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
1999年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69号令)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购房风险
买卖双方违约
购房者或房产中介 可能存在欺诈行为, 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或者违约。
未来收益风险
尽管公有住房的价 格相对较低,但未 来的收益也不一定。 购买公有住房需要 考虑未来可能的收
益情况。
维修风险
公有住房的维修、 保养等费用需要由 业主自行承担,需 要考虑到这些费用 对购房者的影响。
贷款风险
改善住房条件
出售公有住房旨在改善住 房条件,解决住房紧张问 题,使更多的人能够拥有 舒适的居住环境。
促进社会和谐
出售公有住房也具有促进 社会和谐的功能,可以加 强社区联系和减少社会不 平等现象。
适用范围
城市范围
出售公有住房适用 于全国范围内的城
市
出售方式
出售公有住房的方 式主要有全款和按 揭两种,购房者可 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出售方案的特点
限购
只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居民出售
优惠
相比市场价低10%-30% 首付可分期支付 工薪阶层更可享受优惠
保障
房屋质量有保障 售后服务贴心 便捷的物业管理
方便
购房流程简单 周边设施完备 闹中取静,舒适宜居
出售流程
01 报名登记
提交报名资料
02 中签公布
公示中签名单
03 缴纳购房款
线上支付或银行转账
注意事项
1. 购房人应当具备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还贷能力,无违法 犯罪记录,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2. 购房人需按时缴纳购房 款,缴纳金额不得少于总房款的20%。3. 购房人需按时办理 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4. 物业调换、交接、维修等问 题可联系公有住房物业管理公司。
● 03
第3章 价格规定
住房范围
出售公有住房适用 于符合固定标准的 住房,主要是公共 租赁住房和限价商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洛政办[2010]166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09【实施日期】2010.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委、市政府管理,以市政府管理为主。
一、总则(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豫建[2010]306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定
(豫建〔2010〕306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委(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等39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定)线时限的规定〉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7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7件,截止2010年6月30日)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8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4年廉租房出售管控实行方案
2024年廉租房出售管控实行方案____年廉租房出售管控实行方案引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城市人口不断增加,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住房政策,包括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
然而,近年来一些现象表明,廉租房出售管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廉租房的出售行为,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益,本文提出了____年廉租房出售管控实行方案。
一、加强廉租房出售管理1. 健全廉租房出售程序:明确廉租房出售的程序,使廉租房出售的流程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
在出售过程中,要公开房源信息,公开出售条件和价格,确保廉租房出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 完善廉租房出售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廉租房出售监管机构,加强对廉租房出售的监督和管理。
加大对廉租房出售的审查力度,对违规出售的廉租房进行追责,保证廉租房的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3. 设立廉租房出售备案平台:建立廉租房出售备案平台,所有廉租房出售行为都需要在平台上备案。
平台要公开廉租房的出售信息,提供便利的查询和申请功能,方便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房。
4. 加强廉租房出售信息公示: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示廉租房出售的信息,包括出售的房源、价格、申请条件等,方便低收入家庭及时获取信息并进行申请购买。
二、严格廉租房出售条件1. 确定购买对象:廉租房出售仅限于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禁止出售给非低收入家庭或违规操作购房的个人或机构。
购房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和住房需求证明,并通过专门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2. 限制廉租房的出售对象:受让廉租房的购房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出售廉租房。
同时,对一些特定的购房人,如外地购房者或投资购房者,可以增加临时限制期,防止廉租房出现炒卖行为。
3. 提高廉租房的出售价格: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廉租房的实际价值,适当提高廉租房的出售价格。
同时,要确保廉租房的价格仍然低于市场价,以适应低收入家庭的购买需求。
4. 加大对廉租房出售价格的监管:加强对廉租房出售价格的监管力度,防止价格虚报或价格变相涨价的现象。
洛阳:廉租房建设有“真经”
快 了项 目的 建 设 进 度 ,确 保 了廉 租
房建 设工作 的顺利推 进。
据统计 ,近年 ,洛 阳市廉租 住房
累 计 开 工 7 .万 平 方米 、 1 3 0 , 67 4套 5
愿 望最终 落在一 个 “ 实” 字上。
已竣 T4 .万 平 方 米 、 8 8 套 ,实 14 20
洛阳 :廉租房建设有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经, ,
■文/ 本刊见习记者 文 宁
为 了 最 大 限 度 地 为 中低 收入 家 庭
为顺 利推进 保 障房建 设 ,洛 阳市
紧 密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在 充 分 借 鉴 先
项 目各 阶 段 的 进 展 情 况 ,督 促 并 协
提供 住 房 保 障 ,洛 阳 市 委 、市 政府
万 元 , 比之 前增 长 了3 !单 这 一项 点 小 生 意 什 么 的 ,有 了 些 积 蓄 , 可 倍
住 的 廉 租 房? 我们 觉 得 应 该 让 人 家
买 ,买 到 房 了 就 不用 再 交 租 金 了。
买 部 分 产权 如 何 界 定 等 。 ”漯 河 市
房管局 相 关负责人 介绍 说。
但 是 可 以 买 到6 % 或9 % 的产 权 。 O 0
尽 管漯 河市 的廉租 房租 售制 度 尚 处 于 初期 阶段 ,但 由于 租 赁 房 的 租
调解 决 困难 ,务 必提 高工作 效率 。
为 了使各 级领 导掌握 廉租住 房保
不 断 创 新 工 作 机 制 , 狠 抓 工 作 落 进 城 市 住 房 保 障 工 作 经 验 的基 础 实 ,使 全 市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工作 取 得 上 , 首 先 确 立 了 “ 收 入 者 以 廉 租 低 了优 异 成 绩 ,最 终 实 现 了 符 合 条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3年9月30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清理结果本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604件。
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55件,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03件,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6件。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
二、时限与要求对于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期限定为2014年12月31日前。
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后报市政府研究并重新发布。
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
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1. 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2. 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3件)3. 洛阳市人民政府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2014年7月7日附件1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批转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洛阳市第一批工矿区划定意见的通知洛政〔2008〕109号2关于建立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2009〕18号3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26号4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体制的意见洛政〔2009〕42号5关于公布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洛政〔2009〕43号6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45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洛政〔2009〕46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优势医院发展倍增计划的通知洛政〔2009〕48号9关于扶持优秀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52号10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2009〕54号11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57号12关于大力支持中国移动TD-SCDMA建设的通知洛政〔2009〕64号13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66号14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洛政〔2009〕68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75号16关于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83号17关于保留洛政〔2006〕192号和洛政〔2000〕58号文件的决定洛政〔2009〕8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诉办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86号19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20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90号21关于城市社区原居委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洛政〔2009〕91号22关于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92号23关于印发洛阳市放心早餐