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本年征用土地面积-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苏政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省级以上交通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
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并组织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
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认真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因地制宜优化采用本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五、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耕地开垦费(省集中部分)、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取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行业投资强度(苏南地区)容积率农副食品加工业≥253万元/亩≥1.0食品制造业≥253万元/亩≥1.0饮料、烟草制造业≥253万元/亩≥1.0纺织业≥253万元/亩≥0.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253万元/亩≥1.0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53万元/亩≥1.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53万元/亩≥0.8家具制造业≥253万元/亩≥0.8造纸及纸制品业≥253万元/亩≥0.8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260万元/亩≥0.8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73万元/亩≥0.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73万元/亩≥0.7医药制造业≥373万元/亩≥0.9化学纤维制造业≥367万元/亩≥0.9橡胶制品业≥260万元/亩≥0.9塑料制品业≥267万元/亩≥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53万元/亩≥0.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00万元/亩≥0.6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3万元/亩≥0.6金属制品业≥293万元/亩≥0.7通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专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00万元/亩≥0.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50万元/亩≥1.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00万元/亩≥1.1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253万元/亩≥1.0——结束——。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 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
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调整后的地区分类详见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具体如下: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2024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土地征用范围与面积1.1 土地位置1.2 土地面积1.3 土地用途第二条:土地征用补偿原则2.1 补偿标准2.2 补偿方式2.3 补偿计算公式第三条:土地征用补偿费用3.1 土地补偿费3.2 安置补助费3.3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4 青苗补偿费3.5 其他补偿费用第四条:补偿费用支付方式4.1 支付时间4.2 支付方式4.3 支付主体第五条: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5.1 分配原则5.2 分配方式5.3 分配时间第六条: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6.1 双方职责6.2 协调机制6.3 问题解决方式第七条:土地征用协议的签订与生效7.1 签订程序7.2 协议生效条件7.3 协议变更或解除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责任承担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争议解决途径9.2 争议解决时限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0.1 生效条件10.2 变更条件10.3 解除条件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11.1 终止条件11.2 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2.3 违约保密责任第十三条:法律法规适用13.1 适用法律13.2 法规冲突解决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件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土地征用范围与面积1.1 土地位置本协议所指土地位于市区(县)街道(镇)村,具体地理位置以附件一《土地位置示意图》为准。
1.2 土地面积征用土地的总面积为平方米(具体面积以附件二《土地面积清单》为准)。
1.3 土地用途征用土地的用途为项目用地,具体用途以附件三《土地用途说明》为准。
第二条:土地征用补偿原则2.1 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元/平方米;(2)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平方米;(4)青苗补偿费:元/平方米;(5)其他补偿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91377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一、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三十亩以上,蔬菜地三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三亩以上、三十亩以下,蔬菜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管好用好所使用的土地。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碍阻挠。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是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国家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管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征用、划拨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公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保护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做好协调工作;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乡(镇),禁止使用耕地建砖瓦窑厂。已建的,除有土源者外,应限期停产。
四、烧窑、挖砂、开山采石等使用后的土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垦复,恢复利用,不能垦复利用的、按照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分别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正文:----------------------------------------------------------------------------------------------------------------------------------------------------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本)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的建设规划,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供电、排灌、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能排能灌,沟、渠、田、林、路配套,适应机械化作业,具有较强的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基本农田持续高产稳产。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主要由造地补偿费、闲置费、耕地占用税构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限期拆除在非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基本农田的生产投入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农业劳动者应将增加基本农田的投入作为农业投入的重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殊政策,引导、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并在地方财政、农业发展、育林、水利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中给予扶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2月22日苏政办发〔200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现提出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一、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一)省政府已明确以省辖市为单位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年度建设、灾毁等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新增耕地作出统筹安排,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指标。
