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307-2013
ICS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307—2013代替 DB 11/307-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2013-12-20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参考文献 (1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22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22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1•【字号】京建发[2021]103号•【施行日期】202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22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103号各有关单位: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主编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施工现场装配式路面技术规程》、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主编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1部分: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3部分:混凝土结构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4部分:砌体结构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17部分:电气动力安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18部分:照明系统工程》《地下室防水技术规程》、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盾构法隧道修复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门式和桥式起重机安全应用技术规程》、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主编的《房屋结构检测与鉴定操作规程》、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编的《既有工业建筑民用化绿色改造评价标准》、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主编的《幕墙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主编的《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编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等22项北京市地方标准,已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批准发布。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
8
15
4
含水量,%不大于
1
5
三氧化硫,%不大于
3
6
游离氧化钙,%不大于
F类粉煤灰
1.0
C类粉煤灰
4.0
注:1、Ⅲ级粉煤灰主要用于无筋混凝土,不应用于结构钢筋混凝土。
2、C类粉煤灰安定性试验须合格。
4.2
4.2.1粒化高炉矿渣粉质量指标应满足表4.2.1要求。
粒化高炉矿渣粉质量指标 表4.2.1
序号
3对于最小截面尺寸小于150mm的构件混凝土(例如现浇楼板混凝土),宜采用较小坍落度,矿物掺合料宜采用较小掺量;
4对早期强度要求较高或环境温度较低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宜采用较小掺量。
6.1.3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表6.1.3的规定,配制C15强度等级及以下的混凝土,可不受此表限制。
2
2.1
2.1.1矿物掺合料:以硅、铝、钙等一种或多种氧化物为主要成份,具有规定细度,能够改善混凝土性能,且掺量不小于5%的粉体材料。
2.1.2粉煤灰:从煤粉炉烟道气体中收集的粉末,分为F类和C类。
1F类粉煤灰——由无烟煤或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
2C类粉煤灰——由褐煤或次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其氧化钙含量一般大于10%。
硅灰质量指标表4.3.1
项目
技术指标
比表面积(m2/kg)
≥15000
二氧化硅含量(%)
≥85
含水量(%)
≤3.0
烧失量(%)
≤4.0
需水量比(%)
≤125
氯离子含量(%)
≤0.02
4.4
4.4.1钢渣粉质量指标应满足表4.4.1要求。
钢渣粉质量指标表4.4.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是北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和统一北京市各个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本文将从这个标准的背景、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该标准。
一、背景随着北京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个领域的发展也呈现出井喷的态势。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标准化成为确保各个领域有序运行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之间的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标准体系的混乱和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决定制定地方标准db11,以期能够规范和统一标准化工作,促进北京市各个领域的健康发展。
二、内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包括了多个领域的标准化要求,下面将分领域进行详细介绍。
1. 环境保护在环境保护领域,db11要求各个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管理。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有害化学物质的使用和储存、噪声和振动控制、固体废物的处理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环境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2. 建筑工程在建筑领域,db11要求建筑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使用各个环节都遵循相关的国家和北京市的标准和规范。
例如,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要确保防火安全、施工质量、节能环保和工程资料的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规定了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消防设施的设置和运行、建筑物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3. 交通运输在交通运输领域,db11要求各种交通工具和设施的设计、制造、维护和使用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标准和规范。
例如,对于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危险品运输的管理、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运行等方面都有明确要求。
