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变更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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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

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探矿权变更

探矿权变更

附件4

式样收到申请顺序号勘查许可证号

收到申请时间发证时间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

申请登记书

项目名称

原项目名称

原勘查许可证号

申请人(签章) 勘查单位(签章) 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探矿权变化过程:指自探矿权首次设立至目前的历次变化情况。

2、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指原项目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

3、本次申请类型:以在( )中划“√”选择本次探矿权申请属于变更、延续还是保留。其次数应按变更、延续或保留的次数各自分别计算。

4、变更内容:申请探矿权变更的填写此栏。应填写探矿权变更的情形。包括:扩大或缩小勘查区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等。

5、申请理由:指申请探矿权变更、延续或保留的原因说明。

探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登记需要提交材料清单

探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登记需要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请探矿权延续需要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省厅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证明(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复印件)

9.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10.行政管理合同(复印件)

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材料:

13.如未按时提交申请,还应提交原因说明并附县级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停工通知(原件)

14.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处置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申请探矿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

2.区块范围图(原件)

3.探矿权转让委托书(原件)

4.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转让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转让人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

7.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复印件)

8.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9.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10.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材料:

11.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价款处置批准文件及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12.勘查许可证不满2年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复印件)

13.涉外项目需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4.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探矿权还应提交探矿权价值评估确认书(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探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

甘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甘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附件:1.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2.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附件1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注: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一”为无须提交的资料。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扫描件各一份,且内容一致,其他申请资料提交纸质文档扫描件。

3.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4.表中探矿权新立不包含竞争性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协议出让等情形。

附件2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注: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一”为无须提交的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扫描件各一份,且内容相互一致,其他申请资料提交纸质文档扫描件。

3.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油气探矿权采矿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油气探矿权采矿权

收到申请顺序号勘查许可证号

收到申请时间发证时间

油气探矿权

申请登记书

项目名称

申请人(签章)勘查单位(签章)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2、申请人:应填写探矿权申请人名称.是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不是法人的填写申请责任人(自然人)名称。

3、勘查单位:应填写承担项目且具有从事该类矿产资源勘查资格的施工单位。

4、勘查矿种:应填写预期勘查的一个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油气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

5、勘查阶段:根据勘查工作的程度填写普查、详查或勘探。

6、项目性质:按计划项目、市场项目、涉外项目、勘查基金项目和其他项目五大类填写。

7、取得方式:按申请在先和竞争出让填写。

8、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9、基本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

1/4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

小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10、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不是法人的填写申请责任人(自然人)姓名。

11、经济类型:根据探矿权申请人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

12、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需填此项。填写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探矿权价款金额和处置方式。

探矿权办事指南

探矿权办事指南

探矿权各个环节办事指南

一、探矿权的管理

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

(一)探矿权的取得

1、探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渠道,即授予取得和转让取得。其中,授予取得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批准申请取得;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出让方式取得。转让取得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在实际操作中,除以上三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融资方式进行合作勘查,可获得部分探矿权,但必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2、探矿权的审批及发证权限:我国对探矿权审批实行的是部、省两级审批制度,即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四条规定:金、银、锰、铜、铁、铅、锌、钼、磷等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第六条规定: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在此之前,省国土资源厅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凡与该通知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

3、勘查项目设立的基本要求:新立项目最长为3年,且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面积(一个基本区块大约为2.83平方公里)。首次设立的勘查阶段要根据以往地质勘查程度而定,一般为普查,但是新立探矿权位于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固体矿产地的,首次设立探矿权的勘查阶段不得低于原矿产地最高勘查阶段。申请勘查矿种一般要根据探矿权申请人实际勘查矿种而定,但勘查登记(申请)的范围在勘查规划区的,必须按规划的矿种进行勘查,否则,不予登记。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1

2

3

注: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为无须提交的资料。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扫描件各一份,且内容一致,其他申请资料提交纸质文档扫描件。

3.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4.表中探矿权新立不包含竞争性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协议出让等情形。

4

油气对外合作探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优秀范文五篇)

油气对外合作探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优秀范文五篇)

油气对外合作探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优秀范文五篇)

第一篇:油气对外合作探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油气对外合作探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地质资料公共服务

2007-11-22 |上传:马先生159****0107|来源:中国地质调查局 | 【咨询】【马***】

一、审批事项

油气对外合作探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对外合作勘查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标准极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矿部、财政部文件,地发28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131号)

9.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咨询】【马***】

1、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勘查的除外);

3、勘查单位是否具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4、对外合作探矿权申请,是否具有合同书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合同书批准文件。

5、申请登记书、经纬度拐点坐标表的内容是否准确、详实。

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

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

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加强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提升矿业权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矿产资源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勘查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号实行统一编码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统一编码、开展服务和实施监测。

三、本办法所称统一编码,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同意矿业权登记后,在互联网上经身份认证向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以下简称登记信息系统)提交与登记矿业权相关信息、获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统一编码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登记信息系统,是指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开发、维护、管理,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统一编码、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的互联网应用程序。

四、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登记信息系统,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和实施矿业权数据共享等行为。

五、本办法所称监测,是指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情况以及矿业权相

关信息公示公开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核实和通报,提醒并督促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

