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的法规
企业采砂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采砂生产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障河道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采砂作业区域及参与采砂作业的员工。
第三条企业采砂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采砂作业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五条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采砂作业现场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采砂作业安全负总责。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章采砂作业安全管理第十条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采砂许可证,确保采砂作业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采砂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采砂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采砂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采砂作业过程中,加强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第十五条采砂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五章防洪预案第十六条企业应制定防洪预案,明确防洪组织机构、职责、措施等。
第十七条采砂作业期间,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遇有洪水、暴雨等极端天气,立即停止采砂作业。
第十八条防洪期间,加强采砂作业现场巡查,确保安全。
第六章罚则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发展历程
• 初步建立:20世纪80年代,随着河道采砂活动的兴起,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始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河道采 砂行为进行初步规范。
• 河道采砂活动: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河道采砂活动日益频繁,对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造成影响。 •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部分国家和地区针对河道采砂活动带来的问题,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行初步规范。 • 完善发展: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随着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实践经验积累,各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逐步完 善,管理手段更加丰富。 • 实践经验积累:各国在实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为条例的完善提供了基础。 • 管理手段丰富: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逐步完善,管理手段从单一的规范开采行为发展到包括规划、许可、监督等
况等。 • 政策调整:根据效果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措施,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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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挑战与对策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面临的挑战
河道生态环境恶化:随着河道采砂活动的加剧,河 道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日益严重,河道采砂管理条
例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方面的压力增大。
• 过度开采:河道采砂活动过度开采河 砂,导致河床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 河道生态环境恶化。 • 非法采砂:非法采砂行为破坏河道生 态环境,加剧河道生态环境恶化。
• 许可: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要求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
• 申请条件: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设备和资金条件,以及环保措施。 • 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对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多方面的综合管理。 • 全球化趋势:21世纪初以来,随着全球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国际化趋势日 益明显。
非法采砂立案标准
非法采砂立案标准非法采砂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的采砂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会导致水土流失、河道改道等问题,严重影响当地的生态平衡和水资源利用。
因此,对于非法采砂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并立案查处,以维护水域生态环境和保护水资源安全。
非法采砂立案标准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标准。
在我国,非法采砂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非法采砂的认定标准。
非法采砂是指未经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擅自进行的采砂活动。
对于这种行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认定,包括对采砂地点、采砂方式、采砂数量等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是否构成非法采砂行为。
其次,非法采砂的处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采砂行为需要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非法采砂等措施。
处罚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非法采砂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和教育改造等因素。
再次,非法采砂的立案程序标准。
对于非法采砂行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程序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包括对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非法采砂案件。
最后,非法采砂的监督管理标准。
除了对已经发生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理外,还需要对水域进行加强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非法采砂行为的发生。
包括加强巡查监测、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措施,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采砂行为的认识和监督力度。
综上所述,非法采砂立案标准是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维护水资源安全的重要举措。
各级水利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非法采砂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维护水域生态环境和保护水资源安全。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沟道)的采砂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合理收费,收支两条线;(三)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四)强化监管,规范行为。
第二章采砂许可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二)具备相应的采砂技术和设备;(三)有合法的采砂场所;(四)有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五)有完善的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采砂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县级河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采砂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三)采砂场所和范围;(四)采砂技术和设备;(五)安全防护措施;(六)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河道主管部门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书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河道采砂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在颁发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采砂量、采砂地点等因素确定,按季度或年度缴纳。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二)河道采砂规划、监督和管理;(三)河道采砂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四)河道采砂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二)审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三)监督、检查河道采砂活动;(四)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五)处理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道采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3. 依法依规、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的全面工作。