此外,还规定了交通环境的噪声和振动控制、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4. 食品安全在食品安全领域,db11要求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食品卫生标准进行经营活动。
例如,要求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要求加工环节的食品企业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料和添加剂,并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要求食品销售企业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
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是北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主要涉及到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的规范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DB11标准的背景、内容以及对建筑设计和施工的影响。
一、DB11标准的背景DB11标准是北京市政府根据建筑领域的发展需要,结合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的地方标准。
其目的是规范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以提高建筑质量、安全性和节能性。
二、DB11标准的内容DB11标准主要分为建筑设计和施工两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1. 建筑设计阶段:a. 建筑规划布局要求:包括用地要求、建筑高度限制和建筑间距等;b. 结构设计要求:包括结构类型选择、材料规范和结构计算要求等;c. 建筑物功能布局:包括建筑内部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通道设计等;d. 室内环境要求:包括照明、通风、采光和隔音要求等;e. 建筑节能设计:包括建筑外保温材料选择、能耗限制和热工计算等。
2. 施工阶段:a.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安全预防措施和施工进度管理等;b. 施工质量要求:包括材料验收、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检测等;c. 施工安全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设施要求等;d. 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施工废弃物处理、噪音控制和扬尘防治等;e. 施工监督和验收:包括监理单位的监督职责、工程质量验收和环保验收等。
三、DB11标准对建筑设计和施工的影响DB11标准的出台对建筑设计和施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了建筑安全性:DB11标准明确了建筑物的功能布局和结构设计要求,通过合理的功能分区和结构设计,提高了建筑的抗震性和安全性。
2. 提高了建筑节能性:DB11标准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了规范,要求使用节能材料、合理控制能耗和进行热工计算等,从而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3. 规范了施工质量:DB11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包括材料验收、施工工艺和质量检测等,有效提高了施工的质量水平。
4. 加强了施工安全管理:DB11标准明确了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设施要求,加强了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和控制,减少了施工事故的发生。
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主要规定了居住建筑送风与机械通风的设计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 送风系统设计:规定了居住建筑送风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送风量、送风口尺寸、送风方式等。
2. 机械通风系统设计:规定了居住建筑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通风机型号、通风量、通风方式、排风口尺寸等。
3. 室内空气质量要求:规定了居住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包括二氧化碳浓度、空气湿度、空气洁净度等。
4. 节能与环保要求:考虑了居住建筑的节能与环保要求,规定了通风系统的能耗、噪音、排放等指标。
5. 安全与可靠性要求:规定了居住建筑通风系统的安全与可靠性要求,包括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北京市居住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同时也有利于节能减排和环保。
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
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
在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是指适用于本地区的建筑工程的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要求,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主要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和发布。
这些标准包括建筑设计标准、施工标准、验收标准、质量控制标准等。
例如,北京市的建筑设计标准包括建筑物的结构、材料、防水、保温、消防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施工标准则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验收标准则用于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
质量控制标准则用于指导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遵守北京市建筑工程地方标准是建筑领域的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20.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DBJ-JZ)
DBJ-JZ:建筑工程 更改状态:0
书号(文件号)
资 料 名 称
已持有单位应持有单位
备注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标准
DBJ11-602-2006 DBJ01-618-2004 DBJ01-621-2005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经济适用住宅设计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技术质量部 技术质量部 技术质量部 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
20~48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J-JZ:建筑工程 更改状态:0
20~49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J-JZ:建筑工程 更改状态:0
20~50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J-JZ:建筑工程 更改状态:0
20~5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J-JZ:建筑工程 更改状态:0
备注
