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的固定资产属于公有财产,为了管理好固定资产,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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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的固定资产属于公有财产,为了管理好固定资产,使之有效地发挥作用,制订本法。

一、学会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设备(桌、椅、檔柜、微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及机电设备(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空调、冰箱、汽车等)。

二、学会固定资产的管理、购买、调配、登记、维修等,归口秘书处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凡购买物资设备必须事先提出计划,5000元以内须经秘书长同意,5000元以上须报理事长批准。

四、凡购买设备,必须事先考察好所购设备质量和价格,确认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后,再由秘书处派人和经办人一同采购。

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学会购进的物资设备,由专人进行登记造册(包括购进日期、品名、型号、规格、单价),使用人要在登记表上签名,并要切实按规定使用、管理,做好维护保养,不得损坏丢失。凡是因保管、使用不当或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丢失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六、固定资产的调拨、转卖或报废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先由部门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审查并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个人无权处理学会固定资产。

七、采购学会所需办公文具用品和车辆、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要事先提出计划,所需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经秘书长审查报理事长审批,审批后由秘书处派人与部门经办人共同实施。

对相关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学会统一接受、登记、使用和管理,部门可以使用后交秘书处统一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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