李就气冲冲地找商家理论,要求退货退款。
商家却拿出合同条款来说事儿,指着其中一条小字写的“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如有任何问题,本店只提供有限维修服务”。
小李当时就懵了,他说自己根本就没仔细看这条款啊。
民法典债与合同
民法典债与合同合同目的适用法律2.1 本合同适用民法典第【具体章节和条款】的规定。
债与合同定义3.1 债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金钱债务或者非金钱债务。
3.2 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设立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要素4.1 合同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4.2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其真实意思,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债务的产生与履行5.1 债务的产生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5.2 债务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成立与效力6.1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6.2 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解释7.1 合同应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采用合理的解释方法确定合同的含义。
7.2 如合同条款存在不明确或矛盾之处,应根据合同的整体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合同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依法进行书面修改或签署补充协议。
8.2 合同解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债务的转让与保证9.1 债务的转让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9.2 债务的保证应当依法履行,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义务。
违约责任10.1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履行法定义务等。
10.2 对于严重违约的情况,依法可能会给予法律制裁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争议解决11.1 对于因合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其他条款12.1 本文未涉及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2 本文为解释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签署确认13.1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法中债的加入范围和内容
合同法中债的加入范围和内容
1. 哎呀呀,你知道吗,债的加入范围那可真是有讲究的呀!比如说,小王本来欠小李一笔钱,后来小张站出来说他也愿意一起还,这就是很典型的债的加入呀。
这就像是跑步比赛中又多了一个人来帮忙冲刺,是不是很有意思呢?
2. 嘿,债的加入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儿哟!像那种本来没啥关系的人突然说要加入还债的队伍,这可得好好想想呢!比如说公司欠了一大笔债,突然有个新股东说他也来承担一部分,这不就是债的加入嘛,就跟探险队里多了个勇敢的伙伴一样呢!
3. 哇塞,债的加入内容可丰富啦!可能包括本金啊、利息啊啥的。
就好比说小明欠了小红 100 块,约定还有 10 块利息,要是有人加入进来,那这110 块他可能都得负责呢。
这像不像一个团队里,新成员要承担所有的任务和责任呀!
4. 哎呀呀,想想看,如果债的加入范围太宽泛了,那岂不是乱套啦!比如随便一个路人都说要加入别人的债务,那可不得了啦!就好像比赛场地上突然涌进来一群人都说要帮忙,不乱才怪呢!
5. 嘿,债的加入内容也不是什么都能往里加的哦!要是乱加一气,那债不就变得稀奇古怪啦。
比如说本来只是借钱,结果把什么乱七八糟的条件也加进去,这不就像做饭加错了调料一样嘛,味道全变啦!
6. 哇哦,债的加入范围真的很关键呀!要是没把握好,那后果可能很严重呢。
像一个工程大家本来分工好好的,突然有人瞎加入,那不乱套了嘛。
这不就是债的加入没搞清楚范围的后果嘛!
7. 哈哈,债的加入内容和范围都得好好研究研究呢!要是马马虎虎的,那可不行。
就好比走路,你得知道走哪条路,带什么东西,不然迷路了或者缺东西了咋办呀。
所以一定要重视债的加入呀!我的观点就是,债的加入要谨慎对待,明确范围和内容,不能稀里糊涂的。
债与合同法 指导性案例
债与合同法指导性案例一、买东西没给钱——买卖合同之债。
想象一下这个场景,小王去小李的水果摊买苹果。
小李把苹果递给小王,小王呢,一高兴就拿着苹果走了,完全忘了给钱。
这时候,在债与合同法里,就产生了一个买卖合同之债。
小李作为卖方,他的义务是提供苹果,他已经做到了;而小王作为买方,他的义务是给钱,可他没做。
那小李就有权利要求小王给钱,这就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比如说有个指导性案例是这样的,老张开了个文具店。
有个学生小赵来买文具,挑了一堆本子和笔,算好价钱是50元。
小赵拿着东西就跑了,老张追都追不上。
后来老张通过学校找到了小赵的家长。
在这个案例里,老张就可以依据债与合同法,要求小赵或者他的家长支付这50元,因为买卖合同一旦成立,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了买卖的合意(小赵挑了东西,老张同意卖给他),并且一方履行了部分义务(老张给了文具),那么另一方就必须履行对应的义务(小赵给钱)。
二、借东西不还——借贷合同之债。
咱们再看个常见的事儿,小张找小刘借了1000元钱,说是下个月发工资就还。
小刘出于朋友情谊,就把钱借给了小张。
结果呢,到了下个月,小张就像失忆了一样,绝口不提还钱的事儿。
这就是典型的借贷合同之债出了问题。
小刘是出借人,他的债权就是让小张归还1000元;小张是借款人,他负有偿还借款的债务。
有这么一个指导性案例。
老王向老孙借了一辆摩托车,说是骑两天就还。
老孙就把摩托车借给了老王。
结果过了一个月,老王不仅没还,还把摩托车弄得破破烂烂的。
老孙很生气,要求老王要么把摩托车修好还回来,要么按照摩托车的价值赔偿。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就依据债与合同法中的借贷合同相关规定。
虽然这个借贷的对象是摩托车这种动产,不是钱,但道理是一样的。
老孙出借了摩托车,老王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归还摩托车,如果造成损坏还要进行赔偿。
这就是借贷合同之债里涉及到的保管和归还的义务。
三、服务合同中的纠纷——服务与报酬之债。
再来说说服务合同。
债法-合同1(2011)
• 我国《合同法》上的要物合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 条: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生效) 保管合同 生效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 成立 定的除外)。 • 要物合同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 要物合同存在的理由?是否有违反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的嫌疑? • 台湾地区民法对要物合同的改革(通过“预约”为当事人提供一定保 护) – 第475条之一: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有利息或其它 报偿,当事人之一方于预约成立后,成为无支付能力者,预约贷 与人得撤销其预约。 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为无报 偿者,准用第四百六十五条之一之规定
