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县(区)两级水路交通管理事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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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16]59号【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2【实施日期】2016.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纳入目录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请认真遵照《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张政发〔2013〕13号)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要求,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目录。

一、规划类1.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2.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3.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其他重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与区域规划。

二、政府重大财政安排、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类5.编制市本级财政预决算,单个项目资金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追加支出,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6.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市级重点项目,市人民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承诺履行还款责任构成政府性债务的市级重点项目,市人民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张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2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已经2024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方案认真研究制定细化落实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并于2月29日前将细化落实方案报送市政府督查室。

市人民政府将把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督查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督查,年终进行专项考核,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5日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洪斌全面负责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实施落实。

协管领导:各副市长。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会办单位:市直及驻张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尚生龙1.(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

(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左右。

(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5.5%左右。

(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3%以内。

(5)节能完成省定目标。

(6)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3.7%左右。

(7)安全生产完成省定目标。

配合领导:各副市长。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会办单位: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2.(1)建立争项争资工作季调度机制,制定出台考核奖惩办法,围绕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债、国债资金投向,加强项目包装储备,滚动推进一批打基础、利长远、增动能的大项目、好项目。

(2)大力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力争张石铁路完成勘察设计、荷花国际机场二期扩建跑道延长项目完成可研批复。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张政办函[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张政办函〔201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张家界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10]12号
【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2
【实施日期】2010.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0〕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委〔2010〕8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增加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对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

(二)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年度计划;审查、修改或组织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9•【字号】张政通[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张政通[2005]16号)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一)严禁无牌无证、挪用号牌、假牌假证、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二)严禁摩托车从事载客营运。

(三)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内靠边行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后座乘坐不得超过1人,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四)出租车(含面的车)、小型客车驾驶人和前排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五)禁止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正三轮摩托车在7:00-19:00进城;过境车辆须从大庸西路、张清路、张罗路绕行。

(六)城区内禁止鸣喇叭,特种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一律不得鸣警报警笛。

二、摩托车注册登记入户规定2005年8月10日前,市城区内居民自用的摩托车尚未办理注册登记入户的,可凭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到交警部门办理摩托车入户手续,领取摩托车号牌和行驶证。

2005年8月10日后,未办理注册登记入户的摩托车在市城区道路上行驶,将依法予以扣留,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一)市城区道路禁止车辆乱停乱放,临时停靠的小型客车可将车辆依次停放在划有停车泊位的位置,其他车辆一律在单位院内或专用停车场停放;摩托车应在划有停车泊位的地方依次停放。

(二)城市出租车一律在客运车辆扬招点或距交叉路口50米以外的路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公共汽车一律按线路在公交站点停车上下乘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6〕7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6〕7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现将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张政发〔2014〕3号文件公布的《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重新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6日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全市境内的自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水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改变其国家所有性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水资源管理的主体,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和财政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统一规划、涵养水源、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基本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部门配合相结合、依法管理与遵循规律相结合、技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张政发〔2017〕18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张政发〔2017〕18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张政发〔2017〕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6〕2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做好本级本部门权力清单的调整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最新调整的权力清单报市政府审改办(市编办)备案。

