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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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新解

管理制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新解

(管理制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新解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新解关键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罪大恶极/死缓变更内容提要: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见,我国的死刑适用条件且非传统刑法理论所说的“罪大恶极”,而是“罪行极其严重”。

当行为人“罪行极其严重”且“恶极”时,即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为深重时,就要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当行为人“罪行极其严重”但“恶不极”时,即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是极大、人身危险性不是极重时,就要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和此相对应,死缓犯如果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且经查证属实,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应当立即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下简称死缓)是我国立法者独创的壹项刑罚执行制度。

由于该制度既体现了我国历来所坚持的“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又和当前国际上所流行的通过限制死刑的适用达到最终废除死刑的潮流趋同,因此,该制度被人们广为称颂。

可是,从这项制度的适用效果见,它且不像人们所预期的那样理想。

①究其原因,除了该制度本身仍存于尚需完善之处外,人们对该制度的理解存于重大分歧可能也是影响该制度效果的重要原因之壹。

因此,对该制度及其关联内容进行合理的解读就显得非常重要。

壹、死缓适用条件之解读根据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二:(1)“应当判处死刑”;(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关于何谓“应当判处死刑”,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说明。

从刑法理论上讲,行为人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素来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行为人应当被处死刑壹般是指行为人“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以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即三个方面必须极其严重”。

②其中“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极其严重,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大。

有学者认为,“罪行极其严重”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罪大恶极”,其含义应以“罪大”和“恶极”来把握。

刑法学讲义课件资料

刑法学讲义课件资料
1979年的刑法典前后施行了近17年,17年的实践,证明了该刑 法典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都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维 护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 用。
但从另一方面看,1979年的刑法典毕竟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17年的实践也暴露出它的一些不足,既有立法时就存在的先天不足一 面,也有在社会变革面前难于适应的问题。
▪附属刑法。是指散见于其他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也属于广义刑法的组成 部分。
▪在中国具有效力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是指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 法律的关系问题。
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有二个显著的特点:
第三节 刑法制定的根据
一、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它的内容必须体 现宪法规定的精神,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失 去法律效力。刑法正是根据宪法提出的任务,将上述内容具体化,以保 证宪法的有关内容得到贯彻和落实。
二、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创制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国家便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到 196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共草拟了33稿刑法草案。1979 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这部刑法典在1980年 1月1日生效后,结束了我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刑事审判基本上无法可依 的不正常的局面。
“狭义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典形式公 布的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 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而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是我国现行的 刑法典。狭义刑法是广义刑法的主体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附属刑 法规范是刑法典的补充与修正。

刑法专题讲座课件

刑法专题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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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是指按照刑法的
规定,决定某一 具体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及其程度, 而为该行为构成
犯 罪 主 观 方
犯罪构成
犯 罪 客 观 方
犯罪所必需的一 面

切主观要件和客
犯罪客体
观要件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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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和人,物是社会关系的体现,人是社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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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不适用的对象
• 刑法第21 条第3款: • 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
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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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犯 罪 的 预 备 、 未 遂 和 中 止
• (1)犯罪预备 • (2)犯罪未遂 • (3)犯罪中止
会关系的主体,犯罪客体只能是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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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客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 总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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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 犯罪主体:实施了 危害1页/共52页
意外事件
• 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 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 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的,不是犯罪。”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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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排 除 犯 罪 的 事 由
•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 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 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刑法讲义

刑法讲义

第十四讲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注意规定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这项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应如此。

如果是,表明该条文只具有提示意义,那么该条文就是注意规定。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注意规定(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

(2)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

(3)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走私、贩卖毒品罪。

(6)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法律拟制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该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会如此。

如果不是,表明该条文是项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那么该条文就是法律拟制。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6)聚众“打砸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7)抢夺罪→抢劫罪。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

(9)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10)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

练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个体户甲在税务人员王某前来征税时,手拿菜刀追打王某,王某逃跑时不慎摔倒在地,摔成重伤。

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乙怀揣杀猪刀在超市门前偷窃顾客李某的钱包。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概述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概述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总论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客观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犯罪故意主观要件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主要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可能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形态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共同犯罪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理论分论(正犯、共犯)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犯,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犯罪论成立条件▼刑罚论:1、刑罚论体系:主刑,附加刑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罚的执行与消灭: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赦免▼分论侵犯个人法益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财产犯罪: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支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社会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侵犯国家法益:侵害国家职能犯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犯罪危害国家存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讲刑法论▼刑法=犯罪+刑罚(如何定罪,量刑)▼刑法机能:法益保护、人权保障、规制功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刑法渊源(表现形式):刑法典(包括8个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刑法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由高至低排)▼刑法解释态度:主观解释(司考采用)、客观解释▼刑法解释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反义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区别:①前者未超过国民预测可能性,后者相反②前者得出结论超过用语范围,后者相反③后者未提升概念位阶,前者相反④前者是事实类比,后者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刑法学课程讲义

