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广东省交通事故致人残疾赔偿手册(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公式、法律依据)
广东省交通事故治疗后残疾赔偿手册第一部分: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第二部分:赔偿对象及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残疾的,一般赔偿对象及项目如下:一、受害人1. 医疗费2. 误工费3. 住院伙食补助费4. 营养费5. 护理费6. 交通费7. 整容费8. 康复费9. 后续治疗费10. 残疾赔偿金11. 残疾辅助器具费12. 精神损害抚慰金13. 财产损失赔偿14. 其他合理赔偿二、陪护人1. 误工费2. 交通费3. 伙食费4. 住宿费三、处理交通事故的亲友1. 误工费2. 交通费3. 伙食费4. 住宿费四、被扶养人1. 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三部分:赔偿标准交法顾提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9个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官方赔偿标准,请前往交法顾「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应用查看。
第四部分:计算公式及操作提示第一项、残疾赔偿金一、计算公式⊙本案公式:事故发生地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75元×不满60周岁计20年×赔偿指数0.9=737550元⊙通用公式:残疾赔偿金赔偿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满60周岁计算20年/60~75周岁的计算[20-(实际年龄-60)]年/75岁以上的计算5年】×伤残指数二、专业提示⊙残疾赔偿金依法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侵权人户籍所在地、侵权人经常居住地作为受诉法院,此外,如果受害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可以请求适用该标准。
因此,受害人实际可以选择上述5个地区中的最高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按相应地区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指数一般按伤残评定的等级计算,一级为100%,每级依次降低10%,伤残等级较轻但严重妨碍劳动的可以适当调高赔偿指数,反之亦然。
您可通过交法顾「伤残评定」进行初步评估伤残等级。
全国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全国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广东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
丧葬费
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交通费
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
(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死亡证明: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交通费发票
住宿费
凭住宿费发票据实计算
(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一般不超过10天)
1、死亡证明:
病历资料
涉残
5000元×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下同)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
护理费
住院护理
150元/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1、住院证明;
1、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
2、未达到退体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3、主张胎儿为被扶养人的,提交受孕的医学诊断证明。
误工费
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 + 医嘱休息时间
(门诊一次,按照误工一天计算)
未涉残:病历资料
涉残:病历资料、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住院:住院时间 + 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
医药费
医疗费未超过1万元
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1、医疗费发票;
2、医疗费清单;
3、病历资料。
医疗费超过1万元
按交强险合同约定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
(扣除后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赔付)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受害者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0年(受害者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
农村居民主张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事故发生前产生,且至事故发生时仍在有效期内)之一:1、满一年的居住证;2、满一年的暂住证;3、经营者为受害人的工商营业执照;4、城镇房屋权属证明;5、备案劳动合同;6、社保证明;7、连续六个月以上银行工资流水;8、政府部门出具的农村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证明;9、在城镇就学的证明。
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可根据居住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和用工(收入)证明综合认定。
12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者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参照“残疾赔偿金”项目13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抚养年限÷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1、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抚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3、主张胎儿为被抚养人的,提交受孕的医学诊断证明。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被扶养人为胎儿或者未成年人的,抚养期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009年全国各省赔偿标准
2009年全国各省赔偿标准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2009年2月11日公布的山东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规定,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数据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00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77元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407元2009年湖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2009年3月公布的湖北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规定,2009年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含交通事故)计算标准的数据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52.8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56.382009年河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44元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837元2009年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8年统计数据,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通知如下: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7961.45/年;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501.12/年;三、丧葬费11141.5元/年;四、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6196.07元/年;五、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661.94元/年;六、职工平均工资:22283元/年2009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苏高法电【2009】69号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80元【51.17元/天,1556.7元/月】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11978元【32.81元/天,998.16元/月】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57元【20.16元/天,613.08元/月】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328元【14.60元/天,444.00元/月】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指引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公通字[2009]238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指引(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09年10月14日以粤公通字〔2009〕238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适用范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相关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成因清楚、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通过公安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均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制度处理。
