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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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
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
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
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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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本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为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执行法律事务的法务部门(以下简称“乙方”)订立的合作协议。
第二章法务部门职责和权限1.乙方作为甲方的法务部门,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2.乙方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参与合同谈判、草拟、审查和执行;–处理涉诉事宜,代表甲方进行法律诉讼和仲裁事务;–管理公司法律文档、资料和知识产权;–公司对外法律信函、公告、声明的起草和处理;–监督和评估公司法律风险;–开展法律培训和督促合规。
第三章法律事务流程1.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并在首次合作前经双方确认。
2.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起法律咨询或委托乙方参与某项法律事务;–乙方进行法律调查和分析,出具法律意见;–如需要起草或修改相关文件,乙方进行起草或修改,并通过甲方授权流程获得内部批准;–如需要对外发函或进行代理诉讼,乙方进行代理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给甲方;–法律事务处理完成后,乙方对事务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后续建议。
第四章法务保密义务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法律事务机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2.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甲方的数据和文件的安全性;3.乙方离职后,应将甲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归还给甲方,并删除电子文件的备份。
第五章合作期限和终止1.本制度的合作期限为三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经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未改正,对方有权终止本制度。
第六章争议解决因本制度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章其他条款本制度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或签署额外协议。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释对本制度的任何变更和解释,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章生效和备案本制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备案于甲方。
附件列表1.甲方与乙方合作框架协议2.法务部门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3.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图4.公司保密协议5.公司数据和文件安全管理规定法律名词解释1.甲方:指公司名称,特指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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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天科法…2013‟109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已经或将要起诉或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可能引起权利义务变更的民事、劳动、经济、行政事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
公司本部负责处理本部法律纠纷案件,并协调各子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检查等工作。
各子公司应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依法独立处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
第五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减少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发生。
公司领导应当重视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规则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由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分工组织,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法律纠纷发生后,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材料。
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向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
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在了解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决定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注重实效,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
法定代表人决定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对以公司本部或各子公司为被告或申请人的纠纷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审查报法定代表人决定。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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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
第三条(案件范围)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二)企业及子企业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三)对企业改革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六)具有国际影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
第四条(管理权限)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防、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处理职责)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协商解决)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在合法和保障国资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条(预防为主)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第八条(处理分工)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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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年1 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集团公司(下称**集团)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范法律事务处理程序,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指对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谈判、公证、提供法律咨询、出具律师函、办理法律授权、合同管理、法律知识培训)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事中法律控制和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分管领导协助法定代表人管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体系。
**集团计划经营部为**集团法律事务的归Vl管理部门。
第七条计划经营部的职责是(一)协调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负责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和考核管理;(二)负责合同管理;参加重犬合同起草、谈判工作;(三)联系法律顾问对**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四)参与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的有关法律事务;(五)审核办理工商等证照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六)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基层单位法律事务归口部门为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一)在总部的指导下,协调处理本单位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负责办理本单位工商、代码证的申请、变更、年检登记;(三)负责本单位法律纠纷等事务的管理;(四)办理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集团统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总部及所属各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法律顾问由律师团队组成,主要职责为(一)列席重大会议,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进行企业资信调查,提供法律咨询,为**集团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法律风险可行性分析;(二)起草、审查各类法律文书,制定、修改规章制度,草拟、审查、修改各类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提出法律意见;(三)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四)为企业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新设企业、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受**集团委托,代理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调解劳资纠纷;(六)提供法律培训,每年对**集团总部的法律培训不少于两次,对**集团各分公司的法律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七)办理**集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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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公司法〔2012〕***号关于下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印发给各单位,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本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
原公司办(**)**号文同时废止。
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二○一二年**月**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避免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授权委托书的四项法律审核、对法律函件的处理、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法律咨询指导、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合同综合管理、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贯标法律法规清单和合规性评价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应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风险救济为辅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权益,确保各单位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实现企业最大利益。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在总法律顾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公司主管领导负责;重大法律事务实行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体决策。
