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年来,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在暴利驱使下,一些地方私采滥挖河道砂石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对堤防、航道、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不利影响,给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造成威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严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实现河湖休养生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
各地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统筹规划,依法科学管理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基础。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11.05•【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2018年7月,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各地高度重视、全力推进,目前已基本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全面进入集中整治阶段。
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问题认定标准(一)“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三)“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清理整治标准(一)清理整治“乱占”1.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对于非法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二)清理整治“乱采”1.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采砂秩序总体可控。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河湖〔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4〕48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河湖管理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持续强化河湖长制,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作出贡献。
一、强化河湖长制1.召开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要点,压实责任、凝聚合力,推动各地各部门一以贯之强化落实河湖长制。
2.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制定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工作指引。
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协同有关省份,召开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加强议定事项跟踪督办,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
3.强化重点流域区域统筹协调。
指导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份建立完善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跨界河湖管理保护协作机制,督促有关省份压实丹江口库区及入库支流各级河湖长责任。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
要按照管辖权限,逐江段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沿江各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1日前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名单。
长江水利委员会每年4月30日前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告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各责任人名单,并报水利部备案。
二、加强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沿江各地要切实加强许可采区的现场监管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现场监管办法,按年度制定现场监管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对许可采区现场监管作出具体安排,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的重点是采砂船只是否持有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08•【文号】办政法〔2021〕98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政法〔2021〕9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水利部党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现将《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4月8日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2021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水利部党组“三对标、一规划”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黄河立法为重点,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度;大力加强水行政执法,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纵深推进水利“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加强水利普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政策研究工作,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加强重点领域水法规制度建设1.抓好黄河立法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充分发挥起草工作牵头部门作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全力推进黄河立法起草工作,确保2021年6月底前形成法律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
2.推动地下水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尽早颁布实施。
积极推进《地下水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修改完善、立法协调和审查审议工作,力争尽早颁布实施,并做好宣传贯彻相关工作。
3.统筹推进其他重点立法项目。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进《节约用水条例》起草工作,尽早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
水利部交通部联合检查武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水利部交通部联合检查武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陈锋
【期刊名称】《水政水资源》
【年(卷),期】2015(0)A01
【摘要】11月6日,水利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检查组对武汉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组乘艇现场巡查长江白沙洲水域和国博中心附近砂场,详细询问武汉市近年来长江水域非法采砂打击、砂场整治和采砂执法能力建设情况。
现场巡查中,江面无非法采砂现象,无采砂船只移动和停靠,江面安澜,秩序良好。
【总页数】1页(P78-78)
【作者】陈锋
【作者单位】[1]武汉市湖泊管理局;[2]水务执法总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85
【相关文献】
1.水利交通部门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 [J],
2.水利部、交通运输部联合检查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J], 李广林;周峰(图)
3.依法行政齐抓共管共同促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汇报 [J], 孙继昌
4.完善合作机制深化合作内容促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科学依法有序可控——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矫勇
5.水利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 [J], 彭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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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办河湖函〔20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办河湖函〔2020〕202号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切实维护黄河流域河道安全,经研究,水利部决定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黄河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总体要求,认真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坚决遏制流域内非法采砂乱象;规范合法采砂行为,提升河道采砂管理水平,确保流域内河道砂石有序开采;逐河段落实采砂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黄河采砂科学规范、有序可控,切实保障黄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范围黄河干流,湟水、洮河、祖厉河、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重要支流。
黄河流域其他河道采砂整治,由流域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文件精神组织开展。
三、组织实施按照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本次专项整治由水利部统筹指导、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协调、省负总责、市县具体抓落实。
各省(自治区)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提请各级河长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责任河段非法采砂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主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尽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水河湖〔20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水利(水务)厅(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同时江河、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砂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水利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在长江口、荆州等地组织开展了长江航道疏浚砂上岸综合利用试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砂石供需矛盾,取得了良好效益。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确保长江河道、航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疏浚砂综合利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疏浚砂综合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
