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各类船舶显示信号.
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一盏环照白灯;如可行,应显示舷灯
课堂训练(对应习题)
《避碰与值班》习题集184-195
184.机动船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应: A A.显示舷灯、尾灯、桅灯 B.显示舷灯尾灯 C.关闭舷灯和尾灯 D.不必显示尾灯 186.机帆并用的在航船舶,在夜间应显示: A.上红下绿环照灯() B.舷灯、尾灯() C.桅灯、舷灯、尾灯() D.舷灯、尾灯、上红下绿环照灯() C
???
的在航机动船
同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 两盏舷灯和一盏环照白灯 (注意:该白灯相当于由一盏桅灯和一盏尾灯合并而成)
第 23条 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舷灯、尾灯、桅灯 (1)大于等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前后桅 (2)大于等于12米、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一桅 (3)船长大于等于7米小于12米及船长小于7米且最高航速超过
1)大于等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两舷一尾一桅
2)大于等于12米、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3)船长大于等于7米小于12米及船长小于7米且最高航速超过7Kn
同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两盏舷灯和一盏环照白灯 (注意:该白灯相当于由一盏桅灯和一盏尾灯合并而成)。
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4)船长小于7米且最高航速不超过7Kn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船舶避碰》
——各类船舶显示的 号灯和号型
主讲:航海教学工作部
2012 05
学习目标及方法
• 掌握各类船舶的 号灯号型及应用 • 理解23~31条规则 并能熟记和运用
第 23 条 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
包括对水移动和不对水移动状态 1、在航 机动船 注意: 均应显示:本条中“机动船”不包括: 从事拖带作业的机动船; 从事引航任务的机动船; 从事捕鱼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 失去控制的船舶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作者:————————————————————————————————日期: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机动船船长≥10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并用工作灯照明甲板。
船长≥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可用工作灯。
船长<50m 桅灯、舷灯、尾灯一盏锚灯船长<20m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可合并成一盏船长<7m航速≤7Kts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气垫船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锚灯地效翼船舶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机帆并用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帆船船长≥20m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锚灯船长<20m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船长<7m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限于吃水的船舶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锚灯失去控制的船舶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锚灯引航船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除锚灯外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搁浅船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拖带的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m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拖带长度≤200m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顶推或旁拖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与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被拖船或者物体尾拖拖带长度>200m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拖带长度≤200m被旁拖舷灯任何数目船舶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被顶推舷灯尾灯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物体宽度<25m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不需要显示)末端: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物体宽度≥25m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加: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敷设、维修、起捞航标、电缆、管理航道或收放航空器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除了锚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航物时,还应显示:1)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通航舷侧碍航舷侧通航碍航舷侧舷侧通航舷侧碍航舷侧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同在航号灯同在航号型从事拖带而使其偏航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尾拖带显示的号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拖带长度>200m时加: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的号灯外,在接近前桅顶部和前桅横桁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锚灯和长度<12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搁浅、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潜水作业外)的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拖网渔船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船长≥50m的捕鱼船舶,应当显示后桅灯上绿下白两盏环照灯船长<20m可以用一个篮子代替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型非拖网渔船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在渔具伸出的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
号灯号型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的连接成为一个组合体时,则整个组合体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其相应 长度的号灯。
4.不能显示规定号灯的拖船应当采取的措施: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显示上述尾拖、旁拖和顶推的号灯 时,这种船舶若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就不被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招引注意信 号来表明拖船和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拖带长度是指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后端的水平距离。仅在尾拖时才存在拖带长度并在其超过200m时显 示一个菱形体号型。此外,拖带灯仅在尾拖时显示。因此,机动船旁拖或顶推时不显示拖带灯和菱形体 号型。
2机动船当旁拖或顶推时应显示:
1.机动船的号灯(桅灯、舷灯、尾灯);
2.用垂直两盏桅灯代替其中一盏桅灯。
4.多艘被旁拖或顶推船舶合并显示的号灯:
在顶推的形式下,被顶推的多艘船可以作为一组;在旁拖的情况下,每一舷的多艘被旁拖船可以作为 一组,分别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如课本23页图2-1-9所示。图中的拖船是一艘长度小于50m的机动 船,在其左舷的三艘驳船作为一艘被旁拖船显示号灯,尾灯由中间一艘驳船显示,使三艘驳船各显示
由上可见,所有从事捕鱼的船舶,无论是拖网还是非拖网,在锚泊时与在航不对水移动时显示相同的 号灯和号型;在航对水移动时均另行显示舷灯和尾灯。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上述号灯和号型 ,而只应依据其种类和长度显示相应的号灯和号型。
3.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额外信号:
《规则》附录二规定的信号是从事捕鱼的船舶在相互邻近处作业时显示的额外信号,用以表明船舶之 间彼此邻近的关系。所谓“额外”是指附录二规定的信号是在上述1.和2.规定的号灯和号型的基础之 上另行附加显示的信号,这些额外信号不能单独显示。
船舶号灯号型(表)
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
锚灯
地效翼船舶
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
机帆并用
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帆船
