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规则》的一般定义和号灯号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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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避碰规则

船舶避碰规则

海上避碰规则详解2010-11-25 17:59:05| 分类:专业|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 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 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分道通航制需由国际海事组织采纳后实行)3 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4 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5 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规定第二条责任1 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负责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紧迫危险是指当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就比方说操作受限和失控)碰撞危险是指如果继续航行将会发生碰撞的局面紧迫局面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紧迫危险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第三条一般定义1 船舶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2 机动船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3 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4 从事捕鱼的船舶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5 水上飞机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6 失去控制的船舶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走锚)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7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指由于工作性质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包括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8 限于吃水的船舶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看起来很宽但由于吃水不能太好地转向)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9 在航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船舶一共就这四个状态)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操作相关)11 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用雷达发现目标不是互见)12 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有东西遮着视线才算天黑不算)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节各条适用于任何能见度的情况(不能因为看不见摸不着就说认为没有危险要保持警戒)第五条僚望每一船舶应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僚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碰撞的可能性)作出充分的估计第六条安全航速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用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能见度情况通航密度船舶的操纵性能(水深和纵横倾导致船舶操纵性能的改变)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出现背景光降低了发现目标的可能)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对备有雷达的船舶还须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以足够的间隔切换雷达探测的距离)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抑制干扰的情况下要注意小目标可能丢失)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水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除保持雷达监视外还要注意僚望)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对目标进行一定的确认)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的更确切的估计(观测中要结合僚望)第七条碰撞危险1 每一船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2 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的话则应正确予以使用3 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特别是不充分的雷达观测资料作出推断(要持续系统地进行观测)4 在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航向交叉)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有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危险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的船舶或拖带船组时或是在近距离驶近他船时(即便是不构成相似三角仍存在有危险)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1 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2 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航速的任何变动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海上判断相对运动不容易)应避免对航向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老做小动作ARPA 雷达就很痛苦了)3 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倘若这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不能让其他船感觉要撞上了)4 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驶过应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5 如须避免碰撞或须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有疑问情况又不明朗就应该选择把船停住)6 被认为是不得被妨碍的船舶同样有责任采取有效地避碰手段就不得妨碍另一船的船舶来说要根据当时环境留出足够的水域即便是不得妨碍另一船的船舶正接近其他船舶并有碰撞的可能性时第九条狭水道1 船舶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航道内靠右航行)2 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3 从事捕渔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可以捕鱼但不能妨碍其他船通行)4 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5短声或是补充5闪光5 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企图右舷2长1短企图左舷2长2短)以表示本船的意图被追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1长1短1长1短)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5短声或是补充5闪光追越船仍有给被追越船让路的义务6 船舶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鸣放声号(鸣放1长声回答1长声)7 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不要把航道占着)第十条分道通航制1 本条适用于本组织所采纳的各分道通航制2 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不是紧迫危险尽量不进入)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3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穿越应尽可能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4 凡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的过境航行通常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沿岸通航带在分道制区域与海岸之间建立的区域供沿岸航行船舶使用过境船舶通常不使用)但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和帆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使用沿岸通航带较大的船在抵离位于沿岸通航带的港口近岸设施建筑物引航站或为了避免紧迫危险可以使用沿岸通航带5 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外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紧迫危险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的局面船舶在航道中行驶一般都处于紧迫局面随时可能发展成紧迫危险)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是允许的6 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7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8 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9 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可进入航道和分隔带捕鱼)10 帆船或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航道内机动船的机动较为困难)11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从事作业时(航道疏浚或是航标维护)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可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十一条适用范围本节各条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第十二条帆船让路船判定先左舷后上风(左舷受风向右避让的幅度更大上风比下风的感觉上动力更加足一些)第十三条追越1 不论能见度如何被追越船观测是否充分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无论是机动船还是非机动船)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2 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看见尾灯看不见舷灯)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处于追越船的位置3 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行动可能使他船认为是本船在追越)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4 追越船应给被追越船让路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第十四条对遇局面1 当两艘机动船(机动船要让非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2 当一船看见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即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前后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和两盏舷灯(舷灯可能由于距离太远不能看到)在白天发现他船形态时处在正对是则应认为存在这样的局面3 当一船对是否存在这样的局面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确实存在这种局面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当两艘机动船(机动船要让非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要让开右舷的船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辐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1 