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版】PE业务中的有限合伙
PE基金优先级劣后级合伙人分配模式介绍
PE基⾦优先级劣后级合伙⼈分配模式介绍 在阳光私募领域,有些产品有有优先劣后级之分,两者之间有不同性质的收益。
⽽随着私募股权基⾦的发展,其在收益模式上也开始进⾏创新,参考信托产品的结构化概念发布结构化产品。
⽐如说,有限合伙制PE基⾦借鉴结构化模式,设置优先、劣后两种级别的LP,出资⽐例3:1,GP在基⾦中出资1.0%,每年收取管理费2.2%。
投资项⽬开始退出后,投资收益按⼀下顺序分配。
下⾯跟天使客⼩编来了解⼀下吧! 1)先返还优先LP本⾦,优先LP本⾦收回后,继续对该类LP分配出资额50.0%的投资收益 2)返还劣后LP本⾦ 3)返还GP本⾦ 4)上述分配完毕后,如还有剩余投资收益,优先、劣后LP和GP分别按30.0%,45.0%,25.0%分配。
从该结构来看,劣后级LP和基⾦的GP为优先级LP提供了“安全垫”,使其可以先⾏收回投⼊的本⾦,并获得出资额50.0%的投资回报。
然⽽,也正是因为提供了“安全垫”,且晚于优先LP参与投资收益分配,这两类出资⼈所承担风 险加剧,对于投资收益预期也更⾼,劣后LP在剩余投资收益分配时将获得最⼤ ⽐重,⽽GP则将以1.0%的出资在剩余投资收益分配时获得其中25.0%的份额。
假设基⾦规模为5.00亿元⼈民币,采⽤上述三类出资⼈出资结构,清科研究中⼼通过计算,分析优先LP、劣后LP和GP在不同的基⾦回报情况下各⾃的投资收益。
计算过程涉及以下四类财务指标: 1)基⾦整体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退出,基⾦获取的投资回报倍数,不受出资⼈投资收益分配机制影响; 2)优先LP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退出,基⾦在不同回报⽔平下,优先LP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 3)劣后LP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退出,基⾦在不同回报⽔平下,劣后LP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 4) GP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退出,基⾦在不同回报⽔平下,基⾦GP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 我们注意到,各类出资⼈回报⽔平随着基⾦回报倍数的增长⽽增长,但增速均逐步放缓:1)优先LP:在基⾦整体回报倍数达到1.11倍时,优先级LP即可收回本⾦并获得50.0%的投资收益,另外可在劣后LP和基⾦GP取回本⾦后参与分配剩余投资收益。
PE基础知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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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E运作流程
3. PE的投资
1)项目寻找与洽谈
通过政府人脉、项目对接会、中介机构、其他人脉关系等寻找项 目,进行初步洽谈。
2)签订投资意向
投资意向书主要包括关于企业估值、交易结构、投资方利益保护 、时间进程、费用等方面的一个原则性的供谈判用的一些条款。
整合,形成整个集团公司较强的竞争力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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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PE在中国
中国PE机构目前出现的一些趋势
4)区域化
PE区域化指PE机构将自己的绝大部分投资活动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 通过自身在该地区的人脉积累、口碑传诵形成自己独有的竞争力。 5)关注海外上市公司的转板业务 由于中国海外概念股遇冷,帮助海外上市公司私有化并协助其在国内 主板上市也成为一些PE基金关注的发展方向。 6)关注定向增发及二级市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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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E案例分享
4.部分失败案例一览
公司名称 亿唐网 投资机构 德丰杰DFJ等 投资金额 5000万美 金 1000万美 金 5000万美 金 12000万美 金 结局
2009年5月,域名由于无续费被公开竞拍,最 终的竞投人以3.5万美元的价格投得。 博客本身是成功的。但对于博客网,它让投资人的大把 美元化为乌有,从引领Web2.0的先驱成为无人问津的 弃儿 2009年末,一度被誉为“服装业的戴尔”、“轻公司的样 板 ”的商业神话终于还是像肥皂泡那样破碎了。 2008年3月,ITAT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聆讯并未通过; 2009年8月,山东如意集团放弃与ITAT的并购洽谈, ITAT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也落空了。 真功夫”的业务不断发展,店面不断增加,但创始人、 大股东之间的矛盾一天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就有可能在 某一天成为一个炸弹,引爆大家的共同利益。
什么是GP、LP、VC、PE、IB、FOF、TOT、MOM(最新详解)