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总法律顾问及其它公司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机关各部室负责人担任。
国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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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背景介绍国有公司在我国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国有公司是指由国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包括了国有大型企业、国有中型企业、国有小型企业等。
这些国有公司在业务活动中需要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需要遵守众多的法律规定和法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因此,对于国有公司来说,建立健全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1)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设置。
国有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活动。
该部门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且应当与业务部门密切协作,保障公司法律风险的有效管控。
(2)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责。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1.制定公司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度,指导公司合同审批和签订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和审计;2.负责公司法律事务风险评估和法律意见的提供,协助公司高层决策;3.监督业务部门的合规性,制定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4.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法律诉讼和仲裁事项,并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和仲裁;5.与外部律师事务所合作,为公司开展法律业务提供支持。
(3)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审批、签订、履行等环节进行规范。
该制度应当包括合同起草、审批、签订、履行、合同纠纷解决等方面。
(4)合规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和管控法律风险。
该制度应当包括法律意见的预先评估、合规培训、法律风险评估、内部审计和风险报告等方面。
(5)法律服务外包。
国有公司可以将一部分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评估工作外包给专业的律师事务所。
这样做可以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和成本,同时也能够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3.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优点(1)能够规范国有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
(2)能够有效管控公司的法律风险,降低公司的法律成本和风险。
(3)能够提高公司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公司的合规性和法律意识。
国企法务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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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法务管理制度规定范文国企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法务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制定本法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国有企业的法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企业合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用人、依法保护合法权益、依法调解纠纷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实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法律事务咨询与合同管理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咨询与合同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法务人员。
第七条法律事务咨询与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解决企业法律事务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 起草、审核和修订合同、协议、条款等法律文件;3. 监督合同的履行和合规性;4. 组织承办与企业法律事务相关的仲裁、诉讼等法律纠纷。
第八条国有企业法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法律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法律法规;2. 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4. 遵守法律道德规范,保守商业秘密。
第九条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由法务人员签署。
第十条国有企业在涉及特殊合同、重大合同或涉及重大利益等情况下,应当组织专家和律师进行评审,并报公司领导层审批。
第三章法律风险防控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法律风险防控行为评估机制,对涉及法律风险的各类事项进行评估和管理。
第十二条法务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法律合规性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合规性建议。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的合作,定期组织法律培训和研讨会,提高企业干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跟进法律法规的改变,建立和完善内部法规制度,确保企业的法律合规性。
XX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XX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14c9c75b14e852459fb5745.png)
XX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分)公司法律工作的制度化和体系化建设,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保证公司管理与决策的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各控股子(分)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公司依法治理、保障规范运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公司法律事务包括合同管理、诉讼与仲裁事务处理、非诉法律事务管理等。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工作;(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公司法律事务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法律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业务承办单位按照公司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分)公司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页脚内容1第六条公司设置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法律事务工作。
控股子(分)公司可设立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负责法律事务工作。
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担任。
外聘法律顾问按照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履行职责。
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与录用参照《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一)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履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服务的工作职能。
研究公司改革和发展中的法律事务问题,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法律论证报告;(二)参与起草、修改、审核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法律事务文书;(三)负责公司重要合同管理工作,参加重大合同谈判、起草、审核工作,并对合同的合法性、风险性进行审查,监督合同履约;(四)认真组织和参与公司的诉讼、非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活动,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五)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关联交易、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六)参加与公司有关的财务、税收、环保、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合同管理等执法检查,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事故和危机处置活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七)搜集和提供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信息,组织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员工法制观念、法律素质;页脚内容2(八)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并协调工作关系,取得工作支持;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联系和考评工作;(九)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法律任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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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公司管理与决策的合法性,有效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条工作原则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第四条总法律顾问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其他法律类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总法律顾问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公司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部是公司设置的专门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独立机构,负责管理公司法律事务,以及对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机构职责(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起草或参与制订与法律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法律管理制度和健全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工作。