两船中的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时另一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然而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觉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本规则各条采取适当行动时该船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2 当规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发觉本船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也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首先满足避碰的需求然后再满足直航船保向保速的要求)3 在交叉相遇局面下机动船处于直航船的位置上但却发现和其他船有碰撞的可能如当时环境许可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船采取向左转向4 本条并不解除让路船的让路义务(不能因为直航船有采取避碰行动的可能而让路船不采取避碰的行动)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除狭水道分道通航制追越另有规定外1 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失去控制的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从事捕鱼的船帆船(帆船追越机动船帆船要给机动船让路)2 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失去控制的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从事捕鱼的船3 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要尽可能地让开航道里的船)4 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应避免妨碍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安全通行(3盏环照灯红红红圆柱) 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充分注意到其特殊条件特别谨慎地驾驶5 水上飞机地效船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避碰适用船舶之间避碰的规定第三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 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相互看不见的船舶2 每一船舶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3 在遵守本章第一节各条时(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每一船舶应适当考虑到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4 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定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紧迫局面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就是能不能不改变航向航速而直接通过)或存在着碰撞危险(碰撞的可能)若是如此应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要是采取转向避让则应除对被追越船外(追越船可能从左舷或是右舷追越)对正横前的船舶不要采取向左转向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不要朝着它转向(要让船尾对准它)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以或者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紧迫局面是指两船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保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维持方向需要一定的速度) 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距离较近或雾号显似在本船正前方)应极其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二十条适用范围1 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2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光线暗的时候)都应遵守不应显示容易被误认的号灯或者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3 本规则各条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4 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5 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号灯布置的细节)第二十一条定义1 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 度内显示2 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 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3 尾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4 拖带灯是指具有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的黄灯(垂直尾灯上方)5 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6 闪光灯是指一秒两次闪光的号灯第二十二条号灯的能见距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号灯在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50米12到50米12米以下6 海里 5 海里(20米3 海里) 2 海里桅灯3 海里 2 海里 1 海里舷灯3 海里 2 海里 2 海里尾灯3 海里 2 海里 2 海里拖带灯3 海里 2 海里 2 海里白红绿或环照灯用于表示信号的白色环照灯5海里提示注意的白色环照灯 3 海里如宽度小于25 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12米以下机动船可用环照白灯取代桅灯尾灯尽量装在首尾中心线上7米以下7节以下可用环照白灯取代桅灯舷灯尾灯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1 在航机动船应显示在前部一盏桅灯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锚泊白色环照灯后于并低于)小于50 米的船可以这样做两盏舷灯一盏尾灯在航机动船正视在航机动船右侧在航机动船尾视2 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装有桅灯舷灯尾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地效船环照红色闪光灯气垫船正视气垫船左视气垫船尾视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垂直两盏桅灯(无论是50米大于50米还是小于50米桅灯的数目代表船的长度)当从拖轮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垂直显示三盏桅灯两盏舷灯一盏尾灯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号型(对拖轮来说)拖带船正视拖带船右侧拖带船尾视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机动船的号灯机动船顶推或旁拖时显示两盏桅灯(表明机动船正从事拖带作业)两盏舷灯一盏尾灯机动船旁拖正视机动船旁拖右侧机动船旁拖尾视机动船顶推正视机动船顶推右侧机动船顶推尾视除不易被察觉物体外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不显示桅灯两盏舷灯一盏尾灯当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被拖船或被拖物体)被拖船左侧被拖船尾视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对水移动都要亮舷灯尾灯)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 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宽度为25 米或25 米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如长度超过100 米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 米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 米时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合适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按拖带顶推旁拖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招引注意的措施来表明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在航帆船应显示没有桅灯(非机动船或者是没有动力的船舶一般不显示桅灯)两盏舷灯一盏尾灯小于20 米的帆船上舷灯和尾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在航帆船正视在航帆船右侧在航帆船尾视小于20米合并舷灯尾灯正视小于20米合并舷灯尾灯右侧视小于20米合并舷灯尾灯尾视在航帆船除显示舷灯和尾灯外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向右转向)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舷灯和尾灯的合色灯同时显示在航帆船上红下绿正视在航帆船上红下绿左侧在航帆船上红下绿尾视小于7 米的帆船可用白光电筒和一盏白灯来显示舷灯和尾灯划桨船可用白光电筒和一盏白灯来显示舷灯和尾灯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尖端向下第二十六条渔船从事捕鱼的船舶(正在捕鱼)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在航还是锚泊都可以捕鱼)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取代桅灯)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无论拖网还是非拖网)小于20 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50米以下不要求)当对水移动时除显示上绿下白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从事捕鱼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无论拖网还是非拖网)小于20 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 米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在邻近其他从事捕鱼船舶处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以显示相邻处捕鱼船的额外信号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而只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第二十七条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灯红红垂直两个球体当对水移动时垂直两盏环照红灯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灯红白红(没有完全失去控制中间有个白色环照灯)垂直三个号型球菱球当对水移动时环照灯(红白红球菱球)舷灯尾灯当锚泊时红白红球菱球从事一项使拖船和被拖体双方在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上受到严重限制的拖带作业的机动船除显示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还应显示红白红球菱球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环照灯红白红球菱球对水移动桅灯舷灯尾灯此外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在碍障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或两个球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当锚泊时(正在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应显示(红白红球菱球)以取代锚泊(一盏环照白灯一个球)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红白红球菱球时则应显示。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船舶海上避碰基本的常识

