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养老11号文件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表
豫人社职称〔2011〕11号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在国家人社部的统一部署下,我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了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为了进一步畅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聘通道,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职业资格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内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专业及聘任职务见附件。
二、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和职称外语应符合我省有关要求。
三、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计算。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职业资格及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对照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
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填表说明:1、本表原则上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按指纹确认。2、出生年月必须与公民身份号码中出生年月保持一致。3、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4、特殊参保群体参保登记,需要提供特殊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5、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填写此表时,“首次个人缴费额”栏不填;须在“家庭子女”栏,填写16—59周岁子女的相关信息。6、本表一式两份,街道(乡镇)服务所、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1.25
•【字号】豫人社养老[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2011]3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原则
人社部发〔2010〕106号文件规定:“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
平等挂钩。调整水平按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直征缴科业务经办培训材料
直征缴科业务经办培训材料
孙炎军
感谢大伙百忙中来参加学习,时间紧内容多,直截了当说正题。
基金征缴科业务工作就二个字:征收,但围绕这二个字却包括了扩大参保覆盖面业务〔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养老保险金征收业务〔含个人缴费〕、个人帐户记录治理业务、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业务、参保人员差不多信息错误变更业务,现在向大伙通报市直基金征缴科业务经办流程和相关政策。
【一】扩面工作:征缴科要紧是负责个人参保业务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参保,符合[2017]5号文、[2017]11号文参保条件的原企业漏保人员及原企业临时工的参保接续工作;单位整体参保业务工作由稽核科负责。〔5号文11文的执行问题,豫人社[2018]68号文已确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终止执行。〕㈠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呢?是指从事自由职业、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就业方式、往常从未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城镇户口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复印件、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证明、一寸照片一张,经查程序无任何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的,随时能够办理参保注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以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由选择,缴费比例为20%。灵活
就业人员参保每月在35人左右。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差不多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因各种缘故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自愿,能够向后延长缴费年限。
豫人社养老[2010]1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豫人社养老[2010]11号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但是,还有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原“五七工”、“家属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他们中多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由于当年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现在也无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经慎重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
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劳动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者《劳动法》实施前在我省城镇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满10年;
(二)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费办法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80岁养老资格认证流程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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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格模板
填表说明
1.本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初
审,主管部门复核,并加盖经办人、
呈报单位、主管部门印章后连同职工
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退职)
手续。
2.凡政策明确规定经职工本人申
请方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本
人退休(退职)申请”栏必须经职工
本人填写、签字。其他达到退休(退
3.
门意见
写相关内容,也可不公示、不填写。
4.工作单位、工种等发生变动的,
要在主要工作经历栏详细填写清楚。
5.本表各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
凡未经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同意并加经
办人印章的涂改,一律无效。
6.本表从2014年1月1日起使
用。本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本人档
案、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机
关各存一份)。
7.职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
本养老保险参保人
员
退休(退职)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社会保障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3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
豫社养老局〔2010〕35号
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直统筹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规定,做好“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的参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09年我省出台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 〕5号),将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选招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没有经过正式招工但目前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等,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这次我省出台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文件,主要是为了解决部分没有经过正式招工、目前也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过去长期在城镇企业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上述两个文件在适用范围、补费办法和待
遇确定原则上有所不同,各地在贯彻落实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文件时,要特别注意两个文件的区别,避免因政策执行不到位引发新的问题。
二、参保条件认定
(一)工作经历认定。适用豫人社养老〔2010 〕11号文件规定申请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参保人员”),在提供工作经历资料时,应遵循历史性、真实性原则,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无原始档案的,可根据用工协议( 劳动合同) 、工资调整表或工资发放表等可以证明工作经历的历史资料补建参保档案。补建参保档案时,应尽可能使用历史资料原件;使用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工作经历的,应向初审经办机构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初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初审经办机构公章;历史资料原件已移交档案部门管理的,应提供由档案部门加盖印章的历史资料复印件。
豫人社职称〔2011〕11号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在国家人社部的统一部署下,我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了各类职业资格证书。为了进一步畅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聘通道,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职业资格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内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专业及聘任职务见附件。
二、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和职称外语应符合我省有关要求。
三、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计算。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职业资格及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对照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
1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参保申请表
按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条件本人自愿参保申请表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留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只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按上边缘涂胶叠加粘贴。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对本人户口原件为河南省城镇户籍后在复印件上签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大龄认定条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大龄教师考核认定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5〕1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扎根农村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现就做好农村大龄教师考核认定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范围
对在农村教育教学第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
二、考核认定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责任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六)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过乡级及以上奖励。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组织推荐,并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县(市、区)人社职称部门审核后报省辖市人社职称部门,省直管县(市)直接报省直管县(市)人社职称部门。
(三)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人社职称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人员组织讲课答辩,重点考核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工作完成情况和实际教学能力。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5.27
•【字号】豫人社规〔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对象。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等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企业为国有、集体企业,提前退休对象为在上述范围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职工。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各地要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不得自行放宽实施范围和对象。
(二)严格执行国家提前退休工种目录和年限。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执行,严禁以任何名义自行放宽扩大提前退休工种名录。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司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依据。企业只能执行自己所属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不得跨行业比照执行;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可分别按各自所属行业执行。
郑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郑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县(市、区)乡(镇)行政村(社区)村(社区)代码
填表说明:.本表原则上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或按指纹确认。(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出生年月必须与公民身份号码中出生年月保持一致。.参保人身份证及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可印到一张上)附于第一联后。.特殊参保群体参保登记,需要提供特殊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本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县(市、区)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参保须知
一、参保条件:
年满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需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保和缴费:
每月日高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户籍居民持本表和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份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年月日年满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时可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也可一次性补缴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年月日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周岁)不足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年。
年月日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周岁)超过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但累计缴费不得少于年,中断年限可补缴。
三、正常缴费及补缴规定:
.参保人按年正常缴费时,在每个自然年度(当年月日至月日)内自主选择缴费标准,直接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去指定银行办理,每年缴一次。
.参保人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时需到经办机构开具补缴申请单,前往指定银行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超龄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
“超龄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附表1)
说明:1、超龄参保人员必须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具有本省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它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具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的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视同缴费年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无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人员,出生年月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
3、本表一式三份,审批部门存档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和个人各执一份。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
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的通知》的通知
集团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中平会纪…2011‟88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会议纪要》,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关于转发人社部…2010‟107号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1‟4号),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0‟35号)、《关于贯彻豫人社养老…20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集团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进行调查并建立参保档案
㈠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目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人自愿。
㈡个人申报
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3张和居民
身份证复印件3张(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一寸彩色近照3张,到所在申报单位领取并自愿填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1,A4纸一式3份)。
为保证基础资料准确规范,申请纳入人员申报资料需单面A4复印纸复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人社养老[2010]1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7.05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2010]10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以及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县(市、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制定)。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