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三级召回制度范本
食品三级召回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主动采取措施,将该食品从市场上撤回,停止销售,并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条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三级召回: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实施第四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启动食品召回程序。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召回:(一)一级召回:应当在24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二)二级召回:应当在48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三)三级召回:应当在72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一)一级召回: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二级召回: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三级召回:改正标签、标识,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2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2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截至目前(2021年),关于2024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尚未正式发布。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通常由各国的食品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制定,旨在确保消费者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一般而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召回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食品召回,召回的范围是仅限于国内市场还是涵盖国际市场。
2. 召回责任方:规定食品召回时责任方的责任与义务,例如食品生产企业、经销商等。
3. 召回通知与公告:规定食品召回时向公众发布召回通知的方式和内容,包括召回原因、产品信息、召回措施等。
4. 召回程序和流程:明确食品召回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食品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配合。
5. 召回后处理:规定食品召回后的处理方式,例如退换货、销毁等。
6. 处罚措施:规定对于违反召回管理规定的责任方的处罚措施,以保证规定的执行力度。
请注意,以上仅是一般常见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内容,具体规定还需要根据各国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来制定。
建议您持续关注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食品监管机构或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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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三篇)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和流通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及时召回。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实施召回,承担召回食品的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召回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六条食品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应当加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作,推动召回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召回食品,不得隐瞒、掩盖或篡改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类型和原则第八条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两种类型。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停止生产销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告相关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的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批次等相关信息;召回的原因和范围;召回措施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的48小时内向公众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批次等相关信息;召回的原因和范围;召回措施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公告召回信息,确保信息传达到公众。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召回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召回食品能够被消费者顺利退回或者销毁,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完整版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本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规范食品召回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食品相关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
3. 食品召回应遵循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召回范围4. 食品召回适用于以下情形:(1) 发现含有严重污染、添加有害物质的食品;(2) 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的;(3) 食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4) 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相关监管部门督促召回的。
三、召回程序5. 食品生产企业在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后,应立即进行食品召回,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召回决策:食品生产企业应立即成立召回决策小组,对食品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启动召回程序;(2) 召回计划:召回决策小组应制定详细的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受影响产品清单、召回措施等;(3) 形式公告:食品生产企业应发布召回公告,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受影响产品信息等,确保信息公开透明;(4) 召回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召回计划进行召回实施,确保受影响的食品从市场全部召回;(5) 处理结果: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已召回的食品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召回结果。
四、责任分工6. 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1) 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2) 主动启动召回程序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3) 积极公开召回信息,向消费者提供相关食品安全知识;(4) 对召回的食品进行及时处理,保证不再流入市场。
7. 食品经营企业的责任:(1) 接到食品召回通知后,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配合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召回工作;(2) 按照相关要求,保存相关销售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3) 公开、透明地向消费者披露召回信息,提供安全饮食建议。
8. 食品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1) 及时调查食品质量问题,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启动召回程序;(2) 监督食品召回的实施情况,确保及时有效进行;(3) 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下架召回制度范本
食品下架召回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餐饮服务食品。
三、下架召回条件1. 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2.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 食品标签、说明书等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情况;4. 食品生产经营者认为需要下架召回的。
四、下架召回程序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法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经检验,确认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召回。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等,并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召回的食品进行监督,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召回计划履行召回义务。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行为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信息公开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并按照要求公开召回信息。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和召回情况,提示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
六、法律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简介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问题,因此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和控制至关重要。