船舶海上避碰基本的常识
• 1、种类、灯质、频率、范围 • (1)“桅灯” • 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 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 后22.5度内显示。
一、号灯
• (2)“舷灯” • 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 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 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 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 中心线上。
船舶海上避碰基本 的常识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确保船舶航行安 全,预防和减少船舶碰撞,规定除在港口、 河流实施地方性的规则外,在公海和连接于 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 切
船舶都共同遵守的海上避碰规则。
一、号灯
一、号灯
• 从日没到日出或能见度不良时或认为必要 的情况下,海船应显示规则规定的号灯。
推进(装有机器且可使用)的船舶,尚无权威说 法。为了安全起见,应该视为帆船。
三、一般定义
•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 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 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 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 判断船舶是否是“从事捕鱼的船舶”的两个条件: • (1)是否正在从事捕鱼作业 • 一渔船正驶往渔场或返回渔港的途中的航行或在
一、号灯
• (5)环照灯”
• 灯质为白、红、绿、黄等,根据用途而定; 不间断灯光。范围: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 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 (6)“闪光灯” • 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120次
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一、号灯
• 2、号灯的能见距离 • 本规则条款规定的号灯,在以下最小距离

船舶避碰-第三章20条-31条-号灯.号型

船舶避碰-第三章20条-31条-号灯.号型

号灯的能见距离
(b) In vessels of 12 metres or more in length but less than 50 m in length:
- a masthead light, 5 miles; except that where the length of the vessel is less than 20 meters, 3 miles;
号灯定义
Rule 21 Definitions • (c) 'Sternlight' means a white light placed as
nearly as practicable at the stern showing an unbroken light over an arc of the horizon of 135 degrees and so fixed as to show the light 67.5 degrees from right aft on each side of the vessel. • (d) 'Towing light' means a yellow light having the same characteristics as the 'sternlight' defined in paragraph(c) of this Rule.
6. “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 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号灯的光弧
号灯的光弧
号灯的光弧
• 桅灯的光弧
– 界限内5°,发 光强度减弱不 超过50%
– 界限外5°切实 断光。
5° 5°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节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Lights and Shapes for Vaious Vessels《规则》第三章和附录二中规定了各类船舶在不同状态下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

为方便学习起见,本节将不完全拘泥于《规则》的原有条款顺序介绍。

一、各类船舶的状态号灯《规则》的第三条“一般定义”中将船舶的运动状态分为“在航”、“锚泊”、“系岸”和“搁浅”,但在显示号灯或号型时,仅分为“在航”、“锚泊”和“搁浅”,现将这三种状态号灯或号型介绍如下:1. 在航号灯“在航号灯”是指用于表明船舶处于在航状态的号灯,由舷灯和尾灯组成,其不同灯色的水平光弧正好将360°水平范围分成红、绿、白三种颜色,各船可据此判断本船与他船所构成的几何格局。

综合《规则》有关号灯的规定,有关“在航号灯”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

1)可以不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1)L < 7 m 且最高船速≤7 kn 的机动船。

根据《规则》第二十三条4款(2)项的规定,长度小于7 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 kn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机动船的桅灯、舷灯和尾灯。

