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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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形态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责任形态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1. 直接责任。
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
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
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
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
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1. 单方责任。
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
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
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
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1. 单独责任。
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法律敎育网2. 共同责任。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九节
(2013/四/四)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
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
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
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
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
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
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
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
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
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
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
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
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考点】合法转租、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解析】①《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第一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用人单位责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一】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此例中: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乙不承担连带责任;③律所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对乙追偿。
【例二】甲商场要求派来的员工具有高级电工的资质,以负责检修商场的用电设施。
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乙劳务公司将稍懂电工知识的丙派遣至甲商场。
结果由于丙的操作失误发生火灾,造成店内租户的商品受损。
此例中:①店内租户的损失,首先由甲商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②甲商场无力全部赔偿的,由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三】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①甲、乙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甲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例四】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此例中:甲、乙虽有个人劳务关系,但乙不是因为提供个人劳务而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殊侵权责任真题与解析
1(多选题)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
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
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考点】过错责任、用人单位责任【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机动车一方不能主张免责,应承担全部责任。
至于是应由甲(乘车者)还是应由乙(驾驶者)对丙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应由机动车辆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或者运行控制者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例外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除A选项所述情形外,甲既不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也不是运行控制者,甲不承担责任;乙为运行控制者,乙是否承担责任,须具体认定。
乙为醉酒的好友甲代驾,甲、乙间可能因此形成无偿委托、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或者好意施惠关系。
甲固然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但乙是机动车运行的控制者,对损害的发生又具有过错,乙应当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据此可知,若乙代驾系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因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丙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乙(即使乙有过错)不对外承担责任。
故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
公司禁止代驾的命令,公司之外的人往往无从知晓。
乙(作为公司的司机)违反公司禁令代驾,接受代驾服务的人根据外在客观情势,一般认为乙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2021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本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本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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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普通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各不相似,举证责任分派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备违法阻却性(合法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合法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涉及行为无价值和成果无价值。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身体动静,涉及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生意一落千丈,难觉得继。
①乙故意给甲导致纯粹经济损失,具备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行为属于合法竞争,则具备违法阻却性,不具备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周边,致使甲生意一落千丈,难觉得继。
①乙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方式加损害于她人,具备违法性。
②甲遭受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备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备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背作为义务给她人导致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备作为义务,具备采用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她人遭受损害义务。
②行为人具备实行作为义务能力。
③行为人不作为与损害具备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应当竭力救济患有疾病、分娩、遇险旅客”。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合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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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的理解。
掌握四个方面: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什么是“执行工作任务”呢?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认定。
包括两种情形:(a)执行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b)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了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③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须注意:这是《侵权责任法》与此前规则的不同之处。
还须注意: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这属于行政法或劳动法上的问题,不归《侵权责任法》调整。
④用人单位采广义概念,包括:(a)国家机关;(b)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c)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换言之,只要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都归《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调整。
【真题研习】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20题)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原来的答案是A)【真题研习】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逐渐凸显出来。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在职工招聘、就业、劳动关系管理等方面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责任要求以及履行途径三个方面阐述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一、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于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主体责任,包括合法招用劳动者、按劳付酬、保障劳动者权益等。
此外,各个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发布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责任要求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积极履行一系列法定责任。