北京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北京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建筑内墙用耐水腻子应用技术规程 聚合物改性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界面参透型防水涂料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无机防水堵漏材料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 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20~28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J-JZ:建筑工程 更改状态:0
20~29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J-JZ:建筑工程 更改状态:0
20~30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J-JZ:建筑工程 更改状态:0
20~3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J-JZ:建筑工程 更改状态:0
20~32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J-JZ:建筑工程 更改状态:0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北京市标准化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地方标准原则上为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和复审,依法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进行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查,对强制性条款存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同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四)组织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实施,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培训,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
第八条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审查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市质监局批准16项地方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关于市质监局批准16项地方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2010年标字第8号[总第93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0年标字第8号(总第93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1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0年标字第8号地方标准题录【(标准号】DBll/T 714.1—2010【标准名称】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标准性质】推荐性【发布日期】2010—06—28【实施日期】2010—10—01【起草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信息化协会、北京市天元网络股份技术有限公司、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优立普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宜富泰网络测试实验室、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广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归口单位】北京市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的系统结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和接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现。
其他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支撑系统可参照执行。
【标准号】DBll/T 714.2—2010【标准名称】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规范第2部分:符合性测试【标准性质】推荐性【发布日期】2010—06—28【实施日期】2010一10—0l【起草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信息化协会、北京市天元网络股份技术有限公司、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优立普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宜富泰网络测试实验室、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广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归口单位】北京市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支撑系统符合性测试的测试方法和测试判定,并给出一套适用于DBll/T 714.1符合性测试的抽象测试套件。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
归档的工程档案。 • 3.2.8 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 3.2.9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
预验收的要求 • 纳入国家新颁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资料的内
容与要求
16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1 总则 2 术语 3 管理职责 4 工程资料管理 5 工程资料分类及编号 6 基建文件(A类)内容与要求 7 监理资料(B类)内容与要求 8 施工资料(C类)内容与要求 9 竣工图(D类)内容与要求 10 工程资料编制与组卷 11 验收与移交 12 计算机管理
➢ 由于强制性标准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 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
➢ 除了强制性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 推荐性标准由采用者自愿选择,可以采用, 也可以
不采用。
7
各级标准之间的关系
▪ 下级标准必须遵守上级标准,只能在上级标 准允许的范围内作出规定。
▪ 下级标准的规定不得宽于上级标准,但可以 严于上级标准。
14
规程与国家新版验收规范结合
增加了国家《新版验收规范》验收资料内容
•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