但是,《规则》还规定,上述船舶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2)L < 7 m的帆船。

《规则》第二十五条4款(1)项规定,长度小于7 m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舷灯和尾灯或者合色灯。

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因此,长度小于7 m的船舶可以不显示舷灯和尾灯。

2)仅在“对水移动”时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综合《规则》的各条规定,下列船舶仅仅在对水移动时,才显示舷灯和尾灯:(1)从事捕鱼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六条2款(3)项和3款(3)项规定,只有当从事捕鱼的船舶对水移动时,还应当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2)失去控制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七条1款(3)项规定,失去控制的船舶,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3)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和从事拖带作业以外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灯具标记的要求与规范

灯具标记的要求与规范

3、Ⅱ类灯具符号
基本符号: 注意:为避免将半灯具误认为是灯具。该符号不适用于半灯具。
4、 Ⅲ类灯具 基本符号:
5、F标记(Fire)
定义:灯具适合或不适合直 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
或 灯具可被隔热材料盖住且 适宜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 (仅适用于嵌入式灯具)
灯具温度要求(由热试验测试结果决定): 1、正常工作——安装表面不大于90度 2、异常工作——安装表面温度不大于130度 3、镇流器/变压器失效或故障,安装表面不超过180度
灯具标记的要求与规范
——“GB7000.1-2007 第三章 标记”
内容概述:
一、灯具标记的意义 二、灯具标记的要求 三、灯具标记的符号及具体内容 四、附加内容 五、灯具标记的试验
一、灯具标记的意义
• 标记是只是人们正确选用、安装、试用和
维护的重要依据,是确保人身安全的极其 重要的安全要求内容。
见控制装置”代替标记。
举例:NYC9310/ON
功率: 4×14W
二、特殊光源符号 定义: 使用需要带外触发器(连到光源)的高压钠灯的灯具—— E
使用带内启动装置的高压钠灯的灯具—— I
外触发钠灯:灯泡+镇流器+触发器 高压钠灯
内触发钠灯:灯泡+镇流器
错误
正确
三、避免误用冷光束符号
定义:使用形状与“冷光束”光源相似,又带异向反射器的“冷光束”光源 的灯具,可能损害安全。——禁止使用
对 比
6、接线端子符号
要求:接线端子上应标明哪一个接线端子与电源的相线相连 (Z型连接灯具除外) I类灯具应标识规定的接地符号——
如L端、N端、接地的接线标记。
接线方式: Z型连接:不损坏或破坏灯具就不可能更换软缆或软线 Y型连接:只能由制造厂、代理商或类似有资格的人更换软缆或软线 X型连接:软缆或软线可以轻易更换

爱学习了解号灯号型的基本定义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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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看航海人努力用心做
前面一档我们学了救生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我们开始学一些关于号灯号型的知识,今天先来看看号灯号型的相关基本定义及灯的位置吧。

一、桅灯
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22.5°内显示。

二、舷灯
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二十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三、尾灯
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内显示。

四、拖带灯
指具有与“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五、环照灯
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六、闪光灯
指每隔一定时间以频率为每分钟闪120次或120次以上的号灯。

【如有存误,感谢留言指正!】
航海人航向美好人生。

船舶信号与号灯、号型

船舶信号与号灯、号型

(四)灯光通信的注意事项 三、船舶互见中的操纵信号 四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一、船舶的通信方法
(一)旗号通信:用单字母或字母组合拉上 横杆上进行交流 (二)灯光 通信:用莫尔斯灯(处于驾驶台) (三)音响通信:同样也是发送莫尔斯信号 (四)手旗或手臂通信:①OP两面旗②手臂 (五)扬声器喊话 (六)无线电话和无线电报
二、通信信文与信号码号
(一)通信信号:明语、码语
(二)信号码语:单字母、双字母、三字母 1、单字母:“R”没有实义(对每个字母旗解释及标语带使用 的字母旗)用于最紧急、最主要、最常用也是最简单的 ,根 据字母表达意思 。 注意:要区别破冰船中使用的单字母 2、双字母 :从AA到ZZ1 (1)双字母信号码语的编排
五、旗号通信法
六、船舶拉旗常识 七、船舶旗号保养 八、遇险信号
第三节 常用海船号灯、号型
号灯:从日出到日没或能见度不良(小于5minle)使用
号型:白天能见度良好
一、号灯 (一)种类、灯质、频率(只有 闪光灯 有)、范围 (二)号灯的 能见距离(与船长有关) 二 、号型 号型的种类及大小 三、船舶对于号型的悬挂方法及要求 四、对于船舶状态的判断 从所看到号灯的角度判断我船与他船的会遇态势
信号与号灯、号型
第一节 国际信号规则简介
船舶信号包含有应急信号、日常通信信 号及船舶号灯号型 应急信号:消防 堵漏:二长一短 溢油:二长一短 弃船:七短一长 人落水:三长声 海盗:连鸣30秒
日常通信船舶间进行信息交流,传递信息,鸣放声号提 醒他船注意 船舶号灯号型,在互见中,白天悬挂号型,夜里开号灯
第四节 船舶的主要声号和灯光信号
一、船上主要声响设备 (一)号笛
(二 )号钟或号锣
船舶尺度对号钟口径及可听距离的要求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1972年国际的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的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第三章号灯号型

