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号灯号型总结
船舶号灯和号型的实操性检查
船舶号灯和号型的操作性检查一、号灯号型的定义: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按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号笛”,指能够发出规定笛声的声响信号器具。
8、“短声”,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
9、“长声”,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
10、“船体以上的高度”,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
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直下方处量起。
二、号灯的能见距离和配备1、号灯应具有足够的发光强度,以便在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桅灯,6海里;舷灯、尾灯、拖带灯、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3里海;舷灯、尾灯、拖带灯、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2、在航机动船应显示:在前部一盏桅灯;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两盏舷灯;一盏尾灯。
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前面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
3、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在前部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规定的号灯。
船舶避碰号灯号型总结
船舶避碰号灯号型总结Power-driven vessels underway在航机动船1、在行机动船(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包括顶推与被顶推船组成的组合体)L≥50m 前桅灯、后桅灯、两盏舷灯、桅灯L<50m 前桅灯、两盏舷灯、桅灯(后桅灯不作要求)L<12m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L<7m and V<7节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等(若可行,也应显示舷灯)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在航机动船+黄色闪光灯3、地效船(起飞、降落、贴近水面飞行)在航机动船+高亮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4、机帆船在航机动船+尖端向下的圆锥体(表示驶帆的同时使用机器推进)Towing and pushing拖带和顶推1、机动船当拖带时(拖带灯:和尾灯性质一样的黄灯)L拖>200m 垂直三盏桅灯+舷灯+桅灯+拖带灯最显见处一菱形体号型L拖<200m 垂直二盏桅灯+舷灯+桅灯+拖带灯2、机动船顶推或旁拖时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3、被拖船或物体舷灯+尾灯(当L拖>200m时,最显见处一个菱形体号型)4、拖船的两舷多艘船舶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以拖船两舷作为分组的依据,作为一艘来船显示号灯。
一艘被顶推船:在前端显示两舷灯一艘被旁拖船:前端显示两舷灯+尾灯Sailing vessels underway and vessels under oars在航帆船和划桨船1、在航帆船舷灯+尾灯(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显见处显示上红下绿的环照灯)2、L<20m的帆船“两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
3、机帆并用船应在前部最显见处显示一个尖端向下的圆锥体号型。
Fishing vessels渔船(在航时号灯号型同锚泊时号灯号型)1、拖网渔船(号型:尖端相对两圆锥体)L≥50M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后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后桅灯L<50M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2、非拖网渔船(号型:尖端相对两圆锥体)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两环照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两环照灯渔具外伸>150M时,应朝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灯或者尖端向下的圆锥体。
船舶号灯号型速记
避碰重点内容号灯号型适用范围:各种天气中号灯好型的用途:船舶大小,种类,动态,工作性质。
号灯号型的显示:本身性质+(晨昏蒙影,能见度不良)晚上只有号灯,白天号灯号型可能同时都有左拖尾灯的定义:尽可能设置在船尾附近。
不同灯的能见距离:D≥50>D≥20>D≥12>D(等于小的)海里桅舷尾拖环(向下)不易察觉,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白色环照灯,3nmile关于舷灯合并:L(船长)<20m,舷灯就可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L(船长)<12m,且,环白或桅不在首尾线上,应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具体船舶号灯号型显示在航机动船拖顶在航帆船渔船于吃水船引航船锚泊船当只存在舷尾灯有无的:渔船失控船45当存在桅舷尾灯有无的:普通操限船疏浚作业船5前四个机拖帆渔(机帆为在航)只要为在航,即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在航机动船不同船舶长度显示的号灯:50127(等于小的)都是最低标准L≥50m,50>L≥12m12>L≥7,L<7米且V≤节前后桅,舷,尾(应)前桅,舷,尾(应)环白+舷灯(可)环白(可)气垫船:在航机动船+(非排水)黄色闪光灯(应)地效船:在航机动船+(起飞,降落,飞行)红色闪光环照灯(应)拖带和顶推(等于大的)拖带:L(拖带长度)>200米,三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菱L(拖带长度)≤200米,两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无顶旁两桅(前或后)+舷尾被拖船或物体:舷灯+尾灯:(L>200米时,最易见处显示菱形号型),多船被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被顶推船前端显示舷灯被旁拖船前端显示舷灯+尾灯一般不易察觉部分被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最宽处二环白拖带长度>100米,前后各一环白+中间加若干环白在航帆船和划桨船应显示:(应)舷尾灯(可加)上红下绿(环照)<20米:两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在桅顶或附近。
