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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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灯和号型
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
号灯类别灯色水平光弧
(度)
最小能见距离(海里)
L≥50m 20m≤L<50m 12m≤L<20m L<12m
桅灯白225 6 5 3 2 舷灯左红右绿112.5 3 2 2 1 尾灯白135 3 2 2 2 拖带灯黄135 3 2 2 2 环照灯红绿白黄360 3 2 2 2
闪光灯黄360 对能见距离未作规定,但其闪光频率为120次/分钟或
以上
操纵号灯白360 5
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
信号种类
信号
船舶种类
号灯号型号灯号型
船长≥50米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前、后
锚灯,还应使
用工作灯或
同等的灯照
明甲板,而长
度≥100米的
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船长<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取代前、后锚灯。前部一个球体(锚球)
船长<50米前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后桅灯
船长<12米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和舷灯代替
船长<7米且航速≤7节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代替,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气垫船同上,在非排水状态下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机帆并用船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一个尖端向下圆锥体
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
信号
船舶种类
号灯号型号灯号型
从事拖带和顶推作业的机动船尾
拖
拖带长度
>200米
除
按
同
长
度
机
动
船
显
示
外
用垂直三盏桅灯取代一盏桅
灯,再加拖带灯
在最易见处显示
一个菱型体拖带长度
≤200米
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
灯,再加拖带灯
顶推或旁拖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
通常不从事
拖带作业的
船拖带另一
艘遇险或需
要救助的船
不可能显示拖带号灯时,应用
招引注意的信号表明拖带性
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当顶推船和
被顶推船牢
固地连接成
组合体
整个组合体按同长度的机动船显示
被拖船或物体尾
拖
拖带长度
>200米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其
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
在最易见处显示
一个菱型体或至
少能表明其存在拖带长度
≤200米
被顶推舷灯注:任何数目的船如作
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
船来显示
被旁拖舷灯、尾灯
部
分
淹
没
不
易
觉
察
长度≤
100米,
宽度<
25米
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
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
显示)
末端显示一个菱
形体,拖带长度
超过200米时,
在前部最易见处
另加一个菱形体长度≤
100米,
宽度≥
25米
除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
环照白灯
长度>
100米,
宽度<
25米
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
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
显示),并加若干盏环照白灯使各灯
间距≤100米
不能按
规定显
示
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
第二十六条渔船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
信号
船舶种类
号灯号型号灯号型
拖网渔船
对水移动
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
舷灯、尾灯
长度≥
50米还
应显示
后桅灯
上下垂直、尖
端对接的两
个圆锥体
同在航不对水
移动号灯
同在航号型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
非拖网渔船
对水移动
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
舷灯、尾灯
渔具外
伸≥150
米时,朝
渔具方
向显示
一盏环
照白灯
下垂直、尖端
对接的两个
圆锥体;
渔具外伸大
于150米时,
朝渔具方向
显示一个尖
端向上的圆
锥体
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
在相互邻
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拖网渔船
长度≥20米
非对拖
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
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灯
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对拖
同上,并且应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
向照射探照灯;
长度<20米可视情显示上述号灯
围网渔船
仅当在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可显示:
垂直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应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