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8修正)ﻫﻫ(2002年9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ﻫﻫﻫ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ﻫ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ﻫ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
关的土地管理工作。ﻫ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ﻫ第六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0.30
•【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3年第10号)
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部分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了一些问题,需要在全区范围内给予解答和规范,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1.对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其他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2.企业向客户赠送礼品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礼品赠送给客户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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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
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房产税征管工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房产税征管工作,纳税申报期限房产税征管工作,纳税申报期限【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6-05-09
【实施时间】2016-05-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现对我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二、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在每年第一季度申报期内,在申报表上注明申报期限,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8.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
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方法整理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方法整理
(一)建筑面积法
什么是建筑面积法?
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为了阐述大家都知道的“概念”,我通过简单的案例来解读概念。
老王计划在老家宅基地修建一座两层的门房,建筑面积是200平方米,共花了75000元,请计算每平方米的单位造价是多少元?
75000元/200平方米=375元/㎡
以上计算过程就是对建筑面积法的核心诠释。
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计算单位成本是必经步骤。在实际操作中,建筑面积法要学会灵活运用。下面我们就详细解读。
假设某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依据竣工决算报告做出,记账凭证、流水均符合税法规定)、销售面积、单位成本如下图所示:
第一步:归集开发成本合计数。
首先归集清算对象帐载“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借方累计发生数,即建造项目所有的、合理的、合规的支出。如上图所示,开发成本总额1.15亿元。
提示:按照开发成本六个明细列式,详细记载每一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数。目的就是一则细化分类,便于后续审核;二则便于稽查应对。
第二步:利息单独列示
“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科目的“利息”支出单独列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流程中,利息扣除分为两种,一是计算扣除,二是据实扣除。为了便于前期测算和后期清算,有必要单独列示。你懂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发布《宁夏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
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8.07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5号)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发〔2015〕43号)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
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
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核确认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含县一级市、区,下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方式: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纳税人出售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调整颗征的一个税种 ,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自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地方税务部门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征管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应看到,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部门征管工作仍抓得不够深入、细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没有及时予以清算,还存在征管不严,措施不到位,管理手段落后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划分不够清晰;少报收入多报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依然存在 ;扣除项目的分摊不够合理;对增值额未超过 20%的普通住宅、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等免税项目划分不清;部份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中缺乏积极主动性,对必须进行清算的项目和可以进行清算的完工项目,没有及时组织清算,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政策系统性掌握不够扎实 ,对纳税人政策辅导咨询不够深入,对同类纳税人同一违法事实的处理不尽相同 ,有不做处罚不加收滞纳金的、有处罚并加滞纳金的、有移交管理局处理的,个别部门对查补的土地增值税在处理上,没有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加收滞纳金。据此,笔者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认真梳理,
按照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处理有关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交流 , 旨在广大执法人员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能够“一把尺子量到底”, 公正、公平、客观的处理涉税问题,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现以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涉税案件举例说明,仅供参考。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星级企业评定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星级企业评定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4.06.09
【实施日期】200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星级企业评定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宁政发[2003]126号)精神,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房地产业的集中度,逐步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化生产方式的转变,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促进我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星级企业评定办法》。
一、星级企业评定的目标及任务
房地产开发星级企业评定工作的目标是: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住房消费领域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区经济发展中的整体优势,培育有实力、有信誉遵章守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全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水平;进
一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用先进的成套技术体系,提高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住宅建设劳动生产率,为全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房地产开发星级企业的评定,扶持优势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成为我区房地产市场的主力军,淘汰资本实力差、管理水平低、违法违规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横向联合、优势互补、资产重组、做大做强,不断更新调整开发经营理念,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和行业整体提升的需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未分设地方税务局地区推行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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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未分设地方税务局地区推行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
【标 签】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房地产计税价格,评税技术,房地产评税技术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2-04-10
【实施时间】2012-04-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为了加强存量房交易环节相关税收的征管工作,提高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的信息化水平,根据《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
税﹝2009﹞100号)、《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宁财税发﹝2010﹞199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决定在我区未分设地方税务局地区推行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以下简称“房地产评估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的房地产评估工作意义
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是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评估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准确度,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依照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该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规范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实现征税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堵塞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提高征收管理水平;有利于化解征纳矛盾,减少纳税争议,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各地土增税成本分摊方法和分摊政策 (1)
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
一、中央的规定
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
三、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
十一、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
四、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
四、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9]104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7]74号)
五、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
六、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3]179号)(穗地税发[2013]152号)(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8]342号)(穗地税函[2010]170号)
七、内蒙古的规定(内地税字[2007]87号)
八、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
九、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
十、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2007]46号)
十二、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2009]187号)(琼地税函[2007]356号)
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浙地税函[2009]222号)(磐地税政〔2010〕6号)
十四、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大地税函〔2006〕76号)
十五、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13]44号)(鄂地税发[2008]207号)(鄂地税发[2008]211号)
十六、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号)(赣地税发[2006]99号)
十七、福建的规定(赣地税发[2006]9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8.23
•【字号】宁建规发〔2023〕5号
•【施行日期】2023.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3〕5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现将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办法》生效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简化工作流程的通知》(宁建(房)发〔2022〕5号)同时废止。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或修改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印发施行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联系人:李飞联系电话(兼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2023年8月23日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方法整理【最新版】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方法整理
(五)层高系数法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前面,关于成本分摊的基础方法(建筑面积法、预算造价法、占地面积法、直接成本法),我们就与大家分享完了。那么,下来我们再聊聊“其他合理的方法”,首先来了解层高系数法。
什么是层高系数法?
