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明年起执行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六号〕《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04年6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监察管辖权限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反映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工资支付的事项。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也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2024年最新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各省市区县)
1860
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 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
1610
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
1450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和兰州新区、嘉峪关市
2200
22
威海市所辖市 (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 平阴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
、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
二档 、昌邑市、临朐县、 昌乐县。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
1740
17
三档
株洲市:炎陵县、茶陵县 衡阳市、邵阳市 岳阳市:岳阳县、汨罗市、湘阴县、临湘市、华容县、平江县、屈原管理区 常德市:其他区县市(管理区、高新区) 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一档 二档 三档
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序号 省份
1
北京市
2
上海市
3
天津市
4
重庆市
5
河北
6
山东
2024年最新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各省市区县)
档次
一档 一档 一档 一档 二挡
一档
地区
北京
月最低工 资标准
2420
上海
2690
天津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 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 隆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神东煤炭集团劳动管理改革方案(2024年度)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神东煤炭集团劳动管理改革方案(2024年度)本合同目录一览1. 劳动合同管理1.1 劳动合同签订1.2 劳动合同续签1.3 劳动合同终止1.4 劳动合同解除2. 劳动纪律管理2.1 考勤管理2.2 请假制度2.3 迟到早退处罚2.4 旷工处理3. 工资管理3.1 工资结构3.2 工资发放3.3 奖金制度3.4 扣除工资及其他福利4. 工时制度4.1 正常工作时间4.2 加班规定4.3 调休安排4.4 节假日工作时间5. 福利管理5.1 社会保险5.2 医疗保险5.3 养老保险5.4 失业保险5.5 工伤保险5.6 生育保险5.7 福利补贴6. 培训与发展6.1 入职培训6.2 在职培训6.3 晋升机制6.4 职业发展规划7. 劳动争议处理7.1 劳动争议协商 7.2 劳动争议调解 7.3 劳动仲裁7.4 法律途径8. 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8.1 保密义务8.2 商业秘密8.3 知识产权保护9. 劳动合同的变更9.1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9.2 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10. 劳动合同的转让10.1 劳动合同的转让规定10.2 转让后的权利与义务11. 劳动合同的继承11.1 劳动合同的继承规定11.2 继承后的合同期限12. 违约责任12.1 劳动者违约责任12.2 用人单位违约责任13.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1 经济补偿的计算13.2 补偿金的支付方式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事项14.2 附件:合同附件及规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动合同管理1.1 劳动合同签订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前,甲方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乙方同意续签的,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篇一: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单位:元/月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起薪标准为:一级39人,二至四级25人,五至七级16人,八至十级9人,十一至十级11人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说明: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标准说明: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
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教师新薪酬的制定此次调整后,教师工资由四部分构成: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注:工龄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绩效工资(即:70%基础性绩效工资+30%奖励性绩效工资)。
70%这部分按职称走,相对固定,体现教师收入差别的这30%须纳入学校整体考核,由学校根据教师考勤、量化考评、班主任费等再发给老师。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和工资构成表20222021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及工资的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构成:一、基本工资: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表:主要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65人,职工40人。
每个薪级表对应一个薪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它主要反映员工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总量进行调控,并提供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在批准的绩效工资总额内分配绩效工资总额。
三、津贴补贴:1.艰苦和偏远地区津贴: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陕发改价格〔2021〕2064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各市级、杨凌示范区调查队:为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办字〔2021〕3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下同)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扩大保障范围应按规定先向省政府报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统计价格临时补贴具体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二、启动条件各设区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5%。
拟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劳发[1997]232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劳发[1997]232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单位: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为全面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厅依照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开全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同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抓组织落实。
各地(市)要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确定的管理体制,抓紧落实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制定并落实岗位责任和工作制度。
在工伤保险改革工作中,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劳动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安全监察机构,既要有明确的分工,也要密切配合,对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相互协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
二、抓政策落实。
我省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凡在陕的企业均应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各地(市)要依据《实施细则》提出的行业差别费率参考表,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测算,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把本地(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控制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1%以内。