机帆并用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尖端向下的圆锥体号型。
船舶号灯号型总结
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声号设备的配备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 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 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渔业船舶号灯号型
渔业船舶号灯号型
渔业船舶的灯号型通常采用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的国际通用船舶号灯号码。
根据IMO的规定,渔业船舶的号灯号型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1. 前航行灯(Foremastlight):一种白色的灯光,用于照亮船舶前方,以便其他船只能够察觉渔船的位置和航向。
2. 右舷灯(Stbdsidelight):一种绿色的灯光,在船舶的右舷(船头的右侧)处安装,表示渔船正在向右转。
3. 左舷灯(Portsidelight):一种红色的灯光,在船舶的左舷(船头的左侧)处安装,表示渔船正在向左转。
4. 尾灯(Sternlight):一种白色的灯光,用于照亮船舶后方,以便其他船只能够察觉渔船的位置和航向。
5. 顶灯(Topprioritylight):一种黄色的灯光,用于警示其他船只,表明渔船正在进行渔业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一些额外的要求或规定,因此船舶号灯号型可能会有所差异。
为确保安全,渔业船舶的号灯应该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装和使用。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作者:————————————————————————————————日期: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机动船船长≥10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并用工作灯照明甲板。
船长≥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可用工作灯。
船长<50m 桅灯、舷灯、尾灯一盏锚灯船长<20m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可合并成一盏船长<7m航速≤7Kts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气垫船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锚灯地效翼船舶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机帆并用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帆船船长≥20m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锚灯船长<20m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船长<7m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限于吃水的船舶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锚灯失去控制的船舶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锚灯引航船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除锚灯外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搁浅船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拖带的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m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拖带长度≤200m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顶推或旁拖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与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被拖船或者物体尾拖拖带长度>200m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拖带长度≤200m被旁拖舷灯任何数目船舶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被顶推舷灯尾灯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物体宽度<25m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不需要显示)末端: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物体宽度≥25m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加: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敷设、维修、起捞航标、电缆、管理航道或收放航空器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除了锚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航物时,还应显示:1)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通航舷侧碍航舷侧通航碍航舷侧舷侧通航舷侧碍航舷侧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同在航号灯同在航号型从事拖带而使其偏航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尾拖带显示的号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拖带长度>200m时加: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的号灯外,在接近前桅顶部和前桅横桁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锚灯和长度<12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搁浅、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潜水作业外)的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拖网渔船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船长≥50m的捕鱼船舶,应当显示后桅灯上绿下白两盏环照灯船长<20m可以用一个篮子代替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型非拖网渔船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在渔具伸出的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
