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申请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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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电子邮件□传真
政府信息的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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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文本□电子邮件□光盘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要注明申请的正当理由;
2、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20〕6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业经2020年3月18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0日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辽政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逐步减少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非线索性直接检查、多头检查,切实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问题,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模式,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制度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上,到2020年9月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机制建设全覆盖、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化。
到2022年底,全面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一)使用统一的监管平台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内全流程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肉联厂申字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第号-受(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当场予以答复;□于年月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如果本机关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于年月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机关印章)年月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号-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第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其他方式,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年月日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第号-部告(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第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磁盘□其他方式,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8]28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7.17【实施日期】2018.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营政办发〔2018〕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7日营口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辽宁省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工作安排》(辽政办发〔2018〕27号)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辽宁省委、省政府和营口市委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一、工作任务(一)履职行权公开1.加强行政权力事项公开。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调整,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清单内容发生变化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履行告知义务,本级政府网站及时更新。
(市编委办牵头)扎实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公开相关工作情况,按照国家、辽宁省工作要求,适时公开我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2.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
抓好财政预决算公开。
推动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
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政府决算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同步公开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分项公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
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6.19
•【字号】营政办发〔2015〕33号
•【施行日期】2015.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5〕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全面清理,确认市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0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营政办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3日营口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充分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促进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互联共享,强化协同监管,推进社会共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及《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共享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地实现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
2016年底前,要初步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二、总体要求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归集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归集的具体内容,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及时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共享平台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实现一网归集、互联共享的总体要求,促进各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三、工作内容(一)信息归集内容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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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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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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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要注明申请的正当理由,并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
3、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需要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获取信息的,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在线申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营政办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营政办发〔2018〕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7日营口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辽宁省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工作安排》(辽政办发〔2018〕27号)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辽宁省委、省政府和营口市委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一、工作任务(一)履职行权公开1.加强行政权力事项公开。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调整,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清单内容发生变化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履行告知义务,本级政府网站及时更新。
(市编委办牵头)扎实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公开相关工作情况,按照国家、辽宁省工作要求,适时公开我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2.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
抓好财政预决算公开。
推动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
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政府决算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营政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营委发﹝2018﹞1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现将《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编制公开本地区权责事项清单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认真对照《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结合自身实际,抽取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并进一步补充责任事项,编制形成本地区权责事项清单。
各县(市)区政府要于9月30日前,在门户网站公布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权责事项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权责事项清单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清晰划分与各级政府部门和社区(村)的权责关系,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要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不按权责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7〕12号)的规定,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以及职责变化,及时调整完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责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营政发〔2016〕42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正文:----------------------------------------------------------------------------------------------------------------------------------------------------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营政发〔2016〕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6年版)》业经2016年12月15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6年版)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5年版)进行动态调整,现将《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6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要求。
经过清理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6年版)中所列行政职权事项由2015年的1508项变更为1559项,其中行政许可253项、行政处罚671项、行政强制86项、行政征收15项、行政给付12项、行政检查139项、行政确认30项、行政奖励44项、行政裁决8项、其他行政权力301项。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于12月31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对于此次调整过程中新增加的行政职权事项,各部门要逐项绘制并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运行过程、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水平,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营政办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08]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进驻营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营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管理办)负责全市各行政机关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确定、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行政机关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标准、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
审批服务中心通过《服务指南》、电子屏幕滚动屏、多媒体触摸屏、网站等方式,公开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进驻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将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向申请人作出具体的承诺,并保证履行承诺。
行政机关设在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审批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实行首问负责制。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政府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营政发〔2017〕35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政府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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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政府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营政发〔201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51号)精神,通过对照省政府决定调整的50项行政职权进行了清理和承接,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对应省政府调整市本级行政职权事项28项。
其中,取消20项,下放各县(市)区1项,承接省下放7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需要实施后续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还要对取消的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对省、市下放的行政职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确保职权承接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根据《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发〔2017〕12号)相关规定,对本级本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市政府调整一批行政职权目录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结束——。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62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2月27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辽政办发〔2016〕7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年初以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三)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规范、完整细化原则。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市本级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中央、省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提前告知数应当编入市本级预算。
细化预算编制,完整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二)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原则。
部门预算收支统筹管理、统一编制、统一批复,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取消收入与支出挂钩。
统筹安排各类支出,支出预算安排按轻重缓急排序,优先保工资、保运转和保民生等重点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设立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市接待工作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接待外地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市(地)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及其陪同人员,军队副师级以上首长及其陪同人员,省以上新闻单位记者及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市(县)主要领导。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工作。
(四)负责全市接待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规范服务竞赛和服务质量达标工作。
(五)做好对公务接待活动定点宾馆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一)秘书科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及老干部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二)接待科负责接待外地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市(地)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及其陪同人员,军队副师级以上首长及其陪同人员,省级以上新闻单位记者及市(县)主要领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8]38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9.03【实施日期】2018.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营委发﹝2018﹞1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现将《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编制公开本地区权责事项清单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认真对照《营口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结合自身实际,抽取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并进一步补充责任事项,编制形成本地区权责事项清单。
各县(市)区政府要于9月30日前,在门户网站公布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权责事项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权责事项清单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清晰划分与各级政府部门和社区(村)的权责关系,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要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不按权责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7〕12号)的规定,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以及职责变化,及时调整完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权责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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