食品安全召回是一种重要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旨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档将介绍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应当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食品召回的具体要求、程序和方法,包括召回的范围、召回的责任主体、召回的通知方式等。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要求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要求可以概括如下:1. 召回责任主体: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负有召回责任,应当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 召回范围:召回范围应包括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及其流通环节,确保召回措施全面有效。
3. 召回程序:召回程序应包括召回计划的制定、召回通知的发布、召回措施的执行和召回效果的评估等环节,确保召回工作有序进行。
4. 召回通知:召回通知应当明确产品的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召回原因、召回措施和联系方式等,确保召回信息准确传达给消费者。
5. 召回执行: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召回工作,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实施。
6. 召回效果评估:召回工作完成后,应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结论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召回责任,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推动食品安全召回工作的有效实施。
2024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____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食品召回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召回是指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食品存在缺陷的食品,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向消费者进行回收并采取处置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启动召回程序,及时回收和处置不合格的食品。
第五条食品召回应当以公共安全为导向,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至高无上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食品召回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召回类型和程序第八条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类型。
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发现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后,自觉启动召回程序,回收并处置不合格的食品。
责令召回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下达的强制召回令。
第九条食品召回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风险评估: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风险评估结果,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二)问题确认: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确认食品存在问题,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三)召回方案: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制定召回方案,明确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等具体内容。
(四)召回公告: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明确受影响的食品种类、批号、生产日期、销售区域等相关信息。
(五)召回执行: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召回方案,及时回收受影响的食品,并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1. 召回定义食品安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实施停止销售、追回、更换或者销毁等控制措施的过程。
2. 召回范围召回范围包括在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食品,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生产。
3. 召回等级食品安全召回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召回: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
- 二级召回:食品存在一定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轻微健康损害。
- 三级召回:食品存在较低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4. 召回程序食品安全召回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4.1 确认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4.2 评估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等级,评估召回的范围、方式和时间等。
4.3 制定召回计划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方式、时间、责任主体等,并报告监管部门。
4.4 实施召回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按照召回计划,停止销售、追回、更换或者销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
4.5 公告召回信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通过各种渠道公告召回信息,告知消费者召回的范围、方式、时间等。
4.6 整改措施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4.7 召回效果评估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评估召回效果,确保所有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得到有效控制。
5. 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召回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一个关于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食品召回管理规定1、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1)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安全食品。
3、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由厂质管科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单位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5、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单位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6、生产车间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7、对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8、生产车间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内容。
9、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当配合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10、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1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停止销售。
2023年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23年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民众的身体健康,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根据食品安全形势和技术发展情况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食品召回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食品供应链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一、食品召回的定义和适用范围食品召回是指由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企业将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从市场上召回的活动。
新规定适用于我国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中的所有企业和机构,涉及食品的全过程管理。
二、召回程序(一)企业自愿召回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时,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
召回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公告和通知:企业应首先发布公告,通知消费者有关产品的召回信息,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
2. 下架和收回:企业要立即将有关产品从市场下架,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
3. 信息追溯: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对召回产品进行溯源调查,找出问题的原因和影响范围。
4. 处理和处置:企业应妥善处理召回产品,包括销毁、改装或退回供应商。
5. 评估和改进:企业应对召回事件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政府指令召回政府有权根据食品安全监测结果、消费者投诉或其他信息要求企业进行召回。
政府召回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召回通知:政府向企业发出召回通知,要求企业执行召回措施,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2. 监督和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会对企业的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处罚和惩处:若企业未按要求执行召回措施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政府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和惩处。
