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碰规则 号灯号型

合集下载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2
2. “舷灯(Sidelights)”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 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 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 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号灯定义
3.“尾灯(Stern light)”是指安置在尽可能 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 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 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号灯和号型
号灯与号型的作用
号灯和号型是用来表示下列信息: (1)表明船舶的存在; (2)表明船舶的动态,如舷灯和尾灯表示 在航; (3)表明船舶的工作性质或船舶的种类, 如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球菱球号型表 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号灯与号型的作用
(4)表明船舶正在进行的作业或执行的任 务,如拖带灯表示正在从事拖带作业; (5)表明船舶的大小,如仅显示一盏桅灯 的机动船长度小于50m. (6)号灯和号型不能用来表示船舶的实际 航向,但根据船舶显示的航行灯可以大致 判断出其航向或航向区间。
参考答案:B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例题:有关号灯和号型的规定,在 ________均应遵守。
A. 能见度不良 B. 任何能见度 C. 各种天气条件下 D. 能见度良好
参考答案:C
号灯定义
第二十一条 定义 1. “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 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 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 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A. Ⅰ B. Ⅰ、Ⅱ C. Ⅱ、Ⅲ D. Ⅰ、Ⅱ、Ⅲ
参考答案:D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1.本章(第三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二)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船必须按规定鸣放声号,并取得前船同意后,方可以追越。

(三)在追越过程中,追越船应当避让被追越船,不得和被追越船过于逼近,禁止拦阻被追越船的船头。

(四)被追越船听到追越船要求追越的声号后,应当按规定回答声号,表示是否同意追越。

在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允许时,被追越船应当同意追越船追越,并应当尽可能采取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助避让的行动。

第十二条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二)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圆球、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

被拖船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三)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第三十三条掉头。

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号灯和号型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号灯类别灯色水平光弧(度)最小能见距离(海里)L≥50m 20m≤L<50m 12m≤L<20m L<12m桅灯白225 6 5 3 2 舷灯左红右绿112.5 3 2 2 1 尾灯白135 3 2 2 2 拖带灯黄135 3 2 2 2 环照灯红绿白黄360 3 2 2 2闪光灯黄360 对能见距离未作规定,但其闪光频率为120次/分钟或以上操纵号灯白360 5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船长≥50米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应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100米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船长<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取代前、后锚灯。

前部一个球体(锚球)船长<50米前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后桅灯船长<12米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和舷灯代替船长<7米且航速≤7节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代替,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气垫船同上,在非排水状态下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机帆并用船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一个尖端向下圆锥体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拖带和顶推作业的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米除按同长度机动船显示外用垂直三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拖带长度≤200米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顶推或旁拖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拖带另一艘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不可能显示拖带号灯时,应用招引注意的信号表明拖带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当顶推船和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组合体整个组合体按同长度的机动船显示被拖船或物体尾拖拖带长度>200米舷灯、尾灯。

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其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拖带长度≤200米被顶推舷灯注:任何数目的船如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被旁拖舷灯、尾灯部分淹没不易觉察长度≤100米,宽度<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显示)末端显示一个菱形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前部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长度≤100米,宽度≥25米除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长度>100米,宽度<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显示),并加若干盏环照白灯使各灯间距≤100米不能按规定显示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第二十六条渔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拖网渔船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长度≥50米还应显示后桅灯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同在航不对水移动号灯同在航号型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非拖网渔船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渔具外伸≥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渔具外伸大于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拖网渔船长度≥20米非对拖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灯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对拖同上,并且应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长度<20米可视情显示上述号灯围网渔船仅当在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可显示:垂直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应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船长≥20米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同机动船船长<20米同上,或仅显示由舷灯、尾灯合成的一盏三色合色灯船长<7米如可行,显示舷灯、尾灯或其合成的三色合色灯;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划桨船可按同等长度帆船显示;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引航船舶对水移动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舷灯、尾灯锚灯;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锚球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注: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按同长度同类船舶显示号灯或号型。

避碰规则 号灯号型

避碰规则 号灯号型

第20条适用范围1.号灯号型可以用来表示:船舶大小、船舶种类、船舶动态、船舶工作性质、船舶正在进行的作业等;不能用来表示船舶排水量、实际吃水大小、实际航向航速,但是可以根据航行灯大致判断出其航向或者航向的区间。