GP、LP1.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大多数时候,GP,LP是同时存在的。
而且他们主要存在在一些需要大额度资金投资的公司里,比如私募基金(PE,Private Equity),对冲基金(Hedge Fund),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这些公司。
你可以简单的理解为GP就是公司内部人员。
话句话说,GP是那些进行投资决策以及公司内部管理的人。
举个例子:现在投资公司A共有GP1,GP2,GP3,GP4四个普通合伙人,他们共同拥有投资公司A的100%股份。
因此投资公司A整体的盈利,分红亏损等都和他们直接相关。
如果还不明白的话,举个简单例子,在创新工场当中,李开复先生则是一个经典的普通合伙人了。
2.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出资人。
很多时候,一个项目需要投资上千万乃至数个亿的资金。
(大多数投资公司,旗下都会有很多个不同的项目)而投资公司的GP们并没有如此多的金钱——或者他们为了分摊风险,因此不愿意将那么多的公司资金投资在一个项目上面。
而这个世界上总有些人,他们有很多很多的现金,却没有好的投资方法——放在银行吃利息在金融界可是个纯粹的亏钱行为。
于是乎,LP就此诞生了。
LP 出钱GP 出力LP会在经过一连串手续以后,把自己的钱交由GP去打理,而GP们则会将LP的钱拿去投资项目,从中获取利润,双方再对这个利润进行分成。
这是现实生活中经典的“你(LP)出钱,我(GP)出力”的情况。
为了让大家能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我接下来会讲述一些关于LP在整个过程中所需要做的事情。
(由于我曾经在美国留学,大多数这方面的知识最早也是来自于美国学习,所以下面我会拿美国来和中国进行对比,让各位有个更全面地了解。
)在美国,绝大多数情况下,LP都有一个最低投资额度——这个数字一般是600万美金,中国的话我目前了解大多都是600万人民币。
换句话说,如果你没办法一次性投资到600万的资金的话,别人连入场机会都没有。
PE-优先级劣后级合伙人分配模式
转自清科研究中心专栏作者:傅喆当PE基金遇到”结构化概念”近期,清科研究中心观测到,一些PE基金开始在基金投资收益模式上进行创新,出现参考信托产品普遍采用的“结构化概念”,将LP分为优先及劣后两个级别。
举例说明,有限合伙制PE基金借鉴结构化模式,设置优先、劣后两种级别的LP,出资比例3:1,GP在基金中出资1.0%,每年收取管理费2.2%。
2011年以来,为了适应中国VC/PE市场环境的不断转变以及不同的投资人诉求,我国本土VC/PE投资机构的募资模式及投资风格开始发生快速的改变,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VC/PE发展路径。
近期,清科研究中心观测到,一些PE基金开始在基金投资收益模式上进行创新,出现参考信托产品普遍采用的“结构化概念”,将LP分为优先及劣后两个级别。
举例说明,有限合伙制PE基金借鉴结构化模式,设置优先、劣后两种级别的LP,出资比例3:1,GP在基金中出资1.0%,每年收取管理费2.2%。
投资项目开始退出后,投资收益分配顺序为:1)先返还优先LP本金,优先LP本金收回后,继续对该类LP分配出资额50.0%的投资收益;2)返还劣后LP本金;3)返还GP本金;4)上述分配完毕后,如还有剩余投资收益,优先、劣后LP 和GP分别按30.0%,45.0%,25.0%分配。
从该结构来看,劣后级LP和基金的GP为优先级LP提供了“安全垫”,使其可以先行收回投入的本金,并获得出资额50.0%的投资回报。
然而,也正是因为提供了“安全垫”,且晚于优先LP 参与投资收益分配,这两类出资人所承担风险加剧,对于投资收益预期也更高,劣后LP在剩余投资收益分配时将获得最大比重,而GP则将以1.0%的出资在剩余投资收益分配时获得其中25.0%的份额。
假设基金规模为5.00亿元人民币,采用上述三类出资人出资结构,清科研究中心通过计算,分析优先LP、劣后LP和GP 在不同的基金回报情况下各自的投资收益。
计算过程涉及以下四类财务指标:1)基金整体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获取的投资回报倍数,不受出资人投资收益分配机制影响;2)优先LP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在不同回报水平下,优先LP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3)劣后LP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在不同回报水平下,劣后LP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4)GP投资回报倍数:即随着所投项目退出,基金在不同回报水平下,基金GP将获得的投资回报倍数;我们注意到,各类出资人回报水平随着基金回报倍数的增长而增长,但增速均逐步放缓:1)优先LP:在基金整体回报倍数达到1.11倍时,优先级LP即可收回本金并获得50.0%的投资收益,另外可在劣后LP和基金GP取回本金后参与分配剩余投资收益。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5篇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5篇篇1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及其运作方式,规范合伙人的行为,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注册地址:XXXXXXXXXXXX三、合伙人的组成及出资1. 普通合伙人:XXX,出资额XXX万元,占合伙企业比例XX%;XXX,出资额XXX万元,占合伙企业比例XX%。