二、操作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建立后,保险及有关部门在各地市、县(市)设立理赔服务中心,各保险公司、交警部门派员驻点办公(有条件的,可以商请财产损失鉴定机构、基层人民法院派员驻点)。
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自行协商或者由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现场后,由各方当事人到理赔服务中心快速理赔。
(一)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1.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额度),可以按快处快赔机制处理。
发生上述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1),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第十四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涵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仍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来确定。
该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1种。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还有其它费用:如伤残鉴定费、二次手术费或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前实践中,以伤残标准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既只要达到伤残等级(一共十级),各地法院原则上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称精神抚慰金)。
张家口地区最高30000元(一级伤残),最低3000元(十级伤残),每级相差3000元。
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参见下篇(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十五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等印发《关于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等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粤高法[2018]3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
准的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8]39号)
现将《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或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消保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9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9版)来源:桂林律师:日期:2009-07-26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广东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广东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提供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
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工程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都不统一。
广东交通事故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广东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金额时应查清事故发生地当年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工程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六)住宿费:凭票支付,不得超过340元/天(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1、深圳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级伤残: 893062.00元 100000元二级伤残: 803755.80元 90000元三级伤残: 714449.60元 80000元四级伤残: 625143.40元 70000元五级伤残: 535837.20元 60000元六级伤残: 446531.00元 50000元八级伤残: 267918.60元 30000元九级伤残: 178612.40元 20000元十级伤残: 89306.20元 10000元死亡 893062.00元 100000元2、珠海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级伤残: 727500.00元法院酌定二级伤残: 654750.00元法院酌定三级伤残: 582000.00元法院酌定四级伤残: 509250.00元法院酌定六级伤残: 363750.00元法院酌定七级伤残: 291000.00元法院酌定八级伤残: 218250.00元法院酌定九级伤残: 145500.00元法院酌定十级伤残: 72750.00元法院酌定死亡 727500.00元法院酌定3、汕头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级伤残: 4444122.00元法院酌定二级伤残: 399709.80元法院酌定三级伤残: 355297.60元法院酌定四级伤残: 310885.40元法院酌定五级伤残: 266473.20元法院酌定六级伤残: 222061.40元法院酌定七级伤残: 177648.80元法院酌定八级伤残: 133236.00元法院酌定九级伤残: 88824.40元法院酌定十级伤残: 44412.20元法院酌定死亡 444122.00元法院酌定4、广州、佛山、东莞、惠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汕尾、揭阳、潮州、河源、韶关、梅州等地区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级伤残: 661801.00元法院酌定三级伤残: 529440.80元法院酌定四级伤残: 463260.70元法院酌定五级伤残: 397080.60元法院酌定六级伤残: 330900.50元法院酌定七级伤残: 264720.40元法院酌定八级伤残: 198540.30元法院酌定九级伤残: 132360.20元法院酌定十级伤残: 66180.10元法院酌定死亡 604534.20元法院酌定5、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级伤残: 233386.20元法院酌定二级伤残: 210047.58元法院酌定三级伤残: 186708.96元法院酌定四级伤残: 163370.34元法院酌定六级伤残: 116693.10元法院酌定七级伤残: 93354.48元法院酌定八级伤残: 70015.86元法院酌定九级伤残: 46677.24元法院酌定十级伤残: 23338.62元法院酌定死亡 233386.20.00元法院酌定(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009交强险赔偿限额
2009交强险赔偿限额
责任限额12.2万
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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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公通字[2009]10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9.05.15
【实施日期】2009.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
算标准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9]109号)
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省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有关赔偿项目的,均按该标准执行。
请各地将本标准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公安厅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表:
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驾驶、道路、交通设施等原因导致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权向肇事者或其保险机构提出赔偿要求。
而广东省则制定了具体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交通秩序。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方面。
一、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身体伤害、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方面所需的合理赔偿。
广东省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不同损失情况,进行分类赔偿。
1. 轻微伤:轻微伤是指对伤者身体或健康造成损害,需治疗但不会导致劳动能力丧失。
根据广东省的规定,轻微伤的赔偿标准为医疗费用、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的合理支出。
2. 轻伤:轻伤是指对伤者身体或健康造成轻微损害,需治疗且在一定时间内会影响正常劳动能力。
根据广东省的规定,轻伤的赔偿标准为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的合理支出。
3. 重伤:重伤是指对伤者身体或健康造成较大程度的损害,需经过较长时间的治疗且导致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丧失。
根据广东省的规定,重伤的赔偿标准为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的合理支出。
4. 死亡: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丧生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的规定,对于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为殡葬费、死者及家属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支出。
二、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道路设施、交通设施等财产上的损失所需的合理赔偿。
广东省对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1. 车辆损失:对于车辆的损失,广东省的赔偿标准为维修费用、残值补偿费、拖车费和评估费的合理支出。