三、召回标准(一)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召回的标准应根据食品质量标准和相关法规制定。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企业应立即召回。
(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的标准应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制定。
对于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企业应立即召回。
(三)消费者健康风险:食品召回的标准还应考虑消费者的健康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5499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总局第98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是指生产或流通环节中,发现某个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采取一定措施对已上市或流通的食品进行回收、销毁或者改正的行为。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召回责任:食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应当依法承担召回食品的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召回制度和责任制,并确保召回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2. 召回程序:召回程序应当明确、具体。
一般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召回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召回程序。
召回程序包括召回方案的制定、召回通知的发布、召回范围的确定、召回产品的回收、销毁或改正、召回进展情况的报告等环节。
3. 召回通知:食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发布召回通知。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措施、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召回情况并主动采取相应措施。
4. 召回范围:召回范围应当明确,包括召回产品的品种、批次、生产日期、流通路径等信息。
召回范围一般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5. 召回措施:召回措施主要包括产品回收、销毁或改正等。
食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召回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召回行动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6. 召回效果评估:召回结束后,食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召回措施的有效性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彻底解决。
以上是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
食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五篇)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___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一、召回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召回管理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和食品相关企业的召回行为。
其中,生产、流通企业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食品销售企业和食品仓储企业。
二、召回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食品召回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召回要求,并对消费者实施告知。
2.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计划的实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召回行为的安全效果进行评估。
3. 食品召回应当具有专门的召回责任人,召回行为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并寻求其指导。
4.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计划及召回行为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行为及时反馈召回进展情况,以释疑解惑。
6. 食品召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并记录下召回相关信息。
7. 食品召回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食品召回程序1. 食品召回程序应当包括:确定召回原因、确定召回产品、召回范围、召回措施、过程监督、召回结束及召回后追踪等环节。
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召回措施计划,并报告主管部门备案。
3. 食品召回程序应当体现一定的快速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责任追溯制度1. 生产、经营的食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责任追溯制度,确保能够及时找出食品责任单位。
2. 主管同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流通和经营环节责任单位体系效果进行核查。
3. 主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流通和经营环节的食品责任单位实施监控。
五、食品召回信息发布1. 食品召回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电台、电视、社交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2. 食品召回信息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召回原因、销售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
3. 食品召回信息应当区分不同召回环节的产品。
六、监督管理1.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督召回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召回行为及时反馈召回进展情况。
2. 主管部门应当对召回计划及召回行为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就是对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新规定的详细介绍,通过对这些规定的认真执行,可以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我国的食品召回工作能够以更加规范、科学的方式进行。
学校食堂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召回原则1. 食品召回应当遵循自愿、及时、全面的原则。
2. 食品召回应当以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
3. 食品召回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召回范围1. 发现学校食堂供应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2.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导致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3. 食品质量检测发现不合格食品的。
四、召回程序1. 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学校食堂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2.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存在安全隐患。
3. 确认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后,学校食堂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通知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及消费者。
4.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在接到召回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配合学校食堂进行召回。
5. 学校食堂应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召回情况,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召回措施1. 食品召回期间,学校食堂应暂停销售该批食品,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立即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并妥善处理。
3. 学校食堂应加强对召回食品的监管,确保召回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六、责任追究1.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未按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的,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学校食堂在召回过程中,未履行报告、公布等义务的,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3. 因食品召回不及时、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师生健康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校园食品安全。
饭店食品召回制度范本
饭店食品召回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1.1 为了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饭店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饭店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饭店诚信、负责的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饭店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饭店提供的所有食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2.2 本制度适用于饭店内部所有部门和员工。
三、不合格食品的定义和分类3.1 不合格食品是指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