首先,在职工招聘环节,用人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地招聘员工,不歧视任何人员,确保择优录用。
其次,在劳动用工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合同精神,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最后,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并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三、履行途径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
首先,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招聘程序、用工合同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以规范用工行为。
其次,加强用工过程监督,配备专门的人员管理招聘、用工等环节,确保用人单位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此外,用人单位还可以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交流,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是我国劳动法制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各级政府的监督。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自身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劳动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积极履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1)归责原则:②原则:无过错责任。
②例外:两种过错责任:(a)第74条规定,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b)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具有过错),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民法谁的讲义好
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民法谁的讲义好司法考试中民法谁讲的最好这个因人而异,每个老师都有自己的讲课风格,主要的是看老师的授课方式是否适合自己。
推荐几个比较有名气的民法老师:李建伟(押题班不错,能够对自己的知识的有全面的把握),李仁玉(名牌老师,不过语速太慢),张翔(我备考的时候听的老师,讲课幽默风趣,主次知识点把握的不错),钟秀勇(知识点讲的很细,面面俱到,适合第哗阶段复习)。
民法60讲好还是三校名师讲义民法好?准备过司考用的关于司法考试教材法家网论坛上众说纷纭,有说三大本才是王道,有说各大学校的教材深入浅出。
个人认为,通过近两年尤其是今年的趋势,以往单纯的听录音背讲义的年代确实不再具有借鉴作用了。
司法考试越来越趋向在考察广度的基础上考察深度,若想少些惊险的通过,着实需要时间将基础扎牢。
过去三年中我既用过华夏考资的关于看三大本的方法,也用过看专题讲座的教材。
总结的经验是,前述两种方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三大本权威且全面,缺点是繁杂且重点不突出。
专题讲座相对重点突出一些,但又难免有些疏漏。
而对于我们来说,关注的重点是,哪一种教材你更能坚持的把他看下去或者说感受上更加易于接受并可能投入专注的状态。
通过短暂的尝试就能够获得这样的一个初步结论并指导你的选择。
我建议同学们决定选择一种以后,就认准了这一套教材恒久的坚持学习下去,这是最重要的。
将一部教材读精,你会完整的构建出一套属于自己的体系,所得到的收获远远大于花费不少的时间犹豫不决的今天看看这个、明天看看那个的状态。
至于读几遍算是达到“读精”的状态,我认为这是无法精确这种标准的,这取决于你的专注度。
我属于看的很慢很细的那种类型,一个小时时间只能看上10页左右,其中一大半的时间平均一个小时才看5页。
因此我一般将全部教材看完一遍的时候,就能感觉自己基本上达到读精的状态了,以此供同学们参考。
司考民法钟秀勇和李建伟谁讲的好?谢谢李建伟的民法60讲和钟秀勇的讲义,我买过民法60讲,也浏览过钟秀勇的三校名师讲义,个人觉得都不错,两位都是有多年辅导经验的,确实是经典之作,个别考点两个人也有一些分歧。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调整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六、民事义务的概念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七、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八、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
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债务人是特定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理解《侵权责任法》之四:用人单位责任
理解《侵权责任法》之四:用人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点解析(一)法律规则的变动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遭受损害时的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前后的法律规定具有很大的不同。
了解这些变动有助于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有利于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此前的考题。
其最重大的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各种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行统一规定。
《侵权责任法》之前,用人单位责任被分割成三块,并作不同的规定:①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②非国家机关的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③非法人组织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
而《侵权责任法》第34条则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经济组织、合伙组织)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35条还新增了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 具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之前,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分两种情况处理:①如果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②如果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工作人员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工作人员追偿。
用人单位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责任和义务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很重要的。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涉及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等方面。
本文将综合探讨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权益保障用人单位首先应承担的责任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享有劳动者权益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用人单位应提供合理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关注劳动者的工时和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有责任落实国家法定工时制度,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劳动卫生等方面,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二、职业安全健康用人单位应该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健康的义务。
职业安全健康是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
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包括安全生产培训、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危险物品的规范使用等。
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制度,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
如发现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其权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和赔偿。
三、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订立的法律文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保证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用人单位还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休假、调整工作时间、调整薪水等。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擅自扣款、拖欠工资,确保劳动者的生活稳定。
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用人单位有责任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是公平、公正、公开的。
用人单位应该保持与劳动者的沟通,关注劳动者的工作需求,及时解决问题和提供帮助。
法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法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简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解答: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1、概念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2、特征以有限责任为核心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1)法人是团体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财产)
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出资人,也独立于其雇员;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与出资人脱钩,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责任)
任何以法人面目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即使行为的作出者是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后果。
易言之,法人的出资人仅负有限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独立人格)
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的;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为名义上属于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
2024司法考试精讲讲义
2024司法考试精讲讲义一、司法考试那点事儿。
宝子们,咱们来唠唠这个2024年的司法考试。
这司法考试啊,就像是一场超级刺激的冒险,而咱这个精讲讲义呢,就是你冒险路上的超级指南。
你知道吗,司法考试涵盖的内容那叫一个广,就像一个超级大的知识宇宙。
这里面有民法,就像咱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规则大集合。
比如说,你和邻居因为一点小事闹别扭了,这事儿归民法管。
你去超市买个东西,和商家有点小纠纷,还是民法的事儿。
民法就像一个贴心的小管家,把咱们生活里这些七七八八的事儿都安排得明明白白。
还有刑法呢,这个可就有点严肃啦。
