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土地增值税自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京地税地[2008]202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20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略)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略)3.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略)4.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略)二○○八年八月七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以下两税合并简称“房土税”)征管工作,摸清我市房土税税源底数,市局决定开展房土税税源清查工作。
为保证清查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工作的目标(一)摸清全市房土税税源底数,为税收征管打牢基础;(二)完善房土税税源登记,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三)及时查补房土税税收征管漏洞,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二、清查工作的范围本次清查工作的范围是全市所有房土税纳税人占用的房屋、土地,主要包括房土税入库信息、税源登记信息和土地交易信息(包括企业契税完税信息和国土局的土地出、转让信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及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机构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项目登记,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变更表;(二)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及批准销售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的下个征期填写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情况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附送相应资料。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注销(恢复)登记申请审核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注销手续:(一)项目已清算并整体转让;(二)项目已清算并全部销售完毕;(三)项目已全部自用或出租一年以上;(四)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注销(恢复)登记申请审核表备案:(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完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转为正常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京地税地[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管理工作,完善清算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现将新修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确保国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证。
各局在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精神,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为了更好地开展清算工作,各局应依照《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完善本局清算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对新《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清算项目,可不要求纳税人修改鉴证报告。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按照新《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批复。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略)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略)3.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略)4.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略)5.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略)6.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略)7.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略)8.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略)9.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略)10.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通知书(略)11.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通知书(略)12.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流程表(略)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四月十八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废止和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地税检[2002]5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废止和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废止和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地税检〔2002〕5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文件的规定,市局对已发布执行的关于税务检查工作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将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没有相关的上位法依据的四个文件作出废止和停止执行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检〔1995〕258号)因文件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程序不符合新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废止。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保证金收取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检〔1994〕55号)因新征管法中无向纳税人收取纳税保证金的规定,此文件没有上位法的依据,予以废止。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检〔1995〕545号)因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新征管法的规定,暂时停止执行;待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发布后,根据细则精神对文件进行修改再重新下发执行。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检〔1995〕541号)因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新征管法的规定,暂时停止执行;待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发布后,根据细则精神对文件进行修改再重新下发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地﹝2009﹞245号【发文日期】2009-09-16【实施时间】2009-09-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核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五)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的四项成本金额按照《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核定表》确定。
四、核定四项成本应按照房地产项目类型适用的核定标准,分别确定四项成本的扣除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核定的四项成本=不同类型对应年代的核定单位成本×;清算建筑面积五、本通知中不同年代的核定单位成本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未调整期间,2008年以后竣工的开发项目暂按2008年标准核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8号)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12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12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适应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证明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是指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出具的纳税人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过程中涉及土地增值税征免税情况的法律文书,仅供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时使用。
二、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由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申请开具,未经纳税人的申请不得开具涉税证明。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北京市范围内需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的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在土地总登记时,首次进行登记的宗地;(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三)个人转让房地产;(四)政府无偿划转房地产;(五)因纳税人名称变更导致的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发生变化;(六)地址、土地坐落发生变化;(七)房地产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八)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九)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需要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情形。
政府无偿划转房地产和纳税人名称变更的,以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偿划转房地产的正式文件和名称变更通知书为准。
四、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工作分为即时受理审核和程序性受理审核。
(一)即时受理审核对土地增值税管理中的征收税款(含零税款)事项可即时受理并按规定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24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24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核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五)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的四项成本金额按照《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核定表》确定。
四、核定四项成本应按照房地产项目类型适用的核定标准,分别确定四项成本的扣除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核定的四项成本=不同类型对应年代的核定单位成本×清算建筑面积五、本通知中不同年代的核定单位成本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未调整期间,2008年以后竣工的开发项目暂按2008年标准核定。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6.07•【字号】京地税二[1996]251号•【施行日期】199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指南》的通知(京地税二[1996]251号)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搞好本市贯彻开征土地增值税工作,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编写了《土地增值税纳税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采取各种形式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宣传,使纳税人切实掌握和熟悉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法规和征管规程,增强纳税人依照规范的征管程序依法纳税的观念。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土地增值税纳税指南一、问:什么是土地增值税?答: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按照规定的税率计征的一种税。
国务院在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
本市自《细则》公布之日起实施土地增值税。