2.号灯号型同时显示的时机:能见度不良的白天、晨昏蒙影期间、认为必要情况下的白天;3.本规则号灯号型的规定适用于“各种天气”,不论能见度和天气情况海况等;4.不应显示灯光:会误认为本规则的号灯的灯光、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者显著特征的灯光、会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5.号型应在白天遵守,号灯应从日落到日出显示;号灯应在能见度不良时,从日出到日落显示。

(白天能见度不良,船舶应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考试中可以显示是错误的)第21条定义1.规则对于桅灯应尽可能设在首尾线上,但没有规定一定要装在桅顶处;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是否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规则也没做要求;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者120次以上频率闪光的号灯。

(闪光灯和环照灯不一定都是白色)。

2.长度小于20米的船(不包括20米),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号型包括球体、菱形体、圆柱体和圆锥体,颜色是黑色,底部直径不小于0.6米,圆锥体高度和直径相等,圆柱体高度等于其直径的2倍,菱形体应由2个圆锥体底部相合而成,号型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至少为1.5米,L<20米的船舶的号型以及其间距可相应减少。

3.拖带灯不要求设置在首尾中心线上,应尽可能设在船尾。

(考试题目选项里拖带灯应装设在船尾是错误的)拖带灯是指与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不是相同特性的灯光)4.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发光强度在规定的光弧外1~3度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

第22条标准能见距离不应低于规则要求的最低能见距离,实际可见距离和当时的能见度有关,规则对于不同大小的船舶要求并不相同。

号灯的能见距离见下表: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这些号灯的间距至少应为0.9米,但要低于第二十六条2款⑴项和3款⑴项规定的号灯。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2
号灯和号型
号灯与号型的作用
号灯和号型是用来表示下列信息: (1)表明船舶的存在; (2)表明船舶的动态,如舷灯和尾灯表示 在航; (3)表明船舶的工作性质或船舶的种类, 如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球菱球号型表 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号灯与号型的作用
(4)表明船舶正在进行的作业或执行的任 务,如拖带灯表示正在从事拖带作业; (5)表明船舶的大小,如仅显示一盏桅灯 的机动船长度小于50m. (6)号灯和号型不能用来表示船舶的实际 航向,但根据船舶显示的航行灯可以大致 判断出其航向或航向区间。
在航机动船应显示的号灯
机动船在航包括对水移动和不对水移动状态,均 应显示舷灯、尾灯、桅灯 本条中“机动船”不包括:从事拖带作业的机动 船;从事引航任务的机动船;从事捕鱼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 在航军舰作为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可以显示 政府为其确定的尽可能符合规则要求的号灯 船长小于12米的在航机动船可用一盏环照白灯代 替其桅灯和尾灯。
A. 112.5度 B. 225度 C. 180度 D. 135度
参考答案:A
号灯定义
例题:桅灯的水平光弧显示范围为:
A. 360度
参考答案:D
B. 正横前
C. 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前22.5度
D. 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
号灯定义
例题:舷灯的水平光弧显示范围为:
A. 360度
参考答案:D
B. 正横前
参考答案:B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例题:有关号灯和号型的规定,在 ________均应遵守。
A. 能见度不良 B. 任何能见度 C. 各种天气条件下 D. 能见度良好
参考答案:C
号灯定义
第二十一条 定义 1. “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 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 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 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船舶避碰-第三章20条-31条-号灯.号型

船舶避碰-第三章20条-31条-号灯.号型

号灯的能见距离
(b) In vessels of 12 metres or more in length but less than 50 m in length:
- a masthead light, 5 miles; except that where the length of the vessel is less than 20 meters, 3 miles;
号灯定义
Rule 21 Definitions • (c) 'Sternlight' means a white light placed as
nearly as practicable at the stern showing an unbroken light over an arc of the horizon of 135 degrees and so fixed as to show the light 67.5 degrees from right aft on each side of the vessel. • (d) 'Towing light' means a yellow light having the same characteristics as the 'sternlight' defined in paragraph(c) of this Rule.
6. “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 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号灯的光弧
号灯的光弧
号灯的光弧
• 桅灯的光弧
– 界限内5°,发 光强度减弱不 超过50%
– 界限外5°切实 断光。
5° 5°