抽查记录 •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 •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 • 钢筋保护层厚度试验记录 •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北京市地标资料规程DB11T695-2017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编 号:DB11/T695-2017 备案号:J11581-2017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2012-06-28 发布 2017-10-01 实施 北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编号:DB11/T695-2017备案号:J11581-2017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北京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7年10月01日2017 北京前言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15]22号文要求,由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会同有关施工、监理单位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共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的经验,依据涉及工程资料管理的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并考虑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本着“结合实际、删繁就简、科学管理”的指导原则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经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定稿。
本规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对原规程第一、三、四章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2、将原规程第五、六、七章合并为“工程资料”一章,并对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3、根据管理规定,增加了工程质量承诺书等作为工程资料内容;4、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情况和推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理念,增加了电子资料和电子档案的要求;5、根据国家标准修订情况,对相应的资料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
本规程共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分类与编号、工程资料、编制组卷、移交与归档、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是《北京市地方标准扩音设备》,下面是其相关参考内容。
一、标准的范围和条件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内扩音设备的使用标准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室内外场所的扩音设备。
二、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1. 扩音设备:指用来增强音频信号的声音放大设备,包括音源、调音台、功率放大器、扬声器等。
2. 室内场所:指建筑物内的闭合空间,如会议室、报告厅等。
3. 室外场所:指建筑物外的开放空间,如广场、公园等。
4. 噪音:指非期望声音,会引起人的不适感。
5. 声压级:指声音的强度,单位为分贝(dB)。
6. 音频信号:指扩音设备接收、处理和放大的音频信号。
7. 耳损:指长时间暴露在高声压级音频信号下,造成人的听力受损。
三、技术要求1. 扩音设备的音频输入要求:a. 支持多种音频接口,如线路输入、无线麦克风输入等。
b. 可提供输入电平调节,能适应不同音频源的输入电平。
c. 能提供音频信号的频谱分析。
2. 扩音设备的声音输出要求:a. 分布式扬声器布局,确保声音在室内外场所的均匀传播。
b. 室内场所的声音分布不得超过规定的声压级。
c. 室外场所的声音分布不得超过规定的声压级。
3. 扩音设备的噪声控制要求:a. 在音频输入信号正常的情况下,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声压级。
b. 室内场所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建筑物的噪声控制标准。
4. 扩音设备的耳保护要求:a. 室内场所的声压级不得超过规定,以保护人们的听力。
b. 扩音设备应提供音量控制功能,以方便使用者根据需要调节音量大小。
5. 扩音设备的可靠性和维护要求:a. 扩音设备的寿命不低于规定的年限。
b. 设备维护保养方便,维护人员应能迅速定位和解决故障。
四、检测方法和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扩音设备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包括音频输入测试、声音输出测试、噪声控制测试、耳保护测试等。
具体检测方法和标准可以参考相关行业标准。
五、附录本标准的附录包括扩音设备的型号选择指南、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北京地方标准
北京地方标准北京地方标准是指由北京市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标准。
这些标准是根据北京市的地方实际情况和特点,为了保障市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
北京地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北京地方标准在城市建设和规划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政治中心,城市建设和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并兼顾北京市的特殊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底蕴。
因此,北京地方标准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保障城市的宜居性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北京地方标准对于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作为一个人口密集的大都市,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
北京地方标准对于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要求,能够有效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
再次,北京地方标准在交通运输和市政设施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北京作为国家交通枢纽和政治中心,交通运输和市政设施建设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市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北京地方标准对于道路建设、交通管理、市政设施维护等方面的要求,能够有效提升城市的交通运输效率和市政设施的服务水平。
最后,北京地方标准在文化教育和社会管理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作为中国的文化中心和教育中心,文化教育和社会管理对于城市的软实力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北京地方标准对于文化产业发展、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要求,能够有效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总之,北京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北京地方标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共同推动北京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执行北京地方标准,能够让北京这座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城市更加宜居、宜业、宜游,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机遇。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 穿越夹层的楼(电)梯,其位于夹层的梯间层高在2.20m以 上时,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梯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夹层 计算建筑面积的,梯间计算建筑面积。
