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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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民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京民社发〔2018〕456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8〕456号各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团党建领导机关,各社会团体: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本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也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指导服务。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七条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组织会员入会登记,审查会员资格,商议解除违法违规会员资格,并讨论通过。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民人发[1994]20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民人发[1994]20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民人发[1994]20号1994年7月6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1994年7月4日部党组会议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中编办[1993]33号)的精神,结合民政部实际情况,制定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一、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我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事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精简机构和编制;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内外两方面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机关职能活动的开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社会化为目标,转换后勤服务单位运行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我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要以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目标,根据具体情况分步实施。

第一步,使后勤服务部门与机关行政序列脱钩,改为事业单位,列支机关事业经费。

服务以机关为主,并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独立核算。

第二步,在保障机关服务的前提下,实行定额补贴,对机关进行有偿服务。

第三步,经营服务实体打破部门界限,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成熟可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

遵循上述原则,为实现后勤机构改革的目标,当前我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一)改革机关后勤服务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是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工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监督管理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2.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3.将本市“148”法律援助专线的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四)监督管理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

(五)指导、监督本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工作。

(六)组织本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京民基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民基发〔2017〕34号各区民政局,社区居民委员会主管部门: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2017年2月13日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社区协商,推进社区议事厅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区议事厅是社区议事协商的平台,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各项社区协商活动。

社区议事厅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依法协商、坚持有序参与、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原则,开展社区“参与型”协商活动。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要树立协商的理念,将协商作为开展社区工作的创新方式和方法,通过开展社区协商,使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各项事务中,成为社区管理服务创新的参与者、实施者和受益者。

第四条社区议事厅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社区协商活动。

社区居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收集和确定社区议事厅协商的议题、范围和形式;(二)公示协商相关信息,召开各类协商会议,组织各种协商活动;(三)对协商共识需要进入民主决策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四)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落实协商成果;(五)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社区议事厅开展社区协商的进展情况;(六)接受社区居民会议的监督和评议。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2.03.04•【字号】京民研发[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民研发〔2002〕63号)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部署,我局对1980年至2001年所发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应废止文件54件(详细目录附后)。