第三章号灯号型
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2)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
150米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灯或一个尖端 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 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4.本规则附录二中规定的额外信号适用于在其他捕鱼船 舶邻近从事捕鱼的船舶。 5.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而只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一条 定义 (3)“尾灯(Stern light)”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 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 度内显示。
(4)“拖带灯(Towing Light)”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相同特 性的黄灯。需要时,它设置于尾灯的垂直上方。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一条 定义 (1)“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 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 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Sidelights)”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 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 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 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第24条 拖带和顶推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 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1) 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 端显示两盏舷灯;
(2) 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 两盏舷灯;一盏尾灯。
第24条 拖带和顶推
7.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 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时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与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中华⼈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号:中华⼈民共和国交通部令30号颁布⽇期:1991-04-28执⾏⽇期:1992-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航⾏和避让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四章声响信号第五章附则⽬录第⼀章总则第⼆章航⾏和避让第⼀节⾏动通则第⼆节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动第三节机动船、⼈⼒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动第四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动及其他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四章声响和信号第五章附则附录⼀号灯和号型的技术要求附录⼆声响信号设备的技术要求附录三遇险信号第⼀章总则第⼀条宗旨为维护⽔上交通秩序,防⽌碰撞事故,保障⼈民⽣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条适⽤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库、运河等通航⽔域及其港⼝航⾏、停泊和作业的⼀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域航⾏、停泊和作业不适⽤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经营⼈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产⽣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产⽣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时,任何⼀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语的含义是:(⼀)“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上飞机和其他⽔上运输⼯具,但不包括排筏。

(⼆)“机动船”是指⽤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没有动⼒推动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时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与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简版 规则号灯号型汇总(1)

简版   规则号灯号型汇总(1)


对拖作业
用探照灯照射前方和另一船方向;其余同上
围网船
操纵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垂直两盏黄色环照灯,每秒交替闪光一次
失去控制的船舶
垂直两盏红色环照灯;
舷灯、尾灯
垂直两盏红色环照灯;
锚灯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除清除水雷作业船外的船舶
垂直红、白、红环照灯;
桅灯、舷灯、尾灯
垂直红、白、红环照灯;
关闭桅灯、舷灯、尾灯;
船长7m
最高速度≤7节
环照白灯一、如可行也可显示舷灯
不要求显示,但在交通密集区应表示存在
不要求
气垫船
地效船
按同长机动船显示号灯;
气垫船非排水状态时,还应显示黄色环照闪光灯
地效船高速时显示高亮度红色环照闪光灯
锚灯

机帆船
按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号灯

拖带、顶推、旁拖船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三盏桅灯
同时,舷灯、尾灯、拖带灯、
搁浅船
不在航
锚灯,垂直二盏红色环照灯
不在航
●●●
船舶号灯、号型表
信号
信号状态
船舶类别
号灯
号型
在航
锚泊
在航
锚泊
对水移动
不对水移动
机动船
L≥50m
前后桅灯各一、舷灯、尾灯
前后锚灯各一
L≥100m应显示甲板照明灯;


L100m可显示甲板照明灯
12m≤L50m
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后桅灯)
锚灯
L12m
桅灯、尾灯或环照白灯一(环照白灯在舷灯合并显示在首尾中心线上时可偏离中心线)、舷灯