船舶号灯号型归纳
船舶号灯号型归纳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声号设备的配备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简版 规则号灯号型汇总
长度7m
或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白灯一盏,及早显示
不在其他船通常航行的水域或附近锚泊时可不显示锚灯否则应表示其存在
无
同锚灯
划桨船
信号
信号状态
船舶类别
号灯
号型
在航
锚泊
在航
锚泊
对水移动
不对水移动
从事捕鱼作业船
拖网作业
舷灯、
尾灯;
L50m加后桅灯
拖船长度50m另加前或后桅灯
锚灯
(通常应与被拖船,及被顶推、旁拖船分别锚泊)
◆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二盏桅灯
无
牢固地连结为一个组合体
按同长机动船显示号灯
顶推和旁拖船
垂直二盏桅灯、舷灯、尾灯;(无拖带灯)
拖船L≥50m另加前或后桅灯一盏来自一艘船舶从事救助、拖带遇难船
可不显示拖带号灯,但应用探照灯光照射被拖船和拖缆,以表明其拖船与被拖船的关系
船长7m
最高速度≤7节
环照白灯一、如可行也可显示舷灯
不要求显示,但在交通密集区应表示存在
不要求
气垫船
地效船
按同长机动船显示号灯;
气垫船非排水状态时,还应显示黄色环照闪光灯
地效船高速时显示高亮度红色环照闪光灯
锚灯
●
机帆船
按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号灯
▼
拖带、顶推、旁拖船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三盏桅灯
同时,舷灯、尾灯、拖带灯、
从事潜水作业船
同上,尺度小不能显示时,显示垂直红白红环照灯;
红白红环照灯
高1m硬A旗
清除水雷作业船
机动船号灯,另在桅顶及桅桁两端绿色环照灯各一
船舶号灯号型速记
避碰重点内容号灯号型适用范围:各种天气中号灯好型的用途:船舶大小,种类,动态,工作性质。
号灯号型的显示:本身性质+(晨昏蒙影,能见度不良)晚上只有号灯,白天号灯号型可能同时都有。
左右拖尾灯的定义:尽可能设置在船尾附近。
不同灯的能见距离:D≥50>D≥20>D≥12>D(等于小的)海里桅舷尾拖环(向下)不易察觉,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白色环照灯,3n mile关于舷灯合并:L(船长)<20m,舷灯就可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L(船长)<12m,且,环白或桅不在首尾线上,应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具体船舶号灯号型显示当只存在舷尾灯有无的:渔船失控船45当存在桅舷尾灯有无的:普通操限船疏浚作业船 5前四个机拖帆渔(机帆为在航)只要为在航,即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在航机动船不同船舶长度显示的号灯:50127(等于小的)都是最低标准L≥50m,50>L≥12m 12>L≥7,L<7米且V≤节前后桅,舷,尾(应)前桅,舷,尾(应)环白+舷灯(可)环白(可)气垫船:在航机动船+(非排水)黄色闪光灯(应)地效船:在航机动船+(起飞,降落,飞行)红色闪光环照灯(应)拖带和顶推(等于大的)拖带:L(拖带长度)>200米,三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菱L(拖带长度)≤200米,两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无顶旁两桅(前或后)+舷尾被拖船或物体:舷灯+尾灯:(L>200米时,最易见处显示菱形号型),多船被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被顶推船前端显示舷灯被旁拖船前端显示舷灯+尾灯一般不易察觉部分被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最宽处二环白拖带长度>100米,前后各一环白+中间加若干环白在航帆船和划桨船应显示:(应)舷尾灯(可加)上红下绿(环照)<20米:两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在桅顶或附近。
机帆并用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尖端向下的圆锥体号型。
非拖网渔船,渔具外伸>150米,应朝渔具方向显示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简版 规则号灯号型汇总(1)
无
对拖作业
用探照灯照射前方和另一船方向;其余同上
围网船
操纵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垂直两盏黄色环照灯,每秒交替闪光一次
失去控制的船舶
垂直两盏红色环照灯;
舷灯、尾灯
垂直两盏红色环照灯;
锚灯
●
●
●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除清除水雷作业船外的船舶
垂直红、白、红环照灯;
桅灯、舷灯、尾灯
垂直红、白、红环照灯;
关闭桅灯、舷灯、尾灯;
船长7m
最高速度≤7节
环照白灯一、如可行也可显示舷灯
不要求显示,但在交通密集区应表示存在
不要求
气垫船
地效船
按同长机动船显示号灯;
气垫船非排水状态时,还应显示黄色环照闪光灯
地效船高速时显示高亮度红色环照闪光灯
锚灯
●
机帆船
按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号灯
▼
拖带、顶推、旁拖船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三盏桅灯
同时,舷灯、尾灯、拖带灯、
搁浅船
不在航
锚灯,垂直二盏红色环照灯
不在航
●●●
船舶号灯、号型表
信号
信号状态
船舶类别
号灯
号型
在航
锚泊
在航
锚泊
对水移动
不对水移动
机动船
L≥50m
前后桅灯各一、舷灯、尾灯
前后锚灯各一
L≥100m应显示甲板照明灯;
无
●
L100m可显示甲板照明灯
12m≤L50m
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后桅灯)
锚灯
L12m
桅灯、尾灯或环照白灯一(环照白灯在舷灯合并显示在首尾中心线上时可偏离中心线)、舷灯
船舶号灯号型
L≥50m对水移动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操纵能力受限制得船舶 右视图
L≥50m对水移动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操纵能力受限制得船舶 尾视图
④从事潜水作业得小船 号灯:环照红白红 号型:信号旗“A”得硬质复制品,高度≥1m
(不能与合色灯同时显示)
号型:无
L ≥ 20m得在航帆船 正视 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尾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正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尾视图
②L < 20m得在航帆船 号灯:合色灯 (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得最易见处)
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得水深与宽度得关 系,致使其驶离航向得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得机 动船。
① 号灯
垂直3盏环照红灯(还可)
