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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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水利部是负责水利工作的中央机构,主要负责国家水利政策的制定、水利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和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配备要求直接关系到水利部的工作效率和水利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配备要求。

一、岗位职责1. 政策规划与制定: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具备政策分析及规划能力,参与国家水利政策的制定和规划的编制。

负责对国内外水利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相应政策建议,为水资源管理与利用提供决策支持。

2. 水利项目管理:水利部工作人员应负责对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的审批、监管和管理工作。

包括项目审核、合同管理、进度监控、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等。

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合理推进和安全运行。

3.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参与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负责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资源优化配置等工作。

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管理,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4. 水灾防治与救援: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参与水灾防治与救援工作,负责水灾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

组织和协调水灾抢险救援工作,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 地下水管理: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参与地下水管理工作,包括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地下水污染的防治。

负责地下水监测与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配备要求1. 专业背景: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例如水文、水利工程、水资源等专业,并获得相关的学士以上学位。

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水利部工作的需要。

2. 政策分析能力: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具备政策分析的能力,能够熟悉水利相关政策法规,对国内外水利发展趋势有一定了解。

能够通过政策分析,为水利部提供决策支持。

3. 综合素质: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包括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能够有效地与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推动水利工作的顺利开展。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水利部是国家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职能齐全,旨在确保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包括部领导、直属机构和所属单位。

部领导由部长、副部长和司长等组成,负责全面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

直属机构包括办公厅、规划司、水资源司、水利工程司、水务司等,负责具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所属单位包括水文水资源局、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水利科学研究院等,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研究工作。

水利部的职能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和水灾防治。

水资源管理是指根据国家的水资源状况和需求,制定并实施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是指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设计和建设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堤防、水闸、引水渠等。

水灾防治是指通过建设防洪设施和完善防洪预警系统,减少洪涝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水利部还负责水利科技创新、国际合作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水利科技创新是指通过科技研究和创新,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水利工程的安全性。

国际合作是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水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水资源问题。

人才培养是指培养和选拔水利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国家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水利部在日常工作中还积极推动水利信息化和水利公益事业的发展。

水利信息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水利管理和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水利公益事业是指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饮水、灌溉用水和生态保护等公益服务,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和职能的设立,有助于保障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部将继续秉持“服务人民、保护水资源、建设水利工程、防治水灾”的宗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水利服务,推动国家水利事业的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国家及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负责统筹国家水利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推动水利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2. 统筹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引水工程等。

3. 监督和管理国家水资源,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推动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4. 组织和协调防洪抗旱工作,提供抗洪抗旱技术支持和指导。

5. 组织和协调地下水资源开发和管理,制定地下水管理政策。

6. 组织和推动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维护河湖生态环境、治理水污染等。

7. 组织和推动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提高农田灌溉设施和农田水利效益。

8. 组织和推动城镇供水和排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水环境治理水平。

9. 组织和推动海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包括海堤、海港、海上风电等。

10. 开展国际水利合作和交流,推动共同开发利用跨境水资源。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部领导、办公厅、直属机构和下属单位。

直属机构包括规划和建设司、水资源司、防洪抗旱司、农田水利司、水文水资源局、水利科学研究院等。

下属单位包括各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局等。

水利部负责统筹和管理国家水利工作,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水利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水利部作为国家的重要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水利设施建设和水文测报等工作,其工作人员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以使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人才需求。

一、综合职责水利部工作人员的综合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研究和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2. 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3. 负责水文测报和水利监测,对水文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4. 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5. 开展水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6. 参与国际水利合作与交流。

二、岗位职责根据具体的职位不同,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也会有所区别。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岗位及其职责介绍:1. 政策研究与制定岗:负责水利政策的研究、制定与评估工作,对相关政策进行效果监测和调整;2. 工程管理与监督岗:负责对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3. 数据分析与预测岗:负责对水文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预测,提供科学依据用于水资源管理和调度;4. 科研与技术创新岗:负责组织和参与水利工程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5. 环境保护与治理岗:负责水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6. 国际合作与交流岗:负责开展国际水利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水利事务,扩大国际影响力。

三、配备要求为了保证水利部工作人员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职责,有一定的配备要求。