谁要是犯了错,触犯了刑法的红线,那可就要受到惩罚啦。
刑法就像一个严肃的大法官,拿着正义的天平,衡量着每个人的行为。
二、精讲讲义里的民法宝藏。
咱先来说说这精讲讲义里的民法部分。
宝子们,民法的概念可得好好理解。
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啥叫平等主体呢?就是你和我,大家都是一样的,没有谁比谁高一等。
在财产关系这一块,物权可是个大头。
比如说你买了一套房子,这个房子就是你的物权。
你可以对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就像你可以住在房子里,把房子租出去赚钱,或者把房子卖了。
这都是你的权利,别人可不能随便干涉。
债权也很重要哦。
你找别人借了钱,你就对别人有了债务,别人对你就有了债权。
这就像一个小约定,你得按照约定还钱。
要是不还,嘿那可就麻烦咯。
合同也是民法里的重头戏。
咱们生活中到处都是合同。
你在网上买个东西,点了那个“确认购买”的按钮,就相当于和商家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
这个合同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大家都得按照合同来办事。
三、刑法在精讲讲义中的那些关键。
再来说说刑法。
刑法里的犯罪构成可是超级重要的。
宝子们,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得满足四个方面呢。
一是犯罪主体,就是谁犯了罪。
有的犯罪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构成,比如说贪污罪,一般得是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
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就是说犯罪的人心里是怎么想的。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主观题面授点睛民法讲义
(一)历年真题和精编模拟题实战演练一、2017年主观题真题(本题总分22分)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
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
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
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
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
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
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参考答案:设问有效信息捕捉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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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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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的理解。
掌握四个方面: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什么是“执行工作任务”呢?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认定。
包括两种情形:(a)执行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b)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了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③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须注意:这是《侵权责任法》与此前规则的不同之处。
还须注意: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这属于行政法或劳动法上的问题,不归《侵权责任法》调整。
④用人单位采广义概念,包括:(a)国家机关;(b)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c)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换言之,只要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都归《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调整。
【真题研习】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20题)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原来的答案是A)
【真题研习】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
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
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
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008年四川延考题试卷三第17题)
A.甲
B.乙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
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以前的答案是C)
2.《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的理解。
(1)所谓劳务派遣,指用人关系与用工关系发生分离的劳动关系(见(10年·卷三·70题))(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则承担责任:①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侵权责任。
②若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不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顺位利益,若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充足,派遣单位即使具有过错,也不对外承担责任。
这就是“补充”二字的含义。
(b)派遣单位的责任是过错责任。
即使用工单位赔偿能力不足,派遣单位若无过错,也不承担责任。
这就是“过错”二字的含义。
(c)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就是说,并非“剩多少一定得补充赔偿多少”,而是“补充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
这是“相应”二字的含义。
【真题研习】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
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
司不予理会。
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三第70题)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BCD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一句的理解:
(1)它仅调整“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①《侵权责任法》第35条只调整的是个人请的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②若是公司、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聘请保姆,应成立劳动关系,这样的保姆致人损害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要求劳务关系成立于“个人之间”,而不是成立于“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见【例1】)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①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见【例2】)②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③提供劳务一方非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应自己承担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责任(见【例3】)
【例1】甲公司与数百名保姆签订劳动合同,对保姆予以培训,并由公司按月向保姆支付工资。
北大教授乙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每月向甲公司支付
报酬3800元,甲公司指派保姆丙为乙的家庭提供家政服务。
一日,丙为教授乙买菜途中,因骑车不慎撞上清华教授丁。
①这个劳务关系成立于“甲公司与乙之间”,不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②丙因提供劳务给丁造成损害,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例2】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①甲、乙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提供劳务而丙损害,由接受劳务的一方甲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例3】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
①甲、乙成立个人劳务关系。
②乙不是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概念辨析】【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共同点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均为劳务的提供。
主要的不同有三:①劳务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而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②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没有给提供劳务一方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中的雇主负有给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③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4.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二句的理解:其实,《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二句属于“正确的废话”,“有它不嫌多,没它不嫌少”。
其价值在于宣示,在于强调。
其含义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②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
②接受劳务一方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③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例4】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并提供安全带等设施,要求钟某系上安全带干活。
王某见钟某已佩戴好安全带,叮嘱钟某注意安全后上班去了。
钟某觉得安全带束缚人,不爽,取下仍在墙角。
不料,钟某在干活时不慎摔到楼下,严重受伤。
①钟某因向王某提供个人劳务而遭受损害。
②因王某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5】王某做饭时发现鸡蛋没有了,就吩咐从老家请的保姆钟某前去购买,呵斥钟某道:“越快越好,否则油都烧糊了!”又道:“再像从前一样慢腾腾地,小心回来我剥了你的皮”。
钟某急忙骑车前往菜市场,途中因车速过快,摔倒受伤。
面部、胸部、背部都是血和汗。
①钟某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人身伤害;②王某与钟某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③根据科学发展观,王某的过错好像重一点。
【真题研习】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
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
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
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21题)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