– 不仅约束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间的行为规范),而且也应约束法官 (裁判规范) – 彰显契约自治 – 裁判规范的属性,最能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
• 我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我国过去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宣告合同无效的做法。——法院 不尊重当事人的安排 • 合同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的一项基本准则:尽量对合同作 有效的解释;尽量遵循当事人的意思。
三、合同法与市场经济秩序
• 何谓“市场”?(何谓“江湖”) 1. 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自由交换关系 • 梅因: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 约的运动 • 民法:从“具体之人”的形象到“抽象之人”的 形象 2. 交换关系以合同为工具 • 确保合同信用是法治社会的一个象征 3. 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合同”
三、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 依当事人双方是否负互义务进行分类 •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他方不负义务的 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 • 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 买卖、租赁、承揽等 债务的对待性——两个债的关系具有法律上的关联 • 有些合同关系可能是单务合同,也可能是双务合同—— 往往取决于是否有偿,如保管 • 区分意义:双务合同具有特殊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通常发生在双务合同之中)
债与合同法第一讲岳业鹏
1、债权法是大陆国家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能代表民法基本原则与核心理念的部分,也是制度和内容最为庞杂的部分,占到了民法内容近三分之一的篇幅。
2、本书将债法总论与合同法一并介绍,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实质上发挥着债法总论的功能,必须体会二者之间内存的固有联系。
总体上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债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二是合同法总则制度,三是有名合同。
除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等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十余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实践经验非常丰富,要结合起来学习!3、司法考试中,本编内容各编中考查分数最多的部分,每年基本在35分左右,主观题一定会涉及到,因此掌握制度适用的同时还要能够阐释相应的理由。
合同法规范的任意性极强,出题内容和方式千变万化,难度也在逐年提高!因此学习中要贵在理解其中“万变而不离”的宗旨,而不能仅把眼光放在具体的规定上!理解上,要注意和民法总则及物权法相关内容结合起来,要做到举一反三、灵活运用,才能从容应对即将到来的司法考试!—岳业鹏岳业鹏民法华旭独家签约民法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副教授,师从我国著名法学家杨立新教授,司考民法辅导专家,理论功底深厚,深谙德日民法理论,具有多年教学经验,擅长将法理、法条与案例和真题相结合,通过对理论背景的解读,剖析法条逻辑关键,建构民法的思维体系,直接民法真题命脉。
往期课程回顾链接(PC端用户):/#/22950416/album/349700手机用户下载“喜马拉雅”APP→关注“华旭司考培训”债与合同法编本编学习特别提示1、债权法是大陆国家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能代表民法基本原则与核心理念的部分,也是制度和内容最为庞杂的部分,占到了民法内容近三分之一的篇幅。
2、本书将债法总论与合同法一并介绍,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实质上发挥着债法总论的功能,必须体会二者之间内存的固有联系。
总体上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债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二是合同法总则制度,三是有名合同。
马工程债与合同法知识点
马工程债与合同法知识点一、债的概念与分类1. 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 债的分类:(1)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
(2)侵权之债: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
(3)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
(4)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不当得利行为产生的债。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不予干预。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3.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强制对方接受不公平条件。
4. 遵守法律法规原则: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接受要约的一方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的履行1. 履行原则:全面履行、适当履行、协作履行。
2. 履行期限: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
3. 履行地点: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
4. 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5. 履行费用:合同约定的履行费用承担。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的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一方违约,对方要求解除合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2)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合同责任1.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合同当事人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马工程债与合同法涉及的知识点广泛且复杂,掌握上述基本概念和原则对于理解和运用合同法具有重要意义。