以下是一般性的配备要求:1. 学历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水利、水文、土木工程、环境科学等相关专业优先;2. 专业知识:熟悉水利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具备扎实的技术能力;3. 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水利工作经验,特别是相关岗位的从业经验;4. 综合素质: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团队合作精神,较强的责任心和抗压能力;5. 政策意识:了解国家水利政策,具备一定的政策分析和制定能力;6. 语言能力: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能够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

《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

《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

《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人教〔2007〕468号)部直属各单位: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根据我部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部领导批准,人事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以及本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我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部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我部实际,现就我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一)我部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岗位设置要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各单位应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为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控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量。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我部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海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海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海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文号:水利部办秘[1994]24号颁布日期:1994-3-16海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1994年3月16日水利部办秘[1994]24号通知印发)海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海河流域和鲁北地区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本流域水资源和河道。

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二)制订海河流域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三)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

制订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五)制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六)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七)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八)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与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

编制流域内中央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九)负责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重要水工程;(十)指导流域内地方农村水利、城市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作;(十一)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它事宜。

水利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职能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专业方案

水利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职能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专业方案

总经理工作部职能、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方案(讨论稿)适应三峡总企业向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以资产为纽带集团企业方向发展战略需要, 依据总企业机构调整总体布局和总企业工作会议具体工作布署, 将现在总企业办公室调整为总经理工作部基础任务: 一是要实现现有职能重大转变。

二是要调整和理顺内部机构设置。

三是要精干和优化职员队伍。

考虑到总企业机构调整是一个分步实施过程, 依据需要和可能, 这里提出总经理工作部职能、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方案。

一、总经理工作部职能总经理工作部是总企业党组会议和总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综合办事机构, 关键职能是为总企业领导提供决议咨询、机要文秘、内外协调、工作督查服务和总企业机关行政及后勤服务等。

总经理工作部要不停强化决议咨询、机要文秘、内外协调、工作督查服务等参谋助手职能, 逐步弱化和分离机关后勤服务职能, 集中力量帮助总企业领导掌控总企业当期中心工作和全局性、战略性事务。

1、决议咨询(1)研究中国外形势、国家政策、行业与地方政策现实状况与发展动态对总企业影响, 并提出对应对策提议。

(2)研究不停完善总企业组织管理体制和各项内控制度各项提议和方案。

(3)负责总企业相关法律、技术和经济事务教授意见咨询和事务处理组织、人员管理与服务。

(4)负责起草总企业领导交办关键文字材料。

2、机要文秘(1)负责企业领导日常工作计划安排与协调。

(2)负责总企业党组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组织、纪要与管理。

(3)负责总企业机关各类公文起草、行文与本年度公文分类与归档。

(4)负责总企业领导及总企业关键活动日、周、月、季信息统计、综合与编印。

3、内外协调(1)负责总企业关键活动组织与协调。

(2)做好总企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求帮助办理各项工作。

(3)负责总企业公共关系处理与协调联络。

(4)负责总企业信访工作。

4、工作督查代表企业领导负责总企业各项政策、要求和工作任务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和催办。

5、行政和后勤(1)负责总企业房产、管理用各类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办公低值易耗品采购与管理。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水利部是国家负责水利事务管理的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水利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协调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推动水利科技创新等工作。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配备要求如下:一、岗位职责1.资源调查与评估:负责组织水资源调查与评估工作,采集、分析和处理各类水资源数据,为水资源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政策研究与制定:负责研究和制定水利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推进水利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3.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的筹建、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保护,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

4.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负责组织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政策,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加强对水源地、水库、水文站等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5.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负责组织防洪、排涝、抗旱等灾害防治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6.技术创新与科研:负责组织和推动水利科技创新,开展科研项目和技术攻关,提高水利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水利部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水利事务合作,推动国际水利合作交流。

8.人员培训与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和开展水利系统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水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配备要求1.学历和专业:水利部工作人员一般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包括水利工程、水文水资源、水利科学与工程等。

2.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扎实的水利学科知识,熟悉国内外水利工程发展动态和水利政策法规,具备一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能力。

3.综合素质和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推动工作的实施;具备良好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4.职业道德和素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较强的责任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3•【文号】国办发[1998]87号•【施行日期】1998.06.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3日国办发〔199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

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质矿产部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原由建设部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国节约用水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水利部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

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水利工作站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水利工作站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水利工作站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设立某区水利工作站,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将承担的防汛职责划入某区园林和农牧水务局,
成立防汛办公室。

