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增加承担沈阳经济区(营口)工作办公室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加强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及新增加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开展价格公共服务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划出的职责:1.将原市信息产业局和原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负责全市工业发展战略、稀土行业发展工作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将服务业管理的相关职责划入市服务业委员会。
(五)取消的职责: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6•【字号】营政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营政发〔2008〕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营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八、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九、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9日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86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巩固提升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以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为重点,清理减少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投资创业快捷化、民生服务便利化、政府治理简约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营口全面振兴打造新引擎、创造新优势、拓展新空间。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根据“于法有据”的要求,确保行政许可权集中后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扎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营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营政办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一、市长姚华明: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负责市政府党组及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市政府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二、副市长何庆伟: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应急管理、统计、信访、自贸区、政务公开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能源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信访局、驻京联络处,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纪委监委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税务局、国家统计局营口调查队。
负责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孙政:负责体育文物、政策研究及机关服务保障等方面工作。
分管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体育、文物)、市政府研究室,政府新闻办、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接待办)。
联系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文化旅游)、市文联,协助相关市领导推进全市物流产业发展、港产城融合发展规划实施和国家“北粮南运”粮食大通道建设等工作。
负责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姜鹏飞: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金融发展、营商环境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双拥共建、大数据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发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大数据管理局,营口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口产业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市审计局。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设立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市接待工作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接待外地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市(地)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及其陪同人员,军队副师级以上首长及其陪同人员,省以上新闻单位记者及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市(县)主要领导。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工作。
(四)负责全市接待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规范服务竞赛和服务质量达标工作。
(五)做好对公务接待活动定点宾馆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一)秘书科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及老干部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二)接待科负责接待外地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市(地)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及其陪同人员,军队副师级以上首长及其陪同人员,省级以上新闻单位记者及市(县)主要领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2•【字号】营政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7年4月17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2日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运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改革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县(市)区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清单固化、动态调整、规范运行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公众参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权力。
本办法所称的清单固化是指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将各类行政权力及与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密切相关的事项,经过梳理汇总、审核确认并最终以目录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公开的过程。
目录清单具体包括权责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定价清单等(以下统称各类清单)。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营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审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组织全市两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组织的审计项目。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与审计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
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62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2月27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辽政办发〔2016〕7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年初以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三)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规范、完整细化原则。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市本级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中央、省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提前告知数应当编入市本级预算。
细化预算编制,完整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二)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原则。
部门预算收支统筹管理、统一编制、统一批复,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取消收入与支出挂钩。
统筹安排各类支出,支出预算安排按轻重缓急排序,优先保工资、保运转和保民生等重点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营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财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增加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改革和完善预算与税收管理职责。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税政管理原则,逐步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2.加强完善市和市(县)、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研究制定全市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3.加强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任务分解
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2.04
•【字号】营政办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营政办发〔2021〕1号: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业经2021年1月25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119【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7]41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31【实施日期】2017.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86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营口市行政审批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一)划入的职责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林业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档案局等25个部门(单位)和8个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的291项行政许可权以及相关的11项行政职权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二)增加的职责根据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分工,强化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安全生产、企业帮扶、招商引资、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组织起草全市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营政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处级建制,挂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审批。
2.取消举办全市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3.取消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4.取消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5.取消省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备案审查。
6.取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7.取消劳动合同鉴证。
8.取消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不涉及户口迁移)。
9.取消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10.取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11.取消企业裁员人员方案审查。
12.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1.将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调整为日常管理。
