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平均节支率
2.0%
同比增长:-92.7%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4 日 生成
1/15
近 3 年(2020-09~2023-08):
2023-08-03
TOP6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兰州益成电子科技
理委员会网上商城
有限公司
3.0
2022-12-12
TOP7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杭州益成电子 j 技有
理委员会网上商城
限公司
2.4
2022-12-27
TOP8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甘肃银丰华天商贸
理委员会网上商城
TOP1
企业首期财政注册资金使用情况 甘肃融智会计师事
绩效评价项目中标公告
务所(普通合伙)
3.5
2022-12-13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6)物业管理(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4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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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30
同比增长:11.1%
项目总金额(万元)
公司治理结构案例
第七章公司治理结构案例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是指各国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狭义上指的是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希列法和维希尼1996);广义的则可理解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的安排,它不仅界定了企业与所有者的关系,而且还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例如雇员、顾客、供货商、所处社区等等)之间的关系。
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了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究竟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是企业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
我们这里所举的案例,涉及到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控股股东,希望通过案例的阐述,使学生认识到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了解各个机构的职责、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制约关系,以及如何设计合理的制度使公司业绩有所提高。
案例1ST凯地——监事会终于要说话了ST凯地是1996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集技、工、贸于一体,印染、服装配套成龙的丝绸企业。
1996年、1997年被中国纺织总会授予“全国纺织工业质量效益先进企业”称号,被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列为国家重点扶持企业。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ST凯地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大股东长期欠债不还,总经理挪用公司资金,公司重组不断,甚至落难到卖地度日的地步,最后成为浙江省第一家股票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公司1993年成立时,发起人之一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投入306万美元资金,该项资金于1993年3月24日到位。
同年4月,公司以投资为名借给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200万美元,8月又以同样的名义借出1000万元。
虽然公司扣还其1993年、1994年分红390万元,现金270万元及设备款47万元,但是其余本息均未能收回。
1999年,公司对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的借款余额达2491.9万元,账龄已超过5年,计提了100%的坏账准备,使公司面临巨大损失。
马彦良诉兰州市商业银行、兰州江林物资有眼责任公司贷款抵押担保纠纷案的法律解释
双方 并未办理抵 押物登记 , 抵押 权不能 成立, 依 19 年 5月 2 96 4日。 兰州 江林 公司持马彦 良的房产 证及盖有 签 订至 发生纠纷 ,
其他判 决事项 。 审案件受 理费 7 1 元 , 二 4 1 由江林 公司承 担 44 . 46
以下是 关于上述 案例 的一 些个人 解释 。
经再审 查明 , 江林 公司于 19 年 5月 2 96 4日向商业银行借 款 6 元 , 业银行承担 1 8 .0元 , O 商 422 马彦 良承 担 18 . 元 。 4 22 0 查明 , 马彦 良中诉期 间, 在 经甘肃 省人 大常委会 信访室委托 , 甘肃
诉书, 向最 高人 民法 院提 出抗诉 。最 高人 民法院受 理抗 诉后 , 交 偿责任” 的部分 , 变更 为: 马彦 良对江林 公司不能 履行的部分承 担
甘 肃省高 级人 民法院 再审 。甘 肃省 高级人 民法 院另行组成 合议 3 %的赔偿责任 : 、 0 三 维持 (97 兰法经 初字第 89 民事判 决 19 ) 1号 庭对 本案进 行再 审。 3 万元 , 0 未予 归还 , 实清楚 , 事 商业 银行及江 林公 司均无异议 。 另
一
份抵押 借款合 同及借款 抵押协 议书 , 以马彦 良的房产 作抵押 ,
人 民政府 规定 的部门 。担 保法 实施 后,兰 州市人 民政府 于 19 96
从商 业银行 借款共 计 3 O万元 , 款期 限为 6 月。上述借 款合 年 4月 3日授权兰 州市工 商行政管 理局 为城市房地 产抵押 的登 借 个
兰州黄河: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8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甘肃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赔偿损失;(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公司增资纠纷•【案号】(2012)民提字第1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2.11.07裁判规则在民间融资投资活动中,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者与融资方根据企业将来的经营情况调整投资条件或给予投资者补偿)时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
但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
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者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
正文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香港迪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亦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计静怡,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海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波。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陆波增资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兰州黄河:2010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2011-04-08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0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积极出席2010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效地保证了公司运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将201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共有三名,分别为午明强先生、王重胜先生和万红波先生。
二、出席会议情况独立董事姓名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通信表决次数缺席次数午明强7 4 0 3 0 王重胜7 4 0 2 1(通信)万红波7 3 1 2 1(通信)我们对年内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2010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午明强、王重胜、万红波先生对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经我们查阅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一致认为,公司2009年度不以现金派发股利,亦不转增股本的分配方案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有利于公司集中财力大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因此,我们对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二)对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真查询和了解了公司2009年度相关担保情况。