2. 道路设施损失:对于道路设施的损失,广东省的赔偿标准为修复费用和道路停车场费用的合理支出。
3. 交通设施损失:对于交通设施的损失,广东省的赔偿标准为修复费用的合理支出。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一、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修理费、车辆残值损失、财产丧失、财产损失赔偿金等。
3. 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事故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需经司法鉴定认定后给予相应赔偿。
4. 家庭生活费用补偿,对因事故导致家庭生活支出增加的合理费用进行补偿。
5. 误工费,对因事故导致的误工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二、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1. 医疗费用的计算标准,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一般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明细进行结算。
2. 护理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需要的护理费用进行合理赔偿,一般按照护理人员的工资及护理时间进行计算。
3. 误工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因事故导致的误工时间和工资水平进行合理赔偿,一般按照工资单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结算。
4. 车辆修理费用的计算标准,按照车辆实际受损的部位和程度进行维修,费用由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进行结算。
5. 车辆残值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车辆残值程度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合理赔偿。
6.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份、年龄、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赔偿。
三、赔偿计算标准的执行。
1.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2. 赔偿协商和调解,由保险公司或相关部门与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协商和调解,确定赔偿金额及方式。
3. 赔偿执行,按照协商或调解结果,由保险公司或相关部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执行。
四、注意事项。
1. 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合理、公正、公平。
2. 赔偿计算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可以说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情况不同,那么涉及的赔偿项目也就不同。
这主要分为了一般伤害、伤残以及死亡。
而导致伤残的是在一般伤害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具体的赔偿。
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一、引言。
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不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也给社会治安和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便合理、公正地进行损害赔偿。
二、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其中,医疗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药品费等;护理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护理费用,包括家庭护理、专业护理等;营养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营养费用,包括特殊膳食、营养品等。
三、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和损失情况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对于轻伤、重伤、特重伤、死亡等不同情况,都有相应的损害赔偿标准。
例如,对于轻伤,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对于重伤,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加上一定比例的护理费用;对于特重伤,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加上一定比例的护理费用和营养费用;对于死亡,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加上一定比例的丧葬费用等。
四、计算方法。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对于医疗费用的计算,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治疗费用来确定的;对于护理费用的计算,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护理费用来确定的;对于营养费用的计算,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营养费用来确定的。
此外,对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害赔偿项目,也都有相应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五、结论。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制定,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通过明确损害赔偿范围、标准和计算方法,能够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广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从2006年5⽉30⽇零时起⾄2007年5⽉29⽇24时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和计算⽅法,适⽤本标准计算⼈⾝损害赔偿。
序号项⽬标准
(元/年)说明
⼀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元/年)计划单列市深圳28665.25
经济特区珠海18907.73
汕头12229.17
⼀般地区14769.94
⼆农村居民
⼈均纯收⼊
(元/年)4690.5
三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元/年)计划单列市深圳21188.84
经济特区珠海14323.66
汕头9505.66
⼀般地区11809.87
四农村居民
⼈均年⽣活消费⽀出3707.7
五职⼯平均⼯资(元/年)计划单列市深圳32396
经济特区珠海21791
汕头14541
⼀般地区23105
六住宿费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元/每⼈每天)130省财政厅“粤财⽂[1996]10号”⽂规定
⼀般地区(元/每⼈每天)90
七伙⾷补助费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元/每⼈每天)50
⼀般地区(元/每⼈每天)30。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吴某,均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某某保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9月3日18时50分许,被告一廖某某驾驶粤B/25RXX号轿车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沙井新沙路107立交路段时,因无驾驶证、未确保安全驾驶,与行人原告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08年9月3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于2008年9月17日出院,花费医疗费4803元,原告支付203元,被告一支付4600元,出院证明书注明: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
2008年12月10日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为拾级伤残,鉴定费500元。
原告系非农业户籍,事故发生前在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4843.33元[(10030元+4500元)÷3]。
原告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原告母亲,1924年10月出生,需赡养5年,由4人赡养,农业户籍。
二审维持原判答辩状
答辩状答辩人:曾XX,女,汉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家园6B.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承担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被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约定”云云,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也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
至于其提出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辩人所言遵循“具体约定”原则来裁判真实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XX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答辩人的意见完全是一家之言。
2、驾驶人冯XX是否离开案发现场,不影响被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答辩人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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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文件
粤公通字〔2009〕10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省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有关赔偿项目的,均按该标准执行。
请各地将本标准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公安厅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