市政府经济信息中心要配合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网上信息更新工作,确保权力清单的时效性、准确性、规范性。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过去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市本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项)2.市本级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1项)3.市本级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2项)4.暂不列入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项)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2日附件1市本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机关权力类别取消依据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1第69项,取消市本级保留项目“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及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子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取消后保留的事项名称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市环保局行政许可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取消市本级保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或超五年期未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的子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取消后保留的事项名称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或超五年期未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附件2市本级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1项)序号事项名称单位放权形式权力类别下放后实施机关下放依据备注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市农委直接下放行政许可区县农业部门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第133、134项2.《湖南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业务规程》(湘农机监发〔2011〕16号)市级保留监管权限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市农委直接下放行政处罚区县农业部门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第133、134项2.《湖南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业务规程》(湘农机监发〔2011〕16号)市级保留监管权限3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市农委直接下放行政处罚区县农业部门项2.《湖南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业务规程》(湘农机监发〔2011〕16号)市级保留监管权限4操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市农委直接下放行政处罚区县农业部门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第133、134项2.《湖南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业务规程》(湘农机监发〔2011〕16号)市级保留监管权限5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市农委直接下放行政处罚区县农业部门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第133、134项2.《湖南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业务规程》(湘农机监发〔2011〕16号)市级保留监管权限6被告知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后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处罚市农委直接下放行政处罚区县农业部门项2.《湖南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业务规程》(湘农机监发〔2011〕16号)市级保留监管权限7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市农委直接下放行政强制区县农业部门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第133、134项2.《湖南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业务规程》(湘农机监发〔2011〕16号)市级保留监管权限8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市农委直接下放行政强制区县农业部门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第133、134项2.《湖南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业务规程》(湘农机监发〔2011〕16号)市级保留监管权限9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市农委直接下放行政强制区县农业部门项2.《湖南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业务规程》(湘农机监发〔2011〕16号)市级保留监管权限10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市农委直接下放行政强制区县农业部门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第133、134项2.《湖南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业务规程》(湘农机监发〔2011〕16号)市级保留监管权限11包装装潢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兼营、兼并、合并、分立及相关经营活动的审批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直接下放行政许可区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九条附件3市本级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2项)调整类别序号事项名称调整内容调整依据备注1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库(2017版)》市公安局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2台湾、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签发、签注及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库(2017版)》市公安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台湾居民回湘定居审批3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证标志及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库(2017版)》市公安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4市立项建设项目(交通、水利)初步设计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1.湘政发〔2016〕23号2.《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库(2017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5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湘政发〔2016〕23号2.《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库(2017版)》市林业局临时占用林地审批6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及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核发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器具检定核准《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库(2017版)》市质监局权限内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和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库(2017版)》市质监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事项并入8省立项(非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并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初步审计审批湘政发〔2016〕2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事项合并9市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库(2017版)》市交通运输局10市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1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审批娱乐场所设立、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审批(仅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库(2017版)》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12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审批13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库(2017版)》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1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15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不含宗教内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不含宗教内容)《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库(2017版)》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16市州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办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名称调整1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湘政发〔2016〕2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8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的审批湘政发〔2016〕2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9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湘政发〔2016〕2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20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湘政发〔2016〕23号市规划局类别调整2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由暂不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调整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张政办发〔2016〕22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由暂不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里的“行政许可”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市商务粮食局附件4暂不列入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项)序号事项名称权力类别实施机关备注1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等级确认行政确认市农委多年未开展2对国家投资改造的中低产田土和新开垦耕地工程竣工验收行政确认市农委多年未开展3甲类以下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监督函〔2017〕6号)精神,暂停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张政办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4日张家界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明确和落实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的通知》(湘交安〔2011〕61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排筏、渡口渡船和水上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含义渡船工,下同)以及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从事客货运输的个体、联户、承包户船舶以及农民专门用于生产的船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由乡镇船舶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级政府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会议,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负责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加大财政对水上交通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三)负责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四)负责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五)负责制定完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预控、应急救援和指挥机制;组建水上搜救队伍,配备专业搜救设备;(六)负责落实将海事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七)负责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其职责;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的责任;(八)负责建立客渡船相关制度和相关职责,落实必要的经费;(九)负责辖区渡口设置或撤销的审批,将辖区内的公益性渡口建设与维护,渡船维修、更新和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维护和对渡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等工作;(十)负责组织排查和综合治理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隐患,取缔辖区内的非法渡口、无证无照乡镇船舶、无证修造船舶厂(点)。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1]4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1]4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张家界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现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32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改造项目规划的国省道及县道的新改建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设计、分级负责、分级投入、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干线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公路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张政发〔2017〕16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张政发〔2017〕16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张政发〔2017〕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印发<地方行政许可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的通知》(审改办函〔201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和《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张编〔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做好本级本部门权力清单的调整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最新调整的权力清单报市政府审改办(市编办)备案。

市政府经济信息中心要配合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网上信息更新工作,确保权力清单的时效性、准确性、规范性。