(三)增加的职责无
(四)加强的职责
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辖区内的防汛抗旱、灌溉、农田水利建设、农村人饮工程
的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库移民、农民用水协会管理、水利安全生产
等职能工作。

(二)承办园林和农牧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某区水利工作站为某区不定级别事业单位,核定编制CC人(工农大
渠所占编C人),其中:管理岗C人,工勤岗C人,专业技术岗C人。

星海镇水利工作站为某区不定级别事业单位,核定编制C人,其中:
工勤岗C人,专业技术岗C人。

领导职数:无
四、其他事项
(一)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


(二)与上级业务部门事权划分。

某区园林和农牧水务局没有水政执
法权,防汛、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事纠纷等工作,又属于属地管理,发生河道被占、垃圾填埋河道、破坏人饮管道等纠纷时,我们没有水政执
法权,无法处理。

(三)管理辖区的农田水利、技术指导工作。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水利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国家部门,负责全国的水利工作。

它的组织机构包括部领导、办公厅、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

一、部领导水利部领导由部长、副部长和各司局长组成。

部长是水利部的最高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水利工作。

副部长协助部长处理具体事务,负责分管工作。

各司局长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和实施。

二、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是水利部的综合管理机构,承担部内行政事务管理、政策研究、信息发布、文件管理等职责。

办公厅下设办公室、秘书局、法规处、新闻宣传处、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直属单位水利部直属单位是水利部的下属机构,直接受水利部领导,负责具体的水利工作。

直属单位包括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总公司、水利部南水北调办等。

四、内设机构水利部的内设机构是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下设的具体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

内设机构包括水利规划设计院、水利工程勘察设计院、水利工程监理中心等。

五、派出机构水利部的派出机构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部的代表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地方水利工作。

派出机构包括水利厅、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处等。

水利部的职能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水文监测预报、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生态环境保护等。

水利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水利行业的政策法规,推进水利工程的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水利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水利部还负责协调各地水利工作,保障人民的生活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防止水灾和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发生。

水利部是负责全国水利工作的部门,其组织机构和职能都旨在保障人民的水利需求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利保障。

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水人教[2002]457号

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水人教[2002]457号

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水人教[2002]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水利部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水利事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企分开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是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水利部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包括: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确定机构规格、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名称要规范,要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可称院、校、所、站、社、中心等,不再称厅、局、处、公司、学会。

第八条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按下列要求严格控制,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不得突破:(一)本级机关编制在30名以下(含30名)的单位,不超过4个处(科、室);(二)本级机关编制在31至50 名的单位,不超过5个处(科、室);(三)本级机关编制在51至100名的单位,不超过8个处(科、室);(四)本级机关编制在100名以上的单位,不超过12个处(科、室)。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设局设置,参照上述第四款执行。

本级机关编制数特别多的事业单位,内设处(科、室)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5个。

每个处(科、室)编制数不少于4人。

第九条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按中编办的批复设置,原则上不再新设机构。

对于新增加的职能和任务,可由现有事业单位承担的,不再增设新的事业单位。

黄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办秘[1994]33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办秘[1994]33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正文:---------------------------------------------------------------------------------------------------------------------------------------------------- 黄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1994年3月28日办秘[1994]33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黄河流域和新疆、内蒙古内陆河范围内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流域内和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本流域水资源的河道。

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二)制订黄河流域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三)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

制订流域内跨省、自治区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五)制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自治区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六)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间的水事纠纷;(七)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八)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与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

编制流域内中央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九)负责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重要水工程;(十)指导流域内地方农村水利、城市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作;(十一)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它事宜。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1•【字号】新政办[2001]31号•【施行日期】200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01]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以简称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原由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厅承担。

(二)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推,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自治区节约用水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的监督。

(四)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开采矿泉、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仅限矿泉水厂、温泉宾馆)。

须先办理取水许可证,方可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在交纳采矿权属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后,不再交纳水资源费,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徐政办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16号2010年6月7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水利局,挂市水务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

(四)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利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水利局(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水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水利、水务(以下均简称水利)工作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定全市水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全市范围内的河流、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市水资源;指导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并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涉水违法事件,协调水事、边界纠纷;根据权限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通政办发[2010]215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通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归口管理全市水利经济工作。