刑法学课程讲义

刑法学复习提纲1、刑法学的概念2、刑法三大原则概念及各原则的含义及具体要求。

3、刑法效力范围的含义,掌握刑法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概念,相关原则及我国刑法的规定。

4、我国犯罪概念及特征。

5、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概念、组成,各构成要件的含义、内容。

6、掌握犯罪客体的概念、种类以及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7、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内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方法、时间和地点;不作为犯罪的特征。

8、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主体的年龄、责任能力的含义及其划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特殊身份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9、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及内容,故意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过失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犯罪目的与动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0、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特征及成立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中的各项内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1、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的含义、存在的范围,各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联系,刑法处罚原则。

12、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共同犯罪形式及共同犯罪的分类,掌握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3、一罪与数罪的判断标准;实质的一罪、裁判的一罪和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具体犯罪形式和各犯罪形式的定罪原则。

14、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和刑事责任的实现我国刑罚方法的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种类、特点及适用。

15、累犯、自首、立功的概念、特征刑法适用规定。

16、数罪并罚的几种原则;不同情形下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

17、减刑、假释的概念、条件、法律适用。

18、我国追诉时效的期限、时效的中断、时效的延长。

19、刑法具体条文构成,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分类。

20、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危害国家安全罪各具体罪名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本章重点犯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特征,掌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及特征。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4第十四章单位犯罪000001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4第十四章单位犯罪000001
2020/12/28
二、单位的范围
1、单位与法人 2、所有制问题:国有、非国有 3、国家机关:法院成被告案 4、单位的附属机构
• (1)独立的分支机构 • (2)单位内设机构
5、不属单位犯罪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 •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利益归个人私分。 • (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 • (4)成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 • (4)刑法明文规定 ➢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共同犯罪(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
共同犯罪)
2020/12/28

• 2008/四/2部分. •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
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 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 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 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 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 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 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 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 [问题]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 单位犯罪的主体

初中毕业道德与法治 课外提升作业 板块二 法律 第十四讲 坚持宪法至上

初中毕业道德与法治 课外提升作业 板块二 法律 第十四讲 坚持宪法至上

(1)从小睿和小斌的发言中你能得出哪些结论? 小睿:①宪法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确认和保障;②尊重和保障人权 是我国的宪法原则;③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小斌:①加强宪法监督,监督权力行使;②合宪性审查和监督是我国宪 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③维护宪法权威,追究和纠正违宪行为。
(2)请运用所学知识点评小丽的发言。 ①“一系列法律修订案和法律草案的通过,宪法精神得到充分贯彻落实” 等说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或法律是由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②“宪法就是所有普通法律的总和”这种说法是错误 的,因为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 制定的,宪法不是所有普通法律的简单相加。
④人们理解、认同宪法,自觉践行宪法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④
二、非选择题 13.2020 年 12 月 4 日是第七个国家宪法日,某校举办了一次“我与宪法” 的主题班会。以下是班会上部分同学的发言内容,请你阅读并运用法律 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小睿:设立国家宪法日、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深入开展宪法教育……党 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有力举措的推进,使宪法越来越多地融入人民群 众生活。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无法 得到保证,所以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 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法 典》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C.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 10 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 收到 42.5 万人提出的 102 万条意见和建议——这是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 立法的有效举措 D.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 2879 票赞成、2 票反对,高票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体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 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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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讲 义

9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教学重点、难点: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课时安排;2课时。

刑 法 讲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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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适用范围概述
一、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及意义
二、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及原则
(一)属地原则(也称领土原则)。
(二)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
(三)保护原则(亦称安全原则)。


是指一般不予追究,但并不是绝对不予追究。
法 (三)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

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无论刑法中的最高刑是


轻是重,都应适用我国刑法。这一规定体现了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从严要求。
14Biblioteka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 低刑为3年以卜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 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一章 刑法概述
教学重点、难点:刑法的概念 课时安排:2课时

刑 法 讲 义

1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包括刑法的阶级性 质和刑法的法律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 法 讲 义

2
第二节 刑法的制定根据和任务
一、刑法的制定根据
(一)我国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
施的犯罪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时才可以适用