赵敏、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敏、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青01民终5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元泰马秀芬刘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敏;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赵敏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敏【当事人-公司】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柳克俭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刘永青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安良子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柳克俭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刘永青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安良子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柳克俭刘永青安良子【代理律所】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敏;西宁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法律关系应如何定性;2.黄河公司应否协助赵敏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并支付违约金;3.案涉《西宁市大通县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否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把对债权人所负有的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黄河公司主张赵敏未履行预售合同付款义务,黄河公司有权解除《西宁市大通县商品房预售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严格责任原则,程序上不能任意追加第三人。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无因管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康作新、康沛、崔璟、李志臣、谭永梅、康雪梅、康作文、张利华等8人为青海铭方智远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康作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世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世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正文:----------------------------------------------------------------------------------------------------------------------------------------------------关于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世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经查明,本所上市公司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河”或“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杨世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新盛投资持有3954.74万股兰州黄河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1.29%,且为非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2016年10月27日、10月28日,新盛投资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卖出公司股票126.43万股,成交均价19.86元/股,成交金额2490.35万元。
新盛投资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八条的规定。
2016年10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通过其控制的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兰州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并承诺在增持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016年11月10日,杨世江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5234股,且因新盛投资同为杨世江实际控制,新盛投资于2016年10月27日、10月28日的减持行为也构成对不减持承诺的违反。
新盛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杨世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1. 对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2. 对杨世江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兰州黄河[000929]2020年二季度财务分析报告-原点参数
兰州黄河[000929]2020年2季度财务分析报告(word可编辑版)目录一.公司简介 (3)二.公司财务分析 (3)2.1 公司资产结构分析 (3)2.1.1 资产构成基本情况 (3)2.1.2 流动资产构成情况 (4)2.1.3 非流动资产构成情况 (5)2.2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结构分析 (7)2.2.1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基本构成情况 (7)2.2.2 流动负债基本构成情况 (8)2.2.3 非流动负债基本构成情况 (9)2.2.4 所有者权益基本构成情况 (10)2.3利润分析 (11)2.3.1 净利润分析 (11)2.3.2 营业利润分析 (12)2.3.3 利润总额分析 (13)2.3.4 成本费用分析 (14)2.4 现金流量分析 (15)2.4.1 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现金流分析 (15)2.4.2 现金流入结构分析 (16)2.4.3 现金流出结构分析 (20)2.5 偿债能力分析 (24)2.5.1 短期偿债能力 (24)2.5.2 综合偿债能力 (25)2.6 营运能力分析 (26)2.6.1 存货周转率 (26)2.6.2 应收账款周转率 (27)2.6.3 总资产周转率 (28)2.7盈利能力分析 (29)2.7.1 销售毛利率 (29)2.7.2 销售净利率 (30)2.7.3 ROE(净资产收益率) (31)2.7.4 ROA(总资产报酬率) (32)2.8成长性分析 (33)2.8.1 资产扩张率 (33)2.8.2 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率 (34)2.8.3 净利润同比增长率 (35)2.8.4 营业利润同比增长率 (36)2.8.5 净资产同比增长率 (37)一.公司简介二.公司财务分析2.1 公司资产结构分析2.1.1 资产构成基本情况兰州黄河2020年2季度末资产总额为1,337,784,653.95元,其中流动资产为1,039,762,512.72元,占总资产比例为77.72%;非流动资产为298,022,141.23元,占总资产比例为22.28%;2.1.2 流动资产构成情况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存货、合同资产、持有待售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以及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兰州黄河2020年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存货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各项分别占比为57.72%,18.93%和15.80%。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事宜的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事宜的意见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关联交易公告股票简称:兰州黄河股票代码:0929依照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就有关资产置换、资产收购关联交易事项补充公告如下,并保证所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峻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要本公告所涉及之关联交易事项,旨在优化本公司资产结构,完成《招股说明书》拟定投资项目,交易主体均为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这些交易事项均构成关联交易,其合约的签署日期、地点见下述有关内容。
二、关联方介绍集团公司属关联法人。
该公司成立于1988年9月,注册地为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108号,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纪强,系甘肃省最大的乡镇企业,1993年发起设立本公司,目前操纵本公司40.73%的股本。
该公司以啤酒及配套产品生产为主业,1999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17.2亿元,净资产7.02亿元,净利润3,696万元。
三、交易合约的要紧内容1、鉴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变差,导致该公司1999年产销啤酒不足1万吨,实现利润仅2.21万元,经营业绩不佳,面临亏损境地。
为确保本公司良好的资产状况和经营业绩,公司董事会在2000年1月18日作出决议:同意将本公司所持青海啤酒有限责任公司55%的股权,参考1998年收购价,以300万元转让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同意接收并在协议生效日以货币资金支付转让价款。
转让协议于2000年1月25日在兰州签署并生效。
2、鉴于本公司全资附属企业镇原啤酒分公司地理偏僻,交通不便,生产经营环境较差,难以治理和操纵,随着市场竞争日趋猛烈,该公司1999年经营状况不佳,年产销啤酒不足1万吨,经审计的年末总资产10,481.06万元,净资产1,307.8万元,资产负债率87.52%,当年亏损563.32万元,已严峻阻碍了本公司业绩。
