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

合集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宁建发〔2009〕257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建发〔2009〕237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29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
宁建(房)字〔2010〕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30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 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2〕2号
房屋征收与 补偿
现行有效
46
关于支持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1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7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8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20〕15号
宁建房发〔2020〕13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2
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建(金管)发〔2020〕1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3
关于严防利用假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紧急通知
宁建(金管)字〔2008〕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防止骗支骗贷 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0〕16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1〕109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餐饮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用等级分值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用等级分值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用等级分值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09•【字号】宁建(房)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用等级分值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宁建(房)发〔2023〕7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企业: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2号),现将2023年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用等级分值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用等级分值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用等级设置AA、A、B三个等级,各等级分值标准:AA级企业:信用分值为7000分,即实时信用分值大于等于7000分的企业(含已在系统关联的子分公司、分支机构、关联企业),确定为AA级。

A级企业:信用分值介于3000(不含)至7000分(不含)之间的企业(含已在系统关联的子分公司、分支机构、关联企业),确定为A级。

B级企业:信用分值为3000分,即实时信用分值等于小于3000分的企业(含已在系统关联的子分公司、分支机构、关联企业),确定为B级。

二、涉及房企诚信信用分值等级变动有关情况说明(一)新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具体条款有所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获得的诚信信用分值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诚信信用等级按新颁布的标准重新划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22年12月24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产生的良好、不良行为,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按照“新老划断”要求,所有涉及变动且已经保留的加分、扣分指标,在信用信息系统内已自动完成变更,不再重复报送,如有异议的,按新的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汇算清缴1203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

汇算清缴1203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

汇算清缴120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为帮助您顺利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编写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以下简称《纳税辅导指引》)。

《纳税辅导指引》分为汇算清缴提示和2012年新政策要点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申报前应完成的重要事项、纳税申报重点事项提示以及2012年下发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提示事项一、纳税申报时限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相关资料;(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七)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八)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财税发﹝2008﹞1318号
【发文日期】2008-11-17
【实施时间】2008-11-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自治区决定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宁地税发〔2005〕193号)同时废止。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3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3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宁政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督促行政机关及项目建设相关人员正确履行基本建设相应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建设项目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收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二)农业、水利、城乡公共设施及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四)推进高新科技、现代服务业发展、资源节约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五)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方法整理【最新版】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方法整理【最新版】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方法整理(五)层高系数法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前面,关于成本分摊的基础方法(建筑面积法、预算造价法、占地面积法、直接成本法),我们就与大家分享完了。

那么,下来我们再聊聊“其他合理的方法”,首先来了解层高系数法。

什么是层高系数法?我翻阅了相关资料,暂时没有找到层高系数法的定义,只好自己来做蹩脚的阐述。

层高系数法,就是利用层高系数来均衡分摊由于层高不一样而影响的建筑成本。

我们还是通过案例来解读:案例:老王计划在老家的宅基地修建一座两层的门房,建筑面积是200平方米,其中第一层层高4.5米(假设为商业),第二层层高3米(假设为普通住宅),各层建筑面积均为100㎡,共花了75000元。

请计算商业的工程造价?(小学三年级的应用题)第一步:计算层高系数将普通住宅的层高设为单位“1”,则商业的层高系数为:商业的层高/住宅的层高=4.5米÷3米=1.5第二步:计算层高系数下的“层高系数面积”第一层层高4.5米,可以虚拟认为商业建造了1.5层,于是商业建筑面积就不是真实的100㎡了,而是虚拟的150㎡。

数据来源:(1)商业建筑面积*层高细数=100平方米×1.5=150㎡(2)住宅的层高系数面积=真实的建筑面积*层高系数=100㎡×1=100㎡于是,整座楼的建筑面积就不是200平方米了,而是考虑层高因素下的250平方米了。

数据来源:商业层高细数面积+住宅层高系数面积=150㎡+100㎡=250㎡第三步:计算层高系数法下的单位成本单位成本=总成本/层高系数面积=7.5万元÷250㎡=300元/㎡第四步:计算商业的总成本=商业的层高系数面积×单位成本=150㎡×300元/㎡=4.5万元好了,答案出炉了。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宁夏新办企业房产税三免三减半文件解读

宁夏新办企业房产税三免三减半文件解读

宁夏新办企业房产税三免三减半文件解读
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办企业房产税三免三减半办法》(简称《办法》),该文件将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新办企业减税降费。

根据《办法》,对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成立的新企业,其房产税在5年内由本税务机关自行实行三免、三减半 new policy。

首先,新办企业在企业房产税务备案期间实行免征税。

其次,新办企业在建设期内实行免征税。

再次,新办企业在营业、发展期内实行免征税。

此外,新办企业在五年内实行半征税,这同以前相比可以节省税费。

此外,新办企业还可以从原本双色票据情况购买减免税证明。

有了减免税证明,新办企业可以在其税收管理期间将购买房地产的减免税收费用结清,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负担。

