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贵州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贵州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一、教学运行费用教学运行费用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主要的公用经费开支,主要用于保障学校的日常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
具体包括:1. 教材费用:用于购买学生所需教材。
2. 教具费用:用于购买教学所需的教具和实验器材。
3. 教学耗材费用:用于支付教学过程中所需的纸张、墨水等耗材费用。
4. 课堂教学水电费:用于支付教室照明、空调、饮水等费用。
5. 课外活动费用:用于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课外活动,如运动会、文艺演出等。
二、教育教学软件费用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教育教学软件已经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工具。
该项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和更新各类教育教学软件,以满足教学的需要。
三、学校日常办公费用学校日常办公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具体包括:1. 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
2. 行政办公用品费用:如纸张、文具、办公设备等。
3. 会议费用:用于组织各类会议,如教职工大会、家长会等。
4. 差旅费用:用于教职工出差办事或参加各类培训等。
5. 其他日常办公费用:如邮寄费、电话费等。
四、学校设施设备更新和维护费用学校设施设备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该项经费主要用于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
具体包括:1. 设施设备更新费用:用于更新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实验设备等。
2. 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用于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五、校园安全保障费用校园安全是学校的重要工作之一,该项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学校的安全工作。
具体包括:1. 校园安保人员工资及福利:用于支付安保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等。
2. 消防器材费用:用于购买和维护消防器材,确保学校的消防安全。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黔财教〔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1月29日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资金。
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二)学前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高中阶段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是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脱贫步伐、扩大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实现了长足发展。
2010年,全省共有高中阶段学校751所(其中:中等职业学校307所,普通高中学校444所),在校学生103万人(其中:中等职业学校41万人,普通高中学校62万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5%,较2000年提高了34个百分点。
但由于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短缺等原因,目前全省每年仍有相当部分初中毕业学生不能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我省高中阶段教育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用4年时间集中力量攻坚。
到2014年底,实现以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为单位,基本解决初中毕业学生能够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应届初中毕业学生中85%以上能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
到2015年,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3%以上。
——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统筹协调发展,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建成一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力争部分学校进入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行列。
到2015年,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充分发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作为优质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新建、改扩建和联办等方式,加快建设一批规模较大、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较高的优质普通高中。
二、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省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工作,制定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
在已确定的“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教育总投入中,对各地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单列补助,重点扶持,对各级政府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职能部门履行高中阶段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附件: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 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完善教育投入体制
国家财 政拨款是指 国家在财 政预算中用 于发展教育 事业的 费用 包 括中央政府财政 拨款和地方各 级政府财政拨 款 是教 育经费来 源的主渠道 因 此 要形成教育 经费的稳定来源 必 须建立完备和有效的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教育投入机制 但是 由于受种 种原因的影响 我国政府教育 投入比例不仅低 于发达 国家 而且低于发展中国家甚至某些落后国家 1 99 3 年颁布的
中国走新 型工业化道路的 过程中 吸引 外商勘查开发矿 产资源 时 应从单纯强调吸引资金向引进资金 技术 现代化管理和优 秀人才并 重的方向转变 从单纯注重在 矿产资源勘查开 发领域 吸引外资 向更多地发展 矿业服务贸易领 域的合资合作 转变 从 主要依靠 对外借贷和外 国直接投资向直 接利用国际矿业 资本市 场的方式 转变
者与实践工作者面前 文章试对此从加强政府财政投入 家庭投入和民间资金投入等方面作了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 教育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物质保证 正如美国教育行政专家罗林庭格所指出的 学校经费如同教育活 动的脊椎 没有一定的教育经费作保障 教育的发展就成为无水 之源 无本之木 然而 从总体上看 目前我国的公用教育经费 普遍不足 供需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各级类学校在办学中都在不 同程度上出现经费紧张现象 资金的短缺导致教学设备配置不足 基本办学条件得不到保障 无法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已经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因此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完 善与规范教育投入体制 就成为教育财务行政的重要活动内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黔府办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0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我省从2006年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了全省630多万名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
一、免除学杂费范围及标准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城市特殊教育的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学生),按照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4〕247号)中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小学免学杂费每生每学年170元,初中免学杂费每生每学年220元。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小学每生每学年17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220元。
国家教委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公告
国家教委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9.08•【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公告(1992年9月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5年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后,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工作,把改革和发展教育事业放在重要战略地位,认真贯彻“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方针,坚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使我国中小学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办学条件得到很大改善。
现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中小学校已基本实现了“一无两有”(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
据不完全统计:1981年至1991年,多渠道筹措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经费共1066亿元,其中国家财政拨款为357.5亿元,社会集资、捐资等各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708.5亿元,共修缮、新建、改建中小学校舍总面积6.72亿平方米,使全国中小学危房占校舍面积的比例由1981年的15.91下降到1991年的1.6%。
其中有13个省(区、市)降到1%以下。
添置课桌凳1.16亿套;并使我国八十万所中小学校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文化器材和校园设施等也有了不同程度充实。
我国中小学面貌改观,办学条件的改善,“一无两有”历史任务的实现,是各级党委、政府从战略高度重视教育做出的巨大努力,是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以及港澳台胞、海外侨胞支持教育做出的巨大贡献。
这项伟大将永载我国教育发展的史册。
九十年代,我国基础教育面临着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艰巨任务。
目前我国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还不能适应完成上述任务的要求。
为此必须认真贯彻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继续加快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继续完善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09•【字号】黔财教[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通知(黔财教[2002]20号二00二年五月九日)各市(州、地)县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决定》(国发[2001]2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38号)精神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测算和核定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的要求,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测算并核定了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如下:一、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既要合理核定,保证学校运转;又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各地财力情况的实际,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为:农村初中为80--100元/年;农村小学生为60--80元/年。
贫困地区的标准定额应逐步达到上述水平,经济条件好的县,其标准定额可高于上述水平。
二、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1号)规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其中,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验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辆燃料费等;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有关支出,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已被修正)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6-5-16执行日期:1996-7-1失效日期:2004-4-1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学杂费,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投入,社会集资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事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每年划出不低于5%-10%的比例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六条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勤工俭学、校办产业。