因受条件限制难以在本行政区内实施平衡的,应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由上级政府在省内组织实施平衡。
(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原则于以补充。
耕地补充任务实行分级负责。
省及省以上重点工程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原则上由省国土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自行负责补充耕地的,经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用耕地开垦费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建设单位要与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并缴纳耕地开垦费。
苏州市相城区2024-03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苏州市相城区2024-03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5.《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442号);6.《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15号);7.《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然021)138号);8.《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9.《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相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相政发[2020)42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4)205号);IL《江苏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指南(试行)》;1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1)242号);13.《苏州市相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14.《苏州市相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15.《2023年度苏州市相城区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16.《相城区黄康镇东桥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03、04、05基本控制单元调整及警民路周边老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17.《关于公布苏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苏人保养(2022〕9号);18.苏州市相城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19.苏州市相城区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20.成片开发拟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及其他资料。
二、基本情况相城区2024-03号方案共划定2个片区,涉及1个板块,为黄墩镇,片区总面积为162.1940公顷。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修正)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修正)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本省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耕地是指现在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以及鱼塘、菜地、园地(桑园、茶园、果园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为了协调政策,适当平衡毗邻地区征收税额的比例,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省根据各地人均耕地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对各县(市、郊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一)各省辖市城郊蔬菜地区每平方米为九元;城郊其他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
(二)江阴县、无锡县、宜兴县、武进县、张家港市、太仓县、常熟市、昆山县、吴县、吴江县、南通县、海门县、启东县、泰州市、邗江县、靖江县、仪征市、扬中县、丹阳县,每平方米为七元五角。
(三)江宁县、江浦县、六合县、溧水县、沛县、铜山县、金坛县、溧阳县、如皋县、海安县、如东县、赣榆县、宿迁县、泗阳县、淮安县、洪泽县、盐城市郊区、建湖县、大丰县、东台县、泰兴县、泰县、宝应县、江都县、兴化县、高邮县、丹徒县、句容县,每平方米为六元。
(四)高淳县、丰县、邳县、睢宁县、新沂县、东海县、淮阴县、灌云县、灌南县、沭阳县、涟水县、泗洪县、盱眙县、金湖县、滨海县、阜宁县、响水县、射阳县,每平方米为四元。
(五)农村居民在规定额度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但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应全额征收。
各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应有差别地规定各乡(镇)的适用税额,县城所在地和一般农村要有所区别,上、下可以规定二至三个档次,但是,全县平均数不得低于上述核定的平均税额。
2024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协议一
附件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费评估报告
详细要求:评估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中应包括被征用房屋、构筑物及其他建筑物的面积、结构、建成年份等信息,以及补偿费用的详细计算过程。
2. 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
3. 房屋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行为。
4. 补偿费:指因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等行为,对被征用人给予的补偿资金。
5. 违约金:指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的金钱。
6. 损害赔偿: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保密内容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保密。
9.2 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9.3 违约保密条款
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
10.1 合同签订时间
征用土地的主要用途为:(具体描述土地规划用途,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2.2 土地使用期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期限为____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补偿标准
3.1 土地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____元,总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1. 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补偿费用;
2.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土地;
2024年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协议示例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协议示例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土地征用概述1.1 项目名称1.2 项目地点1.3 土地面积1.4 土地用途1.5 征用期限2. 征用方的义务和责任2.1 征用方的基本信息2.2 征用方的土地征用权2.3 征用方的赔偿责任2.4 征用方的土地交付时间3. 被征用方的义务和权利3.1 被征用方的基本信息3.2 被征用方的土地使用权3.3 被征用方的配合义务3.4 被征用方的赔偿请求权4. 土地征用赔偿4.1 赔偿标准4.2 赔偿计算方法4.3 赔偿支付时间4.4 赔偿支付方式5. 争议解决方式5.1 协商解决5.2 调解解决5.3 仲裁解决5.4 法律途径解决6.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6.1 合同生效条件6.2 合同变更程序6.3 合同终止条件7. 违约责任7.1 征用方的违约责任7.2 被征用方的违约责任8. 合同的适用法律8.1 合同适用的法律8.2 法律适用优先级9. 其他条款9.1 保密条款9.2 不可抗力条款9.3 合同的解释权10. 附件10.1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0.2 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0.3 其他相关文件11. 签署页11.1 征用方签署页11.2 被征用方签署页12. 附件说明12.1 附件的效力12.2 附件的补充说明13. 合同的修订历史13.1 修订日期13.2 修订内容14. 合同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土地征用概述1.1 项目名称:根据《2024年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协议示例一》的要求,征用方拟对位于项目地点的土地进行征用。