另外,根据《办法》,新办企业当月及以后发生的减免税收申报,均应当填报本月及以后全年应纳税额,且企业在此期内将结算减免税收额。

通过《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加大对新办企业的减税降费力度,有效的减轻新办企业的税负,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方法整理(案例分析,满满干货)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方法整理(案例分析,满满干货)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方法整理(案例分析,满满干货)(一)建筑面积法什么是建筑面积法?建筑面积法。

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为了阐述大家都知道的“概念”,我通过简单的案例来解读概念。

【案例一】老王计划在老家宅基地修建一座两层的门房,建筑面积是200平方米,共花了75000元,请计算每平方米的单位造价是多少元?(小学三年级应用题)对了,你们已经学会抢答!计算过程如下:75000元/200平方米=375元/㎡以上计算过程就是对建筑面积法的核心诠释。

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计算单位成本是必经步骤。

在实际操作中,建筑面积法要学会灵活运用。

下面我们就详细解读。

【案例二】假设某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依据竣工决算报告做出,记账凭证、流水均符合税法规定)、销售面积、单位成本如下图所示:第一步:归集开发成本合计数。

首先归集清算对象帐载“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借方累计发生数,即建造项目所有的、合理的、合规的支出。

如上图所示,开发成本总额1.15亿元。

提示:按照开发成本六个明细列式,详细记载每一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数。

目的就是一则细化分类,便于后续审核;二则便于稽查应对。

第二步:利息单独列示“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科目的“利息”支出单独列示。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流程中,利息扣除分为两种,一是计算扣除,二是据实扣除。

为了便于前期测算和后期清算,有必要单独列示。

你懂的!第三步:汇总销售面积该销售面积包括三部分:一是实际销售面积。

该面积一定是实际销售的面积,与测绘面积、预售面积不一样的。

修建的公配(会所),不属于可售面积,但属于建筑面积。

如果企业实际销售了会所(姑且不论是否可以销售、是否违规),则会所属于“实际销售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颁布时间:2009-3-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1、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宁地税(流)发[1998]25号)
2、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管理权限的通知(宁地税发[2005]59号)
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7]46号)
4、关于银川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的批复(宁地税函[2007]123号)
5、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10]105号)
6、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7、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8、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9、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43号)
10、关于银川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的批复(宁地院通[2007]123号)。

国税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9-03-26 17:41国税发〔2009〕3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3-0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宁夏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宁夏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第三条开发项目收入的确定(一)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效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重
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1.27
【实施日期】2015.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10号)
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自治区国税局以及各市级局相继印发了各自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经过近一年的运行,情况良好,审理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现将我区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范围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理拟补税或税务行政处罚拟罚款金额较大的案件:
(一)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拟补税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拟罚款在100万元以上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宁财[行]发[2007]1018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行)发[2007]1018号)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厅制定了《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2、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变更通知书(略)3、房屋资产产权变更的批复4、房屋出售工作流程图(略)5、房屋出售登记(略)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 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党办发[2005]64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凡是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拥有产权的各类房屋的出售行为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房屋主要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出租出借的房屋、职工住宅用房和闲置房屋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12]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2.01【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5号)各市、县建设局、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工商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在我区已办登记备案和新办备案登记的进宁施工和监理企业,应执行本办法。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外地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等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筑活动的区外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宁地税〔流〕发〔2000〕6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流〕发〔2000〕6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地税〔流〕发〔2000〕60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市县级政府性基金的收取单位,为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

无论是地方还是中央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主动申报,填写《提成、附加费申报表》,按时足额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县政府性基金具体包括:拖拉机养路费、市县管理的车辆通行费、市县工商部门留成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地区)县单位驾驶员培训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市县土地部门留成的征地管理费。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及有关部门收取的市县政府性基金为计征依据,计征率分别为:(一)企事业单位(不含定额征收业户)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征收。

(二)定额征收业户(含临时经营业户)按本期(次)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征收。

(三)银行、保险公司按上年利息收入、保费收入0.4‰征收;(四)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五)有关部门收取的各级政府性基金按本期收入的3%征收;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的应缴额以人民币计算。

(一)缴纳义务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或销售额)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即以纳税人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为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关于印发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地税发﹝2007﹞46号
【发文日期】2007-03-05
【实施时间】2007-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第三条 开发项目收入的确定
(一)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效益。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同时也不允许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四条开发项目的扣除项目
(一)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四)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可以扣除。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五)对专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以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合法票据,以建筑承包合同金额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九)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接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薄但未设置账薄的;
(二)擅自销毁账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
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认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同一开发项目的分期清算审核鉴证业务分别委托不同的税务中介机构。

受托的税务中介机构必须对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最终鉴证结果出具结论性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期清算审核鉴证报告须有同一开发项目的累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据。

税务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的工作程序、鉴证内容、鉴证报告格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经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条例》、《细则》、《征管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