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
营口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营口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容缺承诺办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容缺办理模式能够规范、顺畅、高效的运行。
坚持以项目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以监管为保障,按照“宽审、严管、并联、容缺”的思路,强化改革创新,优化项目服务,着力减少建设项目审批环节,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工程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有效投资,推动实体经济快速发展。
二、适用范围由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国有投资项目以及履行完毕招投标手续的国有投资项目。
三、办理流程(一)告知对适用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由审批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该项目可以按照模拟审批方式容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申请及承诺容缺审批以申请人自愿为前提,若适用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申请人自愿实行模拟审批方式容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则由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填写《申请人的承诺》并签字(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承诺》一式两份,一份当场交给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三)模拟审批对已签署承诺书的适用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申请人提供以下要件,市行政审批局可先行为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局内部传送);2、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3、已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施工单位提供。
施工单位为省外的,现场踏勘时核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相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或直接发包承诺一致)、现场踏勘表(审批局提供);4、五方责任主体授权承诺书;5、消防审核意见书(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内的工程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容缺办理完毕后市行政审批局将上述前置要件及《申请人的承诺》通过审管平台传送至监管机关。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营政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营政发〔202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业经2023年10月20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5日营口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营政办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业经2017年3月20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4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方案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增强服务的主动性、精准性和便捷性,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解决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以下称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投资环境,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在学习借鉴福州、深圳前海等其他自贸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探索建设程序严密、过程透明、结果公开、监督有力的“一站式”的审批机制,建立“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章审批、一口发照”的审批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二、基本原则(一)一个平台,统筹协调充分利用“智能云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与思维,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方式为手段,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资源整合,探索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功能完善高度集成的多业务协同审管平台,将建设单位信息、规划数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法规文件即时纳入平台,实现线上一表申报,或预约线下至窗口提交材料,各职能业务人员和部门之间审管信息共享传输并联审查,对审批服务全过程逐环节逐岗位进行监管,使工作程序无缝链接,能在网上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审批,加快审批服务进度。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营政办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业经2017年8月21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0日营口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根据《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营委发〔2017〕3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层级,实现简政放权差异化、行政审批扁平化、事中事后监管协同化,现就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要求,按照“能接尽放、减少层级、利企便民”的原则,统筹协调市与各县(市)区行政许可权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权的关系,通过实现较大县(市)区基本与市本级行政审批同权,并合理划分主城区与市本级行政审批权限,着力构建市与县(市)区一体化、扁平化的行政审批体制,努力实现一件事情的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在一级政府层面办理。
同时加强县(市)区行政审批承接能力建设,优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高效审批机制,加快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全面提升审批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审批事项和层级最少、审批集中度和效率最高、审批流程和服务最优”的地区。
二、改革范围、内容和方式(一)改革范围和内容1.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119【发文字号】营政发[2018]8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业经2018年3月28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营口市委办公室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委办发〔2018〕4号)精神,不断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通过吸收借鉴先进地区改革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责任导向和效果导向,紧紧围绕“放到位”、“管得住”、“服好务”的总目标,以建设一体化的行政审批体系、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和政务服务体系为抓手,通过深挖存在问题着力补齐自身短板,通过升级已有政策逐渐形成自身特色,通过强化制度供给推动改革全面发展,不断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审批事项和层级最少、审批集中度和效率最高、审批流程和服务最优”的地区。
二、工作任务(一)着力补齐短板,推动“放管服”改革均衡发展1.对标先进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进一步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对标上海和江浙地区简政放权措施,凡是先进地区取消的审批事项,我市一律取消;凡是先进地区下放的审批事项,只要下级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能够承接,我市一律下放。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营政发[2012]1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29【实施日期】2012.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营口市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营口市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城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1〕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我市在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率先崛起为目标,以统筹城乡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提升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合理有序引导农村人口转移,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集约联动、整体推进,为营口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城镇人口有序增长,城镇化率达到75%;完成城中村改造123个、9.15万户,城边村改造57个、3.46万户,每年完成不低于总量20%;完成省下达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社会公共服务指标。
全市城镇化质量全面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社会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三、工作任务(一)科学编制规划,明确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认真做好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明确年度任务,落实项目用地、建设时序,加强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提升规划执行效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公文处理是保证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质量的好坏、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直接影响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形势的发展和文秘人员的频繁变动,部分单位公文处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单位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及反馈办理情况不及时;二是公文格式不规范;三是将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四是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等。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公文报送(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特殊紧急事项外,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按程序办理,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分送。
(二)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等,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发的,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但须在文件附注处说明原由。
请示应一式五份,一事一报,并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形式上报。
(三)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报送时应附文件清稿及电子文稿、起草和会签情况说明、发文依据、各部门会签意见等相关材料,且符合存档要求;涉密文件要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确定密级,并提供定密依据。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各市(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省直驻营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三)对公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5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50000元以上。
