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教案第十章船舶污染损害
海商法第10章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一、常见的共同海损牺牲: 1、抛弃货物 2、扑灭船上火灾 3、有意搁浅 4、切除残留部分 5、起浮脱浅 6、运费牺牲 7、作为燃料烧掉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续)
二、常见的共同海损费用 1、救助报酬 2、与避难港有关的费用(驶往、驶离避难港的费用; 避难港港口的费用;卸载、搬移或储存、重装货物、燃 料、物料的费用;在避难港等地停留期间所支付的船员 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费用(有 条件,我国未规定) 3、代替费用:如修理费 4、杂项费用:如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手续费
10.1.3我国《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 我国《海商法》 我国 规定
《海商法》第十章专章193~203条规定了共同 海损制度。 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
10.2.1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10.2.3共同海损的宣告 共同海损的宣告
船舶和货物在海上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应 及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船东或船东代理,并 通过船东代理分别通知收货人。船长有权宣布共 同海损。如提单或租约中规定了共同海损的理算 地点,须通知并委托该理算地点的理算师进行理 算。 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出共同海损请求的一方 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宣告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 损。所以船方应注意收集证据。
10.3.2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地点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与机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均应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 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共同海损理算往 往由当事人委托专业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及理算师负责。 1969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置了海损理算处,专 门办理海损理算业务。目前,世界上各海运国家大多设 有各自的海损理算机构,其中,英国理查德.霍格国际 海损理算人协会影响较大。1961年成立的理算人国际组 织“欧洲国际海损理算人协会”成立,秘书处设在比利 时的安特卫普,1981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正式成 为其团体会员。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 (1)陆源污染。95%以上。 • (2)海岸工程《防治海岸工程污染管理条 例》 。(十类) • (3)海洋工程《防治海洋工程污染管理条 例》。(九类) • (4)倾废行为。 • (5)船舶及有关作业行为。 • (6)核动力船舶及核材料运输。
七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一 般规定
• • • • 1,适用范围 《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 赔偿公约》 • 均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发 生的船舶污染损害,以及不论在何处采取的防止 或者减轻此种损害的预防措施。包括由பைடு நூலகம்采取预 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的灭失或损害。
五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概述
• • • • • • • 1970-2004年7吨以上溢油事故数 (表1) 1970-2004年溢油量(表2) 船舶溢油事故的原因统计 (表3) 1974-2004年7吨以下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图1) 1974-2004年7-700吨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图2) 1974-2004年700吨以上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图3) 我国沿海重大船舶油污事故数及溢油量统计 (表4、图4、5)
一 定义
• 根据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的界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 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 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 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 影响。
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针对我国船舶油污的损害赔偿实践,探究船舶油污的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明确船舶油污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的法律概念,当前公约体系、《美国油污法》体系及我国法律体系下船舶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一、船舶油污海洋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本文研究的侧重点是在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下一类特殊的类型——船舶油污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如何界定研究的范畴是首要任务。
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的一些概念直接与相关法律统一口径,本文中的“船舶”与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含义相同,“油类”的含义囊括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油类和《2001燃油公约》中的含义,既包含了油轮装载的货油,也包含了船舶的燃油,性质上既包含持久性油类,也包含非持久性油类,因为从环境赔偿的角度来看,虽然各种油类对海洋环境的危害不同,但是毕竟都有损害的发生。
本文的重点将放在海洋环境及海洋环境损害这两个法律定义的阐释上,这也是需要重点予以分辨而绝非仅仅望文生义的两个概念,同时这两个概念直接影响到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一)海洋环境与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的区分通常认为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存在“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三个概念并存的现状。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中同时出现了“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字眼,第七条同时出现了“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的字眼,而且整部法律也未对这三者做出明确的解释。
在法律同时使用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三个概念的情况下,有必要厘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划定研究的范围。
在理论上,多数学者认为环境的概念包含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
笔者也认为自然资源是构成自然环境的要素,是从人类的角度出发所描述的环境的特定部分,强调这一部分对人类的有用性;而环境则主要强调整体性和包容性,是与人类相互作用的自然因素的集合。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课件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一)
• 立法背景——1967年托利·勘庸案
–该案提出两个问题:其一,沿海国是否有权干预公海 上发生的油污事件;其二,如何保障受害人得到充分 赔偿。
• 公约适用范围
–适用船舶 • 《1969年公约》适用于实际载运散装油类的海运 船舶和海上船艇。空载油轮不适用公约。 • 《1992年公约》扩大适用船舶范围,它适用于下 列船舶:(1)油轮(空载油轮);(2)其他船 舶:仅适用于实际运输散装油类的及在运输散装 油类之后未完全清除残油的其他船舶。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 何谓船舶污染损害
–由于船舶溢出或者排放油类货物、燃油或者有毒有 害物质,而在该船舶之外造成的财产灭失或损害, 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在运输船上或者船外所造成的人 身伤亡。
• 船舶污染损害的类型
–船舶油污损害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
–船舶燃油污染损害 :《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 事责任公约》
–有毒有害物质损害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 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共性规定(一)