今后,需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审改办(市编办)提出建议,按程序审批后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过去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市本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3项)2.市本级增加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9项)3.市本级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项)4.市本级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97项)5.暂不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8项)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3日附件1市本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3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机关权力类别取消依据1征收涉案物价格鉴证费市发改委行政征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 第二十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张政办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在省级事权和支出责任已经明确的前提下,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县在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权责关系,为加快建设“四好农村路”、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提供良好交通运输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科学统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充分发挥区县人民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明确市与区县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各自承担的职责,将交通运输的各项重点工作在市与区县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张家界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张家界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张家界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张政办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张家界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0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交通局制定的《张家界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四日张家界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交通局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发改委、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湖南省交通厅印发的《湖南省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括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和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

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乡镇通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块石路面、片石灌浆路面等。

农村公路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工程:县、乡道或村道上的渡口改造建设,包括渡改永久性桥梁、渡改人行桥、渡口码头改造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县乡为主,分步实施,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张政办函〔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函〔2022〕22号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张家界市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划分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6日张家界市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划分方案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事权划分原则(一)依法高效按照分级管理、职责清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要求,依法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

(二)一城两区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事权的划分应统筹考虑,两区的事权基本保持一致。

(三)分级管理城市开发边界线以外的事权原则上予以下放,城市开发边界线以内的事权部分授权区级管理。

分级管理范围按照批准的《张家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划定的市中心城区和武陵源城区城市开发边界线确定。

二、事权划分具体细则(一)规划编制市级事权:负责组织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开发边界线以内的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负责组织编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详细规划;负责监督、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授权区级管理事权:负责组织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布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并明确 主要监督任务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布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并明确 主要监督任务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并明确主要监督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张政办函〔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并明确主要监督任务的通知张政办函〔2015〕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发布各区县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并明确主要监督任务通知如下:一、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以国控取用水监测点用水户或月取水量达1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为标准划分重点用水户,各区县的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如下:永定区(12户):张家界市第二制水有限公司、张家界市第三制水有限公司、张家界奥威科技有限公司、永定区农村供水总站、张家界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张家界仙人溪水厂、张家界山水中天大酒店、张家界晨天大酒店、张家界通达国际大酒店、张家界天门洞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区三家馆乡水厂。

武陵源区(3户):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厂、武陵源区索溪水厂、武陵源区中湖水厂。

慈利县(7户):慈利县白云水厂、慈利县供水总站、慈利县黑峪溪水库、慈利宾馆、慈利县人民医院、慈利县中医院、慈利县江垭镇自来水厂。

桑植县(3户):张家界市桑植制水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桑梓综合利用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桑植广宇建材有限公司。

二、主要监督任务(一)开展合法用水监督。

按照取缔非法、打击违法、规范合法的总要求,开展用水情况的执法检查,检查用水户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是否开展了专家技术审查、是否获得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是否执行了先论证后发证的程序、是否有超越权限发证的情况、是否有取水许可证过期未换证的情况、是否履行了与第三方签订的水权协议义务、是否执行了应急调度预案和应急调度计划,对查出的违法用水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张政办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发〔2010〕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张家界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0〕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委〔2010〕8号),设立张家界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河流、水库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省和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张政办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张家界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现代化对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补短板、强弱项、抓重点、求实效,压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动农村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市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工作目标——明职责,构建责任体系。

落实区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区县相关部门农村公路建管护职责,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指导、部门联动、市县(区)落实、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

——抓重点,强化资金保障。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制度,稳定落实市、区县财政预算,拓宽投融资渠道,足额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需要。

——强弱项,健全长效机制。

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监督考核机制,落实农村公路路长制,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加强路政管理,建立全市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综合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村公路治理能力。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中心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中心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中心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张政办函〔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中心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函〔2017〕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张家界市中心城市道路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0日张家界市中心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市中心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推动我市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市中心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行动。