各种情况下使用的声号号灯号型

各种情况下使用的声号号灯号型

各种情况下使用的声号号灯号型
声号、号灯、号型是一类工程结构,它们被用作船舶、机车、机动车及其附属结构中的信号装置,可以显示船舶、机车、机动车的驾驶信息、状态及特殊要求等,以帮助用户及交通管理者安全准确指挥船舶和机车的行驶。

一、声号
声号是一类信号装置,又称信号铃、信号器,是用于发出特定信号的声音装置,主要以蜂鸣声、呼叫声、安全报警声等不同的音响信号来提示指令、报警或警告用户的行为。

声号的作用是控制和提示用户的行为。

声号主要应用于铁路、船舶、矿山、港口、机场等行业,用以控制机车、车辆的行驶,特别是铁路和船舶行业,可用于发出行车指令、报警、行车警示的各种信号。

二、号灯
号灯是一种信号装置,用以发出特定信号,以形象化的形式提示用户行为。

号灯主要用于发出呼叫、警示和安全报警等信号,具有指令操作、及时上报、低成本、易于操作和安装等优点。

灯光色彩可以具有红色、绿色、橙色等多种变化,可以明显地表示出不同状态。

号灯主要用于铁路、机动车、船舶、飞机、矿山等行业,常用于发出指令操作、报警、行车警示等信号,以帮助安全驾驶和管理机器设备的操作。

三、号型
号型是一类信号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30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4.28【实施日期】199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30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行和避让第一节行动通则第二节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三节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第四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四章声响和信号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号灯和号型的技术要求附录二声响信号设备的技术要求附录三遇险信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苏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第三章《规则》的一般定义和号灯号型概述.

第三章《规则》的一般定义和号灯号型概述.
及其拖带物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 由于工作性质指正在进行作业,而不是该船用于某项工作或作业 ▪ 正在作业,保证其作业正常进行而不能按要求操纵
《规则》的一般定义
▪ 8.“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 水域的可用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 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 决定船舶是否限于吃水的因素,不仅是水深, 还有可航水域的宽度。当决定这个问题时,应适 当考虑到小量的富余水深对船舶操纵性能和船舶 驶离航向的能力的影响。一艘船以小量的富余水 深在一个水域航行时,如果有足够的水域采取避 让行动,就不能视为一艘限于吃水的船。
▪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除同时装有机器和帆的船舶外,船舶可以用机器 推进而未使用机器推进,只要在航而不论是否在 水上移动,仍属于机动船。
《规则》的一般定义
▪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 推进器但不在使用。一艘装有机器和帆的船在既 不使用机器推进又不使帆的在航且不对水移动的 状态下,属于机动船还是帆船?
《规则》的一般定义
▪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 计的任何航空器。
▪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的 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 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主机或舵机故障?大风 浪中船舶走锚?
▪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 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 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 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船舶:
号灯号型概述
2、号灯显示的时间
号灯显示的时间包括:(1)从日末到日出;(2) 能见度不良时,从日出到日末;(3)其他一切பைடு நூலகம் 为必要的情况下。“所谓必要的情况”通常指晨 昏蒙影期间、能见度良好但由于各种原因天色较 昏暗时的白天以及能见度不良水域附近等情况。

船舶号灯号型总结

船舶号灯号型总结

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声号设备的配备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 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 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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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作性质指正在进行作业,而不是该船用于某项工作或作业 正在作业,保证其作业正常进行而不能按要求操纵
《规则》的一般定义
8.“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
水域的可用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 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决定船舶是否限于吃水的因素,不仅是水深, 还有可航水域的宽度。当决定这个问题时,应适 当考虑到小量的富余水深对船舶操纵性能和船舶 驶离航向的能力的影响。一艘船以小量的富余水 深在一个水域航行时,如果有足够的水域采取避 让行动,就不能视为一艘限于吃水的船。
(1)开航前应当试验和检查各号灯是否能正常显 示,并备妥号型和应急号灯 (2)在交接班时应检查号灯是否正常 (3)航行中发现他船时,应检查本船的号灯是否 正常显示 (4)注意检查本船有无其他会被误认为或干扰号 灯特性的灯光 (5)不得显示不符合本船情况的号灯和号型
号灯号型概述
号灯的定义
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 灯,在2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 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 度内显示。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 11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 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 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 米的船舶。其舷灯可 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3.“尾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 13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 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 67.5 度内显示。