凡列入应废止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发文之日起一律废止。

附件:北京市民政局废止文件目录表北京市民政局二00二年三月四日北京市民政局废止文件目录表┌──┬─────────────────────┬────────────┬──────┐│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1│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民政工作中国│京民办发(1995)11号│1995│││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2│关于转发民政部《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京民办发(1994)7号│1994│││通知│││├──┼─────────────────────┼────────────┼──────┤│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光荣院管理工│(84)民优字220号│1984.07.05│││作暂行办法》的通知│││├──┼─────────────────────┼────────────┼──────┤│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光荣院工作人员津贴补│(88)民优字297号│1988.09.20│││助标准的通知│││├──┼─────────────────────┼────────────┼──────┤│5│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89)民优字 313号│1989.09.18│││通知│││├──┼─────────────────────┼────────────┼──────┤│6│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核定光荣院包干经│(89)民优字254号│1989.09.19│││费问题的通知│││├──┼─────────────────────┼────────────┼──────┤│7│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的│京民优字(1992)277号│1992.06.26│││通知│││├──┼─────────────────────┼────────────┼──────┤│8│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京民优字(1998)3号│1998.12.15│││实施方案》的通知│││├──┼─────────────────────┼────────────┼──────┤│9│关于开展评选光荣院优秀服务员活动的通知│京民优字(1999)160号│1999.05.10│├──┼─────────────────────┼────────────┼──────┤│10│关于表彰光荣院优秀服务员活动的通知│京民优字(1999)300号│1999.09.17│├──┼─────────────────────┼────────────┼──────┤│11│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居│京民救发(1998)238号│1998.07.17│││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话细则(试行)》的通知│││├──┼─────────────────────┼────────────┼──────┤│12│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救灾扶贫周转金│京民社字(1993)167号│1993.07.10│││使用管理办法》及实话细则的通知│││├──┼─────────────────────┼────────────┼──────┤│1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民委员会换│京民基发(1998)30号│1998.02.16│││届选举若干规定》的通知│││├──┼─────────────────────┼────────────┼──────┤│14│印发《关于在社区服务设施内开展有偿服务│京民福字(1992)第226号│1992.05.25│││收费项目的规定》的通知│││├──┼─────────────────────┼────────────┼──────┤│15│关于加强社区服务行业管理实话认证制度的通知│京民福字(1996)第198号│1996.07.09│├──┼─────────────────────┼────────────┼──────┤│16│关于在全市开展社区服务认证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字(1996)第251号│1996.07.19│├──┼─────────────────────┼────────────┼──────┤│17│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启用三种新版婚姻证件的│京民婚字(1993)第267号│1993.12.01│││通知》│││├──┼─────────────────────┼────────────┼──────┤│18│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明机关登记│京民婚发(1997)284号│1997.09.29│││标准》(试行)的通知│││├──┼─────────────────────┼────────────┼──────┤│19│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办理收│京民婚字(1996)219号│1996.07.01│││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的│(90)民殡字第005号│1990.05.16│││通知│││├──┼─────────────────────┼────────────┼──────┤│21│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89)民殡字第003号│1989.02.02│├──┼─────────────────────┼────────────┼──────┤│22│转发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制止丧葬│京民殡发(1991)003号│1991.01.26│││滥用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的通知│││├──┼─────────────────────┼────────────┼──────┤│23│关于贯彻《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加强殡葬服│民殡字(90)第007号│1990.05.23│││务网点管理的通知│││├──┼─────────────────────┼────────────┼──────┤│2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京民征字(1996)133号│1996.04.21│││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请示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规定》│││├──┼─────────────────────┼────────────┼──────┤│25│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京民征发(1997)229号│1997.08.01│││审理征地超转人员参加商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26│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向民政主管部门交纳管理│(89)民计字346号│1989.10.20│││费的通知│││├──┼─────────────────────┼────────────┼──────┤│27│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管理费征管工作的通知│京民生字(1996)384号│1996.11.27│├──┼─────────────────────┼────────────┼──────┤│28│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外经统计年报及定期│京民办发(1999)72号│1999.03.16│││报表评比办法》的通知│││├──┼─────────────────────┼────────────┼──────┤│29│关于报送因公出国(境)及赴外省市考察总结│京民办发(1993)第293号│1993.12.21│││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30│关于重申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各项福利费和中│京民办发(1995)第139号│1995.06.12│││方职工住房基金规定的通知│││└──┴─────────────────────┴────────────┴──────┘废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31│关于做好北京市“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单位│京拥(1999)7号│1999.10.30│││与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32│北京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京政安发(1985)1号│1985.09.22│││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一九八五年度│││││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排意见》的通知│││├──┼─────────────────────┼────────────┼──────┤│33│北京市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90)京安办离退字第17│1990.07.02│││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号││││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暂不参加地方房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34│北京市人民政论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90)京安办离退字第4号│1990.03.13│││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北京市应带当年剩余月份经费标准的通知│││├──┼─────────────────────┼────────────┼──────┤│3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京民社发(1991)4号│1991.11.25│││于社会团体各项收入使用统—收款收据的通知│││├──┼─────────────────────┼────────────┼──────┤│36│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法人│京社发(1992)4号│1992.04.25│││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37│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社会││1992│││团体分类问题的通知│京社发(1992)10号││├──┼─────────────────────┼────────────┼──────┤│38│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转发民《关于│京社发(1992)14号│1992.07.05│││按部门设置的社会团体复查登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39│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对社会团体章│京社发(1992)15号│1992.07.20│││程审核问题的通知│││├──┼─────────────────────┼────────────┼──────┤│40│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统一│京社发(1992)20号│1992.09.21│││收款收据的发行和管理问题的通知│││├──┼─────────────────────┼────────────┼──────┤│41│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管│京社发(1993)1号│1993.01.29│││理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的规定│││├──┼─────────────────────┼────────────┼──────┤│42│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红十│京社发(1993)25号│1993.08.16│││字会办理社会团体登记的通知│││├──┼─────────────────────┼────────────┼──────┤│43│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京社发(1994)1号│1994.01.10│││市第三次社团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明年工作│││││安排的意见)的通知│││├──┼─────────────────────┼────────────┼──────┤│44│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社团年│京社发〔1995)3号│1995.01.23│││检时间的通知│││├──┼─────────────────────┼────────────┼──────┤│45│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正确处│京社发(1995)5号│1995.03.17│││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组织实施社│││││团工作第二步改革》的通知│││├──┼─────────────────────┼────────────┼──────┤│46│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社会│京社发(1997)1号│1997.05.05│││团体进行财务审计的通知│││├──┼─────────────────────┼────────────┼──────┤│47│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社会│京社发(1997)4号│1997.07.04│││团体期间办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8│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情│京社发(1999)17号│1999.10.10│││况调查的通知│││├──┼─────────────────────┼────────────┼──────┤│49│关于执行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加强北│民殡业发(1991)第037号│1991.12.20│││京市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的联合通知》│││││的几点意见│││├──┼─────────────────────┼────────────┼──────┤│50│关于殡葬事业单位物价管理暂行办法│殡业字(1990)第024号│1990.07.14│├──┼─────────────────────┼────────────┼──────┤│51│关于严格执行《殡葬事业单位物价管理办法》│民殡业发(1991)024号│1991.06.10│││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52│关于办理涉外殡葬业务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殡业字(88)第017号│1988.08.16│├──┼─────────────────────┼────────────┼──────┤│53│关于严格控制遗体外运的通知│民殡业发(1991)029号│1991.09.O6│├──┼─────────────────────┼────────────┼──────┤│54│关于坚决禁止收受馈赠问题的通知│殡业字(89)第018号│1989.08.15│└──┴─────────────────────┴────────────┴──────┘。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1•【字号】顺政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5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京顺发〔2009〕33号),设立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简称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是负责本区民政事业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1.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的职责。