3.2 不合格食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食品;(2)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3)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4)超过保质期或安全使用期限的食品;(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合格食品。
四、不合格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责任4.1 发现不合格食品的部门和员工应立即停止销售或供应,并将情况报告给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4.2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确认后,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4.3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不合格食品进行追溯、召回、处理和销毁。
4.4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召回情况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在饭店内部进行通报。
4.5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召回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五、召回公告的发布5.1 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应在饭店官方网站、营业场所及相关媒体上发布。
5.2 召回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2)召回的范围和区域;(3)召回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4)消费者如何查询和处理召回食品;(5)联系方式和责任人信息。
六、培训和宣传6.1 饭店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11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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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 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 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 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 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 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 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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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
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 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
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
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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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 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 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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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 容包括: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 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 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 危害影响;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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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 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Z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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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以及法律 责任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法规 司司长 刘兆彬 表示 ,这一规定的 出台为规范我国不 安全食 品的召回活动提供 了制度 保障 。通过 规范程序要 求 ,食品生产 者必须 按照规定 的程序 ,及时对不安 全 的食品通过 更换 、退 货 、补充 或修正 消费说 明等方 式 ,减 少和 消 除不 安全食 品可 能导 致的危 害 。
食 品召 回的监 督管理 工 作 。
第 六 条 国 家 质检总 局 和省 级 质监 部 门组 织 建 立 食 品 召 回专 家 委 员会 ( 下简 称 橘 r 椅 被 以 f 1
钉) ,为食 品安全 危害调 查和 食 品安 全危 害评估 提 供技术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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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 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 判定食 品是否 属于不安 全食 品,应 当 进行 食品安全 危害 调查和食 品安 全危害评估 。 第十一 条 食 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 内容包括 : ( )是否符合食 品安全法律 、法规 或标 准的安 一
按照规定程 序 ,对 由其生 产原 因造成的某一 批次或 全 要求 ; 类别的不安 全食 品,通过换货 、退货 、补 充或修正 ( )是否含有非食 品用原辅料 、添加非食品用 二 消费说 明等 方式 ,及 时消除或减 少食 品安全 危害 的 化 学物 质或者 将非食 品当作食品 ; 活动 。 ( 三)食 品的主要 消费人群 的构 成及比例 ; 第五 条 国家 质量 监督 检 验 检疫 总 局 ( 以下 ( )可能存在安全 危害的食品数量 、批次或类 四 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 )在职权范 围内统一组 织 、协调 全 国食 品召 回的监督 管理 工 作 。 省 、 自治 区和直 辖市质量技术监督 部 门 ( 以下 简称 省级质监部 门 )在本行 政区域 内依 法组织开 展 全危害或接 到所在地 的省级 质监 部 门的食品
第二十 一条
食品生产者 向社会发布 食品召 回
安全 危害调查书面 通知 ,应当立即 进行食 品安全危 有 关信息 ,应 当按 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国家 质检总 局
害 调查和 食 品安全危 害评 估 。 有关规 定 ,向省级 以上 质监部 门报告 。 食品生产者应 当及时通过所在 地的市级 质监部 第二 十二条 自确认食 品属于应 当召回的不安
门向省级质监部 门提交食 品安全危 害调查 、评估报 全 食 品之 日起 ,一 级 召 回应在 3日内 ,二级 召 回应
食 品 回管 理 规 定 召
◎ 国家 质 量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局
第一章
第一 条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
息化建设 ,组织建立 食品召 回信息管理 系统 ,统一收 不安全食 品的危害 ,保护 消费者 的身体健康和 生命 集 、分析与处理有关食 品召回信息 。 安全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 地方各级质监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食品生产者
别及其流通 区域和 范围。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 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
( )该 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 、食源性疾病 、或 一 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或 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 ( )不安全 食品对主要 消费人群的危 害影 响 ; 二 ( )危 害的严 重和 紧急程 度 ; 三 ( )危害发 生 的短 期 和长期 后果 。 四 第十 三条 食 品生产者 获知其生 产的食 品可能
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 制度,应 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 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 、储运、销售以及产
食 品污染事故记录 ,以及食 品危害纠纷信 息等 档案 。 第九条 食品生 产者 应 当向所在地 的省级或 市 级 质监部 门及时报 告所有相关的食 品安全危害信息 ,
本规定所称 不安全食 品 ,是指有证据 品标识等信息 ,保存消费者投诉 、食源性疾病 事故、
为 了加强食 品安全监管 ,避 免和减少
食 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 活动 ,应 当遵守本规 定。
证 明对人体健康 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包括 : ( )已经诱发 食品污 染 、食源性 疾病 或对 人 一 体健 康造 成危 害甚 至死 亡的 食 品 ; ( )可能 引发 食 品污染 、食源性 疾病 或对 人 二 体健 康 造成 危害 的食 品 ; ( )含 有对特 定人 群可能 引发 健康 危害 的成 三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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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 0 年 8 3 日发布第 9 号局令 ,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 《 07 月 1 8 食 品召回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 ,主要 内容 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食 品安全危 害调查 和评估 ;食 品召 回实施 ,包括 主动召回 、责令 召回和召 回结果 评估与监督 以及召 回食品后
包括消费者投诉 、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 ,不得 隐瞒或 虚报其 生产的食 品危害人体健康 的事实 。
份而 在食 品标 签和说 明书上 未予以标 识 ,或标 识不 全 、不 明确 的食 品 ;
(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不安全食 品。 四 第 四条 本 规 定所 称 召 回 ,是 指 食 品生 产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