号型:一个圆柱体(还可)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正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左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右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尾视图
三、在航帆船与划桨船
七、判断航向区间
(TB为她船得真方位) 瞧到她船红舷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180° 瞧到她船绿舷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180° 瞧到她船得尾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67、 5°
小结:
同时显示号灯与号型得时间? 1、能见度不良得白天; 2、日出前与日没后得晨昏蒙影期间。
船舶号灯号型
一、号灯与号型得作用:
1、表明船舶得存在; 2、表明船舶得动态,
船舶号灯号型实验报告
船舶号灯号型实验报告一、号灯号型的定义: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按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67.5度内显示。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号笛”,指能够发出规定笛声的声响信号器具。
8、“短声”,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
9、“长声”,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
10、“船体以上的高度”,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
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直下方处量起。
二、号灯的能见距离和配备1、号灯应具有足够的发光强度,以便在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桅灯,6海里;舷灯、尾灯、拖带灯、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3里海;舷灯、尾灯、拖带灯、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2、在航机动船应显示:在前部一盏桅灯;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两盏舷灯;一盏尾灯。
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前面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
3、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在前部垂直两盏梳灯,以取代规定的号灯。
船舶号灯号型归纳
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声号设备的配备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船舶号灯号型总结.
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声号设备的配备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 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 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第四章各类船舶的号灯号型
3.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号灯外,地效船只有在贴近水 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才应显示高密度的环照红色闪 光灯。 4.(1)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 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款一条规定的号灯; · (2)长度小于7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kn的机动船, 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 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3)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 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 示,如果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则应装在船的首尾中心 线上,或尽量装设在桅灯或环照灯所在首尾线的附近。
《规则》附录二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
1.通则 本附录中所述的号灯,如为履行第二十六条4款而显 示时,应安置在最易见处。这些号灯的间距至少应 为0.9 m,但要低于第三十六条2款(1)项和3款(1)项 规定的号灯。这些号灯,应能在水平四周至少In mile的距离上被见到,但应小于本规则为渔船规定 的号灯的能见距离。
(八)拖船、被拖船或被拖物体不能显示《规则》规 定的上述号灯时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 可能按本条1或3款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 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是, 该船舶应当根据《规则》第三十六条“招引注意的信号”所 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例如在船尾设置一盏探照灯,光束指 向被拖船的方向,尤其应将拖缆照亮,以此来表明拖船与被 拖船之间关系的性履。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当被拖船或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 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不可能显示本 条5或7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 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 存在。
(2)长度小于7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kn的机动船, 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其桅灯、舷灯和尾灯。 但是,《规则》还规定,上述船舶如可行,也应显 示舷灯。 (3)长度小于12 m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 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 显示,其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在船的 首尾中心线上,或尽量装设在桅灯或环照灯所在首 尾线的附近。换言之,若其舷灯没有合并成一盏双 色灯,则其尾灯或者环照白灯仍然应当装设在船的 首尾中心线上。