2.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调整为日常管理。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营政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86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营口市行政审批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一)划入的职责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林业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档案局等25个部门(单位)和8个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的291项行政许可权以及相关的11项行政职权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二)增加的职责根据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分工,强化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安全生产、企业帮扶、招商引资、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职责。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的职责: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行使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根据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强制拆迁应拆除的建筑物。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房屋乱扒门窗、改变用途、破坏房屋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对破坏城市绿化、非法占用绿地、毁坏树木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占道经商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公共场所、饮服行业噪声、油烟等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33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全面清理,确认市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0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9日营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序号文件标题文号发布日期1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营政发〔1994〕14号1994年3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营口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营政发〔1996〕29号1996年9月10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3营口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办法营政办发〔1997〕21号1997年6月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4营口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营政发〔1998〕24号1998年5月21日5营口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营政办发〔1998〕19号1998年6月10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营口市森林病虫害限期除治实施办法营政办发〔1999〕5号1999年1月14日7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办法营政办发〔1999〕11号1999年3月1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营口市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规定营政发〔1999〕15号1999年4月20日2009年2月23日修订9营口市除“四害”工作办法营政发〔1999〕41号1999年11月3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0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若干规定营政发〔1999〕42号1999年11月9日11营口市玉石水库移民安置若干规定营政发〔2000〕5号2000年1月8日12营口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营政发〔2000〕18号2000年4月17日13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营政办发〔2000〕27号2000年6月16日14营口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营政发〔2000〕22号2000年6月19日15营口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0〕28号2000年6月21日16营口市地名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0〕36号2000年8月4日17营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营政发〔2001〕6号2001年3月20日18营口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营政办发〔2001〕18号2001年4月14日19营口市治理中小学学生辍学规定营政办发〔2001〕26号2001年5月14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20营口市政府债务偿债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发〔2001〕19号2001年7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1营口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营政发〔2001〕27号2001年8月7日22营口市市区单位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1〕47号2001年8月14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3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营政发〔2001〕50号2001年12月14日24营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营政发〔2002〕9号2002年4月8日25营口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营政发〔2002〕22号2002年5月16日2009年2月23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26营口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营政发〔2002〕23号2002年5月1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7营口市法律援助办法营政发〔2002〕28号2002年6月1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8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营政发〔2002〕30号2002年7月11日29营口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营政发〔2002〕34号2002年8月14日30营口市困难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营政发〔2002〕35号2002年8月1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31营口市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营政发〔2002〕36号2002年8月15日32营口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营政发〔2002〕40号2002年9月3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2年10月30日修订33营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营政发〔2002〕53号2002年12月4日34营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或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规定营政发〔2003〕4号2003年1月27日35营口市社区建设规定营政发〔2003〕6号2003年2月2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36营口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营政发〔2003〕7号2003年2月26日37营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对社会弱势群体照顾办法营政发〔2003〕12号2003年3月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38营口市城市美化亮化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20号2003年5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39营口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营政发〔2003〕22号2003年5月15日40营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27号2003年5月30日41营口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规则营政发〔2003〕30号2003年6月4日42营口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37号2003年7月21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43营口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则营政办发〔2003〕45号2003年8月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44营口市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定营政发〔2003〕40号2003年8月15日45营口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44号2003年11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46营口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营政发〔2004〕2号2004年1月4日47营口市水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营政发〔2004〕3号2004年1月14日48营口市大型社会活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营政办发〔2004〕10号2004年3月16日49营口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营政办发〔2004〕14号2004年3月30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0营口市就业备案规定营政发〔2004〕15号2004年6月1日2009年2月23日修订2010年12月22日修订营口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营政办发〔2004〕49号2004年9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2营口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营政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3营口市人民政府财务总监委派管理办法营政发〔2004〕25号2004年10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2年10月30日修订54营口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营政发〔2004〕27号2004年7月1日55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发〔2004〕30号2004年11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6营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营政发〔2005〕7号2005年2月23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7营口市各类安全事故报告办法营政办发〔2005〕13号2005年3月1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58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营政发〔2005〕9号2005年4月8日59营口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营政发〔2005〕10号2005年4月12日60营口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营政发〔2005〕13号2005年4月20日61营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营政发〔2005〕14号2005年5月10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2营口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05〕30号2005年5月1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3营口市经营组织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规定营政办发〔2005〕35号2005年6月17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4营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营政发〔2005〕20号2005年7月2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5营口市未确权房屋产权登记操作办法营政办发〔2005〕45号2005年8月1日66营口市档案管理规定营政发[2005]24号2005年8月15日67营口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营政发〔2005〕29号2005年10月21日68营口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营政发[2005]31号2005年10月27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69营口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营政发〔2005〕37号2005年12月13日70营口市行政决策听证办法营政发〔2006〕3号2006年1月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71营口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营政发〔2006〕4号2006年1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72营口市协助行政执法规定营政发〔2006〕5号2006年1月11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73营口市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规定营政发〔2006〕6号2006年1月11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74营口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营政发〔2006〕7号2006年1月11日2012年10月30日修订75营口市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6〕5号2006年2月16日76营口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营政发〔2006〕17号2006年4月8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77营口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营政发〔2006〕19号2006年4月11日2012年10月30日修订78营口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工作办法营政发〔2006〕21号2006年4月14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79营口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营政发〔2006〕23号2006年5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2年10月30日修订80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