债与合同法典型案例
债与合同法典型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老张是个装修工,接了个给老李装修房子的活儿。
这俩人一开始谈得还挺美,签了个合同,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啥时候开工,啥时候完工,用啥材料,工钱多少。
老张就按照合同开始干了。
可是呢,干到一半,老李突然变卦了。
他觉得老张用的瓷砖颜色不太对,虽然合同里只是大概说了瓷砖的品牌和质量标准,没细说到底啥颜色,但老李就是觉得看着别扭。
老张就有点委屈啊,说这颜色很正常,市场上就这几种常见色,而且也符合合同里的标准。
但是老李不管啊,他就要求老张把已经贴好的瓷砖都拆了重新换。
老张这下可不干了,说这得增加成本,而且不是我的错啊,要是换,你得加钱。
老李也不乐意,说这是你的活儿,就得按我的要求来,我一分钱不加。
这就闹僵了,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合同履行中的争议。
从债的角度来说呢,老张有按照合同装修房子的义务,老李有支付工钱的义务。
现在因为这个瓷砖颜色的事儿,就涉及到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不同。
最后啊,俩人没办法,找了个第三方来调解。
第三方一看合同,又看了看实际情况,说老张用的瓷砖确实没违反合同的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老李的特殊要求,也为了让这个活儿能顺利干完,老张可以在不增加太多成本的情况下,尽量调整一下瓷砖的颜色搭配,老李呢,也得给老张适当加点补偿,毕竟这不是老张一开始的问题。
这个事儿就告诉咱们啊,签合同的时候,能写多详细就写多详细,省得后面扯皮,就像这瓷砖颜色,要是一开始就定好,哪有后面这么多事儿呢。
再讲一个好玩的事儿。
有个很火的歌星,咱就叫他小帅吧。
小帅要开演唱会,那粉丝们可激动了,早早地就买了票。
这买票的时候呢,合同上写着会有小帅的经典歌曲串烧,还有神秘嘉宾助阵。
粉丝们满心期待啊,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等到了演唱会那天。
结果呢,小帅是在台上又唱又跳,可就是没唱那个承诺的经典歌曲串烧。
而且啊,说好的神秘嘉宾,连根毛都没看到。
这粉丝们可就愤怒了,感觉自己被欺骗了。
这就涉及到合同违约了啊。
粉丝们花钱买票,就和小帅以及他背后的演出团队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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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
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
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民事权利体系
绝对权
人格权
相对权(债权)
合同之债
身份权(亲属权)
侵权之债
物权
不当得利之债
知识产权
无因管理之债
一、因合同所产生的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了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同约定。
三、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了 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 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管理事务所
支出的费用,受益人依法有返还义务。这一债权
债务关系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四、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无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 而致他方受损的事实。
☞债的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债的主体
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权利人与义
务人。
☆债的内容
即债权和债务。债权是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
特定给付的权利;债务是被请求方应对方的请求
所实施的特定给付的义务。
☆债的客体
通常也称债的标的,用来表示主体行动的目的、
作用的对象。
务人)都为一人的债。
复数主体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或者一方(债
权人、债务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
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
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
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
(一)债权的请求权效力
是指债权人得依债权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以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诉
请履行的权利。
——简称请求力与诉权
(二)债权的给付受领与保有权效力
即债权人依此效力得受领债务人履行的债务,
并对依债权取得的利益有永久保持力。
——简称保持力
(三)债权的处分权效力
买车付钱
甲
甲之妻
给支票
1、合同之债
乙
乙之会计
2、不当得利之债
丙 丁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可以请求为特定给 付的财产性法律关系,称为“债的法律关系”, 简称为“债”。
✪债的关系
1.债的关系之要素
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可请求他方为特定行 为、他方应对方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构成债的法律 关系。
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 民法债 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
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共同之债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主债和从债
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一、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这是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对债进行的分类。
二、债的效力的体系 民法理论上,债的效力可以分为: 1.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一般效力又称普通效力,是所有的债都具有、 都适用的共同的效力;
特殊效力是指法律针对不同债的发生原因对个 别债之效力的规定。如:定金之效力