船舶避碰号灯 号型

船舶避碰号灯 号型

拖带或顶推(除按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外)拖带长度>200垂直三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一盏拖带灯号型◆拖带长度≤200垂直二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一盏拖带灯L>50m拖带长度>200顶推垂直二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旁推垂直二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在航帆船和划桨船机帆并用船——除按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船长<20m舷灯,尾灯,上红下绿环照灯。

或仅显示舷灯,尾灯合成的一盏三色灯船长≥20m舷灯,尾灯,同时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船长<7m如可行,显示舷灯,尾灯划桨船:可按同等长度帆船显示,或备妥一个或合成三色灯;或备妥一个电筒或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白灯并及早显示拖网渔船拖网渔船上绿下白两盏环照灯。

舷灯、尾灯(不对水称动时应关闭),船长50m应显示一盏后桅灯渔具水平伸出距离≤150m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渔具水平伸出距离>150m除同上栏外,另在渔具伸出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灯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失去控制的船舶(不显示桅灯)垂直两盏环照红灯,仅看到两盏红灯,不对水移动关闭舷灯尾灯当对水移动时开舷灯、尾灯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桅灯、舷灯、尾灯(对水移动时开启)桅灯、舷灯、尾灯(不以水移动时都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有障碍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可通行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除机动船号灯外,在前桅顶和前桅桁的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限于吃水的船舶同机动船外还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引航船舶(执行引航任务不显示桅灯)锚泊:除锚泊号灯外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执行引航任务不显示桅灯锚泊船舶船长<50m时,可以用一盏白灯代替前后锚灯搁浅船舶除锚泊号灯外,垂直两盏环照红灯船长L>12m不显示号灯号形。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号灯与号型示意图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号灯与号型示意图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号灯与号型示意图《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号灯与号型示意图LIGHTS AND SHAPES一、在航机动船(第23条)1.L≥50m2. L≥50m3. L≥50m4. L<50m5.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6. L<20m7. L<20m8. L<12m 9. L<7m且v≤7kn二、拖带和顶推(第24条)1.机动船当拖带时(1)L≥50m,拖带长度l >200 m(2)L<50m,l≤200m(3)l >200 m2.组合体L≥50m3.机动船顶推时(1)L≥50m(2)L<50m4. 机动船当旁拖时L<50m5.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6.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1)被拖<25m (2)被拖≥25m3)被拖>100m,被拖≥25m(4)l >200m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1.在航帆船(1)L≥20m (2)L≥20m(3) L<20m (4) L<7m2.机帆并用船3.划桨船四、渔船(第26条)1.从事拖网作业渔船(1)L≥50m,对水移动(2) L<50m,对水移动 (3) L<50m,不对水移动、锚泊(4)L≥20m,在航、锚泊2.从事非拖网作业渔船(1)渔具外伸>150m,对水移动(2)渔具外伸<150m,对水移动(3)渔具外伸>150m,对水移动(4)渔具外伸>150m,不对水移动、锚泊(5)渔具外伸>150m,在航、锚泊3.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附录二)(1)拖网渔船额外信号①从事拖网捕鱼放网时,L≥50m②从事拖网捕鱼起网时,L<50m③从事拖网捕鱼网挂住障碍物时,L<50m④对拖⑤对拖放网(起网、网挂住)(2)围网渔船额外信号五、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第27条)1.失去控制船舶(1)L≥12m,对水移动(2)L≥12m,对水移动(3)L≥12m,不对水移动(4)在航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1)L≥50m,对水移动(2)L≥50m,对水移动(3)L<50m,不对水移动(锚泊时加锚灯)(4)在航(5)锚泊3.从事拖带而不能偏离航向的机动船(1)L<50m,l >200m(2)l >200m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1)L≥50m,对水移动(2)12m≤L<50m,对水移动(3)不对水移动、锚泊(4)在航、锚泊5.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6.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1)L<50m (2)在航(3)L<50m,锚泊(4)锚泊六、限于吃水的船舶(第28条)1. L≥50m2. L≥50m3. L≥50m4.在航七、引航船舶执行引航任务(第29条)1. L≥20m2. L≥20m3. L≥20m4.锚泊5. L<20m6. 锚泊八、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第30条)1. 锚泊船(1)L≥100m(2)50m≤L<100m(3)L不限(4)L<50m2.搁浅船(1)L≥50m(2)12m≤L<50m(3)L不限九、水上飞机(第31条)十、招引注意信号(第36条)十一、号灯平面示意图。

