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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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标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颁布日期】:1997-12-11全文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第一条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

此外: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

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

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

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 目录一、协议背景与目的1.1背景介绍1.2目的阐述二、协议主体与适用范围2.1协议主体2.2适用范围三、协议内容与条款3.1合作内容3.2权利与义务3.3合作期限3.4保密条款3.5违约责任3.6争议解决四、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4.1协议的变更4.2协议的解除4.3协议的终止五、其他约定5.1法律适用5.2通知与送达5.3附件六、签署与生效6.1双方签署6.2生效日期附件一:合作项目清单附件二:保密协议附件三:争议解决方式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一、协议背景与目的1.1背景介绍京都协议书(KyotoProtocol)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的一项国际协议,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本协议书于1997年在京都召开的第3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于1992年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7年签署《京都议定书》。

1.2目的阐述本协议书的目的在于,明确我国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的减排目标,以及后续承诺期的减排行动。

通过本协议书的签署,各方将共同努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

二、协议主体与适用范围2.1协议主体本协议书的主体包括我国政府及其授权的代表,以及各缔约方政府及其授权的代表。

2.2适用范围本协议书适用于我国及各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义务和合作活动。

三、协议内容与条款3.1合作内容(1)制定并实施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策略;(2)开展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3)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政策对话与协调;(4)推动可持续发展项目;(5)履行京都议定书下的其他义务。

3.2权利与义务(1)平等参与合作活动;(2)分享合作成果;(3)获得技术支持与资金援助。

(1)履行减排承诺;(2)定期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3)开展政策对话与协调;(4)推动可持续发展项目;(5)履行京都议定书下的其他义务。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是指1997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它涉及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文件。

以下是对京都议定书的详细解释: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承诺文件,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市签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目前,该协议已经被197个国家和地区所批准。

京都议定书的关键目标是通过对发达国家设置具体的减排目标和限制期限,以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这些减排目标针对的是影响全球气候变化的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等。

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应在1990年至2012年期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而且这些目标是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责任情况而设定的。

为了实现这些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发达国家共同采取减排手段,如碳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

此外,京都议定书还建立了一个遵守机制,以监测各国的减排行动并确保其履行承诺。

各国必须定期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接受国际评估。

如果某个国家未能达到其减排目标,它可能需要采取补偿措施,如购买排放减免单位或向其他国家提供减排援助。

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是为后续气候变化谈判提供指导,并为保护地球气候系统提供有效而又切实可行的途径。

它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共识,促进了全球合作,以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挑战。

总结来说,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全球性的协议,旨在通过设定减排目标和限制期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为后续的气候变化谈判提供指导。

通过这一协议,各国可以共同努力,保护地球的气候系统,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京都议定书1997对照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京都议定书1997对照
应对气候变化,承诺采取措施,争取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维持在1990年的水平。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意识到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中温室气体汇和库的作用和重要性,注意到在气候变化的预测中,特别是在其时间、幅度和区域格局方面,有许多不确定性,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回顾1972年6月16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有关规定,又回顾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重申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的国家主权原则,认识到各国应当制定有效的立法;各种环境方面的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顺序应当反映其所适用的环境和发展方面情况;并且有些国家所实行的标准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恰当的,并可能会使之承担不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28号决议的规定,以及关于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1988年12月6日第43/53号、1989年12月22日第44/207号、1990年12月21日第45/212号和1991年12月19日第46/169号决议,又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海平面上升对岛屿和沿海地区特别是低洼沿海地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06号决议各项规定,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防治沙漠化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1989年12月19日第44/172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并回顾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于1990年6月29日调整和修正的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注意到1990年11月7日通过的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部长宣言,意识到许多国家就气候变化所进行的有价值的分析工作,以及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关、组织和机构及其他国际和政府间机构对交换科学研究成果和协调研究工作所作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了解和应付气候变化所需的步骤只有基于有关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并根据这些领域的新发现不断加以重新评价,才能在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最为有效,认识到应付气候变化的各种行动本身在经济上就能够是合理的,而且还能有助于解决其他环境问题,又认识到发达国家有必要根据明确的优先顺序,立即灵活地采取行动,以作为形成考虑到所有温室气体并适当考虑它们对增强温室效应的相对作用的全球、国家和可能议定的区域性综合应对战略的第一步,并认识到地势低洼国家和其他小岛屿国家、拥有低洼沿海地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或易受水灾、旱灾和沙漠化影响地区的国家以及具有脆弱的山区生态系统的发展中国家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其经济特别依赖于矿物燃料的生产、使用和出口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为了限制温室气候排放而采取的行动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申明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付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认识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得到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展中国家为了迈向这一目标,其能源消耗将需要增加,虽然考虑到有可能包括排过在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条件下应用新技术来提高能源效率和一般地控制温室气候通放,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兹协议如下:

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公约

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公约

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国际法律工具。

它于1992年通过,旨在通过国际合作降低和适应气候变化风险。

公约的目标是实现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可以避免危害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的严重干扰。

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行动减缓气候变化,并提供适应措施。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件,于1997年通过。

该议定书对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设定了具体减排目标。

议定书采用了排放限额与排放权交易等机制,以实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它还设立了各种灵活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执行机制,鼓励发展中国家减缓气候变化。

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是2015年通过的全球气候治理协议,旨在加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协定的目标是通过合作努力,将全球变暖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并追求将温升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各国需制定自愿减排目标,并定期汇报和评估自己的减排努力。

京都协议书全称

京都协议书全称

京都协议书全称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本协议书由以下国家(以下简称“缔约方”)共同签署,旨在加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目标:第一条定义1.1 “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2 “温室气体”指《公约》附件A所列的气体。

1.3 “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指附件B所列的缔约方根据第三条所承担的具体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第二条目标2.1 本议定书的目标是,通过附件B所列的缔约方的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以及通过其他措施,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以防止人为干预对气候系统的危险干扰。

第三条排放限制和减少承诺3.1 附件B所列的缔约方应根据各自的量化限制和减少承诺,采取国内措施,以限制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确保在承诺期内达到这些承诺。

3.2 缔约方应定期报告其排放量,并接受国际审查。

第四条灵活性机制4.1 为促进成本效益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本议定书允许使用以下机制:4.1.1 排放贸易,允许一个缔约方购买另一个缔约方的排放减少额度;4.1.2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投资附件II国家之外的项目,以获得排放减少额度;4.1.3 联合履行,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件I国家共同实施减排项目。

第五条适应措施5.1 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条技术转让6.1 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促进和便利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提供环境友好型技术和气候友好型技术,以支持它们实现本议定书的目标。

第七条资金机制7.1 为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本议定书的目标,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

第八条缔约方会议8.1 本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应是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一部分,除非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

第九条遵守9.1 本议定书设立一个遵守委员会,以促进遵守和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1997-12-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1997-12-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概述】《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

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

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2024年《京都议定书》全文(二篇)

2024年《京都议定书》全文(二篇)

《京都议定书》全文(二)《京都议定书》全文(二)第七部分:其他问题第二十九条发展中国家合同方应采取行动,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支持气候变化问题的应对。

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a)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转让和合作;(b) 资金的提供,包括给予发展中国家合同方可行性和补偿的经济和技术援助。

合同方应同时考虑送达资金的有效性、透明度和民主性。

对于两只机构的作用予以认可;(c) 双多边机构应鼓励从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发展国际交易。

第三十条合同方应省视和展示最好的技术,以达到地理、环保和社会条件包容性的充分利用,而不实行为了管理温室气体排放而影响贸易的保护措施。

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所采取的任何举措应该不会导致构成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协议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合同方应鼓励和引导各方充分参与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应对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相关活动。

以实现国内行动的透明度、有效性和公众参与。

第三十二条为更好地了解国家排放水平和能力,合同方应鼓励和促进建立鼓励和监测碳排放的国家能力。

第三十三条为监测、报告和验证行动的结果,合同方应鼓励和支持相互协助和合作,包括推进共同数据标准和方法,以实现国家行动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为推动并促进技术研发、扩散和转让,合同方应鼓励并支持双多边机构开展合作研究、项目合作和共享信息。