2. 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是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对债务人的效力两方面的
意定之债也称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债,是指债的
发生和债的内容都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债。
意定之债又可以分为:因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和
双方行为所生之债。
法定之债也称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所生之债。
二、单数主体之债和复数主体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为单数或复数对债的分类。
单数主体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债权人、债
债的概述
债的一般效力 债的保全 债的债权性担保 债的移转 债的消灭
债 权 总 论
甲向乙买车,价金5万元,甲之妻不知甲已付款,复开具即期支票 予乙之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 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就本案分析之,共有4个法律关系 : ◦ 甲向乙购买车,成立买卖契约。买受人甲得向出卖人乙请求交付该 车,并移转其所有权;出卖人乙得向买受人甲请求支付价金及受领 标的物。 ◦ 甲不知其妻已付价款,复开支票予乙之会计,乙系无法律上原因而 受利益,致甲受损害,应成立不当得利。甲得向已请求返还其所受 之利益。 ◦ 甲驾车不慎撞伤丙,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应成立侵权行为 。丙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 丁救治丙,系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成立无因管理 。丁得向丙请求偿还其所支出之医药费5000元。
债的标的是什么,这在民法理论上是一个争论较
多的问题。
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在债法上用“给付”这一特定
概念表示。
债的标的包括积极的给付(作为)和消极的给付
(不作为);注意:任何人都应遵守的一般性法
律义务不是给 付。
*债的标的应具备以下要求:
①合法性,债的给付须为法律允许的合法正当的 给付;
②可能性,给付须为事实上或法律上能实现的给 付;
③确定性,给付须在债成立之时已经确定; ④财产性,债的给付应具有财产价值。
*理由:
由于债权人设立债的目的是为满足自己的某种
利益需要,但对这种利益的载体,如货物、劳务
等,债权人自己并不能直接支配,须通过债务人
为特定行为才能达到自己利益需要的目的, 因此,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表现为债权人可依据其意愿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可通过协议让与债权;将债权设立质权等。
(四)债权的保全权效力
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依法取得的
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权利,保全权包括债
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债权效力的排除
1.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
2.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权;债权人受领迟延的
利息之债是指以给付利息为标的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以提供劳务为给付的债。 损害赔偿之债是指对造成的损害给付赔偿的债。
六、主债与从债
根据债的相互关系,债可以分为主债和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债。 从债是指从属于主债而存在的债。 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就是主债与从债的关系。
债法多为任意法
债法为交易法
四、债的体系与债法
债是由特定的事实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的债权与债 务的法律关系。
要使受法律约束的债的关系最终解除(实现), 债务人的给付是核心。所以债一经形成,核心就 是尽一切可能履行给付,给付实现,约束解除。
债法规范也正是围绕着“给付”这一特定行 为,建立了债法的和谐体系。
也就是说,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即
给付。
2.债的关系的特点
债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Ⅰ.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Ⅱ .债是以财产性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Ⅲ .债是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发生的特别结合关系; Ⅳ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仅从权利的角度) 1.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 求权特点;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 2.在权利性质上,债权不是绝对权,是相对权;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 3.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具 有相容性(平等性)。 4.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
五、实物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劳务之债、 损害赔偿之债
实物之债是指给付的标的系实物的债。实物之 债又根据在定物之债(特定给付)与种类物之债(不
特定给付)。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货币之债是指以货币为给付标的的债,也称为金 钱之债。
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四、继续之债和非继续之债
根据给付的时间性分类,可分为继续之债和非
继续之债。
继续之债是给付有时间的继续,房屋租金的给
付、定期工资的给付、存款利息的给付,以及连 续供货合同、继续性劳务的给付等都是继续给付。 非继续之债也称一时给付,是一次行为即可完 成的给付。如一次性结清的现金行为即为非继续 之债。
债的体系从理论结构上,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债法总论:研究的是债的一般原理,
针对的问题是债的意义、债的本质、债的发生、
债的类型、债的效力、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
的消灭等等。
第二部分为债法各论:即各种具体的债,如合同
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
之债和其他的债。
意定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