我国刑法:
刑 法
(1)必须是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

【指南针司考】刑法分则总则60考点

【指南针司考】刑法分则总则60考点

刑法核心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核心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核心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核心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核心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4节刑法-共同犯罪(2 )-陈永生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4节刑法-共同犯罪(2 )-陈永生

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一)过失不构成共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过限行为不成立共犯。

过限行为,即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行为,由行为人自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

比较复杂的有两种情况:1.转化型抢劫:两个以上的人原计划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个别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实施暴力、暴力威胁,是否及于其他人?一般只有实施暴力、暴力威胁者转化为抢劫罪,其他人仍然定盗窃、诈骗、抢夺罪。

(07年)60.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ABC2.在实施轻微暴力犯罪(如抗税罪、侮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过程中,一个(一部分)实施严重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实施严重暴力的人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其他人仍然按轻微暴力犯罪定罪处罚。

(三)事先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1)窝藏包庇罪;(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洗钱罪;(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7年)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

刘某同意。

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

(事实一)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

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

外国刑法讲义

外国刑法讲义

1、费尔巴哈的理论 2、黑格尔学派的理论 3、梅尔克尔的理论 三、犯罪论体系的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益保护原则 3、责任原则 四、犯罪论体系的历史 1、古典犯罪论体系 2、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3、目的的行为论犯罪论体系 4、目的合理性犯罪论体系
第四讲
一、行为论的渊源 二、行为论的发展 1、因果行为论 (1)自然行为论 (2)社会行为论 2、目的的行为论 3、人格行为论 三、行为论的机能
外国刑法讲义
第一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第五讲 第六讲 第七讲 第八讲 第九讲 第十讲 第十一讲 第十二讲
学派之争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论体系 行为论 构成要件论 违法性论 责任论 可罚性论 危险犯论 共犯论 罪数论 刑罚论
第一讲 学派之争
一、何谓学派 1、中外学者论学派 2、刑法学派 二、古典学派 1、前期古典学派 (1)概说 (2)起因 (3)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2、后期古典学派 (1)概说 (2)起因 (3)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四、构成要件的机能 五、构成要件与犯罪论体系 1、构成要件与违法性 (1)行为类型说 (2)违法行为类型说 认识根据说 存在根据说 2、构成要件与责任 (1)违法·责任行为类型说
第六讲 违法性论
一、违法性与犯罪的本质 二、违法性的历史 三、形式的违法性论与实质的违法性论 四、违法性的本质 1、法益侵害说 2、规范违反说
2、过失的种类 3、过失的理论 五、认识错误问题 六、期待可能性
第八讲 可罚性论
一、犯罪与可罚性 二、可罚性的概念与种类 三、客观的可罚条件
第九讲 危险犯论
一、危险与危险犯 二、危险的阶段划分与犯罪停止形态 三、未遂犯 1、未遂犯的概念 2、未遂犯的构成 3、未遂犯的种类 4、未遂犯的处罚 5、未遂犯的理论

143-刑法讲义

143-刑法讲义

H3h刑法(编讲:刘凤科,张明楷学生,海湾笔记版,注意49页、112页!最后1页为指南针分则课程讲义第一页)第一章刑法概说海湾整理于2009年5月第二章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新刑法典通过。

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至今共通过7个刑法修正案。

3.法律体系地位:独立部门法;刑事法(民事法);实体法(程序法);公法(私法)4.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解释。

(二)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与决定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自由保障机能。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刑法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

注意但书: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做出相反、例外、限制或补充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但书前的内容称为“本文”)。

但书主要有以下情况:(])对前段表示了相反关系(刑法第13条但书);(2)对前段表示了例外关系(刑法第8条保护管辖);(3)对前段表示了限制关系(第73条缓刑考验期限);(4)对前段表示了补充关系(37条非刑罚处罚措施)。

(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考察重点在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例1】(2008年试卷二第20题)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刑法讲义:刑罚论各章内容提要