船长≥20m
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
锚灯
船长<20m
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
船长<7m
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
锚灯
失去控制的船舶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
锚灯
引航船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除锚灯外
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搁浅船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对拖
不论是用底拖网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船的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
船舶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才能显示:
垂直两盏黄色闪光灯信号(每秒交替闪光一次,明暗历时相等)
末端:
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加:
物体宽度≥25m
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
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
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
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第三章 号灯、号型
(2) 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 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 也应显示舷灯;
(3)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 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 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 上,或尽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 尾线处。
(5)“环照灯(All-round Light)”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 光的号灯。
(6)“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120 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二条 号灯能见距离
第二节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第二十六条 渔 船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一条 定义 (1)“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 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 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Sidelights)”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 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 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 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第28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 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 体。
船舶灯型表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除了锚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和
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航物时,还应显示:1)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从事拖带的机动船
尾拖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
顶推或旁拖
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
与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
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
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
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被拖船或者物体
尾拖
拖带长度>200m
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拖带长度≤200m
被旁拖
舷灯
任何数目船舶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
被顶推
舷灯
尾灯
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
物体宽度<25m
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不需要显示)
通航舷侧
碍航舷侧
通航 碍航
舷侧 舷侧
通航舷侧
碍航舷侧
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
各种情况下使用的声号、号灯、号型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桅灯、舷灯、尾灯),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有障碍物舷,垂直二盏环照红灯;可通航舷,垂直二盏环照绿灯
●
◆
●
障通
碍●◆航
舷●◆舷
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灯和号型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
除同机动船号灯外,在前桅顶和前桅杵的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三盏环照绿灯呈三角形)
最易见●
处显示●
两个球体
按锚泊船显示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桅灯、舷灯、尾灯),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最易见●
处显示◆
球菱球●
从事拖带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
除按尾拖拖带长度显示号灯外,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同上,拖带长度大于200M时加◆
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
第九条3款
从事捕鱼的船舶
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
第十条9款
从事捕鱼的船舶
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
第十条10款
帆船、长度小于20M的船舶
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
第十八条4款
除失控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的船舶外的任何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
构成碰撞危险时(后):其不应妨碍的船舶和不应被妨碍的船舶,其避碰责任和义务将由《规则》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第四条至第十九条)条款确定
同机动船外,还可显示三盏环照红灯
在最易见外显示一个圆柱体■
按锚泊船显示
引航船执行引航任务时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二盏环照灯
船舶号灯号型
L≥50m对水移动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操纵能力受限制得船舶 右视图
L≥50m对水移动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操纵能力受限制得船舶 尾视图
④从事潜水作业得小船 号灯:环照红白红 号型:信号旗“A”得硬质复制品,高度≥1m
(不能与合色灯同时显示)
号型:无
L ≥ 20m得在航帆船 正视 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尾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正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尾视图
②L < 20m得在航帆船 号灯:合色灯 (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得最易见处)
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得水深与宽度得关 系,致使其驶离航向得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得机 动船。
① 号灯
垂直3盏环照红灯(还可)
号型:一个圆柱体(还可)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正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左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右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尾视图
三、在航帆船与划桨船
七、判断航向区间
(TB为她船得真方位) 瞧到她船红舷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180° 瞧到她船绿舷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180° 瞧到她船得尾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67、 5°
小结:
同时显示号灯与号型得时间? 1、能见度不良得白天; 2、日出前与日没后得晨昏蒙影期间。
船舶号灯号型
一、号灯与号型得作用:
1、表明船舶得存在; 2、表明船舶得动态,
船舶号灯号型(表)
上
♦•通航碍航 舷侧舷侧
从事潜水作业的 小船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 照灯
国际信号旗 “A”的硬质 复制品
同在航号灯
同在航号 型
从事拖带而使其 偏航能力严重受 到限制的船舶
除了按同等长度尾拖带 显示的号灯外,还应该 显示垂直红、白、红二 盏环照灯
•拖带长度
♦>200m
.时加:♦
从事清除水雷作 业的船舶
除了按同等长度的机动 船显示的号灯外,在接 近前桅顶部和前桅横桁 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 绿灯
•
• •
锚••
灯•°
•和•••
长度v12m的船舶
不要求显示搁浅、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潜水作业外)的 号灯和号型
非拖网渔船
?二 尾闭白 、关下 灯时红 舷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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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措
应的
从事疏浚或水下 作业的船舶
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 航物时,还应显示:1) 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 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 垂直两盏环照绿灯
♦•
通航碍航 舷侧舷侧
•
O
•• •
••
通航碍航
蒃
膃机帆并用
螈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
螀
帆
.蒆船长》20m
蚅舷灯、尾灯,还可显示 上红下绿环照灯
莀
薇锚灯
蚄
膀船长v20m
蚈舷灯、尾灯(可合并成 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 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 三色灯同时显示)
第五章各类船舶的号灯号型(2)
各类船舶的号型(2)
7.除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外,长度小于12 m的 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对公约的解析: 1.失去控制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船舶应当显示的号灯为:
1)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当对水移动时,还应当显示左右两盏舷灯和 一盏尾灯,但不应当显示桅灯。当不对水移动 时,不应当显示舷灯和尾灯,而仅仅显示垂直 两盏环照红灯。
各类船舶的号型(2)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l)项规定的号灯外, 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当锚泊时,除本款(l)和(2)项规定的号灯 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或 号型。
3.从事一项使拖船和被拖体双方在驶离所驶 航向的能力上受到严重限制的拖带作业的机 动船,除显示第二十四条1款规定的号灯或 号型外,还应显汞本条2款(l)和(2)项规定的 号灯或号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各类船舶的号型(2)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 舶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 舶应显示的号灯为:
(1)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2)当在航对水移动时,还应当显示桅灯、左右舷
灯和尾灯;当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应当关闭桅 灯、左右舷灯和尾灯; (3)当存在障碍物时,在有障碍物的一舷,显示垂 直两盏红色环照灯;在他船可通过的一舷,显 示垂直两盏绿色环照灯;
各类船舶的号型(2)
六、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 灯外,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 者一个圆柱体。 七、引航船 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 红; (2)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 (3)当锚泊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 第三十条对锚泊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2.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 的同类船舶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第二十六条 渔船
• 非拖网捕鱼:(1) 上红下白二盏环照灯;(2)舷灯、
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 如渔具水平伸出距离>150m时,另在渔具伸出方向加一盏环 照白灯。
第二十六条 渔船
相互邻近处捕鱼的额外信号 拖网渔船:如非对拖时,不论是用底拖还是中层渔具,应显示
如下额外信号。(1)放网时:垂直二盏白灯;(2)起网时:垂 直上白下红灯;(3)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二盏红灯;(4)如 对拖时,同上,另朝着前进方向并向本对拖渔船的另一船方向照 射探照灯。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号灯:除普通机动船在航时的 号灯;还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环 红灯。 号型:圆柱体一个。
第二十九条
1)在航时:
引航船舶
显示舷灯、尾灯,二盏上白下红。 2)锚泊时:
除锚泊号灯外,二盏上白下红 。
搁浅船
号灯与号型:
(1)应显示同等长度锚泊的号灯,但不得显示工作灯或 甲板照明灯;
围网渔船:二盏黄色号灯(交替闪光,明
暗相等)。
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
号型
在航或锚泊,显示一个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 成的号型。
非拖网作业捕鱼船当有外伸渔具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应朝着 渔具的方向再悬挂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船舶 号灯:垂直二盏环照红灯,当对水移动时 另加舷灯、尾灯。
颜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底部直径至少应为 0.6m
两个圆锥体以底相 合组成,规格同圆 锥体
菱型体
各类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
在航的机动船 L≥50m的机动船
应显示: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L<50m机动船
应显示: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第二盏后桅灯,但 不强制。
船舶号灯号型速记
避碰重点内容号灯号型适用范围:各种天气中号灯好型的用途:船舶大小,种类,动态,工作性质。
号灯号型的显示:本身性质+(晨昏蒙影,能见度不良)晚上只有号灯,白天号灯号型可能同时都有左拖尾灯的定义:尽可能设置在船尾附近。
不同灯的能见距离:D≥50>D≥20>D≥12>D(等于小的)海里桅舷尾拖环(向下)不易察觉,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白色环照灯,3nmile关于舷灯合并:L(船长)<20m,舷灯就可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L(船长)<12m,且,环白或桅不在首尾线上,应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具体船舶号灯号型显示在航机动船拖顶在航帆船渔船于吃水船引航船锚泊船当只存在舷尾灯有无的:渔船失控船45当存在桅舷尾灯有无的:普通操限船疏浚作业船5前四个机拖帆渔(机帆为在航)只要为在航,即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在航机动船不同船舶长度显示的号灯:50127(等于小的)都是最低标准L≥50m,50>L≥12m12>L≥7,L<7米且V≤节前后桅,舷,尾(应)前桅,舷,尾(应)环白+舷灯(可)环白(可)气垫船:在航机动船+(非排水)黄色闪光灯(应)地效船:在航机动船+(起飞,降落,飞行)红色闪光环照灯(应)拖带和顶推(等于大的)拖带:L(拖带长度)>200米,三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菱L(拖带长度)≤200米,两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无顶旁两桅(前或后)+舷尾被拖船或物体:舷灯+尾灯:(L>200米时,最易见处显示菱形号型),多船被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被顶推船前端显示舷灯被旁拖船前端显示舷灯+尾灯一般不易察觉部分被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最宽处二环白拖带长度>100米,前后各一环白+中间加若干环白在航帆船和划桨船应显示:(应)舷尾灯(可加)上红下绿(环照)<20米:两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在桅顶或附近。
机帆并用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尖端向下的圆锥体号型。
各类船舶显示信号
从左侧看船长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
从右侧看船长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
第 23条 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舷灯、尾灯、桅灯 1)大于等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前后桅 2)大于等于12米、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一桅 3)船长大于等于7米小于12米及船长小于7米且最高航速超过7Kn
从船尾看-非排水状态下的气垫船
从右侧看-非排水状态下的气垫船
???