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

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

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避碰规则、号灯、号型判断口诀一、避碰口诀保持了望最重要,安全航速常记牢。

发觉来船要警惕,方位不变危机来。

避碰行动应显著,大得容易觉察到。

如果环境确许可,变动向速避免小。

采取避碰行动后,还应仔细验效果。

倘觉避碰无把握,把船停住是一招。

狭水道靠右外缘,妨碍他船不穿行。

顺着分隔航道走,进出都应小角度。

穿越尽量成直角,两端特别要警慎。

互见对遇互向右,交叉绿灯让红灯。

直航船应保向速,机动船让受限船。

追越一直到让请,避免抢越他船头。

倘有怀疑发警告,若让路船不让船。

当机立断避碰撞。

视线不良发雾号,加强了望最重要。

船位中心要有数,随时变速准备好。

雷达测到他船时,判断险否第一条。

若是存在有危险,避让行动应及早。

正横前面来的船,应该避免向左转。

必要时把船停住,直到危险过去啦。

二、号灯口诀在航船,航行灯,机动船,有桅灯。

红绿舷灯和尾灯;船长超过五十米。

加上一盏后尾灯;拖轮前桅两桅灯,船尾另加一黄灯,拖带超过二百米。

前桅三盏白桅灯;被拖船舶或物体,显示舷灯和尾灯,以上灯光有弧度。

以下都是环照灯:失控船,两盏红,搁浅锚灯加双红,船舶操纵受限制,垂直显示红白红;双红那边有碍物,双绿这舷可通航;看见垂直三盏红,这是限于吃水船。

上白下红引水船,上红下绿是帆船。

扫雷船,三个绿。

桅顶两端各一绿。

渔船拖网挂绿白,其他作业挂红白。

渔具外超百五米,这个方向加白灯。

气垫船体离水面,加示黄色闪光灯。

锚泊船,白锚灯,小船船头挂一盏,大船两盏分首尾,船长超过一百米,还加甲板灯照明。

三、号型口诀锚泊船,挂黑球,失控船两球上下挂。

搁浅垂直三黑球。

扫雷三球成三角,桅顶衍端各一球,拖带超过二百米,拖和被拖挂黑菱,船舶操纵受限制。

上球下球中间菱。

双球那边有障碍。

双菱这舷可通航。

机帆船,锥朝下。

限于吃水圆柱体,从事捕鱼挂信号。

两个圆锥尖对尖,小渔船,挂渔箩。

渔具外超百五米,向着渔具锥朝天。

四、声号口诀互见操纵鸣声号:一短声,我向右。

号灯号型

号灯号型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6 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 间以每分钟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闪光的 号灯。
第二十一条 定义
NO.6 闪光灯(Flashing Light)
在本规则中,闪光灯仅适用于非排水状态中的气垫船,其颜色为黄色。然而 潜水艇露出水面航行时,通常也显示一盏琥珀色的闪光灯。对此,应引起注 意,尤其是黄色闪光灯与琥珀色闪光灯颜色相当接近,难以鉴别,在确定该 船种类时,应保持高度的谨慎。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2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 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不会 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削弱 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 妨碍正规 了望的灯光除外;
NO.3 本规则条款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 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 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NO.5 附录一:号灯(型)技术细节 (数据考试≥20m) 3、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 (1)桅灯 当机动船按规定装置有两盏桅灯时,则前桅灯应安置在离 船首水平距离b≤L/4处。两灯之间的水平距离b应不小于 船长一半,但也不必大于100m,L/2≤b≤100m。 当机动船仅装置一盏桅灯时,则该桅灯应装置在船中之前 (2)舷灯安装要求 L≥20m的机动船,舷灯不应安置在前桅灯的前面,至于舷 灯与后桅灯之间的关系,《规则》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故可认为舷灯可位于后桅灯的前面,也可位于桅灯的后面。 这些舷灯应安置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机动船的舷灯安置在 船体以上的高度h,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H的3/4,即: h≤3H/4,并且这些舷灯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3)尾灯的安装要求 《规则》要求尾灯应尽可能安置在接近船尾的某一位置上, 但无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样,尾灯的安装高度,《规则》 也无强制性的要求,因而可以以”实际可行”作为其安装 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 3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已于一九九一年二月八日经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零时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行和避让第一节行动通则第二节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三节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四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四章声响信号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号灯和号型的技术要求附录二声响信号设备的技术要求附录三遇险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附录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附录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附录————————————————————————————————作者:————————————————————————————————日期:附录一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1.定义“船体以上的高度”一词,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