第七条城乡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从事生产卷烟的减半征收。
对经营烤烟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农林特产税的1.5%征收。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地方税务部门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广告业按广告费收入的2%征收;(二)娱乐业按营业额的2%征收;(三)对宾馆、旅店、招待所等营业性服务单位,按床位费的2%-2.5%征收,由服务单位在收取旅店床位费时同票收取。
第九条购买省财政厅、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规定的专控商品的单位,按购买金额的5%交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其中购买轿车(指国产、进口的各种五座及五座以下小型轿车)的单位和个人按购车价格的5%一次性交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当地办理车辆入户的部门统一收取后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工资固定收入的1%-1.5%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交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单位发工资时代扣;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交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黔府办发〔1999〕8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9【实施日期】1999.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扶贫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精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提高扶贫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包括:国家每年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渴望工程资金、扶贫贷款(含新增扶贫贷款和收回再贷扶贫贷款)、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贷款,以及地方配套扶贫资金和国内外捐赠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国家投入和地方配套的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国发〔1994〕30号)和《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黔府发〔1994〕33号)所规定的任务、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扶贫到户。
扶贫资金重点投放到贫困县的贫困乡、村和贫困户,85%的扶贫资金用于解决群众温饱,85%的扶贫贷款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
积极推广小额信贷扶贫方式,优先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
经济实体承办的种植、养殖业项目必须做到项目、资金扶持到户,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它工业项目必须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和承担相应的扶贫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04•【字号】黔府[1990]59号•【施行日期】1990.09.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1990年9月4日黔府〔1990〕5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教育,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要求,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的比例(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征好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所征费额纳入预算管理。
作为教育专项基金,存入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根据“国发〔1984〕174号”文件对农村按“富裕地区多征,贫困地区少征;丰年多征,灾年少征”的原则,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一)征收对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业人口,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采矿和其他服务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乡(镇)村企业。
(二)征收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以上年收入为依据,按照农业人口人均收入不低于1%的比例计征,贫困户免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按税前利润2%至3%的比例计征,凡农户已按其专业经营收入缴纳此项附加的,不再按农业人口重复征收。
(三)征收办法,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计征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分户造册,由粮食部门于秋粮征购时代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由区、乡财政所征收。
中小学校舍的一次性建设投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量力、自愿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筹集资金解决,不列入教育事业费附加内征收。
贵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八年八月八日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二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代收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教育费、保育费、杂费、伙食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代收代管费用时,可以向学生收取代收费。
代收费的收取必须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学校对代收费必须单独列帐,每学期定时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每学期结束前必须向学生予以结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市、州、地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及有关企业:2008年,全省上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三、四次全会精神,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紧紧抓住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根本要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各种困难和复杂的经济形势,夺取了抗灾救灾的重大胜利,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各项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全面完成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期目标,为做好2009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贵州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将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各专项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安排工作。
一、2009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预期目标2009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为主线,以抓机遇、扩内需、打基础、保增长为首要任务,以保障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以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为主攻方向,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强大动力,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努力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09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1)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6%以上;(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4)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0%;(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6)城镇新增就业1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7)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8)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3%,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1.3%和4.8%。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黔府办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制订的《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不仅涉及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财政监督等各个环节,同时也涉及众多的政府收支管理部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贵州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省财政厅2006年4月7日)为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起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为确保我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指导思想: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形成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财政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一)要有利于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二)要有利于预算的公正、公开、细化、透明;(三)要有利于加强财政经济分析与决策;(四)要有利于国际比较与交流。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由“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组成。
(一)收入分类。
收入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分为类、款、项、目四级。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提高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提高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黔财教〔2021〕220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贵州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黔财教〔2021〕220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中“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应于2020年达到每生每年1000元以上,个别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延至2022年前”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内容从2022年春季学期起,全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应不低于1000元/生·年。
各地原有生均拨款标准及其他形式拨款标准高于省定拨款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
二、实施范围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实施范围为: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三、具体要求(一)落实投入责任。
按照《贵州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号)中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公办普通高中投入的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按照国办发〔2019〕29号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严禁用收取的学费等非税收入抵顶财政拨款。
(二)明确部门分工。