号灯与号型示意图综述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号灯与号型示意图一、在航机动船(第23条)1.L≥50m2. L≥50m3. L≥50m4. L<50m5.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6. L<20m7. L<20m8. L<12m 9. L<7m且v≤7kn二、拖带和顶推(第24条)1.机动船当拖带时(1)L≥50m,拖带长度l >200 m(2)L<50m,l≤200m(3)l >200 m2.组合体L≥50m3.机动船顶推时(1)L≥50m(2)L<50m4. 机动船当旁拖时L<50m5.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6.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1)b被拖<25m (2)b被拖≥25m(3)l被拖>100m,b被拖≥25m(4)l >200m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1.在航帆船(1)L≥20m (2) L≥20m(3) L<20m (4) L<7m2.机帆并用船3.划桨船四、渔船(第26条)1.从事拖网作业渔船(1)L≥50m,对水移动(2) L<50m,对水移动(3) L<50m,不对水移动、锚泊(4)L≥20m,在航、锚泊2.从事非拖网作业渔船(1)l渔具外伸>150m,对水移动(2)l渔具外伸<150m,对水移动(3)l渔具外伸>150m,对水移动(4)l渔具外伸>150m,不对水移动、锚泊(5)l渔具外伸>150m,在航、锚泊3.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附录二)(1)拖网渔船额外信号①从事拖网捕鱼放网时,L≥50m②从事拖网捕鱼起网时,L<50m③从事拖网捕鱼网挂住障碍物时,L<50m④对拖⑤对拖放网(起网、网挂住)(2)围网渔船额外信号五、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第27条)1.失去控制船舶(1)L≥12m,对水移动(2)L≥12m,对水移动(3)L≥12m,不对水移动(4)在航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1)L≥50m,对水移动(2)L≥50m,对水移动(3)L<50m,不对水移动(锚泊时加锚灯)(4)在航(5)锚泊3.从事拖带而不能偏离航向的机动船(1)L<50m,l >200m(2)l >200m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1)L≥50m,对水移动(2)12m≤L<50m,对水移动(3)不对水移动、锚泊(4)在航、锚泊5.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6.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1)L<50m (2)在航(3)L<50m,锚泊(4)锚泊六、限于吃水的船舶(第28条)1. L≥50m2. L≥50m3. L≥50m4.在航七、引航船舶执行引航任务(第29条)1. L≥20m2. L≥20m3. L≥20m4.锚泊5. L<20m6. 锚泊八、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第30条)1. 锚泊船(1)L≥100m(2)50m≤L<100m(3)L不限(4)L<50m2.搁浅船(1)L≥50m (2)12m≤L<50m(3)L不限九、水上飞机(第31条)十、招引注意信号(第36条)声响信号十一、号灯平面示意图。
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
(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
(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 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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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机动船船长≥10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并用工作灯照明甲板。
船长≥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可用工作灯。
船长<50m 桅灯、舷灯、尾灯一盏锚灯船长<20m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可合并成一盏船长<7m航速≤7Kts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气垫船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锚灯地效翼船舶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机帆并用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帆船船长≥20m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锚灯船长<20m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和三色灯同时显示)船长<7m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限于吃水的船舶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锚灯失去控制的船舶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锚灯引航船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除锚灯外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搁浅船垂直两盏环照红灯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拖带的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m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拖带长度≤200m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顶推或旁拖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和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被拖船或者物体尾拖拖带长度>200m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拖带长度≤200m被旁拖舷灯任何数目船舶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被顶推舷灯尾灯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物体宽度<25m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不需要显示)末端: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加:物体宽度≥25m