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93号24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4号25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6号26关于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的意见洛政〔2009〕106号27关于印发洛阳市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108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115号29关于印发促进铝精深加工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121号30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31关于促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洛政〔2009〕131号32关于促进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2号33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6号34关于加快牡丹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7号35关于调整部分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9号36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号3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3号关于设立民兵应急处突专项资金的意见洛政〔2010〕17号39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20号40关于印发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26号41关于切实发展基础教育解决大班额问题的通知洛政〔2010〕3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41号43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型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45号44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7号45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8号46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52号47关于加强货运车辆在市区通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7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8号49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74号50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0〕75号51关于鼓励医疗机构组建医疗集团的意见洛政〔2010〕89号52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洛政〔2010〕9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93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技防体系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96号55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103号56关于印发洛阳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0〕112号57关于鼓励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共同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1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3号59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洛政〔2010〕124号60关于印发洛阳市2011-2015年环市区苗木花卉林果产业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5号61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洛政〔2010〕126号62关于加快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洛政〔2010〕134号63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洛政〔2010〕136号6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号65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项目分配比例的通知洛政〔2011〕9号66关于强化水资源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1号67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洛政〔2011〕12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24号6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及重点流域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1〕29号70关于推进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37号71关于进一步稳定新建住房价格的通知洛政〔2011〕40号72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2011〕45号7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74关于印发洛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1〕53号75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4号7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5号77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68号78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洛政〔2011〕70号79关于城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74号8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洛政〔2011〕86号81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区安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94号82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07号8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10号84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1号85关于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洛政〔2011〕126号86关于印发洛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洛政〔2011〕128号87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洛政〔2011〕131号88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2011〕134号89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35号90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项目的通知洛政〔2011〕136号91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意见洛政〔2011〕143号92关于印发洛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44号93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145号9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洛政〔2011〕146号95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洛政〔2012〕10号96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意见洛政〔2012〕22号97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2〕24号98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56号99关于印发洛阳市化工行业2012-2016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洛政〔2012〕60号100关于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和粮油精深加工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69号101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78号102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2〕79号103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1号104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2号105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5号106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6号107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8号10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1号109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6号110关于印发洛阳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100号111关于鼓励夜消费促进夜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2〕107号1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洛政〔2012〕109号113关于加快发展洛阳市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2〕113号114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114号115关于撤销部分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通知洛政〔2012〕117号116关于印发支持民间投资提升六加一攻坚战若干政策的通知洛政〔2012〕125号11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126号118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洛政〔2012〕128号119关于印发洛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2012〕130号120关于支持洛阳牡丹特产专卖场建设的意见洛政〔2013〕2号121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13〕5号12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8号123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号12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10号125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洛阳市2013至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