❖ 对于高层建筑内附着于主体之上的楼(电)梯,无论其开门 与否按自然层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独立于建筑体的楼(电) 梯,按开门层计算建筑面积。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绪论
房屋基本单元
❖ 有围护结构或固定界线、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 的编号(幢号、楼号或房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幢号、逻辑幢、逻辑幢号、楼号、房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建筑主体
房屋建筑面积
❖ 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有上盖的永久 性建筑的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 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 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非成套房屋的 套内建筑面积参考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定义计算。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建筑主体
房屋使用面积
❖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套内卧室、起居 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 为本套所独自使用的门廊、门斗、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 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 积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阳台与平台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产面积测算规程
阳台与平台
❖ 对顶层和特殊层高楼层的不封闭阳台,以该栋建筑标准层层 高的二倍作为阳台有无上盖的认定标准;无标准层时,以6. 00m作为认定标准。当顶层或退层阳台的上盖为斜屋面时, 阳台的上盖高度取阳台沿屋面倾斜方向最外沿(围护栏)处 斜屋面的高度。
现行北京地标大全(目录明细)
16 DB11/T697-2009 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外墙保温装饰板做法)
2010.4.1
17 DB11/729-2010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
2011.1.1
19 DB11/T850-2011 建筑墙体用腻子应用技术规程
2012.4.1
20 DB11/T851-2011 聚脲弹性体防水涂料施工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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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DBJ/T01-65-2002 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
11 DBJ/T01-68-2002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面抹灰施工技术规程
20
DB11/T493.12007
21
DB11/T493.22007
22
DB11/T493.32007
23 DB11/T514-2008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第3部分:道路交通信号 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2011.8.1
66 DB11/T825-201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2011.12.1
67 DB11/T849-2011 房屋鉴定与结构检测操作规程
2012.4.1
68 DB11/T848-2011 压型金属板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2012.4.1
69 DB11/T855-20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维护通用要求
2006.4.20
35 DB11/T344-2006 陶瓷墙地砖胶粘剂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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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Criteria for geographical namesplanning of Beijing2014- - 发布2015- - 实施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Criteria for geographical namesplanning of Beijing编号批准部门:施行日期:根据民政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及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全国、各省市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地名资源分析与地名文化遗产保护;4. 地名采词用字;5.地名命名;6. 地名重名处理;7.地名更名处理;8.地名规划报审。
本标准主编单位: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1总则 (6)2术语 (7)3地名资源分析与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8)4地名采词用字 (9)5地名命名 (10)5.1 道路 (10)5.2 片区 (11)5.3 桥梁 (11)5.4 轨道交通站 (11)5.5 广场、绿地等城乡公共空间 (12)6地名重名处理 (13)7地名更名处理 (14)8地名规划报审 (14)本标准用词说明 (16)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2 Terms3 Geographic names resources analysis and geographical names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4 Words and characters used ingeographical names5Naming conventions of geographical names5.1 Road5.2 District5.3 Bridge5.4 Metro Station5.5 Public space (e.g. square, greenbelt)6 Homonym of geographical names7 Renaming of geographical names8 Approval of geographical names planning1.0.1 为规范本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配合城乡规划实施,方便公众使用,维护地名管理秩序,促进地名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传承城市文脉、弘扬传统文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及改、扩建道路、片区、桥梁、轨道交通站,广场、绿地等城乡公共空间,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规划。
