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责任有待明确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在当今社会,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重要的法律决策参与者和风险防范专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及时有效地解决。
本文将围绕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对相关从业者和企业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缺乏行业专业知识、沟通不畅导致信息不对称、法律顾问责任不明确、时间压力与工作量大、法律风险防范不到位等方面。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可能影响法律顾问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也会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和成本。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以解决。
通过持续学习和培训,加强行业专业知识的积累和更新;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促进法律顾问与企业内外部其他部门的互动与合作;明晰法律顾问的责任和职责范围,确保其在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不受侵犯。
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改进,相信企业法律顾问在未来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发展提供更加全面和专业的支持和保障。
将成为企业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也将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形象和地位产生积极的影响。
2. 正文2.1 问题一:缺乏行业专业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缺乏行业专业知识。
由于企业法律顾问需要处理各种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而且公司的业务范围可能涉及多个行业,因此如果法律顾问缺乏相应行业的专业知识,就很难对公司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缺乏行业专业知识可能导致法律顾问无法深入理解公司的业务模式、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从而影响其在法律风险评估和预防方面的工作效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可以通过参加行业研讨会、课程培训、阅读相关书籍和文献等方式来不断积累和更新行业知识。
还可以与公司内部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公司具体业务运作情况,以便更好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发布日期】2004-05-11【生效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一)1.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培训教育制度、企业法律顾问评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监督检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奖惩制度以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其中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2.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1)企业自主规范的原则(2)从严约束国有企业的原则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采取从严约束的方式;对于一般(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其权力机构或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和发展的需求,自主决定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
(3)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则3.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完善整个企业法律顾问制度;(2)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3)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4)有利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法律顾问制度(二)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单位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第4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代理人。
代理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没有代理权限或超越代理权限均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签约,但经院务会成员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除外。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法律意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相关法律事项,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法律文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为了指导、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行为,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制定本指引。
一、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范围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制作的法律意见书为必备要件的;2、企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3、企业法律顾问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二、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遵守的原则1、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企业法律顾问管理部门的指导。
2、遵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尊重基本法律事实、审慎及时的原则。
3、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4、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5、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企业法律顾问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1、形式严谨,结构缜密;2、内容完整,详略得当;3、尊重事实,严格依法;4、语言简洁,结论明确;5、立足调查,勤勉尽责;6、紧扣要求,逐项论证。
四、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格式1、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⑴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法律依据;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⑶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⑷对需要论证的事项或事务进行阐述和分析;⑸结论(综合发表意见);⑹企业法律顾问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2、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⑴首部。
包括:标题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
标题应居中,并写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鲁国资法规[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国资法规〔2006〕3号)为适应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风险防范体系,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就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制建设的龙头,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成功企业的通行做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企业面临着国际、国内更加规范和严格的法律环境,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繁重,加强法制建设非常必要。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省管企业要从依法治企、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明确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不断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以防范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出资人法律监督机制;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切实保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法律在企业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维护权益中的引导、规范和预防作用。
关于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国资发〔2007〕9号为了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国资委近年相继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随着WTO过渡期即将结束,国有企业也将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