刑法讲义:刑罚论各章内容提要

(三)刑罚功能
刑罚功能即刑罚的功效,是指刑罚设定、适用和执行所产 生的客观效用。如果说刑罚目的是立法者的主观追求,刑 罚功能则是指刑罚目的的实现程度。 刑罚功能可能是外显的,也可能是潜在的;可能是正向的, 也可能是负向的。[注意:在这一点上,本人与校内教科书上的观
点相左。教科书认为,刑罚功能只能是积极的、有价值的社会效应; 负面的、消极的作用不属于刑罚功能。]
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实现形式是刑
法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观点简介)
(一)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与法的责
任论(略)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之间的分野:行为人是
否有自由意志(意思自由),是否有“他行为可 能性”(自由选择可能性)。 法的责任论是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之间调和 与折衷的产物。在德、日刑法学中有较大影响。
3、人格责任论
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由德国学者梅茨格尔和博克 尔曼提出。日本的团藤重光进一步发展了人格责任论。 行为责任论与性格责任论的折衷。 基本观点:责任非难的对象是行为人自主形成的人格。 一方面,人格以及人的行为既受素质和环境的决定或制
约,另一方面,人又具有一定的自由意志和选择自由。
的量刑情节;后者是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审判实践中酌 情考虑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 罪地点、犯罪对象、犯罪危害后果、犯罪动机、犯罪后 态度、犯罪人一贯表现等。
3、从宽情节(从轻、减轻情节)与从严情节(从重情 节)。[注意,我国刑法中无加重情节] 4、“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法定情节的再分 类]
如果按照教科书的观点把刑罚功能理解为刑罚的积极的、 正面的、有价值的社会效应,那么,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 就是相通的或者重合的。对刑罚功能,教科书列举了9种之多,

陈兴良老师刑法学讲稿

陈兴良老师刑法学讲稿

陈兴良第一讲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案例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二)刑法的概念和特征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的特征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1)公法的特征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公法是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

在公法关系中,国家和个人处于法律上的从属地位,而在私法关系中,公民之间或者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2)刑事法的特征刑事法是与民事法、行政法相对应的概念,凡与犯罪有关的一切法律,均可称为刑事法。

因此,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

(3)强行法的特征强行法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任意法具有意思自治的性质,法律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己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而强行法则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法律。

在刑法中,某一行为一旦构成犯罪,除少数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外,一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私了,因而具有强行法的特征。

(三)刑法的分类刑法可以分为: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四)我国刑法的制定过程我国1949年至1979年30年间没有刑法,只是在建国初期有三个单行刑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和《惩治妨害国家货币条例》。

众合专项教程罗翔刑法讲义(63页)

众合专项教程罗翔刑法讲义(63页)

第一讲分则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罪状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不同,分为十类。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内容构成。

罪状就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的描述,罪状可以分为四种。

(一)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条文中比较详细地描述具体的犯罪构成。

这种罪状完全符合罪刑法定明确性的要求,是刑法中最主要的罪状形式。

(二)简单罪状简单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

比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

(三)引证罪状引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

(四)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

如《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确定具体犯罪构成时,就必须考虑狩猎法规的规定。

对于罪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简单罪状、空白罪状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其二、空白罪状是参照其他法规,而引证罪状是参照《刑法》本身的条文。

二、罪名罪名有如下分类:(一)具体罪名和类罪名具体罪名是由分则各条文所确立的犯罪罪名,而类罪名则是某一类犯罪的名称。

(二)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是指只包括一种犯罪行为,概括一个犯罪构成的罪名。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选择罪名是指包括多种行为或者多种行为对象,可拆分使用的罪名。

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如果只是非法制造枪支,那么只能定非法制造枪支罪,如果还同时运输了爆炸物,就应该定非法制造、运输枪支、爆炸物罪。

对于选择罪名,不能够实行数罪并罚。

三、注意规定和拟制规定所谓注意规定是指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以免他们忽略。

刑法的时间效力讲义

刑法的时间效力讲义

刑法的时间效力讲义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正确理解刑法的时间效力,是从事法律文秘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基于溯及力问题的相关知识,运用科学的法学思维解决实践中的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法律辅助人员应当掌握的技能。

一、什么是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有适用效力,是刑法的效力范围的内容之一。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基本内容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刑法的时间效力的重点。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即刑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与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相似,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关于刑法生效时间的通行作法。

因为刑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为慎重起见,我国1997年刑法生效时间的规定采用第二种方式:1997年3月14日通过,1997年10月1日生效。

1979年刑法的通过时间是:1979年7月1日;生效时间是:1980年1月1日1997年修订刑法的通过时间是:1997年3月14日;生效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 通过时间是:2011年2月25日;生效时间是:2011年5月1日2015年刑法的通过时间是:2015年8月29日;生效时间是:2015年11月1日三、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要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

从立法例分析,法律失效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新法公布实施后旧法自然失效以及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某一法律,某一法律在制定时即规定了有效期限等。

我国刑法的失效基本上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如刑法第451条的规定。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2017刑法先修班讲义.(方鹏)

2017刑法先修班讲义.(方鹏)