二、问: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答: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讲:1、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的不得转让。
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2、转让房地产的,只对转让后取得的增值收入征税,虽然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但没有增值收入,如: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特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第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京地税地[2009]267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26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请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纳税人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延长理由,可延长至90日。
超过90日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实地审核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稽查部门在对清算项目进行检查时实施。
三、根据《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自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税款。
四、根据《规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42号)文件的格式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五、根据《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需要核定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核定征收原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京地税地[2007]22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市局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综合用途土地级别范围,并考虑税收征管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一、对于一宗土地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等级范围内的,应本着从高原则,按高一级的土地纳税等级(高一级的税额标准)确定。
二、对于土地等级划分边界路段外侧的土地,按高一级的土地纳税等级(高一级的税额标准)确定。
三、北京市地税局将根据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四、各局在实际执行中,土地纳税等级划分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补充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204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39号)同时废止。
二ОО七年六月四日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一级土地:复兴门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内大街-西四东大街-西安门大街-文津街-景山前街-五四大街-东四西大街-朝阳门内大街-朝阳门外大街-关东店北街-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建国路-建国门外大街-建国门内大街-东长安街-西长安街-复兴门内大街-复兴门北大街;所围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地税检[2003]8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3.02.14【实施日期】2003.0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8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并依照执行。
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经济秩序、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对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净化税收环境,创造依法治税、以德护税的新局面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在我局逐步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制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对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通过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的实施,在全市树立一大批依法纳税、诚信纳税企业的典型,为他们提供税务机关最佳的服务。
同时,严厉打击各种偷逃抗税的行为,努力在全社会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光荣,偷逃抗税可耻的良好氛围。
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要求,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及时总结经验,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
三、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成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附件:1.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表 (略)2.A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略3.纳税信誉等级认定调整通知书 (略)4.B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 (略)5.C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 (略)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建立诚信税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6.05•【字号】京地税二[1996]第240号•【施行日期】199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二(1996)第240号文1996年6月5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对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问题1.按照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行为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到房地产座落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
一个建设项目不论转让次数的多少,只办理一次纳税登记手续。
2.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主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应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后7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在签订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后7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如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以后申报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于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契约后7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凡在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的,在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之日为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
2016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2.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3.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5.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6.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7.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8.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9.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通知书10.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是清算的主体,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税务机关负责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没有配建商品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在清算时可不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开发建设上述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准确核算增值额,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的要求附送资料并自行填写《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附表1-16》,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算。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各局契税征管部门在办理征免契税手续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为原产权人开具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原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
(二)个人转让房地产;
(三)政府部门文件规定土地、房屋无偿划转;
(四)法院强制拍卖房地产。
三、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6号)文件的要求,及时为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该证明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其余供纳税人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使用。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同时废止。
关于2016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的政策解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
二、规程较原办法进行了哪些调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
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30•【字号】京地税检[2003]543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54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规范我市税务函告、约谈工作,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进行有效衔接,结合当前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即时报告市局。
附件:1.税务函告通知书(略)2.税务约谈通知书(略)3.税务约谈记录(略)4.纳税情况报告表(略)5.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略)6.提供纳税资料清单(略)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般涉税违法行为,推进诚信纳税,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函告、约谈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提供的涉税问题和疑点,通过信函或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面谈的方式,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督促其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本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专业税务所是税务函告、约谈的实施机构,对有关工作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检查部门是税务函告、约谈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税务函告、约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纳税评估专业税务所应本着实用、有效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税务函告、约谈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14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发文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8.09【实施日期】2016.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7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现将相关报表修订情况予以公告,并做出以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相应内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下列文件内容同时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中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7号)中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七条。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8月9日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立项后及每次转让时填报。