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努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多数企业积极行动,配备或充实法律工作人员,设置专门或兼职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深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使得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部分企业仍然存在机构、人员、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企业的法律风险不能防范于未然,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
各省属企业要深刻认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历届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为主线,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要内容,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标 签】公职律师管理,法律顾问制度【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共中央【文 号】【发文日期】2016-06-17【实施时间】2016-06-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
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
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目标任务。
1山西省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来源:政策法规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晋国资法规[200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权利、义务、职责,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尽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权力、职责三到位企业法律顾问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各设区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要切实重视法律监督,在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大型、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其他企业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并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在重大投资决策、对外担保、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重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要听取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今后,各国有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涉及企业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租赁、资产处置、招投标以及要求省国资委协调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经过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书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要求省国资委出面协调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国有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国资委备案,并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浅谈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的难点与应对措施
浅谈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的难点与应对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展,法律事务工作已成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非常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内容,加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不仅对企业自身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更是国有企业践行核心价值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企的表现。
笔者结合自身国企法务工作经历,从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现状出发,指出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的难点所在,并提出具体应对措施。
标签:国有企业;法务工作;难点;建议一、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的难点1、对法律风险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及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大部分国有企业已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管理制度并相应地设立了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基本能做到重大交易事项的事前法律论证。
但部分企业仍存在对法律风险认识不够、法律意識不强的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国有企业整体来说在市场上仍处于甲方地位,在交易事项谈判、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握有很大主动权;二是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意识仍然存在,少数垄断性企业的行政管理意识更强,由此导致不能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方式参与其中。
具体表现形式有不重视合同、不签订合同直接开展业务、法务人员未全程参与重大商务交易架构设计及项目谈判等。
上述现象,纠其根本还是对法律风险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管理层法律意识淡薄所致。
2、法务人员对重大事项的全程参与度不够。
传统的法务工作主要包括制修订管理制度、合同审查与合同综合管理、纠纷案件处理与综合管理、工商行政事务处理等。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合规及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论证也成为法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大笔金额贷款、对外担保、重大收购、公司合并分立、公司上市、增资扩股等,均需要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包括前期项目交易架构如何设计才能做到以最小的成本规避各种法律风险;项目执行中如何站在保护公司权益角度起草、审查、具体修改各类协议;后期总结项目实务经验等。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第6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一47题,单选)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2.关于司法公开,下列哪一项不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 )A.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B.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C.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D.向全社会公开法官、检察官的学习经历、丁作经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3.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援助。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49题,单选)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4.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个选项?( )A.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B.应当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C.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卷一49题,单选)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中立地位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6.关于法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法官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国开(浙江)2024年《企业法律实务》形考1-3终考作业
国开(浙江)2024年《企业法律实务》形考1-3终考作业形成性考核作业一1.企业法务在企业中从事的工作不包括()o单选题(3分)A.规章制度审核B.合规审查C.合同审核D.管控生产车间2.不设有法务职位的小型企业,会()寻求法律建议;设有法务职位的企业,则()提供决策建议。
()单选题(3分)A.向外部,向外部B.向外部,由法务部门C.由法务部门,由法务部门D.由法务部门,向外部3,下列不属于企业范畴的是()o单选题(3分)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D.村委会4.下列关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3分)A.是指企业的法务部门及工作人员B.每个企业都设有总法律顾问C.企业的法务部门与总法律顾问各司其职,分工不同D.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就是指企业法律顾问,即企业法务5.企业()的建立和使用,有助于进行风险事先防范、加速签约进程和提升企业形象。
单选题(3分)A.合同专家库B.合同模板库C.合同风险筛查库D.合同签订资料库6.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单选题(3分)A.要约B.要约邀请C.邀约D.承诺7.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单选题(3分)A.资不抵债B,即将破产C.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D,下落不明8.在实践中,“依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以特定身份为基础之债权;与劳务密切联系而产生的债权;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o单选题(3分)A.不作为的债权B.作为债权C.积极债权D.消极债权9.以下具有担保功能的是()o单选题(3分)A,定金B,订金C,预付款D,违约金10.《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一、准入管理。