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民政理论和政策研究的职责。

2.加强促进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

3.加强社会救助职责,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职责。

4.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市属驻区单位服务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宣传贯彻落实民族、宗教、侨务政策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责划入顺义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拟订本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依法对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

(三)研究拟订本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本区福利彩票销售,负责本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本区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变更登记及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0日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的领导下,聚焦辖区内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健全议事协商、涉老信息整合等机制,统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各类服务商等资源,为辖区内全体老年人提供就近精准养老服务的区域养老模式。

为加快推进联合体建设,实现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因地制宜的思路,深化街道乡镇社会治理改革,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机制,优化供给方式,压实街道乡镇基本养老服务属地责任,强化政策联动、资源整合、供需对接、跨界协同、全员参与,加快形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分类分层有序推进联合体建设,到2022年底,全市联合体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到2025年底,全市联合体基本建成,实现平稳有序运行,老年人获得感不断提升;到2035年底,联合体全面建成,并取得良好成效。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为使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北京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北京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民政系统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化软课题项目和信息化工程项目。

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二级单位。

第四条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计算机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局信息中心)负责承办各项日常事务。

第二章立项、预算及资金管理第五条凡申报信息化项目单位,应填“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软课题项目申报书”(附件一)或“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申报书”(附件二),“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三)一式三份报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北京市民政局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局计财处),以上材料均应在项目计划实施的上年度7月1日前上报。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民政部是负责中国社会民政事务的主管部门。

作为国家机构之一,民政部的组织架构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分工旨在保障社会民政事务的顺利进行,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本文将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

一、组织架构民政部的组织架构主要由党委、办公厅、直属机构和局级层面的机构构成。

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需要,民政部分为多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负责特定的民政工作。

1. 党委:党委是民政部的领导核心,负责统筹各项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决策。

党委通过党委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间的工作,并推动民政事务的发展。

2. 办公厅:办公厅是民政部的机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政部机关事务管理、文件印发、信息系统维护以及对外联系等工作。

办公厅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民政部日常运转和提高工作效率。

3. 直属机构:直属机构包括司局级行政机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

其中,司局级行政机构包括社会组织管理局、福利事业监管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司、社会组织培训指导中心等。

这些机构负责管理社会组织、监督福利事业、推动社会救助以及培训社会组织相关工作。

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则承担着具体部门内部的行政和业务支持工作。

二、职能分工1.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核、监管等工作。

他们负责制定社会组织的管理办法和政策,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并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对接与合作。