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直下方处量起。

2.号灯的垂向位置和间距(1)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机动船,桅灯应安置如下:①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米;②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

(2)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3)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20米的机动船,其桅灯安置在舷缘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2.5米。

(4)长度小于12米的机运船,可以把最上面的一盏号灯装在舷缘以上小于2.5米的高度,但当除舷灯和尾灯之外还设有一盏桅灯或者除舷灯之外还设有第二十三条3(1)所规定的环照白灯时,则该桅灯或该环照白灯的设置至少应高于舷灯1米。

(5)为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机动船所规定的两盏或三盏桅灯中的一盏,应安置在前桅灯或后桅灯相同的位置。

如果该灯装在后桅上,则该最低的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不少于4.5米。

(6)①第二十三条1款规定的桅灯,除本款②项所述外,应安置在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的位置上。

②当在低于桅灯的位置上不可能装设第二十七条2款(1)项或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环照灯时,这些环照灯可以装设在后桅灯上方或悬挂于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如属后一种情况,则应符合本附录第3节(3)的要求。

(7)机动船的舷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四分之三。

这些舷灯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灯号灯型演示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灯号灯型演示

Rule 27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在航对水移动
显示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并且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 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当存在障碍物时,在有障碍物的 一舷,显示垂直两盏红色环照灯,在他船可通过的一舷,显 示垂直两盏绿色环照灯
在航不对水移动
关闭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
白天: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球、菱形、球号型,在有障碍物的一舷,显示垂直两个球体, 在他船可通过的一舷,显示垂直两个菱形体
在航不对水移动
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应当关闭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
Rule 27 从事拖带作业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黑夜:除了显示《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 环照灯
白天:垂直显示球、菱形、球号型,拖带船和被拖船易见处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以上是拖带长度大于200m时
Rule 27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 舶 号灯号型演示
制作人:
组长: 庄乃军 PPT制作
组员:范起瑞 制图
组员:孟国栋 创意思路
组员:徐长勇 后勤支援
组员: 沈迪 监督审核
Rule 27 失去控制的船
对水移动
(一)侧视图
黑夜: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舷灯和尾灯
白天:垂直两个黑球
(二)正视图
注:当船舶在锚泊中从事疏浚作业或者水下作业时,只应当显示船舶在航不对水移动时所 应当显示的号灯或号型,不显示锚泊船的号灯或号型
Rule 27 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黑夜:在最易见处,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白天:悬挂国际信号旗“A”字母旗,其高度不小于1m
Rule 27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黑夜:按同长度的机动船在航时显示号灯号型,并且应该悬挂三盏“品”字形的环照绿灯

避碰规则

避碰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信号灯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2003-11-29生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最新版含船舶号灯号型示意图)

2003-11-29生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最新版含船舶号灯号型示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0条适用范围1.号灯号型可以用来表示:船舶大小、船舶种类、船舶动态、船舶工作性质、船舶正在进行的作业等;不能用来表示船舶排水量、实际吃水大小、实际航向航速,但是可以根据航行灯大致判断出其航向或者航向的区间。

2.号灯号型同时显示的时机:能见度不良的白天、晨昏蒙影期间、认为必要情况下的白天;3.本规则号灯号型的规定适用于“各种天气”,不论能见度和天气情况海况等;4.不应显示灯光:会误认为本规则的号灯的灯光、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者显著特征的灯光、会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5.号型应在白天遵守,号灯应从日落到日出显示;号灯应在能见度不良时,从日出到日落显示。

