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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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发文单位:水利部
文号:国办发[1994]7号
发布日期:1994-1-10
执行日期:1994-1-10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水利部。水利部要根据水利行业的特点,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深化水利改革,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
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水利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强化水利行业管理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加强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法规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职能,搞好规划、协调、监督、管理、服务。把人、财、物的具体管理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工作转移给事业单位,把属于企业的权利下放给企业。
加强和充分发挥流域机构的作用。流域机构作为水利部的
派出机构,在本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逐步建立起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层次、分级管理的国家水行政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
水利部是国务院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和河道、水库、湖泊,主管全国防汛抗旱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国水利行业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订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全国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全国主要江河、国际河流(湖泊)和省际河流(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负责组织全国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和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归口管理
全国节约用水工作。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委托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四)主管全国河道、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和海堤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大江大河大湖的综合治理和开发。
(五)主管全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六)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
(七)管理全国农村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八)负责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设、水环境保护等城市水利工作。
(九)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及小电网。负责国务院安排的第二批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
(十)配合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制订有关水利的财务政策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一)对全国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十二)对全国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工程。对全国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和水库移民实行行业管理。
(十三)负责管理水利科技、教育、国际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宜。指导和管理全国水利队伍的建设。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水利部设13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对各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重大会议的组织;负责对外宣传、秘书、公文、政务信息、档案、保卫、保密、信访工作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规划计划司
组织编制国家水利发展战略、流域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水长期供求计划;负责大中型和直属水利水电基建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立项申报和审批;组织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司
主管水利行业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和水利执法工作;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归口协调省际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主管全
国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跨省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财务司
负责全国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订水利行业各项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和经营管理进行宏观调节;对水利系统的国有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主管部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指导全国水利综合经营。
(五)人事劳动司
负责部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主管本行业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工作。
(六)国际合作司
负责办理政府间有关水利方面的涉外事宜,主管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七)科技教育司
负责编制全国水利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规划;管理部属科研机构和院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主管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技术和质量监督工作;归口管理全国高中等院校水利类专业和水利行业职工培训工作。
(八)建设司
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国家级验收;对全国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九)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
主管水利系统开发建设的水电,对农村小水电站及小电网进行归口管理;组织实施全国第二批200个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工作。
(十)水文司
对全国水文工作进行行业管理;负责部属水文站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
(十一)水利管理司
负责河道、水库、湖泊、海堤等水域、岸线、河口滩涂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对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进行行业管理;对全国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归口管理水库渔业和水利旅游事业。
(十二)农村水利司
主管农田水利、灌区、机排灌站以及牧区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节水工作。
(十三)水土保持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