3〕17号126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洛政〔2013〕26号12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3号12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6号129关于促进伊滨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68号130关于开展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74号131关于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8号132关于加快水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9号13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1号134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2号135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3号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8号137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9号138关于新建城市道路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3号139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98号140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18号141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20号142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重大在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28号143批转市体育局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洛阳市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39号144关于实施城市区物业管理全覆盖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的通知洛政办〔2009〕49号145关于印发洛阳市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55号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64号147关于印发洛阳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范防和处置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5号148关于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09〕67号149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9号150关于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洛政办〔2009〕71号151关于印发洛阳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1号152关于批转洛阳市职业教育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2号153关于印发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09〕84号154关于缓征我市科研院所物业管理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洛政办〔2009〕93号155转发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各县﹙市﹚和吉利区猪肉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9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03号157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05号158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14号159关于印发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27号160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09〕130号16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三季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36号162转发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7号163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12号164关于印发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8号165关于印发请办事项协调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洛政办〔2010〕3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松材线虫病监测预防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55号167关于印发洛阳市境外旅游包机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58号16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60号16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0〕61号170关于印发洛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75号17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82号172关于印发洛阳市涧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86号173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0〕92号174关于印发洛阳市瀍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94号17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保护促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3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居民生活区供水户表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8号177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21号178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48号179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93号180关于在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模块同层排水节水技术的通知洛政办〔2010〕222号181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20号182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1〕41号183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46号18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66号185关于办理和年审70岁以上老年公交IC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71号关于建立全市强农惠农资金公开和备案制度的意见洛政办〔2011〕98号187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111号188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1〕113号18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18号190关于建立我市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洛政办〔2011〕122号191关于进一步加强故县水库库区洛宁县境内水域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1〕124号192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26号193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130号194关于印发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31号195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4号关于加强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维护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135号197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6号198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45号19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50号200关于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洛政办〔2011〕153号201关于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办〔2011〕155号202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洛政办〔2011〕157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69号204关于培育镁产业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1〕170号205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0号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11号207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2〕19号208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36号209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消防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2〕42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44号211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的意见洛政办〔2012〕56号212关于禁止在公路上碾麦晒粮的通知洛政办〔2012〕59号213批转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2〕61号214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64号215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6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71号217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中治理露天烧烤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73号218关于印发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80号219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敬老院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88号220关于印发洛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93号221