六、登记信息系统身份认证采用数字证书方式,支持用户和系统间双向认证。

七、数字证书分为管理数字证书和技术支撑数字证书两类。管理数字证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持有,具有获取统一编码、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管理相关矿业权数据等全部权限。技术支撑数字证书由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单位持有,具有相关矿业权数据查看、下载和统计分析等部分权限。

探矿权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探矿权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探矿权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探矿权变更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一式2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1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

4.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5.原勘查许可证;

6.变更的几种情况:

①变更勘查范围的:提交新的勘查设计及附件;(设计及附件电子文档1份)

②变更勘查主矿种的:提交年度报告和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③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提交工商局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批文和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④转让后变更的:提交探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交易鉴定证书和受让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可不提交年检报告);

⑤变更勘查单位的:变更的申请报告,新勘查单位的资质证复印件,新的勘查合同,设计书,探矿证原件,和原勘查单位解除合同的协议(此条适用于单独提交变更时)7.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

8.交通位置图1份;

9.申请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外项目:(1)申请人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合作合资企业章程、合同。

注:1.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2.第1、2项材料及第6项中的“年度报告”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或)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二)办理的要求。

1.勘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申请登记书的填写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附件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符合要求;

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7.《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10.《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1.《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3.《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9.06

•【文号】国土资规〔2017〕7号

•【施行日期】2017.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

矿业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概述

“采矿权”是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开采矿藏、矿石的专有权。在我国,采矿权拥有者应先向当地政府申请、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在省级或市级地质矿产部门注册登记,其采矿权才能生效。

本文将介绍采矿权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一、采矿权设立的审批服务指南

1.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探矿权或者已经发现矿产资源,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足够的资金和生产管理、环境保护、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技术力量;

2.必须具有从事确定采矿范围和设计矿区内设施设备的条件;

3.具有矿井等所需设施,以及与采矿活动相适应的综合利用能力;

2.审批流程

(1)提交申请

采矿权设立申请应由采矿权申请人向最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矿产局”)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以下简称“市矿产局”)递交书面申请。

(2)初审

收到申请书后,矿产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矿产局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公告征求意见。

(3)公示

在勘查结束后20天内,矿产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继续审批;如有异议,则进行调查取证。

(4)核准

矿产局受理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审核报告,并报送上一级地方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审核报告后,应当在60日内进行核准,发给采矿权证书。

(5)备案

核准通过后,颁发采矿权证书,同时每年要以书面方式备案。

二、采矿权变更的审批服务指南

矿业权审查审批事项清单

矿业权审查审批事项清单

矿业权审查审批事项清单

一、服务指南

(一)审批流程

1.矿业权人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提交申报资料,由矿产开发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分发相关处室审查;

2.各相关处室(规划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执法监察局、耕地保护处、政策法规处)审查会签后,由分管领导核签,厅长审签后,配号发证。

3.划定矿区范围及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由矿产开发管理处审查,分管厅领导核签,厅长审签。

4.审查后需要修补资料的,由矿产开发管理处列出修补资料清单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充完善后交矿产开发管理处审查。

5.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退还申报材料;

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二)其他

1.矿业权新立、涉及国有资产矿业权转让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批准。

2.矿业权出让。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号),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公示公开。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外,需按发证

(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权限由国土资源厅在配号平台通过“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出让公告。

(2)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受理申请后,在配号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国土资源厅门户网公开有关出让信息。

新设采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

新设采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
探矿权人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海域**盆地油气勘查
勘查许可证号
020000**20***
面积
***km2
有效期
****/**/**至****/**/**
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
无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
按照矿法规定,已足额缴纳。
储量报告审批情况
《**油田**系**组及**系**组新增石油探明储量报告》,国土资储备字[****]**号,登记号:*************。
原件
1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4
计划任务书或资金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5
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或资金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6
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7
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8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备案文件或储量套改批复文件,以及动用储量登记书
探明储量情况
****年评审结果:****油田总探明叠合含油面积**平方千米,新增探明原油地质储量**万吨,探明原油技术可采储量**万吨,探明原油经济可采储量**万吨;新增探明溶解气地质储量**亿方,探明溶解气技术可采储量**亿方,探明溶解气经济可采储量**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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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变更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简称油气)探矿权变更项目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探矿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4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6.《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7.《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8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

第606号)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页岩气勘查的除外);(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2.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油气矿产勘查的资质;(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3.申请范围不超过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

4.申请范围不能与已有油气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

5.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实施的资金保障;(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6.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七条)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 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变更

2. 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变更

3.勘查主矿种变更

4.探矿权人名称变更

5.转让变更申请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报送纸介质,同时在网上提交电子材料。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邮编:100812 电话: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从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件后,材料不全的,由地质勘查司通知政务大厅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资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勘查司决定受理后,转入审查程序。

(二)部内审批

会审项目采用并联审批方式,由地质勘查司负责,向省厅查询已设矿业权情况之后再会审办公厅、法规司、规划司、财务司、开发司、环境司、执法局、储量司的意见,结合省厅和各司局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提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勘查司对通报项目经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对于部分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可组织专家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矿业权登记申请审查的依据之一。

(三)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审批时限

在40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补正、征求省厅意见、专家审查等事项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1.探矿权登记费

2.探矿权使用费

(二)收费依据

1.探矿权登记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探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三)收费标准

1.探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十五、审批结果

颁发探矿权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勘查登记通知书

十六、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将试采批准书等相

关文件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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