我翻阅了相关资料,暂时没有找到层高系数法的定义,只好自己来做蹩脚的阐述。层高系数法,就是利用层高系数来均衡分摊由于层高不一样而影响的建筑成本。我们还是通过案例来解读:
案例:
老王计划在老家的宅基地修建一座两层的门房,建筑面积是200
平方米,其中第一层层高4.5米(假设为商业),第二层层高3米(假设为普通住宅),各层建筑面积均为100㎡,共花了75000元。请计算商业的工程造价?(小学三年级的应用题)
第一步:计算层高系数
将普通住宅的层高设为单位“1”,则商业的层高系数为:商业的层高/住宅的层高
=4.5米÷3米=1.5
第二步:计算层高系数下的“层高系数面积”
第一层层高4.5米,可以虚拟认为商业建造了1.5层,于是商业建筑面积就不是真实的100㎡了,而是虚拟的150㎡。数据来源:
(1)商业建筑面积*层高细数
=100平方米×1.5
=150㎡
(2)住宅的层高系数面积
=真实的建筑面积*层高系数
=100㎡×1
=100㎡
于是,整座楼的建筑面积就不是200平方米了,而是考虑层高因素下的250平方米了。数据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
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3.26
•【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施行日期】2019.03.26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2年9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2年9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方法整理(案例分析,满满干货)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方法整理(案例分析,满满干货)
(一)建筑面积法
什么是建筑面积法?
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为了阐述大家都知道的“概念”,我通过简单的案例来解读概念。
【案例一】
老王计划在老家宅基地修建一座两层的门房,建筑面积是200平方米,共花了75000元,请计算每平方米的单位造价是多少元?(小学三年级应用题)
对了,你们已经学会抢答!计算过程如下:
75000元/200平方米=375元/㎡
以上计算过程就是对建筑面积法的核心诠释。
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计算单位成本是必经步骤。在实际操作中,建筑面积法要学会灵活运用。下面我们就详细解读。
【案例二】
假设某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依据竣工决算报告做出,记账凭证、流水均符合税法规定)、销售面积、单位成本如下图所示:第一步:归集开发成本合计数。
首先归集清算对象帐载“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借方累计发生数,即建造项目所有的、合理的、合规的支出。如上图所示,开发成本总额1.15亿元。
提示:按照开发成本六个明细列式,详细记载每一明细科目的借
方发生数。目的就是一则细化分类,便于后续审核;二则便于稽查应对。
第二步:利息单独列示
“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科目的“利息”支出单独列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流程中,利息扣除分为两种,一是计算扣除,二是据实扣除。为了便于前期测算和后期清算,有必要单独列示。你懂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
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确保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降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宁夏范围内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
(一)真实性是指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包括:(1)有关支出是真实发生的;(2)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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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关于印发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地税发﹝2007﹞46号
【发文日期】2007-03-05
【实施时间】2007-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第三条 开发项目收入的确定
(一)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效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同时也不允许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四条开发项目的扣除项目
(一)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四)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可以扣除。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五)对专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以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合法票据,以建筑承包合同金额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九)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接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薄但未设置账薄的;
(二)擅自销毁账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