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办理执业登记,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通过,授予执业证书,方可在所在地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二、行为规范。
有企业法律顾问所属的企业,在提供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时,应当以
真实、客观的态度,遵守专业的操守和职业道德,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有企业法律顾问不
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不得擅自泄露有关所属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干预所属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法律责任。
有企业法律顾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企业的法治文化建设
国有企业的法治文化建设国有企业的法治文化建设一:背景介绍1. 国有企业法治文化的重要性2. 对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要求二:组织架构与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分工与职责明确2. 法律顾问的角色与职责3. 内外部法律监督与督导机制三:法规与制度建设1. 法律制度建设a. 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与宣传b. 法规宣传与培训机制2. 内部制度建设a. 公司章程的建立与完善b. 内部法规与规范的制定与执行四:法律风险管理与防控1. 法律风险评估与预防a. 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b. 法律合规培训与宣传2. 法律风险防控与应对a. 风险防控措施的建立与实施b. 风险应对预案与处置机制五:员工法治意识培养1. 法治教育培训a. 法律知识普及与培训b. 法律伦理道德培养2. 法治宣传与教育活动a. 法治文化宣传与推广b. 法制主题活动与经验分享六:法律合规与经营管理1. 合同签订与履行a. 合同法律知识普及与培训b. 合同管理与履行监督2. 公平竞争与反垄断a. 反垄断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遵循b. 公平竞争监督与保护机制3. 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a.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宣传与培训b. 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机制七:社会责任与法治文化推广1. 社会责任的法律要求a.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律法规b. 环境保护与公共安全法律要求2. 法治文化的社会推广a. 参与法治宣传与教育活动b. 公益法律服务与援助八:总结与展望附件:1. 公司章程模板2.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治文化:指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推崇法治精神,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企业文化。
2. 法律责任:指法律对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3. 法律顾问:指专业律师或法律团队,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建议的人员。
4. 法律风险: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的与法律规定相悖的行为或情况,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或法律责任承担的风险。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发展。
然而,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规范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法律顾问的职业素质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的经济建设和法律事务。
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义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向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规避风险、解决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还应该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协助企业合规经营。
除此之外,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还要增强自身的法律素质,积极接受相关培训和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法律顾问的任命和管理、职责与权利、考核和奖惩等方面。
在法律顾问的任命和管理上,应该建立健全的评估制度,根据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保选任合适的法律顾问。
同时,应该规定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其合法权益,并且要求他们对企业所有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在考核和奖励方面,应该根据其工作实绩进行评估,对工作出色的法律顾问进行激励和表彰。
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应该建立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在出现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下降、或者工作失误等情况时,应该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处理机制,遵循合法的程序,做到精准定性和精准处理。
对于经过调查认定的法律顾问,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严重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提升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提升,建立行业内的评价与认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这样可以促进其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以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的发展。
此外,也需要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法律顾问的专业化育人,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整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第十四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经董事会聘任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了解国内外与企业有关的法律信息,熟悉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的各项有关业务,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业务。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注册机关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及责任者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由此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经贸委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武汉律师带大家了解一下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履行什么责任。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7、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
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8、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9、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湖北武银律师事务所是由京鄂两地老一辈革命家、先烈的子女、后代在武汉投资成立的大型综合性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因律所核心团队和领导班子成员自幼受到中共老一辈革命家、军事家长辈之精神、思想的教育和熏陶.故律所始终坚持秉承我党我军传统的"红色文化"核心价值观,律所致力于维护法律尊严、践行法治精神、助力司法公正、彰显人文关怀。
解除法律顾问合同
解除法律顾问合同第一部分:引言法律顾问合同是一种签订在企业与法律顾问之间的合同,其目的是为了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服务。
然而,有时企业和法律顾问之间的合作可能出现问题,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法律顾问合同可能是最佳选择。
本文将探讨解除法律顾问合同的相关问题。
第二部分:解除法律顾问合同的原因解除法律顾问合同的原因可能会有很多,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原因:1. 严重违反合同:如果法律顾问严重违反了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企业有权解除该合同。
2. 工作质量不合要求:如果法律顾问在工作中的质量无法达到企业的要求或者出现了频繁的错误,企业可能会考虑解除合同。
3. 利益冲突:如果法律顾问同时为竞争对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存在利益冲突,企业可能会选择解除合同。
4. 未能按时履行:如果法律顾问频繁延迟提交工作成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企业可能会考虑解除合同。
5. 未完成任务:如果法律顾问未能完成其合同中规定的任务或达到约定的目标,企业可能会选择解除合同。
第三部分: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解除法律顾问合同之前,企业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首先,企业应该仔细审查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款。
合同中可能会规定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和程序,企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解除。