2. 有限合伙人:XXX,出资额XXX万元;XXX,出资额XXX万元。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四、合伙的宗旨和经营范围本企业以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共同发展为目标,主要经营范围为XXXXXXXXXXXX。
五、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XX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合伙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续期。
六、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运营1.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日常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各项事务。
2.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 全体合伙人共同审议重大决策事项,如企业扩张、对外投资等。
七、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1. 利润分配:企业盈利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普通合伙人享有较高的分配比例。
2. 亏损承担:企业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八、入伙、退伙及转让1. 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签订入伙协议,并按照约定缴纳出资。
2. 退伙:合伙人退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按照约定处理财产分配及债务承担事宜。
3. 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转让给他人,但应提前告知其他合伙人并取得一致同意。
九、合伙的解散与清算1. 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时,应进行清算。
2. 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公告债权人、处理资产与负债、分配剩余财产等。
十、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投资行业中的LP,GP,VC,PE名词解析
在风险投资领域,根据投资规模一般可以将风险投资分为天使基金、VC(风险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几个级别。
天使基金主要关注原创项目构思和小型初创项目,投资规模大多在300万元以下;风险投资关注初创时期企业长期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关注3年内可以上市的成熟型企业。
国外风投停止了业务的同时,国内刚成长起来的风险投资公司日子也不好过。
虽然已经募集到资金还要投到项目上去,但是,投资的项目已经明显发生了变化。
PE投资VC化,VC投资天使化的趋势已经有了苗头。
VC即venture capital,就风险投资PE即Private Equity,私募股权。
Limited Partnership(LP)通译为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中又分LP指的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就是出钱的,仅仅投资资本,但不参与公司管理GP指得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就是负责投资管理的,两方面合起来就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Limited Partnership这种制度安排是由资金的所有者向贸易操作者提供资金,投资者按约定获取利润的一部分,但不承担超过出资之外的亏损;如果经营者不存在个人过错,投资者亦不得要求经营者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世纪以来,风险投资行为采用的主要组织形式即为有限合伙(LP),且通常以基金的形式存在。
投资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对基金进行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样既能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又能促使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增值勤勉谨慎服务。
LP价值观决定VC效率看上去中国LP资本很活跃,但从投资理念层面而言,还是初级阶段。
成熟的创投市场,关键是看LP的投资理念。
它的价值观决定VC的工作效率及整个创投市场的前进方向。
真正的LP应要求财务回报越高越好在中国,目前称得上LP的,主要是一批民间资本与政府创业引导基金资本。
PE公司访谈笔录
访谈笔录
访谈人:
受访人:身份证号码:
时间:年月日
访谈内容:关于【】合伙企业的有关情况
记录人:
鉴于:
【】持有XX【】万股股份,占【】%股份。
对于【】的有关情况,向您核实确认以下问题,请根据实际情况作答:
1、请简要介绍下您个人在【】担任的工作职务?