为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国家、省、市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为抓手,按照预防和整治相结合,路面管理和源头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共治共建、共管共享,确保实现市中心城市交通环境显著好转、道路通行基本畅通、停车秩序明显规范、交通文明意识普遍增强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谢振华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凌和市公安局副局长谷剑英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分管责任人为成员的市中心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警支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全际平任办公室主任,副支队长兼直属一大队大队长樊伟、武陵源公安分局副局长兼直属二大队大队长唐承海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一)动态交通秩序综合整治1.组织开展异地用警、联合用警,严查“三驾”(酒驾、醉驾、毒驾)、“三乱”(乱停车、乱变道、乱用灯光)、“两闯”(闯红灯、闯禁行)、“三车” (出租车、公交车、工程运输车)违法行为,规范通行秩序;破解“三点”(堵点、乱点、难点)难题,优化交通组织;深化示范路创建活动,提升交通管理水平;通过综合整治实现道路交通“三减少、三提升”目标: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交通乱点明显减少,道路通行效率、市民守法率、安全感明显提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县(区)两级水路交通管理事权的通知-张政办函[2010]35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县(区)两级水路交通管理事权的通知-张政办函[2010]35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县(区)两级水路交通管理事权的通知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县(区)两级水路交通管理事权的通知(张政办函〔2010〕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为了便于市、县(区)两级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更好地开展工作,履行各自职责,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张政发〔2009〕1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划分市、县(区)两级水路交通管理事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水路交通管理事权(一)负责全市水路交通管理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二)负责四等及以上等级船员的培训考试,所有船舶、船员的发证及档案管理;(三)负责全市一般、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小事故的结案审批;(四)负责全市通航水域内固定永久性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核,及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行政许可;(五)负责全市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审查、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市本级船舶和全市30米及以上船舶的营运检验;(六)负责全市等级航道(含重大水上项目)的建设,高速公路(铁路)桥梁桥区航标的设置和管理;(七)负责全市水路运输业务行政许可,市本级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和运输安全;(八)负责全市港口、码头业务行政许可,市本级港口、码头管理和安全。

二、县(区)级水路交通管理事权(一)负责辖区水上交通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二)负责辖区五等船员(含漂流船员和非机动船员)的培训考试;(三)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受理和小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具体实施辖区水上水下施工(活动)水域航行秩序维护,负责辖区通航水域临时施工、非永久性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核,及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行政许可;(五)负责辖区30米以下(不含30米)船舶的营运检验;(六)负责辖区等外级航道(含小型水上项目和渡口渡船)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级航道的养护和管理,普通公路桥梁桥区航标的设置和管理;(七)负责辖区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和运输安全;(八)负责辖区港口、码头及渡口渡船的管理和安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水资源管理联动机制的通知-张政办函〔2015〕1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水资源管理联动机制的通知-张政办函〔2015〕1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水资源管理联动机制的通知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水资源管理联动机制的通知张政办函〔201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32号)精神,调动各方力量,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水资源管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实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为目的,坚持齐抓共管、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优势互补,积极开展水资源的合作管理与联合执法,建立长期、稳定、可行、科学的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共同负责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联动主体到位原则按照“谁有权、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联动主体。

对各联动主体开展联动工作的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二)联动方式到位原则对同一个管理事务,几个部门的监管行为有前后时间顺序规定的,要做好承前启后的分段工作;在同一时间内几个监管部门须同时完成分部工作任务才会产生整个任务完成结果的,要分别同时完成各自的分部任务;几个部门的监管行为有交叉重叠的,要全面完成各自的整体任务。

(三)联动行动到位原则各联动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要响应牵头单位的统一组织,做到依法履职、步调一致,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任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张政办明电[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张政办明电〔2011〕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国务院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路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公路保护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依法开展公路保护工作,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各级政府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重大成效,但公路保护相对滞后,一些损害公路产权、危害公路安全、影响公路畅通的现象比较突出。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安全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成果,确立了公路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全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的各项制度。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促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其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公路、发改、经信、公安、工商、质监、水利、安监、交警、运管、海事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通过开展研讨、举办专题培训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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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县(区)两级水路交通管
理事权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张政办函[2010]35号
【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9
【实施日期】2010.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县(区)两级水路交通管理事权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为了便于市、县(区)两级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更好地开展工作,履行各自职责,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张政发〔2009〕1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划分市、县(区)两级水路交通管理事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水路交通管理事权
(一)负责全市水路交通管理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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