(三)将原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承担的机电排灌职责划入市水利局。

(四)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水利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水利现代化建设总体规划、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防洪、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

(三)负责市水利建设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

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指导市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1•【字号】襄政办发[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襄樊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水利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水利、水电和水产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2、原城建局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市林业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1、按照国家和湖北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水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局。

2、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综合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对城管部门负责的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实施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水产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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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发文单位:水利部
文号:国办发[1994]7号
发布日期:1994-1-10
执行日期:1994-1-10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水利部。

水利部要根据水利行业的特点,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深化水利改革,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
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水利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强化水利行业管理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加强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法规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职能,搞好规划、协调、监督、管理、服务。

把人、财、物的具体管理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工作转移给事业单位,把属于企业的权利下放给企业。

加强和充分发挥流域机构的作用。

流域机构作为水利部的
派出机构,在本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逐步建立起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层次、分级管理的国家水行政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
水利部是国务院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和河道、水库、湖泊,主管全国防汛抗旱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国水利行业的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研究制订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全国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组织制订全国主要江河、国际河流(湖泊)和省际河流(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

负责组织全国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和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归口管理
全国节约用水工作。

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委托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四)主管全国河道、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和海堤等水域及其岸线。

负责大江大河大湖的综合治理和开发。

(五)主管全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六)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

(七)管理全国农村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八)负责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设、水环境保护等城市水利工作。

(九)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及小电网。

负责国务院安排的第二批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

(十)配合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制订有关水利的财务政策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一)对全国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十二)对全国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工程。

对全国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和水库移民实行行业管理。

(十三)负责管理水利科技、教育、国际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宜。

指导和管理全国水利队伍的建设。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水利部设13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对各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重大会议的组织;负责对外宣传、秘书、公文、政务信息、档案、保卫、保密、信访工作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规划计划司
组织编制国家水利发展战略、流域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水长期供求计划;负责大中型和直属水利水电基建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立项申报和审批;组织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司
主管水利行业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和水利执法工作;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归口协调省际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主管全
国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跨省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财务司
负责全国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订水利行业各项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和经营管理进行宏观调节;对水利系统的国有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主管部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指导全国水利综合经营。

(五)人事劳动司
负责部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主管本行业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工作。

(六)国际合作司
负责办理政府间有关水利方面的涉外事宜,主管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七)科技教育司
负责编制全国水利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规划;管理部属科研机构和院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主管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技术和质量监督工作;归口管理全国高中等院校水利类专业和水利行业职工培训工作。

(八)建设司
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国家级验收;对全国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九)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
主管水利系统开发建设的水电,对农村小水电站及小电网进行归口管理;组织实施全国第二批200个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工作。

(十)水文司
对全国水文工作进行行业管理;负责部属水文站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

(十一)水利管理司
负责河道、水库、湖泊、海堤等水域、岸线、河口滩涂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对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进行行业管理;对全国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归口管理水库渔业和水利旅游事业。

(十二)农村水利司
主管农田水利、灌区、机排灌站以及牧区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节水工作。

(十三)水土保持司
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全国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十四)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水利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65名。

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正副司局长44名(含正、副总工程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专职书记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参事、老干部、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仍单独设立,其事业编制另
行核定。

因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需组建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关于理顺和电力部关系的几个问题
经水利、电力两部协商议定:
(一)水电是水资源综合利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水电规划(包括小水电和小电网建设规划)应符合流域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

水利部负责开发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电站,原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电站、小水电及其小电网,仍由水利部门管理。

今后水电站建设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推行业主责任制,由业主负责建设管理。

水电站建成后,凡与大电网相联的,按照并网协议,由电网实行统一调度。

(二)大、小电网交叉供电的地区,应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共同发展。

(三)水电站水库的运用,原则上应按设计文件执行。

以发电为主的水库,汛期组成有电力部门参加的防汛指挥部,汛限起调水位以上防洪库容及供水调度运用,要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汛限起调水位的变更和确定,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商省防汛指挥部门确定;汛限起调水位以下的兴利库容运用中有关灌溉、供水等水资源综合利用,由水利部门提出建议商电力部门确定。

水电站的调度,由电力部门负责。

(四)农村电气化由电力部归口。

水利部负责国务院安排的第二批200个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工作。

(五)关于水利部同原能源部共管的单位,应在明确水利、电力两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六、七大流域机构的职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七个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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