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物体宽度>100m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敷设、维修、起捞航标、电缆、管理航道或收放航空器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除了锚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航物时,还应显示:1)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通航舷侧碍航舷侧通航碍航舷侧舷侧通航舷侧碍航舷侧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同在航号灯同在航号型从事拖带而使其偏航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尾拖带显示的号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拖带长度>200m时加: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的号灯外,在接近前桅顶部和前桅横桁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锚灯和长度<12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搁浅、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潜水作业外)的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拖网渔船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船长≥50m的捕鱼船舶,应当显示后桅灯上绿下白两盏环照灯船长<20m可以用一个篮子代替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型非拖网渔船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在渔具伸出的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
船长<20m可以用一个篮子代替;在渔具的伸出方向加和相互临近处捕鱼作业渔船使用的额外信号拖网渔船非对拖不论是用底拖网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对拖不论是用底拖网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船的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船舶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才能显示:垂直两盏黄色闪光灯信号(每秒交替闪光一次,明暗历时相等)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适用时机信号种类适用船舶使用时机信号特征信号意义互见中操纵行动信号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条款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我船正在向右转向··(**)我船正在向左转向···(***)我船正在向后推进追越信号任何在航船舶在狭水道或航道内--·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同意他船追越怀疑和警告信号任何船舶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时至少·····(至少*****)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能见度良好过弯道信号任何船舶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提醒他船注意,在弯头或居间障碍物的另一面有船正在驶近,并警告他船注意,会遇即将形成,须高度戒备并谨慎驾驶弯头另一面或居间障碍物后的来船听到声号时-已获悉在弯头或居间障碍物的另一面有船正在驶近,也警告鸣放声号的船注意本船动态并谨慎驾驶注:1、声号用号笛发出,灯号用操纵号灯发出;2、符号“·”表示一短声,“-”表示一长声,“*”表示一次闪光。
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适用时机适用船舶信号特征间隔时间(分钟)在航机动船(包括牢固组合体)对水移动-2 已停车且不对水移动--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帆船从事捕鱼的船舶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锚泊也表示从事捕鱼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锚泊中执行任务时一艘被拖船或者多艘被拖船的最后一艘,如配有船员-···锚泊从事捕鱼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锚泊中执行任务时-··船长<100米急敲号钟约5秒还可鸣放·-·,以警告驶近的船舶1 船长≥100米前部敲号钟约5秒,紧接钟声之后,在后部急敲号锣约5秒搁浅船按同长度锚泊船鸣放声号,并应在急敲号钟之前和之后,各敲分隔而清楚的号钟3下还可鸣放合适的笛号,如发出“你正在临近危险中”的单字母信号U(··-)注:1、L<12米时,不要求鸣放上述所有声号,12≤L<20时,不要求鸣放上述锚泊船和搁浅船的号钟信号。
但如不鸣放上述信号,则应以不超过2 分钟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
2、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按机动船或锚泊船鸣放规定的声号,还可鸣放····识别声号四短声。
声号设备的配备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笛号钟号锣船长≥100米1个1个1面20米≤船长<100米1个1个12米≤船长<20米1个船长<12米不要求备有,但应配置能够鸣放有效声号间隔不超过2min的他种设备注:1、号锣的音调和声音不可和号钟的相混淆。
2、号笛、号钟和号锣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三所载规格。
3、号钟、号锣或二者可用和其各自声音特性相同的其他设备代替,只要这些设备随时能以手动鸣放规定的声号(如雾角和手摇铃等)。
4,以笛号发出的雾号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min;钟号和锣号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min。
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号灯类别灯色水平光弧(度)最小能见距离(海里)L≥50m 20m≤L<50m 12m≤L<20m L<12m桅灯白225 6 5 3 2 舷灯左红右绿112.5 3 2 2 1 尾灯白135 3 2 2 2拖带灯黄135 3 2 2 2环照灯红绿白黄360 3 2 2 2闪光灯黄360 对能见距离未作规定,但其闪光频率为120次/分钟或以上操纵号灯白360 5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 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 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