第三十五条为实现减排目标,合同方应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推动减排措施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

第八部分:机构第三十六条为实施《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和条款,设立一个执行机构。

该执行机构应监测和促进《京都议定书》的有关措施的实施,并提供及时信息和进行信息交流的机制。

该执行机构应给予合同方支持和服务,以提高合同方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为评估合同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设立一个合同方的执行执行机构。

该执行执行机构应负责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评估合同方履行和管理方案和政策的可行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合同方应设立一个有符合《京都议定书》目标的秘书处,以提供并维护合同方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合作。

京都协议书6篇

京都协议书6篇

京都协议书6篇篇1《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一个附件,正式名称为《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签署,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达到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目标。

《京都协议书》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发达国家在特定时期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

根据协议的规定,发达国家应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分阶段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约定的减排目标。

其中,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被设定为减排的主要责任方。

同时,协议还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执行”(JI)等灵活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投资和合作来实现减排目标。

《京都协议书》的签署和履行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协议明确了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责任和义务,为国际社会建立了减排标准。

其次,协议促进了发达国家的减排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同时,协议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技术和资金支持,促进了全球减排合作。

然而,《京都协议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

一方面,协议的减排目标被指责过于宽松,无法有效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退出或未能履行协议,导致其实施效果受到质疑。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京都协议书》只是众多气候变化治理措施中的一部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社会也不断在气候变化议题上进行深入讨论和合作。

例如,2015年巴黎协定作为《京都协议书》的延续和加强,进一步规定了全球减排目标和行动方案,成为当前国际气候治理的主要框架。

总的来说,虽然《京都协议书》在全球气候治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其实施效果和应对挑战仍然亟待国际社会共同努力。

只有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保护地球家园的可持续发展。

篇2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个重要文件,于1997年通过并生效。

它被视为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的里程碑,旨在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

京都协议书解读

京都协议书解读

京都协议书解读摘要:1.京都协议书的背景和历史2.京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3.京都协议书的意义和影响4.我国对京都协议书的态度和行动正文:1.京都协议书的背景和历史京都协议书,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1997 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

该议定书旨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法律框架和实施准则,是全球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

2.京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京都协议书共有13 条,主要内容包括:(1) 确定了全球气候变化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强调各国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

(2) 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08 年至2012 年间应实现的减排目标,即相较于1990 年的排放水平,总体减排5%。

(3) 发展中国家可以自愿选择参与减排,但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

(4) 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实现减排义务的转移。

(5) 建立了一个国际审核机制,对各国的减排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京都协议书的意义和影响京都协议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法律成果,具有以下意义和影响:(1) 确立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2) 促使各国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问题,提高了全球环境保护意识。

(3) 为后续国际气候谈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推动了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

4.我国对京都协议书的态度和行动我国是京都协议书的签署国之一,一直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在协议书执行期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1) 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总体方案,明确了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任务。

(2) 实施节能减排“十一五”规划,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

(3) 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推动国内低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4) 加强国内气候变化领域的科研和能力建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总之,京都协议书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京都议定书》及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制度

《京都议定书》及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制度

《京都议定书》及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制度一、本文概述《京都议定书》作为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协议,自1997年通过以来,对全球气候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全面梳理《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分析其在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中的成效与不足。

本文还将探讨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制度的发展趋势,包括新的国际气候协议的形成、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合作与竞争,以及新兴经济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角色转变。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为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京都议定书》的背景与核心内容《京都议定书》诞生于1997年12月11日,这是人类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一步,它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础上,经过激烈的国际谈判和妥协后达成的。

议定书的签订,标志着全球开始正视并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挑战。

《京都议定书》的核心内容在于设定了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

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对发达国家设定的强制性减排目标。

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2%。

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各发达国家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如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广低碳生活等。