答:
2、【】的合伙人共有几名?其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各有几名?具体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答:
3、请问【】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并请说明该对外代表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权属、流程及执行事务工作安排?
答:
4、请说明【】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即能够对【】的合伙事务决策构成
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答:
5、【】于【】年【】月对XX公司进行增资,目前持有XX【】股份,请问在本次增资中是否约定了对赌协议?如有,具体的对赌条款如何约定?
答:
6、【】合伙企业目前主要对外投资方向是那些?对XX公司增资入股主要看好达特公司那些方面?请确认附件表格中列举贵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答:
7、请问【】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与XX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答:
本人承诺:
1、在回答上述内容前已全面了解、知悉每个问题的真实意思。
2、保证对以上内容中的每个问题所作的回答是真实、确定的。
3、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受访谈人签字:。
PE退出的四大案例
[转帖]关于PE退出的4个案例Post By:2011-1-5 11:29:00 [只看该作者]来源:sina 作者:不详时下,PE退出大戏正在上演,作为主角的IPO出尽风头,成为各类聚光灯的关注焦点,更使身边的并购配角黯然失色。
“PE在投资时,不会区分这个案子的退出是通过上市还是并购,一般来说,首选上市,外资、内资PE都一样,因为上市价格会比较好,名利双收。
到了后期,由于诸多限制,很多公司上不了市,就找一条出路把它卖掉。
”某资深PE人士对本刊记者说。
对非上市企业的投资,PE在设计退出方案时,IPO仍然是首选,上市仍然是投资协议中的重要条款。
如果企业上市存在死结,PE通常不会投资。
但企业能否成功上市则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上不了市,如何实现退出?对于上市可行度低一点的项目,PE通常会琢磨有没有被并购的价值,同行中排名靠前的公司有没有并购的冲动和并购的能力。
因此,并购往往会成为第二方案出现在PE的投资报告中。
并购仅仅成为PE退出大戏中的配角,也有其必然性。
首先,IPO的高回报是其与生俱来的光环,创业板更使其大放异彩。
相比之下,并购退出的回报较低,尤其是在国内市场,具有逐利本性的资本自然会将IPO奉为神灵;其次,并购交易带有更多偶然性,两厢情愿是基础,很难将并购退出作为既定目标。
投资初始,难以想象未来可能出现的并购方及并购价格,多数情况下,PE会对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意向并购方保持开放的态度,但交易的真正达成还需综合考虑及多方博弈;第三,并购相比于IP O更加灵活。
某PE人士将IPO和并购分别比作徒步和缆车两种登顶方式,“爬山爬到一半想坐缆车很容易,但缆车坐到一半想下来走却不太可能。
” 虽然没有IPO主角的光鲜地位,并购仍是整场大戏中戏份最多的配角。
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CVCRI)2009年对中国556家投资机构(包括385家内资及171家外资)的调研结果,在2009年的退出案例中,多达66%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通过上市退出的不到30%。
有限合伙制基金会计账务处理及税务实操指引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性等组织形式。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
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出资方式灵活。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
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
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第三,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主要投资的税收优惠梳理见附件1\各地针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给予了很多财政返还或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
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税务处理关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到GP(普通合伙人)和1P (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也涉及到成立后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业务的会计处理,由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普通企业并无差异,因此我们主要就GP(普通合伙人)和1P(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GP(普通合伙人)和1P(有限合伙人)投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GP(普通合伙人)和1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篇一:论有限合伙制度论有限合伙制度刘昕杰【摘要】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
我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
【关键词】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风险投资【全文】一、前言“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1]《汉穆拉比法典》第99条规定:“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摊分。
”早期的合伙多是一种契约关系,指的是二人以上相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同。
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中世纪西方商法用比较集体主义的合伙概念取代个人主义的希腊——罗马的合伙(societas)概念。
”[2]在我国民商法中,合伙主要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3]在历史上,合伙制度曾辉煌一时,但随着公司制度的出现发展,合伙在我国逐渐受到冷落,我们民法学界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很少有人研究这一问题。
[4]《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合伙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两部法律关于合伙条文太少,合伙制度的很多问题未纳入其中,对合伙制度的最大劣势——无限连带责任制也少有深入分析事实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关于有限责任性的合伙制度规定,在美国有《统一有限合伙法》,在法国有两合公司,探讨有限合伙制度对于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有限合伙的起源及发展一般认为,有限合伙起源于10世纪前后意大利商港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