各级财政要按照经教育部门审核确定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在校生数,及时足额落实所属普通高中生均拨款预算资金。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经费测算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全面推动各地落实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黔价费[2010]203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0]203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2009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黔价费<2009>28号),现结合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一)取消黔价费<2009>28号文件中教辅资料费。
学校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向学生收取。
(二)服务性收费总的最高标准降为:小学60元/生.学期,初中70元/生.学期。
具体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市(州、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项目从严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国家教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对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办法
国家教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对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4.14•【文号】教财[1990]027号•【施行日期】1990.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教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对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办法(教财[1990]027号1990年4月14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日益重视教育,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有的地方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基础教育管理权属地方,实行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为了推动地方重视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今后将对成绩显著的省、县级地方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一、表彰奖励的条件1.地方各级政府重视教育,真正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地抓教育工作。
主要领导能经常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讨论教育方面的主要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2.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订了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
3.按照中央关于“两个增长”的原则,地方财政预算内教育资金逐步稳定增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步有所提高。
4.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了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的措施。
教育资金管理制度比较健全,资金使用效益有较大提高。
根据自愿和量力的原则进行社会群众集资,宣传、发动工作开展得比较广泛、深入,调动了各方面集资办学、捐资助学的积极性。
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取得了显著成效,做到社会各界都满意。
5.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校舍建设和改造成绩突出,在实现“一无两有”(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的基础上,校舍设施配套工作取得较大成绩。
教师法考试题
教师法考试题一、填空(每小题1分,共10分)1.()是依法治国的核心2.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是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
3.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4.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为()国家结构形式。
5.刑法是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权利是以()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8.教师职务是根据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
9.教师聘任制度是按照一定原则,采取学校和教师之间签订具有明确()的聘任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工作契约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
10.学校依法治校是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1.《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2.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除()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1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15.《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
16.《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第十六条规定,为保障和促进课程适应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三级课程管理。
17.《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和学历教育。
贵州省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2022年)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报备后补助资金的使用期限和产出绩效,无需编制预算。
预算编制时涉及财政资金分配给项目参与单位的,对参与单位的承担任务和预期绩效等进行重点说明。
非定额补助项目,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求核定项目预算。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业务费、劳务费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下放科研项目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权限。
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的依据。
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参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实行包干制,标准不高于所在县(市、区、特区)报销标准。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四)逐步推进经费包干制。
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逐步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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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根据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多渠道筹措的经费,哪一级政府筹措的由哪一级政府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预算内教育经费,应根据地方财力,逐步实行和完善定额加专项的办法,以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预算时,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学校根据国家财经制度统筹安排使用好教育经费。
第三条 根据“国发〔1984〕174号”文件对农村按“富裕地区多征,贫困地区少征;丰年多征,灾年少征”的原则,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一)征收对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业人口,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采矿和其他服务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乡(镇)村企业;
(二)征收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以上年收入为依据,按照农业人口人均收入不低于1%的比例计征,贫困户免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按税前利润2%至3%的比例计征,凡农户已按其专业经营收入缴纳此项附加的,不再按农业人口重复征收。
第七条 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对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提供资金、物资和献工献料等方式支持教育部门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应予鼓励。对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登报、挂匾、树碑等形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 开展中小学勤工俭学,不断增强学校自身发展能力。对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各地应在划拨基地、减免税收、提供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解决实际问题。省、地(州、市)、县(市、特区、区)应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作勤工俭学周转金。勤工俭学收入除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除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外,其余各种渠道筹集的教育经费都必须纳入预算外资金的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使用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项筹措的资金应重点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改善办学条件,如校舍维修、设备购置等)。
第十四条 各项筹措的资金除勤工俭学收入可将其一部分作集体福利及奖金外,其余资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及奖金。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可安排部分用于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和扫除青壮年文盲。
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00904(颁布时间)
19900904(实施时间)
20040701(失效时间)
黔府[1990]59号(文号)
贵州省关于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教育,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要求,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的比例(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征好用好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所征费额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存入财政教育费附加专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多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都必须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对贪污、挪用及挥霍各种筹措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利用多渠道筹措的资金修建校舍项目,所需土地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解决,所需“三材”由当地计划、物资部门优先照顾安排。
第四条 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州、市、县,都要从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已拨到各地、州(市)掌握的基建投资应保持适当比例用于中小学基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收好、管好、用好中小学学杂费。我省中小学学杂费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1989〕9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征收办法,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计征的农户,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分户造册,由粮食部门于秋粮征购时代征;从事其他产业经营的农户、联户、非农业个体户和乡(镇)村企业,由区、乡财政所征收。
中小学校舍的一次性建设投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量力、自愿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筹集资金解决,不列入教育事业费附加内征收。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级政府要加强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筹资办学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制定筹资规划和实施办法,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