《规则》的一般定义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
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 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任何其他类似原因包括来自本船、他船或岸上的 烟雾及尘暴。 13.“地效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 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 由于地效船在巡航飞行阶段不与水面直接接触, 从而大大减少了航行阻力,提高了巡航速度。速 度比一般船艇高10倍,比一般高速船快2~4倍。
为0.8,即相当于13nm大气能见度的黑夜,以正常 的视力应当见到的最小距离。 《规则》规定的是号灯的最小能见距离。尽管实 际能见距离不可能过大,但是在航海实践中,在 其所规定的的距离之外能见到号灯的情况并不少 见,故航海中很难根据最初发现来船号灯的时间 来准确估计两船之间的距离。
号灯号型概述
号灯号型概述
(2)会削弱号灯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的灯光,如甲 板照明灯及舷灯附近的室内灯光等 (3)会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如驾驶台内及海图室 内的灯光和甲板照明灯
4、号型显示的时间
“有关号型的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白天”包括从日出到日末和日出前及日末后 的晨昏蒙影期间
号灯号型概述
5、显示号灯号型的注意事项
《规则》的一般定义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
推进器但不在使用。一艘装有机器和帆的船在既 不使用机器推进又不使帆的在航且不对水移动的 状态下,属于机动船还是帆船?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 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 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 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满足两个 条件:正在从事捕鱼作业,在作业时使用的是使其 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可能是机动船,可能 是帆船;可能在航,可能锚泊。
《规则》的一般定义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



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从事发射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 及其拖带物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号灯号型概述
2、号灯显示的时间
号灯显示的时间包括:(1)从日末到日出;(2) 能见度不良时,从日出到日末;(3)其他一切认 为必要的情况下。“所谓必要的情况”通常指晨 昏蒙影期间、能见度良好但由于各种原因天色较 昏暗时的白天以及能见度不良水域附近等情况。
3、不应显示的灯光
在显示号灯期间,以下三种灯光不得显示: (1)会被误认为《规则》订明的灯光,如驾驶 台下方窗口朝前的室内灯光等
《规则》的一般定义
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船舶只有当锚抛下并且已抓牢时,才能认为是在 锚泊中。锚泊的含义并不限于自己的锚抓底,还 包括系泊于另一锚泊船旁。系浮筒属于什么状态? 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 大宽度。 11.只有当两船中的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 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以视觉看到,包括使用望远镜等光学仪器;互见 指看见他船的形体或号灯与灯光信号。
《规则》的一般定义
《规则》指第五次修改后《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
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 和水上飞机。 在水面航行而处在非排水状态的气 垫船、水翼船?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在水面 航行、漂浮或停泊的水上飞机?专作助航标志的 灯船?专作码头的趸船?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除同时装有机器和帆的船舶外,船舶可以用机器 推进而未使用机器推进,只要在航而不论是否在 水上移动,仍属于机动船。
L为船长 不易察觉的、部分被淹没的被拖体上要求显示的白色环照灯,能见 距离为3nm
号灯号型概述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 款所述“尾灯”相 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 度的水平弧 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 每分钟频率120 闪次或120 以上 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号灯号型概述
号灯的能见距离
《规则》规定的号灯能见距离,是指大气透射率
号灯号型概述
号灯号型的使用范围
1、在各种天气中都遵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规则》)
规定:“本章条款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即无论天气、能见度以及海况如何,任何船舶均 应当显示相应的号灯和号型。根据这一要求,船 员应当经常检查号灯或号型是否正常,当号灯或 号型发生损坏时,应立即予以修复,以恢复显示。
号灯号型概述
号灯号型的作用 号灯号型的使用范围
号灯号型的定义与能见距离
号灯号型概述
号灯号型的作用
号灯号型是用来表示船舶的种类、尺度、动态和

工作性质等的灯光与型体。号灯号型除表示船舶 的存在外,还能传递如下几个方面的信息: 船舶的动态:如舷灯和尾灯表示在航 船舶种类:如垂直三盏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球体、 菱形体、球体号型表示操纵性能收到限制 船舶工作性质:拖带灯表示船舶正在从事拖带 船舶的大小:仅显示一盏桅灯的机动船表示其长 度小于50m
《规则》的一般定义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
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的 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 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主机或舵机故障?大风 浪中船舶走锚?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 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 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 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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