在中世纪早期,统治着欧洲的教会法仇视商业投机和放贷生利。
为了规避教会法和减少经营风险,根据双方签订的康曼达契约,一方合伙人(stans)将商品、金钱、船舶等转交于另一合伙人(tractor)经营,作为完成艰难而危险航行的报酬,从事航行的人可以获得1/4利润,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提供资金的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风险可分得3/4的利润。
风险投资行业中的LP,GP,VC,PE名词解析
在风险投资领域,根据投资规模一般可以将风险投资分为天使基金、VC(风险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几个级别。
天使基金主要关注原创项目构思和小型初创项目,投资规模大多在300万元以下;风险投资关注初创时期企业长期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关注3年内可以上市的成熟型企业。
国外风投停止了业务的同时,国内刚成长起来的风险投资公司日子也不好过。
虽然已经募集到资金还要投到项目上去,但是,投资的项目已经明显发生了变化。
PE投资VC化,VC投资天使化的趋势已经有了苗头。
VC即venture capital,就风险投资PE即Private Equity,私募股权。
Limited Partnership(LP)通译为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中又分LP指的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就是出钱的,仅仅投资资本,但不参与公司管理GP指得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就是负责投资管理的,两方面合起来就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Limited Partnership这种制度安排是由资金的所有者向贸易操作者提供资金,投资者按约定获取利润的一部分,但不承担超过出资之外的亏损;如果经营者不存在个人过错,投资者亦不得要求经营者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世纪以来,风险投资行为采用的主要组织形式即为有限合伙(LP),且通常以基金的形式存在。
投资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对基金进行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样既能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又能促使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增值勤勉谨慎服务。
LP价值观决定VC效率看上去中国LP资本很活跃,但从投资理念层面而言,还是初级阶段。
成熟的创投市场,关键是看LP的投资理念。
它的价值观决定VC的工作效率及整个创投市场的前进方向。
真正的LP应要求财务回报越高越好在中国,目前称得上LP的,主要是一批民间资本与政府创业引导基金资本。
有限合伙制
博弘数君定向增发指数型基金
外贸信托也推出了另一版本的“信托合 伙制”——博弘数君定向增发指数型基金。 与西安信托“信托合伙制”主要的不同在 于,该产品是由私募公司博弘数君担任一 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资金进行管理, 而外贸信托以信托产品募集资金作为有限 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
私募借道合伙制参与股指期货
(5)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2%左 右)和高达20%的利润分红。
(6)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合伙制,目 前商法和市场条件基本成熟。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在有限合伙中, 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这种有限责任对 于那些手中有大量闲散资金的人来说无疑具有极 大的吸引力,在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时,仅以出资 额为最高限度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可以将自身的损 失控制在最低风险范围内。有限合伙的责任制度, 尤其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更有利于吸引投资 以实现资金的大规模的融通并促进资本的优化配 置,可在短时间内筹集较多资金,也较易扩大生产 经营规模
由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对投资单一市场、 单一品种、单一产品的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具有极大的灵活性。2009年11月20日,中 国证监会颁布了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 办法》的相关事项,首次明确赋予合伙企 业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身份和地位, 也为合伙企业参与股指期货打开了大门。 自此,私募基金开始尝试以有限合伙的形 式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平安财富盛景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
该产品为PE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制), 信托期限为5年,规模3000万元人民币。 集合信托财产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 或间接投资也于公司转股债权、股权收益 权。该产品除普通投资者也参能与到PE股 权投资外,更重要的背景是以信托资金作 为合伙人出资解决了合伙企业退出、税费 和向投资人大规模募集等三大难题。
股权架构设计实操--有限合伙架构
有限合伙架构4.1 有限合伙架构简介在这种架构模型里,股东并不直接持有核心公司股权,而是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核心公司(见图4-1)。
图4-1 有限合伙架构该架构的搭建过程为:(1)创始人(实际控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2)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高管等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核心公司。
4.2 案例10 蚂蚁金服蚂蚁金融服务集团(以下称“蚂蚁金服”)起步于2004年成立的支付宝。
2013年3月,支付宝的母公司宣布将以其为主体筹建小微金融服务集团。
2014年10月,蚂蚁金服成立,全称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蚂蚁金服的家族成员包括支付宝、余额宝、蚂蚁花呗、蚂蚁借呗、蚂蚁森林、网商银行、芝麻信用,简单来说,一切跟钱相关的,花钱、赚钱、借钱、省钱都与蚂蚁金服相关。
胡润研究院发布《世茂前海中心·2018第二季度胡润大中华区独角兽指数》,榜单结合资本市场独角兽定义筛选出有外部融资且估值超10亿美元的优秀企业,蚂蚁金服排名第一,估值已达万亿元!现在就让我们解剖一下蚂蚁金服的股权架构。
截至2018年年底,蚂蚁金服共有23名股东,这23名股东可以简单分为3类:阿里系高管持股平台、国字头资本、私募基金。
第一类,阿里系高管持股平台,占比约76%,包括君瀚合伙和君澳合伙[1]。
第二类,国字头资本,占比约13%,包括社保基金、中建投、中国人寿等。
第三类,私募股权基金,占股比约11%,包括郭广昌旗下的基金、马云和好友虞锋一起成立的云锋资本、胡祖六博士创立的春华资本等。