000929兰州黄河: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公告编号:2021(临)—11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12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和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分别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送达的(2019)甘0103民初1401号和(2020)甘0103民初374号、2967号、4825号《传票》,该4起案件将于2021年4月28日和29日分别开庭审理。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上述4起案件的原告均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被告均为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世江先生,第三人均为新盛投资,案由及诉讼请求基本一致,均为“公司决议纠纷”,即湖南昱成以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世江先生不能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为由,向七里河区法院对公司和杨世江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杨世江先生代表新盛投资对公司上述历次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行为无效,请求判令撤销公司上述历次股东大会决议等。
上述4起案件的详细情况,公司均按有关规定、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进行了披露,具体披露索引如下:1、(2019)甘0103民初1401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和2019年7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20)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21);2、(2020)甘0103民初374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4);3、(2020)甘0103民初2967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20);4、(2020)甘0103民初4825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6)。
601212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持有甘肃德福 37%的股权比例,分别提供金额为 1,850 万元及 11,100 万元的担 保,担保金额合计为 12,950 万元。公司将采取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目前公 司与甘肃德福公司尚未就反担保事宜签署相关协议。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为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同意公司为甘肃德福公司提供人 民币 12,95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理层在该担保额度 内签署相关文件,并由公司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名称: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三)注册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崆峒山路北段 2108 号 (四)法定代表人:韦诗彬 (五)注册资本:伍亿元整 (六)成立日期:2018 年 6 月 13 日 (七)经营范围:电解铜箔生产与销售(包括对外出口)、铜箔产品及延伸 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新材料的技术研发、服务与咨询;物流及运输。 (八)股东情况: 截至目前,甘肃德福股东情况如下: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白银有色”)本次拟为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德福公司”) 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 行 申 请的 5,000 万 元借 款及 向中 国进 出口 银行 甘肃 省分 行申 请 的 30,000 万元借款按出资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1,850 万元及 11,1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拟担保事项外,公司为其 已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4,790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甘肃德福公司现有股东为白银有色、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兴陇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兰州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截至目前,公司持有甘肃德福 公司 37%的股权,甘肃德福公司系公司下属参股公司。 甘肃德福公司目前正在开展 2 万吨/年高档锂电池用电解铜箔建设项目,一 期 1 万吨/年生产线已正式投产,二期 1 万吨/年建设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加锂 电池铜箔的产能,发挥规模优势,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 竞争力。根据项目进展需求,甘肃德福公司分别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 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贷款 5,000 万元和 30,000 万元,公司需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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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1(临)-022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解决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大麦收购资金,本公司在兰州银行德隆支行申请2.5亿元担保授信额度,此授信额度已经2011年9月8日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
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现有2000万元贷款将于2011年11月到期需转贷,经本公司董事会2011年10月21日七届十七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本公司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30万元
注册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108号
法定代表人:贠文杰
经营范围:麦芽生产销售及制麦技术开发,大麦收购。
关联关系: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其65%股份;其余35%股份由本公司控股公司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持有。
股
权结构如下:
杨世江
48.65%
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
51.00% 35.00%
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
21.29% 65.00%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1年9月30日,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总资产15,542万元,负债14,116万元,净资产1,426万元,营业收入7,493万元,净利润300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被担保方: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 2000万元
担保期限:壹年,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人作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创造投资收益,故本公司应当继续为其提供贷款担保;且“黄河”牌啤酒麦芽行业竞争力强,市场前景好,公司财务状况比较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按期偿还债务,为其担保不会产生损失;同时被担保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系因其行业的特殊性所致,主要是麦芽公司属于农产品收购型企业,季节性很强,大麦收购期需要大量现金,这样造成阶段性
资产负责率过高,随着其产成品啤酒麦芽的销售,资产负债率会逐步下降,且多年来从未发生过贷款逾期的情况。
因此董事会同意为其继续提供贷款担保。
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另一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系本公司关联企业,均受本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的实际控制。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就本项贷款,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以其持有的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35%的股权同时向银行提供同比例质押担保,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余额为11,0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19.54%,均为对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且本次担保的1.5亿元贷款授信额度中含目前7,000万元贷款余额的展期,目前无迹象表明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预期担保。
本公告为该项担保首次公告。
在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取得上述授信担保后,由兰州黄河麦芽有限公司在上述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大麦收购,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但根据麦芽公司实际资金状况及使用安排,该额度在短期内不会全部使用,公司董事会将及时根据贷款实施情况办理担保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