然而,《京都议定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了诸多挑战。

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美国并没有批准这一议定书,这无疑对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构成了巨大障碍。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兴经济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在快速增长,但议定书并未将这些国家纳入强制减排的范围,这也引发了一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问题。

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只有5年,这使得其未来的前景充满了不确定性,对私营企业的低碳减排投资产生了消极影响。

尽管如此,《京都议定书》仍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它不仅为全球气候治理奠定了基础,也为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美国对石油资源的严重依赖
保护国内大财阀利益集团根本利益
在减排目标前 保持消极退让
承担全球每年应对气候变暖资金40%, 阻碍了国内经济增长
重振大国形象, 从气候开始。
府气 实 重候 行 要政 一 政策 系 策成 列 之为 气 一奥 候 。巴 新 马政 政,
奥 巴 马 上 台 后 着 手 开 始



“气候变化”消费者调查由气候组织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联合组织,在中国、英国和美国同步进行,在中国访问了 北京、上海和其他14个大城市的1000位市民。 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人比美国人和英国人更愿意付诸行动 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69%接受调查的中国人愿意通过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来帮 助减缓气候变化,美国人为38%,英国人为36%。 50%接受调查的中国人愿意花更多时间来帮助减缓气候变 化,美国人为34%,英国人为31%。 调查还显示,29%接受调查的中国人愿意花更多的钱来帮 助减缓气候变化,美国人为19%,英国人为13%。
特点:气候谈判为代表, 借气候外交影响国际形势
气候政治 阶段性成果:《京都议定书》、 《哥本哈根会议》
现状:新的国际气候政治形成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减排目标:从2008年到2012年期 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 平均减少5.2%。 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自愿参加减排。

2009年7月28日,中美代表草签《加强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9年9月22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并 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四点新思维:第一,履行各自责 任是核心。第二,实现互利共赢是目标。第三,促进共同发展是 基础。第四,确保资金技术是关键。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政府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 在国际社会受到广泛赞誉。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篇一:京都协议书京都协议书《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法案。

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故称作《京都议定书》。

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升高1.4℃—5.8℃。

目前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

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有继续修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目录?概况??各国方反应??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支持意见??反对意见??成本效益分析??相关链接??外部链接京都议定书-概况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条约于20XX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XX 年9月,一共有156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占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XX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XX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XX年2月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协议书

京都议定协议书

京都议定协议书甲方(国家或组织名称):[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代表:[甲方代表姓名]乙方(国家或组织名称):[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代表:[乙方代表姓名]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缔约方,且均致力于通过国际合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鉴于双方认识到京都议定书作为UNFCCC的补充协议,旨在加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以实现全球气候系统的稳定;鉴于双方同意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采取具体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京都议定书:指1997年12月11日在京都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

1.2 温室气体:指京都议定书中所列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气体。

1.3 排放量:指一个国家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或间接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

第二条目标2.1 双方同意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期达到或超过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排放限制。

第三条减排措施3.1 甲方应制定并实施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计划,确保在[具体年份]年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排放限制。

3.2 乙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广低碳技术等,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第四条国际合作4.1 双方应加强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气候变化适应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技术交流、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等。

4.2 双方应积极参与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以促进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

第五条信息交流与透明度5.1 双方应定期向对方提供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措施的详细信息,以确保透明度。

5.2 双方应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定期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和减排进展报告。

第六条争端解决6.1 如双方在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发生争端,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编写:劳伦斯·布瓦松·德·查佐尔内斯日内瓦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公法与国际组织系负责人法律框架科学界关于人类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候变化的警告引起了国际反响,并很快促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气候公约》)的磋商。

在不到17个月的时间内已有超过140个国家对旨在“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人为干扰的危险的水平上”(第2条)的多边框架表示了赞同。

《公约》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开放签署。

《公约》包括了一系列共同制定的关于如何实现目标的国家承诺(第4条)。

早在对《公约》进行磋商时,关于国家承诺对于有效解决人为排放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不够具体的想法就已经存在。