马云的企业家朋友,如巨人集团史玉柱、华谊兄弟王中军、九阳集团王旭宁、鱼跃医疗吴光明等均通过云锋资本间接持有蚂蚁金服股权。
[2]在蚂蚁金服的26名股东里,我们并没有看到马云的名字。
于是我们继续在蚂蚁金服股东的股东里寻找,终于在蚂蚁金服股东“君瀚合伙”[3]的股东里找到了马云的身影,他出资2 000万元,成为君瀚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1.88%(见图4-2)。
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参考格式)
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参考格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为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合伙协议: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及注册地址合伙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二、合伙人的姓名及基本信息合伙人一:【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合伙人二:【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其他合伙人信息依次类推。
三、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目标本合伙企业的宗旨是:【宗旨表述】,目标是:【目标表述】。
合伙企业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致力于实现所有合伙人的共同利益。
四、合伙企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项目本合伙企业主要从事:【业务范围和经营项目描述】。
合伙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五、合伙期限及出资方式合伙期限:【约定合伙期限,如五年、十年等】。
各合伙人应按照以下方式出资:1. 合伙人一出资【出资额】元,以【出资方式】(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2. 合伙人二出资【出资额】元,以【出资方式】方式出资;3. 其他合伙人依次类推。
各合伙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出资。
六、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1. 利润按照各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 亏损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分担,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亏损金额;3. 具体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七、合伙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机制1. 设立合伙企业执行委员会,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2. 重大决策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企业发展规划、重要项目决策等;3. 一般管理决策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并及时向全体合伙人报告。
八、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 各合伙人享有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的权利;2. 各合伙人享有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权利;3. 各合伙人应履行按时足额出资的义务;4. 各合伙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维护企业声誉;5. 其他权利和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约定执行。
有限合伙计入“实收资本”出资金额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有限合伙计入“实收资本”出资金额是否应缴纳印花税?由于有限合伙形式可以避免重复纳税,成为绝大多数PE和VC采用的法律架构。
然而,对于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合伙人出资是否缴纳印花税,一直争议不断,税务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也不一样。
十月,北京A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针对B基金(有限合伙)做出按实收资本增加补交印花税的税务处理决定及百分之五十的行政处罚,合计近千万。
目前,B基金正在向A区地税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针对合伙人出资额印花税问题的风险做出分析,谨供参考。
第一部分合伙人出资额印花税问题现状一、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时,对合伙人出资额的做法通常有三种:一是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二是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计入“实收基金”科目,三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计入“实收资本”科目。
二、政策规定1993年推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后,国家税务总局为衔接新旧会计制度下发《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明确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
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25号文下发后,各地税局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政策解读。
大连市地税局在2013年3月15日回答纳税人提问中答复: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只要计入资金账簿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就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从大连地税局的回复可知,有限合伙形式,会计核算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计入“实收资本”科目,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不计入“实收资本”科目的,不需缴纳。