1.0.3地名规划须以各项城乡规划为依据。
1.0.4 地名规划编制应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的原则,体现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定位。
1.0.5地名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规定。
2.0.1地名通名general terms of geographical names地名中用来说明地理实体属性或共性特点的部分,为一类地理实体的通用名称。
2.0.2地名专名specific terms of geographical names地名中用来区分个体地理实体的部分,为个体地理实体专有名称。
2.0.3存量地名stock geographical names特定地域内,正在使用与曾经使用的全部地名。
2.0.4地名原点original point of geographical names地名指代的原始地点。
2.0.5历史地名historical geographical names1949年以前形成的地名,包括正在使用和曾经使用的地名。
2.0.6现代地名modern geographical names1949年以后形成的地名,包括正在使用和曾经使用的地名。
2.0.7创意地名new geographical names在存量地名之外,根据区域历史、地理、文化等特征设计的新地名。
2.0.8地名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 of geographical names承载一定地域较丰富的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和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等信息的地名。
其衡量因素包括:1. 地名产生的时间;2. 地名持续使用的时间;3. 地名的珍稀程度;4. 地名的纪念性特征;5. 地名的吸引力;6. 当地人的使用习惯。
2.0.9地名体系system of geographical names特定区域内,具有内在联系和空间联系的地名组合而成的地名网络。
2.0.10片区district由城市干路分割、环绕形成,具有一定功能,面积不小于1km²的规划区域。
3地名资源分析与地名文化遗产保护3.0.1地名规划中应首先进行地名资源分析,对规划区域内的存量地名进行调查和评估,分析地名沿革、空间分布、文化特点等。
3.0.2在使用存量地名时:1应贴近地名原点。
2在存量地名资源丰富的地区,选取存量地名命名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在知名度上,用高舍低;在指代地理实体上,取大舍小;在遗存年代上,留久舍近;在文化品位上,采雅舍俗。
3 在存量地名资源不足时,采用创意地名。
3.0.3应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优先使用历史地名。
1旧城内地名规划编制中应充分保留历史地名,挖掘地名的历史和文化内涵,根据分级保护原则,制定地名分级保护名录。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应按照“就近保护”的原则,切实予以保护和传承。
2 在旧城内的改造区域,新规划道路与原有道路的位置重合或紧邻时,应采用原有名称。
3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道路应使用原有地名命名,原地名无法使用时,可由其派生命名。
4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城镇、古村落地名应予以重点保护,发挥地名的文化传承作用。
3.0.4在地名文化遗产集中地区,要保持区域原有地名体系的相对稳定。
4地名采词用字4.0.1地名命名必须使用中文,不得使用外文或中外文混合使用。
4.0.2地名命名中的数字须用汉字。
4.0.3地名应方便公众的识别和使用,避免使用生僻难懂、拗口、难记、易引起方位混乱和歧义的字、词,选择易于接受、易于识别,且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名称。
4.0.4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不得以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
不宜以现代人名作地名。
不宜以北京市域外的行政区域名称作地名。
4.0.5可采用长期稳定且有地标功能的公共建筑名称作地名,非公共建筑不宜用作地名。
4.0.6地名中应慎重使用与民族、宗教有关的词语。
4.0.7地名应名实相符,即地名的通名应与地名指称地物的种类和规模相符,专名应与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特点相吻合。
4.0.8地名专名和通名字数之和3~6字为宜。
5地名命名5.1道路5.1.1通名使用:1 道路通名可使用“大街”、“街”、“路”、“大道”、“道”、“巷”、“条”等。
2 名称规划中,应注意不同等级道路的通名配置。
“街”、“路”、“道”可用于各级道路的通名;“大街”可用于主干路或次干路的商业街通名;“大道”可用于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通名;“巷”、“条”可用于支路通名。
3原有通名为“胡同”的,应予以保留。
4“条”仅用于成组道路命名,并与序数词组合使用。
5用不同的通名区分道路走向时,宜根据当地习惯。
6 在实行“横街纵路”或“纵街横路”的命名方式时,如道路走向非水平或垂直,则以道路走向大于或小于45度作为“街”、“路”划分的标准,当等于45度时,视具体情况而定。
5.1.2 专名使用:1 道路专名应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以及区域规划功能。
2序列化命名道路时,同一序列名称的道路,应分布在同一区域,道路长度应相近,布局应相互平行或对称。
3在旧城区,须保留区域历史遗留的道路序列特征。
在新建区域,以数字序列命名的道路,一般采用以下方法排列:1)东西走向的道路,由北向南排列;2)南北走向的道路,由东向西排列;3)以中心点发源,向外辐射的道路,可从中心点向外排列;濒临城市建成区的区域,可由建成区向外排列。
5.1.3 道路分段:1跨越城市主干路的城市支路应分别命名。
2 过境公路穿过城乡规划区的路段,可根据使用需要规划名称。
3因道路延伸需调整现有路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东西走向道路向西延伸路段可使用原路名;2)南北走向道路向南延伸路段可使用原路名;3)东西向道路向东延伸的路段和南北向道路向北延伸的路段不可使用原路名,若确需使用原路名,应在原路名前加方位词等予以限定。
5“U”型道路需要分两段命名时,以“U”型顶点或顶点附近的道路交汇点为分隔点。
6 城市支路的岔路较短时,岔路可以单独命名,也可以与该支路同名。
7 “L”型道路需要整体命名时,以较长的一边为准命名通名和专名。
5.2片区5.2.1片区应以该地区存量地名命名,宜采用区域内历史悠久、辐射面广、知名度高、指位性强的地名。
采用创意地名时,宜与区域历史文化或规划功能相契合。
5.2.2片区范围较大时,可采取序列化的名称设计。
5.2.3以城市功能命名区域时,应在其前冠以具有指位性的地名。
5.2.4片区或村庄整体迁移需要异地使用原地名时,应加限定词与原地名区分。
5.2.5建设项目立项名称或建筑物核准名称不宜直接用作片区地名。
5.3桥梁5.3.1桥梁通名可使用大桥、桥等。
5.3.2桥梁专名命名:1 宜使用当地现有地名。
2不宜使用序数词、方位词。
3 以河流名称命名桥梁时,宜在桥名前加当地地名或道路名。
5.4轨道交通站5.4.1应选用附近地域内历史悠久、辐射广、知名度高、指位性强、认知感强、稳定性高的地名。
5.4.2若须使用道路名称,应选取与轨道交通线路垂直相交道路的名称。
5.5广场、绿地等城乡公共空间5.5.1应与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地域功能相适应。
5.5.2 专名应体现当地自然、人文特征。
5.5.3 创意命名的专名应简洁、通俗、健康。
6.0.1 专名用字和用字顺序皆相同时视为重名。
6.0.2 专名音同字不同者不视为重名,字同音不同者视为重名。
6.0.3 同一类型的地物之间专名相同、通名不同者,一般情况下视为重名;不同类型的地物之间专名相同时不视为重名,但须避免在使用中造成混乱。
6.0.4 在市域范围内,拟使用的特别重要的存量地名无法避免重名时,可在专名前加方位词等来区别。
专名前、后加方位词时,该方位词属于专名范畴,不视为重名。
6.0.5 新建快速路、城市干路、片区、桥梁、轨道交通站在市域范围内禁止重名;城市支路、小型城市广场及绿地等在区、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