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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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法律行为,加强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管理原则
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为辅。
1.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属各部门、基层各单位。中交第三航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珠海分公司、江门新会航建工程有限公司遵照执行。
2.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
2.1总法律顾问
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2.2总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2.2.1全面负责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2.2参与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2.2.3参与分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2.2.4负责分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各相关管理岗位的法律培训制度;
2.2.5对分公司及基层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2.2.6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2.3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法律事务部是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向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接受中交
三航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监督、指导和管理。
2.4法律事务部职责
2.4.1负责分公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基层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2.4.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或参与制订与公司法律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审查修订分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2.4.3对分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建议,或专项法律论证;
2.4.4参与分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及投资等经营活动的谈判、合同起草和签约工作;
2.4.5负责规范和管理分公司的基本授权,审核其他业务授权文件;
2.4.6负责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对分公司实施的,以任何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2.4.7参与有关分公司或者局有限公司安排的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2.4.8参与分公司有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2.4.9负责管理或承办以分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者由局有限公司授权的诉讼、非诉案件的诉讼、仲裁、调解、执行以及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2.4.10协助有关部室开展分公司及各基层单位法制建设工作;
2.4.11负责分公司与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的沟通与协调,负责分公司选聘律师、中介机构的推荐、管理和考核;
2.4.12负责分公司保险事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工作;
2.4.13承办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2.5基层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人员
基层各单位应设立专兼职法律事务职能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相关工作,接受分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指导。
其职能为:
2.5.1组织基层单位内部合同评审和合同的统一管理,建立合同台帐及合同档案;
2.5.2负责基层单位所有新签合同的上报、会审及相应的签订工作;
2.5.3负责定期上报分公司要求的合同管理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2.5.4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计量、签证、结算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收集和归档;
2.5.5协助分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有关事务,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2.5.6负责基层单位合同履行中法律纠纷隐患信息的上报工作;
2.5.7负责基层单位法律培训的相关组织、落实工作。
2.5.8负责执行局、分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中属于法律事务职能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2.6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部配备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助理。
法律顾问应当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经企业聘任。
分公司鼓励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2.7 法律顾问权利和义务
2.7.1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2.7.1.1负责处理分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2.7.1.2对损害分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2.7.1.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2.7.1.4法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2.7.2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7.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2.7.2.2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2.7.2.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2.7.2.4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2.7.2.5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查
3.1一般规定
分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前,由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并按照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报局有限公司审批。
3.2重大决策的范围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3.2.1订立重大合同;
3.2.2申请商标注册和专利权,转让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3.2.3决定投保、退保等涉及企业职工重大利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