2.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3. 生产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教育、隐患排查、设备维护、现场管理等。
4. 技术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安全生产教育1. 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3. 对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五、隐患排查治理1. 定期对河道采砂生产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定人、定责、定措施、定时限”的原则进行整改。
3. 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六、设备管理1. 定期对采砂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整改。
3. 对设备操作人员加强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能。
七、现场管理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
2. 采砂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3. 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八、事故报告及处理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3.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九、监督检查1. 定期对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采砂相关法律法规
采砂相关法律法规
一、采砂概述
(此处可对采砂的定义、分类、水土保持重要性等进行详细介绍)
二、采砂相关法律法规
1、《水土保持法》
(此处可对《水土保持法》中关于采砂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河道管理条例》
(此处可对《河道管理条例》中关于采砂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3、《矿产资源法》
(此处可对《矿产资源法》中关于采砂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4、《环境影响评价法》
(此处可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关于采砂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5、《水生生物保护法》
(此处可对《水生生物保护法》中关于采砂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及其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三、采砂许可
1、采砂许可的申请流程
(此处可对采砂许可的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等进行详细介绍)
2、采砂许可证的发证与变更
(此处可对采砂许可证的发证及变更流程、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介绍)
3、采砂许可的有效期限与监管
(此处可对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等进行详细介绍)
四、采砂违法行为处罚
1、采砂违法行为的种类
(此处可对采砂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采砂违法行为的处罚
(此处可对采砂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程序及相应标准等进行详细介绍)
总结: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采砂、采砂许可、采砂违法行为处罚等。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生生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采砂相关法律法规
采砂相关法律法规采砂相关法律法规1. 采砂背景和问题采砂是指获取河流、湖泊、海岸等水域或沿岸地区的沙砾石等自然产物的活动。
由于采砂活动对环境和生态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各国都对采砂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限制和管理。
2. 采砂法律法规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针对采砂活动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平衡。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采砂相关法律法规:2.1. 国际法律法规2.1.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法中对海洋事务进行综合规范和管理的最重要的条约之一,其中规定了关于采砂的一些原则和规定。
2.2. 中国法律法规2.2.1. 水法我国《水法》是针对河湖水域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在采砂方面也有相关规定,包括水土保持、水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2.2.2. 矿产资源法我国的《矿产资源法》是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也对采砂活动进行了规范,包括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的管理制度。
2.2.3. 河道管理条例我国的《河道管理条例》是针对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规,其中也包括对采砂活动的规定,包括采砂许可、采砂区划和采砂数量的限制等。
2.2.4. 环境保护法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对采砂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和监管的规定。
3. 采砂管理的挑战和展望采砂活动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性影响引起了各国的关注。
为了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平衡,加强对采砂活动的管理至关重要。
应进一步完善采砂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采砂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采砂产业。
还需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采砂问题,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此文本为模拟输出,实际内容仅供参考)。
采砂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砂工作的管理,确保采砂活动合法、有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采砂工作,包括河道采砂、海洋采砂、陆域采砂等。
第三条采砂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合法合规;(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采砂许可第四条采砂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采砂活动。
第五条采砂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明确责任人的自然人;(二)采砂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三)采砂活动不损害生态环境,不影响防洪安全;(四)采砂活动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五)采砂活动不影响航运、渔业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采砂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采砂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三)采砂活动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安全生产条件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采砂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采砂活动第八条采砂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采砂活动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采砂地点、范围、方式、深度等。
第九条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影响防洪安全;(三)不得损害航运、渔业等合法权益;(四)不得影响水利工程、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五)不得危及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十条采砂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采砂活动安全。
第十一条采砂活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采砂活动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非法采砂环保法律法规处罚依据
非法采砂环保法律法规处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惩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保护区擅自进行采石、挖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四、《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挖沙、采石管理的紧急通知》(藏环发[2001]265号):凡在我区从事挖沙、采石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开发与保护并重”,“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有效保护并合理利用砂、石资源。