国有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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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修订、废止和颁布规章制度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公司为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奖惩等而制定规定、标准、办法等的总称。
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分为四级。
一级规章制度是指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由股东决定的根本管理制度。
二级规章制度是指规范公司战略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科技管理、施工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风险管理、业绩考核、法律事务、综合管理等由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级规章制度是指为实施以上两级制度而制定的规范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由经理层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
四级规章制度是指为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由职能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业务流程等。
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兼顾稳定与时效性原则: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功能定位、管控模式及管理重点相适应,在确保相关制度相对稳定运行的同时,要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评估和更新;(三)适用性原则:符合企业实际,实务操作性强,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四)统筹兼顾原则:注意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与管理流程协调和匹配,避免重复制定和各项制度之间冲突、交叉或遗漏,下级规章制度要服从上级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企业发展部,其中一级规章制度由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二、三级规章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四级规章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
企业发展部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总体策划并综合审查规章制度草案;负责对各类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组织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对规章制度有效性、适宜性进行评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表格(6.0)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表格(6.0)](https://img.taocdn.com/s3/m/5e5d23d3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e5.png)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表格(6.0)企业法律事务管理1. 管理目的本管理表格的目的是为了协助企业管理法律事务,并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2. 管理范围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审定、签订和执行等事务。
(2) 知识产权管理: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相关事务。
(3) 诉讼管理:包括处理涉诉问题等相关事务。
(4) 劳动用工管理:包括处理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事务等。
(5) 企业并购管理:包括收购、兼并等相关事务。
(6) 公司管理: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事务。
(7) 税务管理:包括纳税、税务诉讼等相关事务。
(8) 其他法律事务:包括涉外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等。
3. 管理内容(1) 事务登记:由专人负责登记各项法务事务。
(2) 事务分配:将登记的各项法务事务分配给各自负责人。
(3) 事务跟进:负责人负责跟进各项法务事务的处理进度。
(4) 事务报告:及时向公司领导层和各部门报告法务事务的处理情况。
(5) 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各部门处理与法律有关的问题。
(6) 法规宣贯: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员法律意识。
(7) 委托代理:委托专业的法律机构代理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
4. 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层:应当负责建立健全的法务管理机制,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并及时介入解决重要法务事务。
(2) 法务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具体的法务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层和各部门汇报法务事务的处理情况。
(3)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负责各部门涉及的法务事务,并积极配合法务管理人员的工作。
5. 附件清单(1) 合同范本。
(2) 知识产权管理的登记表。
(3) 诉讼管理的登记表。
(4) 劳动用工管理的登记表。
(5) 企业并购管理的登记表。
(6) 公司管理的规程文件。
(7) 税务管理的登记表。
(8) 法务委托代理协议模板。
(9) 其他附件。
6.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由当事人自愿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方或者多方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国资委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资委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2c0d33183c4bb4cf7ecd175.png)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并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称简《管理办法》),并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作为《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的突破。
《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中,有责任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为此,《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陆续印发了一系列通知和文件,注重通过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来促进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促进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
《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管理办法》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按照“三个到位”的要求,明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
为应对入世挑战,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和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的要求。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国企法律案件管理制度范本
![国企法律案件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2fbb2e0b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b9.png)
国企法律案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案件管理,规范企业法律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法律案件的预防、处置、审查、执行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企业法律案件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企业法律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企业法律案件的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具备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确保企业法律事务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预防与风险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法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机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业务合作伙伴进行背景调查,评估其合法性、合规性、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确保与合格合作伙伴开展业务。
第七条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业务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程序和责任。
第三章案件处置与审查第九条企业发生法律案件,应当立即报告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案件处置程序。
第十条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案件处理机制,明确案件处理的程序、期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当组织法律专业人员,制定案件处理方案,并与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案件审查机制,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审查,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合规。
第四章案件执行与跟踪第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负责案件执行工作,确保案件处理方案的落实。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案件跟踪机制,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持续关注和跟踪,及时调整处理策略。
第十六条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定期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向企业领导层报告案件处理情况,并提供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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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总则1.1制定目的为规范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法律行为,加强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管理原则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为辅。
1.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属各部门、基层各单位。
中交第三航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珠海分公司、江门新会航建工程有限公司遵照执行。