(白天能见度不良,船舶应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考试中可以显示是错误的)第21条定义1.规则对于桅灯应尽可能设在首尾线上,但没有规定一定要装在桅顶处;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是否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规则也没做要求;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者120次以上频率闪光的号灯。

(闪光灯和环照灯不一定都是白色)。

2.长度小于20米的船(不包括20米),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号型包括球体、菱形体、圆柱体和圆锥体,颜色是黑色,底部直径不小于0.6米,圆锥体高度和直径相等,圆柱体高度等于其直径的2倍,菱形体应由2个圆锥体底部相合而成,号型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至少为1.5米,L<20米的船舶的号型以及其间距可相应减少。

3.拖带灯不要求设置在首尾中心线上,应尽可能设在船尾。

(考试题目选项里拖带灯应装设在船尾是错误的)拖带灯是指与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不是相同特性的灯光)4.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发光强度在规定的光弧外1~3度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

第22条标准能见距离不应低于规则要求的最低能见距离,实际可见距离和当时的能见度有关,规则对于不同大小的船舶要求并不相同。

号灯的能见距离见下表: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这些号灯的间距至少应为0.9米,但要低于第二十六条2款⑴项和3款⑴项规定的号灯。

这些号灯,应能在水平四周至少1海里的距离上被见到,但应小于本规则为渔船规定的号灯的能见距离。

(题库中,L>50米在相互临近捕鱼的渔船在放网时,显示的垂直两盏白灯,其能见距离应是1海里或者2海里,不选择3海里以上的选项。

)(额外的信号灯应低于绿白或者红白环照灯,没有规定要低于舷灯或者尾灯等)第23条在航机动船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前桅灯+后桅灯(高于前桅灯,L>=50米应显示,L<50米可显示)+舷灯、尾灯。

2.在航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机动船号灯+黄色闪光灯;排水状态同机动船一样。

地效船在起飞、降落、贴近水面飞行:机动船号灯+高亮度换照红色闪光灯;水面航行同机动船一样。

3.L<12米的机动船(不包括12米):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舷灯。

4.L<7米且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长度小于12米机动船的桅灯或者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设在首尾线上,可以离开中心显示,条件是舷灯合并成一盏,应装在首尾线上或尽可能装在接近该桅灯或者环照白灯所在的首尾线处。

5.在航军舰可以显示政府为其确定的尽可能符合规则要求的号灯。

(考试题目中军舰可以显示政府为其确定的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规则条文规定的号灯是错误的,总则第3款规定的是军舰的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规定的任何信号灯、号型或者信号)第24条拖带和顶推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两盏桅灯来代替前桅灯或后桅灯(若从拖船船尾至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大于200米,用垂直三盏桅灯取代)+舷灯+尾灯+拖带灯(黄色);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号型。

(拖带长度>200米,不含等于)2.顶推船和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一个组合体,按机动船显示。

(旁拖的没有组合体一说)3.顶推或者旁拖时,除了组合体外,应显示:二盏桅灯取代前桅灯或者后桅灯+舷灯+尾灯。

(无论是顶推还是旁拖,均不显示拖带灯,不需要显示号型;从事顶推时,不论拖带长度是否超过200米,都是两盏桅灯代替前桅灯或者后桅灯)例如:一顶推船75米,被顶推船长度200米,两者之间牢固在一起,从正前方能看2盏白灯。

4.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舷灯+尾灯;拖带长度超过200米,在最易见处一个菱形体;但是被拖带船队中只需悬挂一个菱形号型。

5.:被顶推船(不是组合体组成部分)应显示:前端两盏舷灯;被旁拖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前端两盏舷灯。

应作为一艘船显示号灯的“任何数目的被旁拖船”是指:以拖轮两舷作为“分组”的依据。

(注意:被拖船或物体、被顶推船、被旁拖船都不显示桅灯和号型,被顶推船也不显示尾灯)6.一不易察觉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不包括弹性拖曳体)应显示:宽度B<25米,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B>=25米,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长度L>100米,在上述号灯间,另加若干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米;在最后的被拖船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若拖带长度超过200米,在尽可能前部外加一个菱形体。

7.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或者物体不可能显示上述规定的号灯号型,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或者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示这种船或物体的存在。