一开始就商定,由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依据最佳科学信息审评作为发达国家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承诺在《公约》生效后是否充足(第4条第2款d项)。

1995年于柏林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发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之承诺履行“不充足”,并通过了“柏林指令”,概述了协商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更为具体的义务及时间框架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表。

《公约》所有缔约方都可参加将在柏林指令特设小组内部进行的关于新法律文书的协商。

协商步骤为了在1997年12月11日于京都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上获得通过(FCCC/CP/1997/7/Add.1,第1/CP.3号决定),特设小组最终完成了自己的工作,然而这一工作并不轻松。

与对《公约》进行磋商时一样,不同国家及国家集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美利坚合众国原则上接受稳定排放量的目标,但对任何排放量的减少表示反对。

另外,欧洲国家倾向于最高15%的排放量限制,但除非美利坚合众国做出同样的承诺,否则他们不会表示同意这一目标。

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做出严格的承诺,但本身又态度强硬地不愿做出自己的承诺。

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比如,一些小岛屿国家、石油输出国和木炭消费国分别表达了在地理和经济方面的担忧。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京都协议书,也称为《联合国框架公约变化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扩展和细化文件。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市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

它的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京都协议书的核心是制定了一系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目标。

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在2012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水平以下的特定水平。

具体目标根据各国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是减少在1990年排放量的平均值的5.2%。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京都协议书提出了减排的各种机制和方法。

其中最重要的是排放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

排放交易允许发达国家在减排目标之间进行交易,以便更有效地实现减排。

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获得减排的信用额度。

京都协议书的签署和生效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全球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协议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

然而,京都协议书也有一些局限性和争议。

首先,协议中只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没有要求发展中国家减排。

这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因为发达国家历史上造成了大部分温室气体排放,而发展中国家却要承担更多的减排压力。

其次,协议的减排目标在全球范围内来说仍然不够。

科学家们普遍认为,要遏制全球气温上升在2摄氏度以内,全球的减排目标应该更加雄心勃勃。

尽管如此,京都协议书仍然是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重要里程碑。

它为各国提供了一种合作的机制,以共同努力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它激发了发达国家在减排和技术转让方面的行动,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多减排和清洁发展的机会。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国际社会应继续加强全球减排合作,推动更加雄心勃勃的减排目标。

只有通过全球合作和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实现气候变化的应对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京都协议书为我们指明了方向,现在就是全球行动的时候了。

京都议定书全文(一)2024

京都议定书全文(一)2024

京都议定书全文(一)第一部分:引言1. 合约方:本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本议定书”)的合约方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

2. 目的:本议定书旨在加强公约的执行,以实现公约第二条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并为此制定具体的计划和措施。

3. 原则:本议定书的执行应以公正、公平和有效的原则为基础。

第二部分:排放限制和减排策略4. 目标:合约方同意根据各自责任、能力和国情,以实现公约第二条规定的目标为导向,制定和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策略和措施。

5. 具体措施:合约方应定期提交减排目标和措施的国家报告,并根据报告的内容进行核查和评估。

6. 转让和交易:合约方可以通过灵活的机制,如排放权交易、减排项目等,实现减排目标并帮助其他合约方实现其减排目标。

第三部分:技术与经济合作7. 技术转让:合约方承认技术转让对于温室气体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非常重要,应加强技术合作与转让。

8. 资金支持:发达国家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其实现减排目标并适应气候变化。

9. 温室气体清单:合约方同意按照公约的规定,编制和更新国内的温室气体清单,以确保准确、全面和一致的数据。

第四部分:执行和制度安排10. 机构:本议定书设立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和推动各项措施的实施。

11. 惩罚和执行:合约方同意建立有效的惩罚和执行机制,确保各项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12. 争端解决:争端应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应采取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部分:最终条款13. 签署和批准:本议定书自2005年2月16日起对参与合约方生效,并经过各合约方的签署和批准程序。

14. 修改和补充:对于本议定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经合约方通过正式的程序进行。