1.2 项目地点:项目地点位于市区街道,具体地块坐标如下:东经度分秒,南纬度分秒。
1.3 土地面积:本次征用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
1.4 土地用途:征用土地将用于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公共设施等。
1.5 征用期限:征用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024年标准土地征用赔付合同
2024年标准土地征用赔付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土地征用1.2 赔付1.3 合同双方第二条土地征用范围与面积2.1 土地范围2.2 土地面积第三条征用土地的用途3.1 用途说明3.2 用途变更第四条土地征用补偿标准4.1 补偿标准4.2 补偿计算方法第五条土地征用赔付方式5.1 赔付方式5.2 赔付时间第六条土地征用赔付金额6.1 赔付金额计算6.2 金额支付第七条特殊情况下土地征用的赔付7.1 特殊情况说明7.2 特殊情况下赔付计算第八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8.1 履行责任8.2 监督机构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10.2 违约责任承担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延长12.1 生效条件12.2 终止条件12.3 延长条件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泄露后果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材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土地征用: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征收的行为。
1.2 赔付: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土地征用方对土地被征用方因土地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的补偿。
1.3 合同双方:指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土地征用方和土地被征用方。
第二条土地征用范围与面积2.1 土地范围:本次征用的土地范围位于市区街道,具体地块坐标如下:2.2 土地面积:本次征用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征用土地的用途3.1 用途说明:本次征用土地的用途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
3.2 用途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土地用途,应提前征得土地被征用方的同意,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土地征用补偿标准4.1 补偿标准: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024年土地征用委托代理协议范例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土地征用委托代理协议范例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概述1.1 协议各方1.2 协议目的1.3 协议范围2. 土地征用项目2.1 土地位置2.2 土地面积2.3 土地用途3. 委托代理职责3.1 委托方职责3.2 代理方职责3.3 代理期限4. 代理费用4.1 费用计算4.2 费用支付4.3 费用调整5. 协议的履行5.1 土地征用程序5.2 土地补偿标准5.3 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支付6.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6.1 协议变更6.2 协议终止6.3 协议解除7. 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承担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9.2 保密义务9.3 保密期限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11. 其他条款11.1 通知和送达11.2 合同的生效11.3 合同的附件12. 签署12.1 签署日期12.2 签署地点12.3 签署人13. 附件13.1 土地权属证明13.2 土地用途证明13.3 其他相关文件14. 合同正本14.1 合同一式两份14.2 双方各执一份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各方1.2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关于2024年土地征用项目的委托代理关系,确保双方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1.3 协议范围本协议范围包括代理方为委托方提供土地征用相关的咨询、谈判、协商等服务,并代表委托方处理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二条土地征用项目2.1 土地位置土地位于[具体地理位置,如省、市、县(区)],东至[边界描述],南至[边界描述],西至[边界描述],北至[边界描述]。
2.2 土地面积土地总面积为[具体面积,如平方米或公顷]。
2.3 土地用途土地征用后主要用于[具体用途,如城市建设、交通建设等]。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311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31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系统征收土地政府信息(以下简称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阳光征地,依法行政,结合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征地信息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是提高征地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本要求;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全省系统因征地信息公开不作为、不到位、不规范而引发了较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省厅高度重视,制定和出台了相关文件予以规范,但仍然存在答复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行,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正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因此,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规章制度,把深入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转变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作风的重要举措。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9号)-苏府公[2012]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9号)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9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金阊区金家村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金阊区金家村地块旧城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金家村(路南村6组):1至9、11至43、7-1、8-2、9-1、10-1、13-2、19-1、25-1、27-1、33-1、35-1、55、96、99号;金家村(路南村7、8组):18号;金家村:46至54、56至66、68至73、50-1、58-1、62-1、74-1、75、76、78、79、79-1、82-1、85、100至107号;黄家庄:9-1、11-1、11-2、12-1、12-2;齐白桥(路南村11、12组):1至4、6至26、28至36、40、41、43至50、52至57、5-1、10-3、31-1、31号北面、38、50-1、60、60-1号;村公厕、村集体用房;苏州金荣机械有限公司(洋南路6号)、苏州市卓特乐器工艺五金厂(洋南路8号)、苏州市礼安医药仓库(洋南路19号)、苏州市金阊区路南钢模租赁站(路南六组1号)、苏州金诚轴承有限公司(白洋湾大街99号)、苏州针棉服装有限公司(白洋湾大街101号)、路南社区(金诚轴承厂房白洋湾大街101号)。
(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一级基本农田和二级基本农田。
一级基本农田实施永久保护;二级基本农田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保护期内视同一级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其保护面积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国有农业企业应当与其主管部门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地力、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