2. 福利事业监管局:福利事业监管局负责监督和管理福利事业,确保福利机构的合规运营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他们制定福利事业的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福利机构的评估和评价,推动福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司: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司负责贫困人口的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他们负责制定和实施社会救助政策,建立和完善救助体系,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并协调各类社会救助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4. 社会组织培训指导中心:社会组织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社会组织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农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水务局商务委员会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外事办公室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统计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民防局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研究室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

北京市民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京民基发〔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民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京民基发〔2016〕105号各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社区建设工作管理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关于深化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减轻社区行政负担,切实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实现基层治理创新,推动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我市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重要意义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减轻社区负担,是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区自治功能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减负工作,指导基层开展了一系列社区减负增效的改革探索,提升了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

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区承担的公共事务和行政事务日益增多,行政负担较重,评比考核、挂牌台账任务较多,盖章证明事项繁杂无序等问题更加凸显,影响了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的发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居委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依法明确社区职责任务,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是构建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完善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有利于转变社区工作作风,密切与居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强化社区自治功能;有利于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推进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三严三实”要求,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围绕深化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区减负增效,着力解决影响城乡和谐社区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社区治理科学化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奠定坚实基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8•【字号】京政办发[2000]60号•【施行日期】200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是负责本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原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职能。

2.原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联系街道办事处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核准社区服务设施证书、征地超转人员参加商业保险、乡镇自管征地超转人员资格的职能。

2.取消对生产、经营丧葬用品和建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备案。

3.将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民政事业单位管理、社会福利募捐等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4.将审批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交由企业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将核准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有关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外地社会团体在京办事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及在京外国人组建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指导区、县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本市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京政办发[2000]33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简称市政府研究室)。

市政府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咨询任务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部分重要讲话及文稿。

(二)对事关北京市改革、发展和建设的一些重大课题,单独或协调有关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对全市经济形势进行跟踪研究,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负责北京城市运行监控管理系统的研究开发和相应的系统维护工作。

(五)参与市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活动;负责市领导活动影像资料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城市建设影像资料的拍摄和编辑制作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研究室设8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行政、文秘、人事、外事、档案、保密、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影像拍摄工作;负责北京城市运行监控管理系统的研究开发和相应的系统维护工作;负责国内外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二)综合处负责《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报告和文稿的起草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确保项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民政局直接管理或资助的所有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统筹兼顾,资源共享;(三)安全可控,保护隐私;(四)高效实用,服务公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信息化项目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二)组织信息化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三)监督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四)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和评估;(五)建立信息化项目管理档案。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七条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实施计划。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申请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预算报告;(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执行项目,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变更,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安全与保密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实施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或被非法篡改。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评估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向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京民办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京民办发〔2013〕61号)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经2013年3月5日市民政局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予以印发。

北京市民政局2013年3月6日北京市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李万钧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李新京同志:负责队伍建设、社区报社方面工作。

分管局巡视组;局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离退休干部处;市民政宣传交流中心;北京社区报社、市民政教育管理学院。

孟钧同志:负责办公室、信访、社会福利事务、区划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局办公室、区划管理处、信访处;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局区县福利生产办公室、市假肢矫形技术中心。

陈卫东同志:负责殡葬管理、后勤服务、计划财务、基本建设、接济救助方面工作。

分管局殡葬管理处、行政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局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市接济管理服务中心、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

谢延智同志:负责法制、社区、基层政权、社工管理、社会组织方面工作。

分管局法制处、社区工作处、基层政权建设处、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教育管理处,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市社区服务中心。

联系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霍军同志:负责优抚安置、军休、福利彩票发行方面工作。

分管局优抚(双拥工作)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安置处;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军供站、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联系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程静同志:主持纪委全面工作。

分管局审计处、监察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经济社会调查总队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经济社会调查总队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经济社会调查总队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20
【摘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本市统计工作,市政府决定,组建北京市经济社会调查总队,为市统计局所属相当副局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经济社会专项统计调查和市统计局布置的常规性统计调查,执行本市统计快速反应制度,统一指导和管理区县经济社会调查队,承担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统计调查任务。

【总页数】1页(P47-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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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6
【实施日期】2009.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是负责本市民政事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的职责。

2.地方性公募及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民政理论和政策研究的职责。

2.加强促进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

3.加强社会救助职责,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4.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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