凡在自然环境、自然景观影响不大,不属于禁止开采范围,并已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采石(砂)场,允许有计划地合理开采;1对自然环境、自然景观有较大影响,但通过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能够减轻和避免的,应控制其开采规模;对自然环境、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重点公路、水土资源设施、铁路、风景名胜、以及其他对国家建设、居民安全影响较大的采石(砂)场应予以关闭。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新、旧采石(砂)场必须制定并采取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管理,维护河道生态和环境安全,保护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沟渠等自然河道、人工河道及其周边水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采砂,是指利用人工或机械设备从河道及其周边水域中采取石料、沙子、砾石等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管,制定合理的河道采砂计划,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六条河道采砂必须按照河道采砂计划进行,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必须保证采砂设备和工艺能够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河道采砂必须确保采砂现场及其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第九条河道采砂必须严格采砂范围和采砂量的限制,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应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计划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当地政府公示一定期限后实施。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放。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实施过程中,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执法机构联合开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第四章采砂计划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状况制定,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为前提。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明确采砂目的、采砂区域、采砂数量、采砂时间、采砂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与当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一致,并经过环保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河道监测和水质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和破坏问题。
采砂相关的法规
采砂相关的法规在完成前,我想先给出关于采砂的定义和背景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规的内容。
请阅读下文:采砂是指通过机械或人工方式从水体(如河流、湖泊、海洋等)中获取沙砾和砂石的行为。
采砂在建筑、道路建设、水利工程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然而,采砂行为潜在地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需要严格的法规和规定来管理和监控采砂活动。
以下是关于采砂相关的法规及其详细内容:一、法规1:《水域采砂管理办法》1.1 采砂范围与审批:此法规制定了采砂的范围并规定了采砂活动的审批程序。
包括采砂地点选择、申请审批要求、相关手续、审批流程等。
1.2 采砂许可与合同签订:该法规明确规定了采砂活动的许可程序和合同签订的要求。
包括采砂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流程,以及采砂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内容。
1.3 采砂活动管理及监督:此法规详细规定了针对采砂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包括采砂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生态保护与恢复、水域监测与评估等。
二、法规2:《环境保护法》2.1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该法规,采砂活动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采砂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提供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2 污染防治:此法规规定了采砂活动中涉及的污染防治措施。
包括对采砂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标准,以及对采砂现场进行监测和治理。
三、法规3:《水法》3.1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该法规规定了对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措施。
针对采砂活动,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对水资源的保护要求,包括水域的保育和恢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
3.2 水域生态保护:此法规规定了对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要求,包括采砂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估和生态修复措施。
附件列表:附件一:《水域采砂管理办法》全文附件二:《环境保护法》全文附件三:《水法》全文附件四:采砂许可证申请表格范本附件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采砂范围与审批:指明采砂活动的范围,并规定了相关审批程序和要求。
2. 采砂许可与合同签订:规定了采砂活动的许可和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内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省(自治区)水利厅:为加强和规范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0年10月20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以下简称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名录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执行。
根据管理需要,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有关权限协商调整,调整方案应明确各方责任,并报水利部同意。
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权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
对有采砂管理任务的直管河段,应逐级逐段明确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水行政执法责任人,并根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采砂相关法律法规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采砂采矿管理制度
采砂采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采砂采矿活动,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采砂采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采砂采矿管理应当秉承“合法合规、科学规范、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采砂采矿活动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第二章采砂采矿规划管理第五条采砂采矿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第六条采砂采矿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保护和环境影响,采取合理的开采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采砂采矿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管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采砂采矿项目规划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质构造、水系分布等情况,合理安排采矿区域和开采深度。
第九条采砂采矿项目规划应当制定详细的采矿方案和年度开采计划,确保合理利用资源、科学开采。
第三章采砂采矿权管理第十条采砂采矿权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出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一条依法申请获得采砂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采矿权范围和期限进行开采。
第十二条采砂采矿权属地政府应当加强采矿权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采矿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采砂采矿权的转让、出租、借用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章采砂采矿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四条采砂采矿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采砂采矿活动应当加强对矿区周边环境的监测,发现环境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采砂采矿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设施,保障周边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七条采砂采矿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定期进行环境评估和环境监测,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第五章采砂采矿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八条采砂采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
非法采砂是哪个部门管
⾮法采砂是哪个部门管⾮法采砂对河道的影响是⾮常⼤的,有可能破产河道的⽣态平衡,并且对河堤造成威胁,⼀旦出现洪涝灾害,后果是⾮常严重的,所以我国对⾮法采掘河砂的治理是很严厉的,那么⾮法采砂是哪个部门管?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采砂是哪个部门管依据我国航道法的规定,如果⾮法采砂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该由河道管理部门进⾏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该协助公安机关进⾏处理。
《中华⼈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禁采区采砂、⽆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式采砂等⾮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那些屡禁不⽌、屡教不改的⾮法采砂单位和个⼈,应当依法采取刑罚制裁措施。