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222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110号223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17号224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225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洛政办〔2012〕129号226关于贯彻河南省发改委等部门落实国家部委要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2〕141号227关于印发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号228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6号229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号230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20号231关于印发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29号232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3号233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4号234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3号23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48号236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56号237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8号238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9号23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71号240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8号241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通知洛政办〔2013〕84号242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87号243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89号244关于修订印发洛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2号24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街道门牌居民楼户牌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3〕94号246关于印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5号247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7号248关于印发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8号24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冰雪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1号250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2号251关于印发洛阳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5号252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业重大病虫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6号253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3〕111号25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112号255。
洛阳市经济适用房市场解析论文
洛阳市经济适用房市场解析摘要:本文论述了洛阳市经济适用房的市场的发展及现状,阐述了洛阳市经济适用房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洛阳市经济适用房现状对策分析经济适用房是介于完全市场化的商品住宅和非市场化的廉租房之间的、政府提供扶助的微利普通商品住宅。
因此,经济适用房完成了住宅市场中非市场和市场的自然衔接,符合住宅市场和住宅消费梯级发展的规律,对于建立稳定协调的住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1 洛阳市经济适用房的发展情况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从其开始建设以来就受到市领导的重视。
市政府把它作为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新体制的建立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而采取的重要手段。
自1995年起,洛阳市就积极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洛阳市经济适用房大致经历了起步、初步发展、深入发展和调整完善四个发展阶段,在每一个历史时期都取得了积极成果。
第一阶段,1995年到2000年。
这一阶段主要是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基础上,及时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2006年至2009年,洛阳市共完成经济适用住房68.07多万平方米,解决了约3525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从2006年至2009年,洛阳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由23平方米增加到30平方米。
第二阶段,2001年到2003年。
这一阶段主要是在贯彻国家住房政策的基础上,出台《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这时期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进一步推动洛阳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阶段,从2004年到2007年10月,洛阳市采取措施加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力度,同时发挥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调控功能,出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四阶段,从2007年11月开始至今。
这一阶段出台《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在户型面积、申购条件和交易限制等方面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解决城市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人社、公安、住建、税务、统计、审计、物价、金融、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伊滨区管委会、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提出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意见,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以出资建设、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向保障对象提供的单位租赁住房;(三)企业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和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四)廉租住房按规定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洛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通知.doc
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通知洛财建〔2012〕33号市直各建设单位、洛阳新区管理委员会招商与融资促进局: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促进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规范、有序、顺利进行,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07〕124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概)算、竣工结(决)算以及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应报市财政部门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预算编制、招标采购控制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以及竣工结(决)算批复等的依据。
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二)财政资金投资比例超过30%,且财政资金兜底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投融资公司牵头的大众设施建设项目,采用BT模式,且需要财政全额进行支付或兜底的项目;(四)按照市政府要求,需要进行评审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三、明确评审时限,提高评审效率(一)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二)结算项目评审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三)以上时限从建设单位送交评审所需完整资料的时间计起;(四)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予配合、不予认可、久拖不决的结算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初审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评审时限即告中止。
四、规范工程变更及结算管理(一)施工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要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签章确认后,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对高估冒算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入不良诚信记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1、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河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简析
部纳入住房保 障范 围。还有 部分城镇 困难 家庭人均住 房面
积不 足 1 方米 , 房 结 构性 矛盾 比较 突 出 , 品 住 房 价 格 0平 住 商
上涨过快 , 影响 了人 民群 众的切身利益 。河南 省政府要求 , 20 07年年底前各省辖市必须把人均住 房面积低于 8平方 米 的城市低保家庭全部纳 入保 障范 围, 对符合条件 、 申请住 房 保障 的家庭 , 做到应保尽保 ; 0 年年底前 , 2 8 0 所有县城要 全面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 对符合条件 、 申请住房保障 的家庭 , 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 有条件 的省 辖市从 20 0 8年起要 提高住 房保障标准 , 扩大保障 范围 , 把保 障对 象 由城市 最低收入 家 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 ; 1 2 0年年底前 , 0 所有城 市( 县 城)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要纳入保障范围。
租住房制度 。与省辖 市加 紧进 行廉 租住 房制度 建设 相 比,