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者需要救助的船时,不可能按上述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需要采取如36条“招引注意的信号”所准许的一切措施来表面拖船和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是将拖缆照亮。

(这里只是要求不显示本条号灯,本条的号型还是要显示的)第25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1.在航帆船应显示:舷灯+尾灯;L<20米,可以显示一盏三色灯;在航帆船还可以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但不能与三色灯同时显示。

(注意:帆船不显示桅灯)2.L<7米的帆船和划桨船,如可行,应显示舷灯、尾灯或者合色灯,不可行的话,可以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者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3.机帆并用船号灯同机动船,号型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型,尖端向下。

(注意对比渔船:从事非拖网作业渔船当有外伸渔具水平距离大于150米,朝着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者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第26条渔船1.从事捕鱼的船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者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

2.从事捕鱼的船在锚泊中不显示锚泊号灯号型;从事捕鱼的船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号型。

3.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a)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两个尖端对接的圆锥体号型;(b)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是可以这样做;(c)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舷灯和尾灯。

4.非拖网作业从事捕鱼船舶,应显示:(a)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两个尖端对接的圆锥体号型;(b)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米,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者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c)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舷灯和尾灯。

5.关于在相互临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的规定如下:(1)长度等于或者大于20米船舶从事拖网作业时,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上白下红环照灯;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2)长度等于或大于20米船舶从事对拖作业,每一船都应按照上述显示号灯,还应在夜间,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

(3)长度小于20米的从事拖网作业的船,可视情况显示上述号灯。

(4)从事围网作业的船舶,可垂直显示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这些号灯仅在船舶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才显示。

6.船舶不从事捕鱼,不应显示本规则号灯号型,只应显示同等长度机动船号灯号型。

第27条失去控制或操作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1.除了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外,船长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号灯号型;2.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号型)+舷灯和尾灯(当在航对水移动的时候)(失控船没有桅灯显示的要求)3.普通操限船(除了清除水雷作业的船、拖带作业船、从事疏浚和水下作业的船外)应显示:红白红(球菱球)+桅灯、舷灯和尾灯(当在航对水移动时);当锚泊时,红白红(球菱球)+锚灯。

4.从事拖带作业操纵能力受限的拖带船,在航时,除了要显示红白红(球菱球)外,还应按照第24条拖带船号灯号型显示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等(无论是否对水移动),锚泊时,不再属于操限船,只显示锚灯。

(拖带作业只存在在航状态)。

5.从事疏浚或者水下作业的船,操纵能力受限时,应显示:红白红(球菱球)+桅灯、舷灯和尾灯(当在航对水移动时)+垂直两盏红灯或两个球体(存在障碍物一舷)+垂直两盏绿灯或两个菱形体(可以通过一舷);当锚泊时,应显示本条规则取代第30条,即不显示锚灯。

6.从事潜水作业的船其尺度不能显示疏浚和水下作业规定的号灯号型,应显示:红白红(白天显示国际信号旗A,其高度不小于1米)。

(白天用A旗代替球菱球)7.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显示:在航机动船号灯+锚泊船号灯号型+三盏换照品字形绿灯(白天品字形黑球),他船靠近1000米以内是危险的。

(注意:不显示红白红)8.考试题目:如果看到来船号灯仅是红白红白垂直四盏,那么来船是除了清除水雷作业和拖带作业以外的操限船在航对水移动;如果看到来船号灯仅是红白红垂直三盏,那么来船可能是从事潜水作业操纵能力受限的小船在锚泊中作业、除了清除水雷作业和拖带作业以外的操限船在航不对水移动;如果看到来船号灯是红白红黄白,那么来船可能是操纵能力受限的拖带船。

第28条限于吃水的船舶1.限于吃水的船在航时,除了显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可以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

(不分在航对水和不对水移动,三盏红灯和圆柱体是自愿显示)2.限于吃水船舶在锚泊时,应按照30条规定显示锚灯锚球。

3.如果白天看到他船显示一个圆柱体,他船一定在航,因为锚泊时不显示圆柱体。

4.限于吃水的船舶,指的是由于吃水与可航水域的可用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第29条引航船舶1.在航中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均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舷灯+尾灯。

(在航时不显示桅灯,在航不分是否对水移动)2.锚泊中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上白下红环照灯+锚灯或锚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