事实上,⾮法采砂作为⼀种破坏矿产资源的活动,不仅仅是普通的违法⾏为,严重者已经构成犯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三条【⾮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采矿,擅⾃进⼊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开采国家规定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法采砂是哪个部门管”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航道法的规定,如果⾮法采砂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该由河道管理部门进⾏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该协助公安机关进⾏处理。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采砂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的原则;(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节约利用、保护生态的原则;(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砂。
第二章河道采砂许可第五条河道采砂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审批。
第六条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采砂申请书;(二)采砂方案;(三)采砂地点、范围、深度、时间等基本情况;(四)采砂设备和人员配备情况;(五)采砂过程中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六)采砂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第七条河道采砂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砂地点、范围、深度、时间等符合国家和地方采砂规划;(二)采砂设备和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采砂标准;(三)采砂过程中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四)采砂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八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砂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第三章河道采砂管理第九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二)加强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三)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四)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采砂活动对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造成影响;(三)遵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四)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缴纳河道采砂资源费。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三篇)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根据市政府的决策和要求,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如下:1. 采砂许可标准:采砂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相关证照,包括矿业权证、环保审批等。
同时,采砂许可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采砂能力和技术条件。
2. 采砂范围限制:市政府设定了河道采砂的范围,仅允许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采砂作业。
对于特殊保护区、水源地等禁止采砂的区域,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采砂活动。
3. 采砂配额管理:市政府对每个采砂企业设定了年度采砂配额,企业在执行采砂许可的同时,必须按照配额执行采砂作业,并及时报备采砂情况。
4. 采砂时间限制:为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市政府设定了采砂时间限制,一般在河道水位低、水流弱的季节可以进行采砂作业,而在雨季或水位高、水流强的时段禁止采砂。
5. 采砂监管机制:市政府建立了采砂监管机制,包括监督检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对采砂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合规经营。
6. 采砂信息公开:市政府要求采砂企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采砂信息,包括采砂许可情况、采砂配额、采砂作业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是市实施河道采砂的细则,旨在严格控制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砂石资源。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市实施河道采砂的细则,具体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需求来制定:1. 采砂许可证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采砂前,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采砂许可证,提交相关材料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展采砂活动。
2. 采砂地点选择:应根据维护生态环境和河道稳定的原则,合理选择采砂地点。
通常会优先选择无冲刷、沉积少、水流稳定的河段进行采砂。
3. 采砂时间控制:通常会限制采砂的时间,以避免对河流生态系统的不良影响。
根据当地情况可以规定每年采砂的起止日期、每天采砂的时间段等。
4. 采砂量控制:针对不同的河段和环境要求,规定采砂的总量或者每次采砂的最大量,以确保采砂活动不会对河道的稳定性和生态环境造成过大影响。
5. 采砂设备要求:规定采砂所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环保和安全要求,确保采砂活动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危害。
非法采砂立案标准
非法采砂立案标准非法采砂是指未经相应许可和审批程序,擅自进行河道、湖泊、滩涂等水域内的砂石、矿石等非金属矿采挖活动,严重破坏自然环境、危害生态安全。
为了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大打击力度,制定了一系列非法采砂立案标准。
下面将从非法采砂的定义、立案条件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非法采砂立案标准应明确对非法采砂的界定。
非法采砂的界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非法采砂行为是否存在,二是判断非法采砂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
在界定非法采砂行为是否存在时,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采砂许可和审批程序的规定,以及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要求。
在评判非法采砂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时,可考虑以下因素:采砂的地点、规模、方式、时间、影响范围、环境破坏情况等。
其次,非法采砂立案标准应具备一定的量化指标。
量化指标可以使非法采砂行为的判定更加客观、公正、透明,减少主观性评价的可能。
量化指标可以包括非法采砂行为的次数、面积、质量等。
根据量化指标可以将非法采砂行为分为不同程度的严重程度,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防范措施。
再次,非法采砂立案标准应具备可操作性。
即标准要求明确、具体,能够被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和运用。
应尽量避免标准的难以理解和解释性。
特别是在非法采砂行为种类繁多,情况复杂的情况下,标准应尽量精确明确,避免让执法人员根据主观判断进行立案。
最后,非法采砂立案标准应注意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配合。
非法采砂的案件通常与环保、水资源管理等多个领域相关,因此,在制定非法采砂立案标准时,应考虑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配合,确保立案标准的统一性和协同性,为非法采砂治理提供依据和支撑。
综上所述,非法采砂立案标准应具备明确的界定、量化化指标、可操作性和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配合。
制定和实施非法采砂立案标准是维护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的关键措施和保证。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案标准,才能更好地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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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砂属矿产资源,在河道采砂归哪个部门管理?也就是说,河道采砂属国土资源部门设置采矿权许可还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采砂权许可?或是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水行政部门共同设置许可?汉江河砂纠纷一案具有一定典型性。
目前有些基层执法人员经常混淆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的使用范围,造成一些混乱,因此必须加以厘清。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分别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具体体现,采矿许可证一经颁发,即表明国家同意将该许可证载明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这种财产权益让与或处分给采矿权人享有。
该案中,建筑用砂属非金属矿产,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另一方面,采矿权是一种物权,采矿许可证是一种物权凭证。
它代表的是一种民事财产权利。
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原则,任何人未经采矿权人同意,不得在该物权上增设负担。