要加强基金管理,切实保证统筹项目的工伤待遇支付和社会服务项目的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同法和本条例的监察执法工作. 三是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 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 对其他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除以上重点问题外,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 中 一些其他规定也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以增强操作性: 一是明确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的, 劳 动合同终止" . 二是明确代通知金支付标准.规定用人单 位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 动 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 资 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 三是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 不 一致时应当执行的地区劳动标准. 规定 "劳动合同履 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 最 低工资标 准, 劳动保护, 劳动 条件, 职业危 害防护 和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 劳 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 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 单 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 执 行的, 从其约定" . 四是明确试用期工资的下限. 规定 "劳动者在试 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 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山东 劳动保 障
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有针对 性的 促进就业服务, 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地 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有关情况要于8月底前报部. 二, 关于最低工资工作 各地区 要继续调 整并严格 执行最 低工资 标准. 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下半年应 及时 调整.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 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 济发展水平, 职工 平均工资, 城镇居民消费价 格指数 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尤其是要充分考虑物 价上 涨给低收入职工生活带来的影响,合理确定并 适度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 度不 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 .上半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陕建发〔2021〕1097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陕建发〔2021〕109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出现以来,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单价普遍上涨波动较大,目前已趋于稳定。
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关条文规定,针对市场人工单价变化情况,为客观反映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水平,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如下:一、调整标准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120.00元/工日调整为136.00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130.00元/工日调整为146.00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第五、七、十、十一、十二章执行装饰工程调整标准,其余章节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修缮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
工程计价按调整后的综合人工单价执行,其调增部分计入差价。
二、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本通知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1年10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截止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的项目,2021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9月30日。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薪酬构成 (2)2.1 基本工资 (3)2.2 绩效奖金 (4)2.3 津贴补贴 (4)2.4 福利待遇 (5)三、薪酬管理 (6)3.1 薪酬确定 (7)3.2 薪酬调整 (9)3.3 薪酬支付 (10)3.4 薪酬核算 (11)四、绩效考核 (13)4.1 绩效考核内容 (14)4.2 绩效考核方法 (15)4.3 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16)五、薪酬监管 (17)5.1 监管机构 (18)5.2 监管职责 (20)5.3 监管措施 (21)六、附则 (21)6.1 解释权 (22)6.2 施行日期 (23)一、总则为了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党委书记等具有法定代表资格的企业领导人员。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企业内部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部门。
二、薪酬构成基本薪酬:根据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级别、工作经验、能力等因素确定的基本薪酬,是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体现企业对负责人的基本认可。
绩效薪酬:根据负责人的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的奖励性薪酬,旨在激励负责人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津贴补贴:包括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出差补贴等,是对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产生的额外支出的补偿。
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节日福利等,是企业对负责人的一种关怀和激励。
股票期权:对于上市公司或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可给予负责人股票期权作为长期激励,激发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其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其他薪酬项目,如年终奖、季度奖等。
2.1 基本工资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工资是公司根据员工的职位、职责和经验等因素所确定的固定收入部分。
该部分薪酬旨在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激励员工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陕西事业单位车补标准
陕西事业单位车补标准
陕西事业单位车补标准是指在陕西省内的各类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交通补贴
标准。
车补是为了解决员工上下班交通的费用而设立的一项福利政策,其标准的确定对于员工的福利待遇和单位的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陕西省相关规定,事业单位车补标准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实
际交通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车补标准分为固定车补和按里程补贴两种形式。
固定车补是指单位根据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点之间的距离,按月给予一定金额的交通补贴;按里程补贴是指单位根据员工的实际上下班里程,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补贴。
其次,陕西事业单位车补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到当地的交通情况和生活成本。
比如,一些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员工的交通费用相对较高,此时车补标准可以适当提高;而一些交通便利、生活成本较低的地区,车补标准则可以适当降低。
另外,陕西事业单位车补标准的调整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单位
在确定车补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听取工会的意见,并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通勤成本进行科学测算,不能随意调整或者歧视性地对待员工。
最后,陕西事业单位车补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补发放的管理规定,确保车补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发放的及时性,同时也要加强对车补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规发放或者挪用车补资金的情况。
综上所述,陕西事业单位车补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对于员工的福利和单位的管理
都具有重要意义,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车补标准,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成本,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车补政策的公平公正执行。
陕西2019定额人工取费标准
陕西2019定额人工取费标准
一、调整标准
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90.00元工日调整为120.00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100.00元工日调整为13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第五、六、七、十、十一、十二章执行装饰工程调整标准,其余章节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修缮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调增部分计入差价。
二、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本《通知》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调整后标准。