长江河道疏浚作业中产生的砂(含土、卵石等),原则上鼓励上岸利用,由政府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
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利用。
长江河道疏浚砂利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
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
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落实,对疏浚砂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疏浚砂利用的高效、安全、规范、有序。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河道采砂管理事关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生态安全。
为保障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一)坚持属地管理。
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打击非法采砂、砂场整治和涉砂船舶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二)健全责任体系。
依据省政府与各地签订的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逐项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体系。
市、县、乡、村层层签订落实责任状,逐级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促进责任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监督检查,对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地方,要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启动追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禁公务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参与河道采砂活动,严禁公务人员充当“保护伞”插手干涉正常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滩地出租、转让,进行非法采砂取土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切实强化河道采砂监管(一)推进联合执法。
各级政府牵头,建立健全水利、交通、海事、航道、公安、国土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主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突发情况的应对与防范工作。
积极构建跨区域的联动协作执法平台,打破行政区划管辖界限,在相邻水域、交界河段实行越界追逃、先查后移等管制措施,实现执法打击的无缝衔接。
(二)严打非法采砂。
确定河道采砂重点监管河段、敏感水域,实施重点管控;对问题多发区域,靠前设立执法点,实行24小时监管。
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该实施罚款、扣押、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和船舶的,必须依法执行到位。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道分级管理调研的函-办建管函[2014]560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道分级管理调研的函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道分级管理调研的函(办建管函〔2014〕56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和《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完善河道分级管理制度,着力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经研究,我部将组织开展河道分级管理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调研范围各流域机构直管河道;北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西、四川、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所管辖河道,按管理权限分为省、市、县三级。
河道范围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
二、调研内容1.河道分级管理现状。
包括:河道分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河道分级管理体制情况;河道及堤防等水利工程分级管护情况;岸线保护、采砂管理等规划编制和审批分级情况;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及监管分级情况;河道采砂审批及监管分级情况;管护经费落实情况;水行政执法分级管理情况等。
2.总结河道分级管理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3.从法律、政策、执行等层面深入分析当前河道分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三、调研方式调研采取书面调研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
书面调研由各流域机构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组织开展,各单位根据现状河道管理隶属关系,按照中央直管以及省、市、县三级逐级填写河道分级管理情况调查表(见附件),经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自汇总、审核,随各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研报告一并报送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01•【文号】办政法〔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办政法〔2021〕87号长江水利委员会,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按照《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有关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展执法。
长江委、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各单位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原则,2021年4至12月在长江干流河道及通江支流、湖泊开展执法行动。
长江委要会同沿江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际边界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沿江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定本区域执法行动方案,组织本区域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开展执法行动,并与省际边界执法行动统一协调,强化省际间协同配合和联防联控。
二、严格查处案件。
长江委、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要根据职责职权,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必须立案查处,禁止有案不立,保持打击非法采砂高压态势。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在统一执法行动期间从严从重从快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落实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02.28•【文号】水建管[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7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河湖管理,提升河湖管理水平,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河湖管理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水利部2014年2月28日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河湖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加强河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河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着力加强河湖管理,促进了河湖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发挥,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忽视河湖保护,违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着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
河湖管理涉及水域、岸线、采砂、排污口设置、涉河建设项目等方面,是水利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河湖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作,是当前水利工作的一项硬任务。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水建管[2012]426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2〕426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
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管理资任制。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012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9.24•【文号】办河湖函〔2019〕1054号•【施行日期】201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105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河道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建筑材料。
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重要性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对于缓解建筑市场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各地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有效遏制非法采砂乱象,有力维护了河道采砂秩序。
但是,有的地方在采砂管理中不重视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和日常监管,简单采取“一禁了之”的做法,片面搞“一刀切”,既没有管住非法采砂,又没有发挥河道砂石的资源功能,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采砂管理难度。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的重要性,坚持疏堵结合,既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河道及生态安全;又在保证安全和生态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规划、有效监管,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
二、加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各地和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快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砂石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全面摸清当地河砂总体情况及缺口底数,通过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等,科学挖掘河砂潜力,积极盘活河砂存量。