河南 的 19个县 ( ) 0 市 的廉 租住 房 制度 建 设 则进 展 迟 缓 。 20 0 7年 2月 , 在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上 , 河南省建设厅厅 长查 敏指 出, 目前 , 河南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的只有 1 个县 , 1 这说 明还有将近 10个 县 ( ) 建立 廉租 住房 制 度。总体 来 0 市 未 看, 河南省廉租住房制度起步较晚 , 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 , 河南省共有城 市低保家 庭 6 .9万 户 , 中符合 09 其 廉租住房条件 的有 6 8万户 , . 省辖市28 万户 , ( ) .4 .6 县 市 3 9 万户 , 其他住房状况比较差的低 收入群体 目前还没有能力全
收 稿 日期 :0 8—1 20 2—1 1 作者简介 : 于雁 洁, , 女 硕士生 , 研究方向为行政改革 与发展 。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1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2 —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0年12月1日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洛政〔2020〕4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洛政〔202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1日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第四章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和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能够保证资金监管安全、具备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接受其委托,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2•【字号】洛政办[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2023年《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培训材料
2023年《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培训材料破解难点堵点问题促进物业服务“质价相符”《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洛阳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出台背景、主要亮点等进行详细解读,标志着这一备受关注的地方性法规,将为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条例》出台背景、主要亮点和贯彻要求等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等有关负责人就群众关心的住宅物业管理热点问题进行一一回应。
本期《时政·深一度》聚焦“住宅物业管理立法”这一民生热点,为您解读《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亮点,以及将为市民生活带来的新变化。
背景:“小切口”立法破解难点堵点问题“近年,洛阳市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强化物业管理措施,持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如何理顺监管部门职能、督促物业服务人提供质价相符的优质服务并诚信经营,如何引导老旧小区业主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十分迫切地需要法规层面的引导和规范。
物业小事,也是民生大事。
洛阳市委明确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抢抓地方立法权扩大范围的有利契机,加强对基层治理领域立法工作的研究,坚持“小切口”立法,多立法、立管用的法。
要加强立法机制建设,坚持问需于民,整合社会力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深入研究落实科学精准立法,大兴调查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多次主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聚民意汇民智,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吸收借鉴外地市相关法律法规成果,确保立法内容“巧快灵”“真管用”,积极为现代化洛阳建设贡献人大力量。
经过多方调研,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市人大常委会将《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为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社会公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度,《条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向省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立法专家征求专业意见,同时还在《洛阳日报》、洛阳人大网站、相关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刊登,网络阅读量超5万,群众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提出具体意见建议70余条,对科学合理的内容予以吸收和采纳。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洛政[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洛政〔200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领导分工进行调整,现将新调整后的分工通知如下:郭洪昌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吴中阳协助郭洪昌同志主持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政府责任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建议提案办理、政府应急管理,职称改革、编制管理、军转干部安置,社会保障、就业再就业、劳动仲裁、农民工工作,财政税务、预算追加审批、税源建设,审计监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政府法制,政策研究,接待工作,行政仲裁、人事仲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洛阳史志,信息化建设,妇儿工作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人事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法制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地方志办公室、接待办、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中心。
协调市国税局、地税局。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在宋殿宇同志学习期间,负责国资监管、企业改革改制等方面的工作;代管市国资委。
王全乐负责文明城市创建,文化产业、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娱乐场所与网吧治理,体育竞技与全民健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文化局、体育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
联系市档案局、文联、社科联。
高凌芝负责农业经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绿化造林、森林防火,粮食购销和储备,扶贫开发、移民安置,防汛抗旱,动物防疫,农机管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气象、人工影响天气,农业金融,民政工作、退伍安置、征兵工作、双拥工作、殡葬改革,爱国卫生、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食品药品安全、残疾人工作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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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1.当期上市面积(套数):指报告期内批准预售面积(套数)和现售备案面积(套数)总和。
(1)批准预售面积:指在报告期内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配套商品住房等政策性商品住房)上载明的面积。
(2)批准预售套数:指批准预售面积中商品住房面积所对应的住房套数。
(3)现售备案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未经预售,已竣工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并已办理现售备案手续的商品房面积。
此项指标不包括办理预售许可后竣工的商品房面积。
(4)现售备案套数:指现售备案商品住房面积所对应的住房套数。
2.月末累计可售面积(套数):指至统计月末时点市场中可供销售的商品房(商品住房)面积(套数)总和。
包括可预售面积(套数)和可现售面积(套数)。
(1)可预售面积:指至统计月末时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建筑面积。
预售后竣工的也应填在该指标栏中。
(2)可预售套数:指可预售商品住房面积所对应的住房套
数。
(3)已竣工面积:指至统计月末时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尚未售出但已竣工的商品房建筑面积。
该指标原则上应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环节采集。
鉴于该环节主要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目前尚不能在此环节交换或共享此环节数据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在办理初始登记环节采集该指标,并在月报表中注明。
一些城市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的“预售转现售”商品房中的未成交面积,原则上应填写在该指标栏中,并请在月报表中注明。
(4)已竣工套数:指已竣工商品住房面积所对应的住房套数。
该指标参照“已竣工面积”指标采集方法填报。
(5)可现售面积:指至统计月末时点未经预售已办理现售备案手续的商品房项目中尚未销售的房屋建筑面积。
此项指标不包括已办理预售许可后竣工的商品房面积。
(6)可现售套数:指可现售商品住房面积所对应的住房套数。
3.成交面积(套数):指已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住房)建筑面积(套数)。
该指标应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环节采集。
(1)预售面积:指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已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房屋建筑面积。
预售后竣工的也应填在该指标栏中。
(2)预售套数:指预售面积所对应的套数。
(3)已竣工*面积:指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后成交的房屋建筑面积。
该指标原则上应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环节采集。
鉴于该环节主要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目前尚不能在此环节交换或共享此环节数据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在办理初始登记环节采集该指标,并在月报表中注明。
一些城市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的“预售转现售”商品房中的成交面积,原则上应填写在该指标栏中,并请在月报表中注明。
(4)已竣工*套数:指已竣工*商品住房面积所对应的住房套数。
该指标参照“已竣工*面积”指标采集方法填报。
(5)现售面积:指未经预售,在办理现售备案手续后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房屋建筑面积。
4.平均成交价格:房屋成交金额与成交面积的比值。
5.限价房等政策性商品住房:指包含限价房、配套商品住房等在内的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等条件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有此类住房的城市须填写该项指标,并注明具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