营政发〔2006〕24号2006年5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1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营政发〔2006〕25号2006年5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2营口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发〔2006〕27号2006年5月15日83营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6〕42号2006年6月28日84营口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办法营政办发〔2006〕49号2006年7月2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5营口市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营政办发〔2006〕52号2006年8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6熊岳古城保护管理规定营政发〔2006〕31号2006年8月15日87营口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06〕55号2006年8月17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88营口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营政发〔2006〕32号2006年8月30日89营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营政办发〔2006〕60号2006年8月30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0营口大辽河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营政发〔2006〕34号2006年9月5日91营口市政府偿债基金归集使用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06〕75号2006年10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2营口市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办法营政办发〔2006〕79号2006年10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3营口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营政发〔2006〕36号2006年10月30日94营口市三农档案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06〕81号2006年11月28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5营口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则营政办发〔2006〕84号2006年11月29日96营口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办法营政办发〔2006〕89号2006年12月8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7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营政发〔2007〕3号2007年1月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98营口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营政发2007年6月2日2015年4月1日修订99营口市解决企业招工不足问题的若干扶持政策营政办发〔2007〕38号2007年6月5日100营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营政发〔2007〕10号2007年6月7日101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年检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07年6月13日102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营政发〔2007〕15号2007年7月15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103营口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营政发〔2007〕19号2007年9月25日104营口市城市无工作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细则营政办发〔2007〕84号2007年11月14日105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营政发〔2008〕11号2008年8月14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06营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营政发〔2008〕15号2008年10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07营口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营政发〔2008〕19号2008年10月15日108营口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营政发〔2008〕22号2008年11月6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09营口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营政发〔2008〕24号2008年11月1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10营口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8〕76号2008年11月19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11营口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营政发〔2008〕25号2008年11月20日112营口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营政发〔2008〕26号2008年11月2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113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营政发〔2008〕29号2008年11月27日114营口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办法营政办发〔2009〕6号2009年2月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15营口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营政办发〔2009〕12号2009年3月5日116营口市行政复议调解处理办法营政发〔2009〕3号2009年4月9日117营口市建筑业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办法营政发〔2009〕6号2009年5月15日118营口市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办法营政发〔2009〕7号2009年6月5日119营口市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新设立机构的政策营政发〔2009〕9号2009年7月20日120营口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9〕49号2009年7月31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21营口市基础设施类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9〕53号2009年9月2日2010年12月22日修订122营口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营政发〔2009〕12号2009年10月23日123营口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营政发〔2009〕13号2009年10月23日124营口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营政办发〔2009〕69号2009年12月28日125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营政发〔2009〕16号2009年12月30日126营口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10〕21号2010年1月26日127营口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24号2010年3月9日128营口市市级融资平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4号2010年5月25日129营口市经营者年薪制企业派驻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6号2010年7月13日关于调整市与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营政发〔2010〕7号2010年7月14日131营口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营政发〔2010〕8号2010年7月14日2015年4月1日修订132营口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66号2010年7月14日营口市工程预算追加资金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68号2010年7月15日134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11号2010年7月23日135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有关规定的通知营政发〔2010〕13号2010年8月27日136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10〕73号2010年9月28日137营口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15号2010年10月12日138营口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76号2010年10月29日139营口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0〕77号140营口市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营政发〔2011〕1号2011年1月10日141营口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营政发〔2011〕2号2011年2月12日142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营政发〔2011〕4号143营口市市直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1〕21号2011年4月12日144营口市封山禁牧规定营政发〔2011〕8号2011年4月15日145营口市酒类管理实施细则营政办发〔2011〕46号2011年7月11日146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营政办发〔2011〕55号2011年8月22日147营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营政发〔2011〕20号2011年10月18日148营口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营政发〔2011〕24号2011年12月10日149营口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营政发〔2011〕25号2011年12月14日150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营政发〔2012〕3号2012年4月18日151营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营政发〔2012〕4号2012年4月22日152营口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营政办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营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司法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2.取消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3.取消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批准。
4.取消延长、减少劳动教养人员期限(三个月以下)审批。
5.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3.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
4.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5.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纪行为给予训诫、责令改正、通报处理。
6.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
7.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8.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国家和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戒毒执行工作及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县)、区和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1.13【实施日期】2010.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营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民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的职责:1.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2.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的申报和褒扬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市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和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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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5]28号
【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5〕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审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组织全市两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组织的审计项目。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与审计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
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市(县)区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市政府管理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7.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县)、区政府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