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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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
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一﹝1997﹞76号
【发文日期】1997-05-27
【实施时间】1997-05-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是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按用电量依据规定的标准收取的,并且开在同一张电费发票上,属价外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的精神,对我省各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从1997年6月1日起,不再征收营业税,统一征收增值税。

以前已征营业税的,不予退还。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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