上述郧县金砂公司通过申请和竞买的方式取得采矿权,是该范围矿业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河砂这种矿产资源位于河道这一特殊区域,为了保证河道正常行洪、排涝和航行安全,《水法》又作出了关于在河道内采砂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采矿许可的前置性程序。
由于《水法》的调整对象涉及矿产资源的特点,决定了依据《水法》对矿产资源这种财产参与处分,其许可的内容只能是允许在河道范围进行采砂作业。
它是对在河道采砂安全的审查认可,并通过这种制度的设置,使采矿权申请人按照何时何地能否采砂、怎样采砂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不得因采砂行为不当妨碍行洪、排涝和航道安全。
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各自许可的内容,二者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相互包容,更不存在相互冲突。
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采砂许可证只对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适用,由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发放,不再发放采矿许可证。
除此之外,其他河道采砂行为按《水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办。
这些都是一致的,并不矛盾。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22号文件也规定:“在行洪、排涝河道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砂活动……”由此可见,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外采砂无须办理采砂许可证,而必须先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然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未经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准办理采矿许可证,违反程序规定,该行政许可行为有瑕疵。
但在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以外区域办理采砂许可证,是越权行为。
话分两头说,该案中,金砂公司依法取得汉江归仙河口段河砂的采矿权,成为该处河砂的采矿权人,但该采矿许可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程序不合法,可由批准采矿许可的部门与河道管理部门协调,补办河道采砂批准手续,按河道主管部门指定的部位、时间、体积和作业方式采矿。
如果河道部门认为不能采砂,国土资源部门应撤销已发放的采矿许可证。
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各自的依法行政内部办事规则中,将程序和权利表述完整,并依据各自的行政职权依法行政,这样才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各有关行政部门联合执法。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答复的通知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等,是适用•矿产资源法‣调整,还是•水法‣调整的认识不一致,给实际工作造成了困难,对于这一问题,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以法工办发[90]14号文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作了适用法律有答复。
该答复在全国具有普遍意义,特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文件进行宣传、解释和贯彻实施,以前的规定和解释如有与该文相违背的,请一并废止或更正。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同时保证行洪排涝、航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须先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和个人凭批准文件和办矿审批文件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应按•矿产资源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颁的地方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上规定适用于包括砂石、砂金在内的所有矿产资源。
今后,未经河道、航道主管部门批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办理在河道、航道范围的采矿登记手续,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河道、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能从事开采活动,否则,均按违法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近年来,长江等一些河道非法采砂屡禁不止,河砂无序开采危及河堤稳定、航道安全,并引发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
今年8月,我部会同水利部、交通部和公安部对长江中下游安徽、湖北、江西段河道采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全国范围内的河道非法采砂状况已基本得到控制,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一些地区特别是长江局部河段仍存在着严重的违法采砂现象;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至今没有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一些地区存在着对河道采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越权行政的现象,从而助长了河砂管理和采砂秩序混乱。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的管理,确保行洪排涝和航道安全,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担负起对河道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河砂开采必须管理到位,落实执法责任,强化行政监督管理。
对不作为或违法行政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查处。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采砂审批登记手续。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水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河道采砂(矿)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审查,严把采矿许可证审批发(换)证关。
在行洪、排涝河道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砂活动。
凡申请在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采砂审批登记手续。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采砂活动。
进一步规范以招标投标办法取得采矿权的管理。
对需以招标投标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要根据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开发利用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对河道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性,依法择优确定河砂资源采矿权中标人,杜绝管理无序状态。
三、依法加强监管。
在进一步向当地地方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关于河道采砂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宣传的同时,各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对河道砂石、砂金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
为维护河道采砂区域的正常开采秩序,在对河道采砂的采矿许可审批中,应将采砂船的船名船号同时登记备案。
凡未向发证机关备案的船只不得从事采砂活动。
禁止无采矿许可证采砂和在河道内堆弃尾砂砾石。
清理和取消越权和违规的许可证发放和收费。
发现无证采砂、非法转让河砂采矿权以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
四、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综合治理。
要依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水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切实保护矿山环境和河道安全。
在三峡等长江沿岸地区开采砂石,必须在保护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河道安全的前提下依法进行。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保证和维护长江等河道(航道)的排洪与航运安全。
五、编制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河砂。
要对河道采砂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确保防洪、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制定河砂开发规划,严格控制主要河道采砂规模。
各有关地区、特别是重点流域地区,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对采砂活动实施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费率:2%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 实际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地发[1994]99号(开采回采率系数的确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目前尚未制定计算方式的、按照•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方式难以确定的个别矿种的开采回采率系数可暂定为1)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以下矿种费率均为2%)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申请个体采矿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持申请书和符合要求的矿区范围图、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资质条件证明、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方案,直接到当地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