依法依规合理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不得不切实际、片面扩大禁采区、长期全年禁采。
各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或修编的重要江河湖泊采砂规划中,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黄河流域重要河段采砂规划,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流域相关河道采砂规划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19〕64号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19〕64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庆、上海、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市)水利(水务)、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长江河道采砂秩序,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决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长江干流宜宾以下河道内的采、运砂船舶及从其他支流(湖泊)进入长江干流的运砂船舶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长江流域其他河流(湖泊、水库)采运砂管理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砂石采运管理单的形式及内容对依法办理了采砂许可证的可采区,负责采砂现场监管的主管部门,应根据运砂船舶每艘次实际承运情况,出具砂石采运管理单。
砂石采运管理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采砂现场监管部门收执,作为控制采砂总量的依据;第二联由采砂船收执,作为核对采砂量的依据;第三联由运砂船收执,作为其运输砂石的证明;第四联由现场监管部门交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砂石采运管理单应注明可采区名称,采砂许可证编号及核定可采砂总量,采运砂船舶船名、运砂船船舶经营人,运砂船实际载运量、运砂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编号、装砂起止时间及到达码头或装卸点等信息,采砂现场监管的主管部门盖章方能生效。
采砂船负责人、运砂船负责人及现场监管人员应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砂石采运管理单由各省(直辖市)根据格式要求自行印制,并加盖省统一的票据专用图章。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5.14•【文号】办河湖〔2024〕172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办河湖〔2024〕172号青海、四川、西藏、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甘肃、陕西、河南、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事关长江河势稳定,事关流域防洪、供水、航运、生态安全,事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河道采运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经研究,水利部决定自2024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范围专项整治行动范围为长江干流河道以及有采砂管理任务的通江支流、湖泊。
长江流域其他河道、湖泊,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开展。
二、工作任务以加强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使用为主线,围绕长江流域河道砂石开采、运输、过驳、堆存等采运砂环节,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着力规范河道采运砂管理,切实维护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良好秩序。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砂1.打击整治违规开具采运管理单行为。
规范规划许可采区、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砂石采运管理单开单管理,推进采砂计量精细化、标准化,严格防范开单量与实际装载量不符。
依法严厉打击虚开、倒卖、伪造采运管理单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借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存在采运管理单制度执行监管不力、管理混乱、违规开单等问题的,一律倒查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打击整治违规采砂行为。
加强对许可采区和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的监督检查,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充分运用北斗定位、电子围栏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巡航等信息技术开展智能监管,严厉打击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功率、超许可量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4.08•【文号】办监督函〔2019〕457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办监督函〔2019〕457号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当前,水利工程陆续开工建设,建设力度不断加强。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针对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占比偏高的状况,水利部决定于2019年4月至11月,在水利行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安全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隧洞工程等高风险施工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内容(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级所属单位和下级部门单位全面开展整治活动,主要排查整治以下内容:1.是否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安监[2018]323号)的要求,组织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是否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分级管控措施,是否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开展重点监管等情况。
2.是否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水安监[2017]409号)的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采取监管措施、实行闭环管理等情况。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省(自治区)水利厅:为加强和规范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0年10月20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以下简称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名录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执行。
根据管理需要,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有关权限协商调整,调整方案应明确各方责任,并报水利部同意。
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权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
对有采砂管理任务的直管河段,应逐级逐段明确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水行政执法责任人,并根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9.18•【文号】办河湖函〔2023〕883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办河湖函〔2023〕88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近日,国务院公布第764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为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改实施的重要意义河道采砂管理是维护河湖安澜健康的基础性工作。
条例自2002年施行以来,对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2021年3月长江保护法施行,2023年7月,国务院对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决定,保留了采砂统一规划、采砂许可、年度采砂总量控制等制度,完善了采砂船舶集中停放制度,细化了涉砂禁止性或限制性行为,明确了采砂全过程管理要求,强化了非法采砂行为法律责任。
条例的修改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体现,对强化长江河道采砂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和生态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修改实施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全面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条例作出的制度规定,依法依规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工作。
二、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本次对条例部分条文修改,既有新的制度性安排,也有管理规定的细化、具体化,充分贯彻了新发展理念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充分遵循了长江保护法,充分结合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际,是新阶段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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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
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建管函[2014]406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办建管函〔2014〕406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重庆、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深化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2014年特别是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研究,定于近期对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督促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严格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采砂现场监
管和日常巡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切实保障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
二、检查时间
2014年5月,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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