的在航机动船
同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 两盏舷灯和一盏环照白灯 (注意:该白灯相当于由一盏桅灯和一盏尾灯合并而成)
第 23条 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舷灯、尾灯、桅灯 (1)大于等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前后桅 (2)大于等于12米、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一桅 (3)船长大于等于7米小于12米及船长小于7米且最高航速超过
舷灯 舷灯 尾灯 尾灯 桅灯 桅灯
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前桅灯 后桅灯 左舷灯
右舷灯 尾灯
第 23 条 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舷灯、尾灯、桅灯
1)大于等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两舷灯 一尾灯 前后桅
从正前方看在航机动船
从后方看在航机动船
从左侧看在航机动船
从右侧看在航机动船
第 23 条 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舷灯、尾灯、桅灯 (1)大于等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前后桅 (2)长度大于等于12米而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两舷 一尾 一桅 (注:也可显示第
二盏桅灯 但非强制)
船舶号灯号型归纳
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声号设备的配备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节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Lights and Shapes for Vaious Vessels《规则》第三章和附录二中规定了各类船舶在不同状态下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
为方便学习起见,本节将不完全拘泥于《规则》的原有条款顺序介绍。
一、各类船舶的状态号灯《规则》的第三条“一般定义”中将船舶的运动状态分为“在航”、“锚泊”、“系岸”和“搁浅”,但在显示号灯或号型时,仅分为“在航”、“锚泊”和“搁浅”,现将这三种状态号灯或号型介绍如下:1. 在航号灯“在航号灯”是指用于表明船舶处于在航状态的号灯,由舷灯和尾灯组成,其不同灯色的水平光弧正好将360°水平范围分成红、绿、白三种颜色,各船可据此判断本船与他船所构成的几何格局。
综合《规则》有关号灯的规定,有关“在航号灯”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
1)可以不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1)L < 7 m 且最高船速≤7 kn 的机动船。
根据《规则》第二十三条4款(2)项的规定,长度小于7 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 kn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机动船的桅灯、舷灯和尾灯。
但是,《规则》还规定,上述船舶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2)L < 7 m的帆船。
《规则》第二十五条4款(1)项规定,长度小于7 m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舷灯和尾灯或者合色灯。
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因此,长度小于7 m的船舶可以不显示舷灯和尾灯。
2)仅在“对水移动”时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综合《规则》的各条规定,下列船舶仅仅在对水移动时,才显示舷灯和尾灯:(1)从事捕鱼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六条2款(3)项和3款(3)项规定,只有当从事捕鱼的船舶对水移动时,还应当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2)失去控制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七条1款(3)项规定,失去控制的船舶,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3)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和从事拖带作业以外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二章号灯与号型
三、号灯号型的种类
1.号灯的种类及定义
第 一 节 概 况
1)桅灯(Masthead light) ——装设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的一盏白 灯, 在225°的水平光弧范围内显示不间 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 到每舷正横后22°.5范围内。 2)舷灯(Side lights) ——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左红、 右绿) 各在112°.5的水平光弧范围内显示 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 前方到每舷正横后22°.5范围内分别显示。 * L<20m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为一盏,装 设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前桅灯的垂直下 方)
第 三 节 号 灯 号 型 的 显 示 时 间
§2-3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1.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 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 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或 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 者不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 3.本规则各条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 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 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4.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5.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 则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第 §2-1 概 况 一 一、船舶显示号灯的历史沿革 节
概 况
(Lights and shapes)
点灯最早可追溯到2000多年以前, 然而古代航海中,船舶点灯完全是出于 船主的一种自由行动,不受任何法律的 约束。而作为法规的要求,强制船主 执行显示号灯的规定,应首推英国政 府于1846年颁布的“轮船航海法”。
4、环照灯 (360°)
船舶号灯号型总结.
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声号设备的配备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 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 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