这种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的解读,不尽合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答复: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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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业务中的有限合伙PrivateEquity(简称“PE”)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人公司(privatecompany),即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退出机制,及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PE可以发挥疏通资金,纠正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以确保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PE在中国属于新兴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主要从PE业务的表现形式出发,结合笔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实务,探讨有限合伙企业在PE业务中的优势、运营模式以及实践中面临的风险。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比较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取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是指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成立一个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对外投资。
信托型是指投资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人),受托人(管理人)按照投资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投资。
有限合伙型是指,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该企业对外进行投资。
三种基金形式各有优缺,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三种形式予以对比。
(一)出资制度公司型的基金出资制度要求严格。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清。
在信托型基金中,投资人首先需要购买信托受益凭证。
这两种形式的基金均要求投资人先付出全部或部分的投资资金。
但现实中,在基金设立之初,管理人不可能完成所有拟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也就意味着,投资资金都不需要一步到位。
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投资人的出资压力。
另一方面大量闲置资金势必会降低管理人管理资金的业绩表现。
对于基金运作来说,承诺出资应当是理想状态,而有限合伙也正符合这一状态。
法律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期限并无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额也没有要求,出资数额以及出资方式均由合伙协议约定。
在实践中不少有限合伙协议中都约定,各个有限合伙人第二期实缴出资的时间以收到管理人的出资通知书为准。
当第一期资金数额已经用完需要在注入资金时,有限合伙人再将资金投入,这种出资方式对投资人以及基金管理人都有利。
(二)投资收回相比公司型而言,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投资人的投资本金的收回机制更为简便。
在公司制中,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很难收回。
《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不得出逃资本和抽回出资,否则将面临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
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只能通过间接方式,例如减资。
但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减资程序的要求也十分严格,不仅要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债权人还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担保。
况且,即使减资,公司还要符合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故只要公司存续期间,投资人不可能收回全部投资本金。
投资人只有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收回投资,但股权转让也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有限合伙中,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减资程序通常都由合伙协议约定,对企业债务并无提前清偿之要求。
(三)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和激励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此种情况下,对管理人的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管理人要进行严格的制约,在这个特殊的投资领域,管理人一般具有相关的知识储备,故在约束的同时还应当保证管理人的独立性和持续性,要存在合理的激励机制。
相比公司型和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管理人能够受到更有效的制约和激励。
公司型基金中,管理人一般只占公司很少一部分的股权,其只负责基金的运营,得到约定的薪酬或奖励,并不承担(或是极少承担)基金的盈亏结果。
在这种机制下,管理人的收益与其承担的风险严重不对称,不能对管理人起到有效的制约。
尽管投资人作为股东能够通过股东会议能够更换管理人,以此来选择更为合适的基金管理人,但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环境下,投资人仅以自己的判断很难选择合适的管理人。
另外不停地更换管理人,也有碍管理人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不利于基金的发展。
信托型基金中对管理人的制约更为有限,投资人基于某种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管理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
尽管委托人可以监督受托人,但实践中委托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知识了解甚少,很难通过有效的方式来监督受托人。
故在信托型基金中代理成本较高,很难防范管理人道德风险。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管理人需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一般出资额度占有限合伙企业的1%,尽管出资额比例很低,但是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之中承担无限责任。
同时国际上通用的报酬机制为2%+20%。
即投资金额的2%作为管理费,用于管理人的日常开支及经营。
如果管理人使资金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之后,其可获得收益的20%,如果达不到其只能收取管理费,而不能享有收益。
在这种机制下,管理人若给企业造成大量债务,其要承担无限责任,若达不到预定收益率,其职能收取管理费而不能获得利益分配。
激励与约束并存,作为风险制造者的管理人同时也是风险承担者,能够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同时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并不对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这样就能保证管理人的独立性以及专业性,更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发展。