2.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2.1总法律顾问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2.2总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2.2.1全面负责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2.2.2参与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2.2.3参与分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2.2.4负责分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各相关管理岗位的法律培训制度;2.2.5对分公司及基层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有关部门予以整改;2.2.6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2.3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部是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向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接受中交三航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监督、指导和管理。
2.4法律事务部职责2.4.1负责分公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基层单位法律事务工作;2.4.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或参与制订与公司法律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审查修订分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4.3对分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或专项法律论证;2.4.4参与分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及投资等经营活动的谈判、合同起草和签约工作;2.4.5负责规范和管理分公司的基本授权,审核其他业务授权文件;2.4.6负责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对分公司实施的,以任何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2.4.7参与有关分公司或者局有限公司安排的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2.4.8参与分公司有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工作;2.4.9负责管理或承办以分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者由局有限公司授权的诉讼、非诉案件的诉讼、仲裁、调解、执行以及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纠纷案件处理;2.4.10协助有关部室开展分公司及各基层单位法制建设工作;2.4.11负责分公司与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的沟通与协调,负责分公司选聘律师、中介机构的推荐、管理和考核;2.4.12负责分公司保险事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工作;2.4.13承办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2.5基层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人员基层各单位应设立专兼职法律事务职能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相关工作,接受分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指导。
其职能为:2.5.1组织基层单位内部合同评审和合同的统一管理,建立合同台帐及合同档案;2.5.2负责基层单位所有新签合同的上报、会审及相应的签订工作;2.5.3负责定期上报分公司要求的合同管理方面的报表和资料;2.5.4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计量、签证、结算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收集和归档;2.5.5协助分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有关事务,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证据资料;2.5.6负责基层单位合同履行中法律纠纷隐患信息的上报工作;2.5.7负责基层单位法律培训的相关组织、落实工作。
2.5.8负责执行局、分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中属于法律事务职能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2.6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配备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助理。
法律顾问应当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经企业聘任。
分公司鼓励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2.7 法律顾问权利和义务2.7.1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时,享有以下权利:2.7.1.1负责处理分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2.7.1.2对损害分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2.7.1.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2.7.1.4法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2.7.2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7.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2.7.2.2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2.7.2.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2.7.2.4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2.7.2.5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查3.1一般规定分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前,由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并按照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报局有限公司审批。
3.2重大决策的范围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3.2.1订立重大合同;3.2.2申请商标注册和专利权,转让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3.2.3决定投保、退保等涉及企业职工重大利益的事项;3.2.4决定起诉、上诉、申诉、索赔或者申请仲裁;3.2.5开除职工,对职工按离职处理,或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3.2.6经局有限公司授权开展的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3.2.7局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并由分公司管理的有关公司的法律事务。
3.2.8局有限公司和分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3.3审查方式3.3.1参加会议,提供法律咨询意见;3.3.2出具《法律意见书》。
承办法律顾问应在《法律意见书》上署名。
4.法律文件审核4.1一般规定以分公司名义对外发出的法律文件,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
以各基层单位名义对外发出的法律文件,可能对外产生20万元以上权利义务关系的,需经分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并按照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交分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4.2法律文件的范围法律文件是指分公司或基层单位设立、变更或终止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其他企业、公司、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文件,以及分公司或基层单位对外涉及法律适用的其他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4.2.1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2.2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上诉书、申诉书等诉讼和仲裁文书;4.2.3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的法律文件;4.2.4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审核的法律文件;4.2.5公司领导要求审核的其他法律文件。
4.3审核方式公司法律文件按下列程序审核:4.3.1主办单位(部门)填写《法律文件审批单》(表格样式附后), 附法律文件分别送会签部门和法律事务部签署意见;4.3.2主办单位(部门)将《法律文件审批单》和法律文件送分公司领导审批;4.3.3印章管理部门凭《法律文件审批单》,根据分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盖分公司印章。
5.合同管理5.1一般规定法律事务部对合同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处理进行合法性审查及监督、指导和协调,负责合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5.2定义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江门新会航建工程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属项目部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5.3合同的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的具体管理要求按照三航苏分发〔2008〕79号《国有企业合同会签法律审核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6.法律纠纷案件管理6.1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分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要引起的诉讼、仲裁等案件。
6.1.1以分公司作为当事人发生的或以局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发生的与分公司有关联的;6.1.2可能引发的群体性案件或系列案件,对分公司会造成影响的;6.1.3分公司及局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的律师函告,法律顾问函告;6.2一般规定法律事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负责对法律纠纷案件的承办、协调和备案工作。
6.3材料报送分公司内部涉案的部室或基层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把全部涉案原始材料完整提交给法律事务部,并详尽通报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情况,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配合法律事务部做好案件的处理工作。
6.4纠纷预警分公司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现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收集证据材料,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情况并把材料送交备案。
对方准备起诉或者已经收到起诉状的案件,相关单位(部室)应就案件的来由等真实情况作出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6.5备案归档法律事务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报局有限公司备案。
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应当在20日内向局有限公司提交结案报告。
需要执行的要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结案后30日内应按照文书档案和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诉讼案卷归档要求将法律文书等集卷归档。
应当由局有限公司归档的,法律事务部应在结案后30日内将案卷正卷报送局有限公司归档,副卷由法律事务部存档。
具体要求按照三航法发〔2007〕202号《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7.附则7.1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改。
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法律文件审批单法律文件审批单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