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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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自查【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地﹝2009﹞141号【发文日期】2009-05-22【实施时间】2009-05-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市局制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土地增值税自查情况统计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深入开展,市局决定各局应开展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为保证自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自查工作的目标(一)根据《通知》要求查找土地增值税管理制度、工作机制方面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摸清全市土地增值税税源基本情况,为税收征管打牢基础;(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三)及时查补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漏洞,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二、自查工作的范围本次自查工作的范围是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和转让存量房交易管理情况。
三、自查工作内容按照《通知》要求,自查工作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建设方面1.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情况。
是否及时转发市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相关文件,并对清算工作做出动员、部署。
是否已对中介机构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提出了管理要求并进行了检查。
2.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机制;是否落实了"先税后证"、"一窗式"征收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措施。
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部门配合情况。
是否在清算工作中建立了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配合机制。
(二)贯彻落实征管制度方面1.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登记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项目登记,登记数据是否齐全。
2.土地增值税预征情况。
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了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开展情况。
是否对当地房地产项目及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了税源调查和统计,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完成清算的项目占符合清算要求的项目的比例是多少;是否对下阶段清算工作做出了部署和安排;清算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4.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对应予征税的二手房转让征收了土地增值税。
5.是否有违法或越权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四、自查步骤第一步,税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建设方面进行自查。
第二步,税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贯彻落实征管制度方面的信息进行初步比对。
一是比对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项目的准确、齐全性,查找填写错误的信息项目; 二是将征管系统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的契税完税信息,与项目登记信息进行比对;三是将2007年至今的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入库信息土地增值税预缴入库信息进行比对。
四是对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中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重点督查,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办理清算手续。
通过上述比对,重点查找以下几类问题:一是应登记未登记、登记数据不实等问题;二是核实应缴税未缴税和未足额缴税情况;三是核实未按规定核定征收和越权减免税情况。
将有问题企业列入待核查企业目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计算机代码、问题描述、主管税务所等内容,并将待核查企业目录转交税务所。
第三步,税务所负责核实情况税收专管员对待核查企业进行逐户核实,初步核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情况和预缴税款情况。
对事实清楚、问题简单的企业,税收专管员应督促企业及时改正,尽快补充更正其登记数据,补缴各项税款,并将更正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
第四步,税务所负责完善基础登记税收专管员根据核查结果,对土地增值税登记中的立项信息、土地信息、销售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将修改结果录入电子台帐。
五、自查工作时间安排自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9年5月底前)市局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的有关要求,做好自查工作所需基础数据的各项准备和部分操作培训工作。
区县(分)局根据市局文件制定本辖区的自查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进度安排),于5月底前报市局备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9年6月底前)区县(分)局按照自查内容和方式的要求,本着“全面比对,全面自查”的工作原则,对辖区内的土地增值税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各局在自查中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申报、清算、存量房交易情况进行自查。
对发现问题可以解决的,应及时解决。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9年6月底前)区县(分)局应于2009年6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自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包括全面比对情况、重点自查情况、发生问题比率、问题归类总结;二是自查工作成效概况,主要包括问题纠正率、未纠正的原因、自查工作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影响分析、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三是自查工作中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包括政策问题、征管问题等。
区县(分)局应于2009年6月底前根据自查情况填写《土地增值税自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
第四阶段,抽查检查阶段(2009年9月底前)市局将在本阶段对区县局的工作采用抽查或区县互查的方式,以2009年5月31日的时点数对各单位的自查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六、自查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领会此次土地增值税自查工作的意义,要借此次自查工作,查找、弥补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漏洞,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二)积极主动各单位要充分理解此次自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开展自查工作,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的重点自查对象,尤其是达到清算条件的重点开发项目,合理有效地布置自查工作。
(三)后续管理此次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继续贯彻自查工作精神,进一步做实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地方税税源监控平台深入研究数据分析、比对等数据利用工作,及时发现征管环节中的漏洞,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建立税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秩序,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2007年税务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局下发了《》(国税发[2007]58号),对土地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今年,税务总局将开始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第一阶段在安徽、广东两地进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内容(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部署情况。
是否及时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相关文件,并对清算工作做出动员、部署。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开展情况。
是否对当地房地产项目及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了税源调查和统计,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王作完成情况。
是否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完成清算的项目占符合清算要求的项目的比例是多少;是否对下阶段清算工作做出了部署和安排。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部门配合情况。
是否在清算工作中建立了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配合机制。
(五)中介机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参与情况。
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纳税鉴证的地区,是否已对中介机构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提出了管理要求并进行了检查。
(六)上地增值税预征情况。
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了土地增值税;是否区分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设置预征率。
(七)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对应予征税的二手房转让征收了土地增值税。
(八)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土地增值税的日常管理机制;是否落实了“先税后证”、“一窗式”征收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措施。
(九)是否有违法或越权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十)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二、督查时间及方式各地税务机关自文到之日起,要自行组织督查。
税务总局将在2008年4月下旬组织人员先行对安徽、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一)听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并随机抽取2—;3个基层单位,听取其情况汇报,并向执法人员了解具体情(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和办公纪要、(三)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三、工作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本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抓紧解决土地增值税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土地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