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豫劳社养老〔2009〕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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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豫劳社养老〔2009〕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

各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为落实《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规定,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补缴问题

1、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参保时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或向前追溯补缴的,须提供职工档案。各地不得依据后期证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或向前追溯补缴。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以补缴,补缴时须提供本人档案,其从事城镇个体或灵活就业期间,不允许补缴。

3、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参保时,须提供原始的历年工资发放表,无法认定历年发放工资的时段,不允许补缴。

二、关于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问题

1、对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各省辖市在报省局核准时,应报送超龄人员档案、《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表》、《×××市××县(市、区)超龄人员参保花名册》及超龄人员参保信息数据库等资料。

2、超龄人员参保,由其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超龄人员单位已关停的,由其主管部门代为办理参保手续;超龄人员单位已关停且无主管部门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3、经办机构初审认为超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张榜公示超龄人员基本信息,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上报。

4、按规定不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为省局核准时间的次月;按规定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为经省局核准、并足额补缴时间的次月。

5、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定工作实行集中办理,各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相关资料后,统一报送省局地方养老保险处,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

6、超龄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经省局核准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三、工作要求

1、贯彻落实5号文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安排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同志进行办理,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2、加强宣传,使广大未参保人员了解政策,增强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快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把好事办好。

3、尽快摸清人员底数,制订工作计划,有序推进。根据当地实际,可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对于符合5号文件参保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成熟一家办理一家,成熟一个办理一个,把工作做实、做细。

4、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不得擅自扩大参保和补缴范围,确保全省政策执行统一。对于弄虚作假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5、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一:《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表》

附件二:《×××市××县(市、区)超龄人员参保花名册》

附件三:《超龄人员参保信息数据库格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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