(四)税收成本公司制基金的税收成本较高。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法人资格,当基金取得收益时必须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后,若投资者为自然人则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对于自然人来说,在公司制基金中无法避免双重征税的难题。
但有限合伙企业和信托型基金中,基金本身不属于法人因此基金不是纳税主体,所取得的盈利无须缴纳所得税,只有当投资者从基金中取得收益是才需缴纳所得税。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出资制度、投资收回、对管理人员的制约和激励以及税收方面,有限合伙制更能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特别是有限合伙中对管理人的激励以及制约机制更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更能保障投资人利益最大化。
二、有限合伙形式的运营程序笔者在实务中参与了一些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私募投资业务,结合实践中的经验现对其运营程序进行以下总结:(一)专业的管理人鉴于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还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因此还是管理人寻找投资者的阶段。
如果要进行私募股权投资,首先就要有专业的管理人,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可以为有限公司,也可以为有限合伙。
管理人要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团队中要拥有投资、财务、法律以及拟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
管理人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的作用尤为重要,一般管理人都是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负责整个基金的运作。
(二)以非公开的方式召集投资人这一阶段是管理人寻找投资人的过程,私募基金必须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召集投资人,否则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管理人在寻找投资人时不能够向社会公开宣传,只能在单位内部或亲友等特定对象之间吸收资金,因此这种模式在吸收资金的规模上受到很大的限制。
也正如此,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的门槛比较高,也被称为“富人的游戏”。
(三)投资人和管理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接触到有投资意愿的投资人之后,就开始着手组织基金。
投资人和管理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协议中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入伙与退伙、企业解散并清算、违约责任以及其他。
(四)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进行投资管理人一般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实践中,为了稳妥起见,对外投资并不全部由管理人决定。
管理人负责筛选项目,对项目进行前期的尽职调查。
有限合伙企业一般还设立一个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该委员会聘请第三方的法律、财务以及拟投资领域内有名望的专业人士作为委员。
管理人将拟投资项目提交至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该项目进行投资。
(五)有限合伙企业与拟投资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目前进行股权投资的方式通常是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这个阶段有限合伙企业需要与目标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该协议通常包括:增资方案、交割条件、各方陈述、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的确认和董、监、高的委派、增资款的使用、协议的解除和变更等。
(六)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退出机制有限合伙企业与目标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时,通常还会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对合伙企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予以明确。
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企业最理想的退出机制就是目标公司IPO后,在股票二级市场退出。
但是并非所有的目标公司都能够成功上市,因此私募基金会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其他退出机制。
补充协议中会提到,私募基金之所以会向目标公司投资是因为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的在未来几年内的净利润符合私募基金的要求。
故如果目标公司净利润与承诺值相差太大,私募基金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回购其股权。
除此之外,私募基金还享有股权优先转让以及有限认购权。
(七)投资人的退出在投资基金退出之后,可以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对收益进行分配。
在投资期限到期之后,各个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回投资本金。
三、有限合伙企业运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一)刑事风险私募基金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符合这四个特征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因此,私募基金在吸收投资者的过程中不能够做任何广告,也不能够公开的做任何宣传,只能对自己的员工或亲友进行介绍,且在介绍过程中也不得对收益做任何形式的承诺,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募基金的融资能力。
针对这一问题,通过信托公司发行基金可以扩大融资范围,这也是通常说的阳光私募,但是阳光私募不仅面临各种审批备案,而且还要定期公布业绩报告,增加了基金运营成本,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对阳光私募基金投资范围还限制在二级市场,如果这一限制得到解禁,信托公司加有限合伙的模式将会大大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能力。
(二)出资风险有限合伙企业的承诺出资制度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来说是一个有利的因素,但这一有利因素中存有风险。
法律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初并不要求所有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全部到位,依据协议,有限合伙人缴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