第五条行政处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其主办机关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登记表》1份;(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三)市政府法制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以个案装订成册,或者多案装订成册。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调阅行政处罚机关制作的重大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清理,大力减少审批事项(一)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凡属企业经营自主权、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后续监管方式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
(二)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审批前置要件。
对涉及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置要件,一律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能改为后置要件的全部改为后置要件。
二、整合流程,明确牵头部门在清理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5个阶段。
项目审批阶段由发展改革或经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用地审批阶段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规划审批阶段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施工审批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三、优化程序,推行并联审批对于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
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做好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审图等工作,保证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营政办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08]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进驻营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营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管理办)负责全市各行政机关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确定、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行政机关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标准、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
审批服务中心通过《服务指南》、电子屏幕滚动屏、多媒体触摸屏、网站等方式,公开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进驻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将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向申请人作出具体的承诺,并保证履行承诺。
行政机关设在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审批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实行首问负责制。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营商环境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营商环境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营政办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营商环境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营商环境优化行动方案》业经2020年5月22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营口市营商环境优化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补齐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短板,推动全市营商环境提档升级,着力营造“法治”“市场”“政务”“人文”四大环境,加速建设规范公正的法治之城、公平竞争的诚信之城、优质高效的便利之城、包容开放的人文之城,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为核心,以“第三方评估”优化意见为支撑,精准对标对表国际国内先进指标标准,持续深化改革、补齐短板、建章立制、创先争优,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扎实推动各项评价指标不断优化提升,加速构建“营商环境最优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一切从问题出发,一切以解决问题为目标,通过自检自查和对标先进,摸清找准现阶段各项指标面临的突出问题,真正通过找差距、补短板推动指标优化提升。
(二)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单项指标与整体评价、眼前任务与长远工作的关系,既要立足区域实际推动具体工作,逐项指标抓实整改、抓好提升,又要站在全局高度,围绕整体评价制定长期计划,提前谋划、防患未然,确保立竿见影、一劳永逸。
(三)坚持标本兼治既要针对阶段性的任务目标下猛药、出重拳,通过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形成“牵一发动全身”的工作效果,又要紧盯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通过出政策、建制度、立规矩,建立“管长远、立长久”的工作机制。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城建项目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城建项目立项管
理方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5.03
•【字号】营政办发〔2017〕21号
•【施行日期】2017.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城建项目立项管理方式
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除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以外其他城建项目的立项管理方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其他城建项目的立项管理方式明确如下:危险废弃物(含医疗废弃物)处理项目和天然加气站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改为备案管理。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30【实施日期】2015.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
依法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转变职能、主动服务。
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项目建设单位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统一送达。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意见限定的时间内实施审批。
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4.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落实牵头部门首问首办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
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调整、取消、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不得增设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事项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不得将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搭车”为审批的内容,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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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
批流程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
见》(辽政办发〔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
依法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转变职能、主动服务。
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项目建设单位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统一送达。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意见限定的时间内实施审批。
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4.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落实牵头部门首问首办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
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调整、取消、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不得增设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事项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不得将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搭车”为审批的内容,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
二、审批方式
(一)整合审批流程。
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市发展改革委(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审批阶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牵头组织规划审批、施工审批和竣工验收3个阶段。
(二)实行并联审批。
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
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三)审批信息共享。
依托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发建设高度集成、部门联网、信息共享、综合性强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各审批部门之间实时资源共享,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
(四)审批限时办结。
审批部门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限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
属于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三、申报辅导和受理审批流程
(一)申报辅导流程。
项目单位将各阶段初审所需材料(电子版)一并报送至该阶段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统一接收后向本阶段内审批部门发送申请材料。
各阶段审批部门分别对相应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牵头部门反馈,由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对项目单位提出补齐要求,项目单位补齐申请材料后,由牵头部门统一接收后向本阶段内审批部门发送申请材料,各审批部门分别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经审查,如申请材料未达到正式受理审批条件的,由各阶段审批部门辅导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相关审批部门认为申请材料需要修改,且修改后影响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审批部门将修改意见送至牵头责任部门,牵头部门通知本阶段内其他审批部门停止审查,一并告知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达到正式受理审批条件的,则由牵头部门出具同意的审查意见,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
如审批部门审查意见为否决,由否决部门对项目单位出具否决批复,将批复文件抄送牵头责任部门并通知其他部门停止审查,由牵头责任部门予以退件结案。
(二)受理审批流程(40个工作日,其中项目审批阶段9个工作日,用地审批阶段为
8个工作日,规划审批阶段为8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为8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为7个工作日)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9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