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同时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后续监管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工作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变管理为服务,寓管理于服务,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原则,坚持控制不合理基金支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原则。
退休手续办理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退休手续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单位和个人对退休手续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复查或申请上一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复核。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02•【字号】豫劳社养老[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4]43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0元。
其中,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含20年)不满30年的,增加到45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30年(含30年)的,增加到50元。
按以上标准增加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350元的,再增加10元,增加10元后高出350元的按350元计发养老金。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下述标准增加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不含已按《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6]7号〉平衡过待遇的人员)月养老金增加到60元(按第二条标准增加额不足60元的,补足差额。
以下类同)。
2.由政府人事(职改)、劳动部门批准组建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为副高级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月养老金增加到60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豫人社〔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22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 1.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渝府发[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4]10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我市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6月30日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三、调整标准(一)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调整:1.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3.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195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按本款1、2、3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总额达不到310元的,补足到310元;企业退职人员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调整退职生活费后,月退职生活费达不到260元的,补足到260元。
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U+Va)÷2×N×1%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用公式表示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退休年龄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计发月数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退休年龄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计发月数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退休年龄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计发月数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促进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政策法规,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河南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处理意见:一、缴费年度和缴费工资基数使用口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实行缴费年度,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6月份(2014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个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核定;2015年7月份至2016年6月份(2015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个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关于缴费工资基数(一)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在职人员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
1、基本工资。
(1)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2)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
2、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按照国家批复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工作性津贴。
(2)生活性补贴。
3、统一的津贴补贴(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豫劳社养老[2007]4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4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一)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在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和20元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2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在执行上述。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苏劳社险[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17号2004年12月13日)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在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1.各地根据当地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水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财政保障能力,按照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为基数,乘以各地调整系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当地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月增发标准。
缴费年限月增加标准不满15年38元15年—19年42元20年—24年46元25年—29年50元30年—34年54元35年以上58元(注: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照当地调整系数乘以75元标准按月计发,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发。
3.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当地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增加标准增加生活费。
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过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不足、财政保障有困难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调整标准。
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04年第02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行业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赣府厅发[2003]45号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比照赣府厅发[2003]45号文中对我省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每月增资额增加,即:正厅级155元;副厅级130元;正处级105元;副处级85元;正科级65元;副科级52元;科级以下人员每月增加5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简称“建老”人员,下同)比照机关同类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离休前没有明确过职务的离休人员、“建老”人员按本人1985年工改前五类地区工资标准的工资额对应增加基本养老保险金(在认定其1985年工改前五类区工资标准的工资额时,仍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赣劳社养[2001]33号文确定的办法执行):原工资104元及以上的,增加90元;原工资83—104元(不含104元)的,增加80元;原工资66—83元(不含83元)的,增加63元;原工资46—66元(不含66元)的,增加55元;原工资46元(不含46元)以下的,增加50元。
四、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机关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企业离休人员可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增加离休费办法再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养老金,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建老”人员,每人每月按25元标准增加养老金。
五、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负责解决。
2014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军转干考试2014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文号】:豫人社养老[2014]3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一)普遍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元。
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1.对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
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军转干考试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6年8月18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07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0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 〕21 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从2007 年7 月1 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6 年12 月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 〕3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退休人员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05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5 元;2 、建国后至1953 年12 月31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5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5 元;3 、1954 年 1 月 1 日至1960 年12 月31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5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5 元;4 、1961 年1 月1 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5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 元。
(二)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 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企业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
各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务于今年8 月底前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河南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河南企业退休增资方案.doc
2019年河南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河南企业退休增资方案河南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河南企业退休增资方案河南省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河南省企业退休增资方案信息如下:导读:继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后,河南省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全面上调了。
12月10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参保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比调整前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此次政策调整涉及养老待遇调整及缴费标准两大类。
其中,养老待遇调整部分,即从10月1日起上调参保居民基础养老金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每人每月75元的基础上增加45元,即调整后郑州市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在基础养老金上调的基础上,1月1日起,郑州市上调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具体调整标准为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退休金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到10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退休金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到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者,退休金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到300元。
此外,从1月起,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由原来的15个增加为17个,分别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
其中,4000元、5000元两个档次为新增缴费标准。
按照规定,新增加年缴费4000元的,政府补贴230元;新增加年缴费5000元的,政府补贴260元。
据统计,目前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60万余,新政将大幅提高全市城乡参保居民的养老待遇。
附: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从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1]12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1.15
【实施日期】2001.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
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1〕124号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实施“人才战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作出的重要决
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及时兑现增资。
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妥善处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这次增资工作,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U+Va)÷2×N×1%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用公式表示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退休年龄│40│41│42│43│44│45│46│47│48│49│├──────┼───┼───┼───┼───┼───┼───┼───┼───┼───┼───┤│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退休年龄│50│51│52│53│54│55│56│57│58│59│├──────┼───┼───┼───┼───┼───┼───┼───┼───┼───┼───┤│计发月数│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退休年龄│60│61│62│63│64│65│66│67│68│69│70│├──────┼───┼───┼───┼───┼───┼───┼───┼───┼───┼───┼───┤│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93│84│75│65│56│└──────┴───┴───┴───┴───┴───┴───┴───┴───┴───┴───┴───┘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河南省视同缴费指数文件
河南省视同缴费指数文件《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xx〕26号)规定了如下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文号可见,该文件是20xx年制定的,那时候省主管部门的名称还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20xx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百分点。
即:基础养老金等于(参保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2乘以缴费年限乘以1百分点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即: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二)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20xx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百分点的乘积。
即:过渡性养老金等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视同缴费年限乘以1.3百分点参保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退休时当地(统筹范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计算基础养老金所用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段计算。
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内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为1.0000。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黑劳社发[2004]115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劳社发[2004]115号)一、增加基本养老金范围和时间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从2004年7月1日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标准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199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元。
3、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元。
4、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元。
5、2003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
6、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不含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老工人)的退休人员,在上述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10元。
三、所需资金渠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市(地)县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省补助各地的缺口资金中统筹解决。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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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 件 号】豫劳社养老[2004]43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4-12-02
【实施时间】2004-12-02
【时 效 性】有效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0元。
其中,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含20年)不满30年的,增加到45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30年(含30年)的,增加到50元。
按以上标准增加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350元的,再增加10元,增加10元后高出350元的按350元计发养老金。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下述标准增加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不含已按《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6]7号〉平衡过待遇的人员)月养老金增加到60元(按第二条标准增加额不足60元的,补足差额。
以下类同)。
2.由政府人事(职改)、劳动部门批准组建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为副高级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月养老金增加到60元。
四、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条件者,只能选择一项执行。
五、企业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各地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养老保险基金没有结余的市、县,当地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
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