截止2018年11月30日未完成的项目,2018年12月1日以后完成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高政办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高政办发〔2017〕74号各有关部门:《西安市高陵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9日西安市高陵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西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严格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系统、本辖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联席会议制度第四条为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建立西安市高陵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法院、总工会、发改委、监察局、工业和商务局、公安高陵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信访局、人社局、建住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国土高陵分局、教育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局、规划高陵分局、供电分公司、泾渭供电分公司、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办组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陕政发[1994]6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陕政发[1994]69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在企业全面进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从1995年1月1日起,全省各类所有制企业现有全部职工(含干部、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均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以后凡新招、调入和统一分配到企业的人员,亦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在企业内部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工人的身份界限,企业全体人员统称为企业职工或员工。
原企业干部改称企业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对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允许在一定时期内辞职或调离企业。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办法和措施:1、企业必须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制定岗位规范和劳动定额,在合理调整内部劳动组织的基础上,制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各种工作岗位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全面考核,择优竞争上岗,在企业内部形成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
符合条件的工人,可以聘任为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落聘后,也可以到生产和服务岗位工作。
鄂尔多斯最低工资标准
鄂尔多斯最低工资标准
鄂尔多斯市是内蒙古自治区下辖的地级市,也是中国著名的资源城市之一。
作
为一个经济发达地区,鄂尔多斯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备受到了广泛关注。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鄂尔多斯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有了新的调整。
按照相关规定,鄂尔多斯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主要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调
整和发布。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根据最新的公布,鄂尔多斯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有了新的调整。
具体来说,鄂尔多斯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等内容。
根据最新的规定,鄂尔多斯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XXXX元,小
时最低工资标准为XX元。
这一调整主要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和调整的结果,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执行过程中,各企业和单位都应当严格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得
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也鼓励企业和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员工的工作表现,适当提高工资水平,给予员工应有的劳动报酬。
这不仅有利于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的来说,鄂尔多斯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一个符合实际、合理科学的举措。
这一举措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有利于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希望各企业和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工资水平,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克拉玛依最低工资标准
克拉玛依最低工资标准克拉玛依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一个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
在这样一个城市中,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克拉玛依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进行了调整。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克拉玛依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新发布的文件,克拉玛依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这一举措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克拉玛依市政府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文件规定,克拉玛依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分为不同档次,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劳动力群体。
其中,一般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将略低于技能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体现技能人才的价值和贡献。
此外,对于特殊劳动力群体,如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克拉玛依市政府也将制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加强监督和保障措施,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文件还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
克拉玛依市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单位,将依法给予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克拉玛依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克拉玛依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落实到位。
同时,也呼吁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遵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克拉玛依市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最后,希望克拉玛依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够真正起到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为城市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和社会氛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陕人社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陕单位: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暑降温费(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高温津贴(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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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明年
2012年12月23日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以提高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 5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据了解,之前我省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1000元/月、910元/月、850元/月、790元/月。
这次调整后,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执行一类标准;
二类工资标准有36个区县,分别是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县,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榆林市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渭南市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咸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
西安市周至县、户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咸阳市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汉中市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宝鸡市岐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渭南市澄城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商洛市商州区按照三类工资标准执行;
四类工资标准有西安市蓝田县,安康市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宝鸡市麟游县,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丹凤县。
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