2. 通知:企业需要向法律顾问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意图和原因。
通知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发出,以保证解除合同的有效性。
3. 合同终止日: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效力将在发出通知之后的一定时间内生效。
企业需要确定合同终止日期,以便在合同终止之后停止接收法律顾问的服务并解决相关事务。
4. 合同变更:在解除法律顾问合同后,企业可能需要根据新的情况考虑与其他法律顾问签订新的合同。
企业可能需要修改合同的相关条款和条件,以便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
第四部分: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解除法律顾问合同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后果,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后果:1. 赔偿责任:如果法律顾问在解除合同前有违约行为,企业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事项工作流程一、适用对象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项目。
二、报送材料(一)个人申请。
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填写《黑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评审表》(一式 3 份),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向所在企业职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企业审核报送。
由企业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统一向评审委员会报送评审材料,办理评审事宜。
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1、《黑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评审表》(一式 3 份),表中填报内容由本单位职称管理部门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证明材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材料及各项业绩成果的相关材料;3、省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各自出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的组织、申请、审核、报送工作。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与本条(一)、(二)要求一致。
三、评审、报送时间评审工作根据参评人员数量,由省国资委确定当年是否开展评审,参评人员按照开展评审工作通知要求时间报送材料。
四、服务事项流程1、评审办公室受理、初审申报材料。
申报人的评审材料由评审办公室受理并负责初审。
材料送审时,应将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原件经认证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供评审使用并存档。
2、例会评审。
评审办公室审核材料后,负责在评审会召开前将申报人评审材料送达各位评委。
3、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先由评审办公室介绍初审情况,再由评审委员会专家集体讨论,最后由与会全体评委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评委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4、公示。
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评审委员会应在《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意见,注明票数,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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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大型国有企业将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将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一道,成为企业发展的“五巨头”。
其实,中国国有企业设立法律顾问,并非始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暂行办法》,早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国务院一些部委已经开始尝试在所属国有企业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原内贸部法规司还具体规定了商业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上岗办法。
1997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在大型国有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
然而,《律师法》颁布之后,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曾经一度陷入沉寂。
不少企业纷纷取消了法律顾问机构,改为聘请社会律师参与企业的法律事务。
但是,由于社会律师兼职过多,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的法律事务中去,使得国有企业在法律服务供给方面严重不足,不少企业在遭遇到法律纠纷时,不得不额外付出沉重的代价,寻求法律帮助。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又一次看到了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性,要求国有大型企业必须设立企业法律顾问。
如果说,社会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旨在解决企业的特殊问题,那么,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解决企业的日常经营法律问题;社会律师将国有企业作为自己的顾问单位,而法律顾问则是企业的内部机构;社会律师接受委托,为企业提供受委托的法律事项,而法律顾问则依照规定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社会律师不需要对企业决策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法律顾问则需要对企业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承担责任;社会律师不可能跟踪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而法律顾问则必须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负责。
从这些意义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相比,其素质要求不但不能降低,相反地,还应该更高。
法律顾问不但要有律师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当具备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社会律师并不能替代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
在一些西方国家,企业的常设法律顾问和企业聘请的律师一道,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将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重大决策,保证决策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建立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对下属企业违反法律的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指导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这些权利中,既有实际的决策权,也有充满弹性的建议权。
但是,与企业的总会计师相比,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权利缺乏明确的法律来源,相应地,当企业的法律顾问由于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企业出现重大损失时,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责任方式。
这就使得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有可能落空。
虽然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暂行办法》中规定,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吊销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属于行政处罚之外,国家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应有的法律责任。
譬如,根据会计法和刑法的规定,企业的会计师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隐匿或销毁企业的会计资料的,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企业的总经理助理作为生产经营的直接负责人,如果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企业的注册会计师参与制作虚假报表,应当单独或者与企业的负责人一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而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在现行的刑法中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为企业的法律顾问相对于企业的会计师、总经理助理而言,处于生产经营的后方,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依照国家规定,企业法律顾问需要承担的仅仅是行政上的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的立法机关应该在未来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国有
企业因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新型企业制度。
法律顾问是企业组织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企业适应国际竞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但是,企业法律顾问毕竟不同于企业传统的组织架构,不同于以往的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所以,国家应该认真考虑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制度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