15. 退出:任何合约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宣布退出本议定书,但退出后仍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结束语本京都议定书旨在加强全球对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并通过各项具体措施和合作机制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与应对全球温室效应有关的国际公约

与应对全球温室效应有关的国际公约

与应对全球温室效应有关的国际公约全球温室效应是人类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需要各国共同努力采取行动来应对。

为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与应对全球温室效应有关的国际公约。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

首先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签署,并于1994年生效。

该公约的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增加温室气体的吸收,以确保全球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会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上。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并定期报告减排和适应措施的进展情况。

其次是《京都议定书》。

该议定书于1997年通过,并于2005年生效。

议定书对各发达国家设定了具体的减排目标,并要求它们采取行动来实现这些目标。

同时,议定书还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鼓励它们参与减排行动,并享受相应的技术和财务支持。

最后是《巴黎协定》。

该协定于2015年通过,并于2016年生效。

《巴黎协定》的目标是在本世纪末将全球平均温度上升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争取将其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协定要求各国制定国家自主贡献,即自行设定减排目标,并通过国内政策和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

此外,协定还强调了提供财务支持和技术转移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

这些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对全球气候治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们在国际合作和协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和平台,促进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然而,尽管这些公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约的执行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足之处。

一些国家的减排目标不够明确和具有约束力,导致实际减排效果不尽如人意。

其次,公约缺乏有效的监测和考核机制,难以确保各国履行自己的承诺。

此外,公约的财务支持和技术转移机制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更好地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综上所述,与应对全球温室效应有关的国际公约在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法案。

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故称作《京都议定书》。

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升高1.4℃—5.8℃。

目前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

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有继续修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 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 目录? 概况? ? 各国方反应? ? 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 ? 支持意见? ? 反对意见? ? 成本效益分析? ? 相关链接? ? 外部链接京都议定书-概况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5年9月,一共有156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占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协议书会议内容及成果

京都协议书会议内容及成果

京都协议书会议内容及成果
《京都议定书》是指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
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会议(COP 3)通过的一
项国际法律文件。

该议定书是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个重要补充和延伸,旨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

《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确定了第一承诺期(2008年到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发达国家承诺将温室气体减排到1990年水平的5.2%以下。

- 引入了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以促进经济发
展与温室气体减排之间的结合。

通过排放权交易,国家可以在达不到减排目标时向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权,促进减排成本的降低。

而CDM则允许发展中国家通过减排项目获取碳减排凭证,在国际市场上销售这些凭证。

- 规定了各成员国的报告和审核机制,确保各国履行减排承诺
的透明度和可核查性。

《京都议定书》的成果是重要的里程碑,它为各国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该议定书的通过使得国际社会更加关注气候变化问题,促进了全球各国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此外,通过引入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该议定书也为各国提供了更灵活和可行的减排方法。

尽管《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和措施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但它仍然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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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本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8月30日交存核准书。

2005年2月16日对我生效,适用于香港,不适用于澳门。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第一条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

此外: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碳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五)逐步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七)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八)通过废物管理及能源的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利用限制和/或减少甲烷排放;(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的有效性。

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

第三条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05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

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

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基准期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

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基准期。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此种通知的接受与否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7.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

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

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

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1.凡订立协定共同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附件一所列任何缔约方,只要其依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合并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载根据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视为履行了这些承诺。

分配给该协定每一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定。

2.任何此类协定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日将该协定内容通知秘书处。

其后秘书处应将该协定内容通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任何此类协定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内继续实施。

4.如缔约方在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变动不应影响依本议定书规定的现有承诺。

该组织在组成上的任何变动只应适用于那些继该变动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

5.一旦该协定的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此类协定的每一缔约方应对该协定中载明的其自身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并与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并与按照第二十四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的合并减少排放水平,则应对依本条所通知的其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

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学的此类国家体系的指南,应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予以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学,应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接受并经《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者。

如不使用这种方法学,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所议定的方法学作出适当调整。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除其它外,应基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评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学和作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

对方法学的任何修订或调整,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内确定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遵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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