2017刑法先修班讲义.(⽅鹏)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先修班讲义⽅鹏著2016年10⽉北京讲义⽬录刑法的学习⽅法和思维⽅法上编、刑法总论核⼼考点讲解第⼀讲、犯罪构成理论第⼆讲、不作为⾏为与不作为犯第三讲、因果关系第四讲、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第五讲、故意、过失的认定第六讲、事实认识错误第七讲、共同犯罪下编、刑法分则难点罪名讲解第⼋讲、他⼈占有的财物;⾮法占有⽬的(侵犯财产犯罪)第九讲、盗窃罪第⼗讲、诈骗罪第⼗⼀讲、侵占罪第⼗⼆讲、绑架罪(侵犯⼈⾝犯罪)第⼗三讲、受贿罪、利⽤影响⼒受贿罪(贪污贿赂犯罪)第⼗四讲、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考刑法的命题形式和特点司考刑法的命题特点(⼀)案情⽞怪,剑⾛偏锋【真题】2016/2/3.关于刑事责任能⼒,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A.甲第⼀次吸毒产⽣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为成⽴过失致⼈重伤罪B.⼄以杀⼈故意⼑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都成⽴故意杀⼈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法查明具体出⽣⽇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鹏押题情况】【《⾦点背诵》⾦题10-A】以下关于责任能⼒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以前已因吸毒产⽣过幻觉有狂暴症状的情况下,明知⾃⼰吸⾷后会出现幻觉仍故意吸⾷,进⽽出现精神障碍将阮某当作“魔⿁”杀死,则甲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冲刺题10-A】以下关于责任能⼒的说法,正确的是()A、间歇性精神病⼈甲以杀⼈故意,起先以铁锤打击被害⼈A某但没有致其死亡,随后陷⼊⽆责任能⼒状态,继续实施打击⾏为导致被害⼈死亡。

则甲构成故意杀⼈罪既遂【冲刺题9-A】A.15周岁的甲,在⽹上偶遇陌⽣幼⼥A某,经A某同意⾃愿与之发⽣性关系,甲构成强奸罪【冲刺题9-D】D.丁在16周岁⽣⽇当天对被害⼈D某实施敲诈勒索、进⾏恐吓,让D某三天后交财,并于⽣⽇之后第三天取得财物,即使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追究其侵占罪的责任【《⾦点背诵》思考题9-部分】甲(14周岁⽣⽇当天)与⼄(16周岁⽣⽇当天)与同村村民素有仇隙,听有⼈说“未成年⼈犯罪不会追究”,因⼆⼈同天⽣⽇,遂在⼆⼈⽣⽇当天,合谋⽆恶不作。

2020年湖南省道德与法治中考总复习讲义第14讲理解权利与义务

2020年湖南省道德与法治中考总复习讲义第14讲理解权利与义务

2020 年道德与法治中考总复习讲义第十四讲八年级上册第二单元理解权利和义务【考点梳理】考点1: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两者相辅相成, 具有一致性。

2、我们应该怎样正确行使权利?①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② 要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得超越其范围;③ 必须采用合法的方式,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公民维护权利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公民维权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一些常见的消费、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纠纷等,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4、我们忠实履行义务的要求有哪些?(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小公民?)① 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② 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③ 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5、我国宪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我国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什么?(1)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2) 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6. 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有哪些?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7. 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具体要怎么做?遵守宪法和法律要自觉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共同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具体来说,就是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规定,同时,以法律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办事。

考点2: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人身自由包括哪些内容?对于公民来说,人身自由有何重要意义?(1) 人身自由的内容: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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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检察院内部不立案的监督 3、检察院能否对法院自诉案件立案进行监督?
练习:
?1/ 立案的材料来源、条件、程序在法律上是如何
规定的?
2/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被害人有哪些救
济途径?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材料来源
公安或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 疑人 单位、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控告 犯罪人的自首 其他途径(如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其他机 关移送的案件、扭送等等)
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的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案例)
受案——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都应当接 受,不得推诿或拒绝 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1、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的立案程序 对接受的案件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审查,经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 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 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程序
审查并根据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7日 以内分别处理
要案线索的分级备案。(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 索一律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其中涉嫌犯罪的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犯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 人民检察院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 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初查
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1。立案:《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 2。不立案:《不立案决定书》
(对不立案不服有哪些救济程序?)
立案监督 1、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 案侦查的;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 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 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书》。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 机关立案《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 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
刑事诉讼程序论
• 该部分重点掌握各个阶段的具体操作程 序和基本的理论知识。
第十四讲
立案
立案
概念——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 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 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特点: 1、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等机关特有的权力和职责 (如何认识我国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的职权机 关在立案前所进行的调查活动?) 2、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 阶段,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 (如何看待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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