• 适用范围 –均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 内发生的船舶污染损害(包括因采取预防措 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
• 责任基础 –船东承担严格责任 –四项法定免责事由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二)
–适用油类 • 《1969年公约》适用于任何持久性油类 • 《1992年公约》适用于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 连带责任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油污造成的直接损失 –采取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应注意,公约未涉及油污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国际法框架下船舶“污染损害”定义研究
国际法框架下船舶“污染损害”定义研究国际法框架下船舶“污染损害”定义研究毕业论文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损害的量化,船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一般容易确定,但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则相对困难。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直接关系到侵权人与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赔偿的范围过大,不但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也会使最需要保护的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足够的补偿。
反之,如果赔偿的范围过小,又起不到警戒侵权人,保护受害人的作用。
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国际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对“污染损害”定义,尽可能地对船舶污染事故受害者予以合理的赔偿。
一、国际公约对“污染损本文由收集整理害”定义对船舶污染海洋民事赔偿范围进行初步定义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这些公约的相应修正案和议定书等。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CLC1969”)第1条第6款对“污染损害”作了如下界定:“是指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不论这种逸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后,在运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该公约虽将“污染损害”分为三个部分,即“运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但对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的较为模糊。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起源1.2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1.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法律地位与分类2.2 船舶的登记与所有权转移2.3 船员的资格与职责2.4 船员工资与福利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3.2 提单的法律地位与作用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保护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原则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依据4.3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措施4.4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船舶碰撞与海损赔偿5.1 船舶碰撞的定义与分类5.2 船舶碰撞的责任与赔偿5.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5.4 共同海损的赔偿计算与分配第六章:海上运输中的保险法律制度6.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特点6.2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条款6.3 海上保险的理赔程序与赔偿计算6.4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与限制第七章: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7.1 船舶租赁的类型与法律关系7.2 船舶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履行7.3 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与运作机制7.4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与纠纷解决第八章: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8.2 船舶修理合同的类型与法律要求8.3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4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验收与交付第九章: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9.1 海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与特殊规定9.2 海事诉讼的管辖权与证据规则9.3 国际海事仲裁的组织与程序9.4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章: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10.1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10.2 国际贸易惯例在海商法中的应用10.3 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的解释与适用10.4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冲突与解决第十一章:海商法与国际条约11.1 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国际条约11.2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规则(UNCTAD规则)11.3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1.4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ILO Conventions)第十二章: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12.1 国际海商法冲突的解决原则12.2 船旗国法原则及其适用12.3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法问题12.4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冲突法问题第十三章:海商法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13.1 国际贸易仲裁的基本概念与程序13.2 国际贸易仲裁的优点与局限性1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仲裁规则13.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第十四章:海商法的现代发展14.1 电子商务对海商法的影响14.2 低碳经济对海洋运输法律制度的要求14.3 船舶融资与租赁的最新发展14.4 国际海事组织的新规定与海商法的更新第十五章: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15.1 海商法经典案例分析15.2 模拟法庭在海商法教学中的应用15.3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操作指导15.4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对海商法学习的贡献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1. 海商法的定义、起源、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 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资格、职责和工资福利;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特点、主要条款和履行解除;4. 海难救助、海洋环境保护、船舶碰撞和海损赔偿的相关规定;5.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6. 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7. 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现代发展;8.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的运用和方法。
船舶污染及防治措施课件
目 录
• 船舶污染概述 • 船舶污染的防治措施 • 船舶污染的监测与评估 • 船舶污染的应急处理与案例分析 • 船舶污染防治的未来展望
01
船舶污染概述
船舶污染的定义与类型
船舶污染的定义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 因不公道操作或意外事故等导致 的污染物排放,对水域环境造成 的污染。
改进船舶设计,提高燃油 燃烧效率,减少废气排放 。
加强船舶管理
建立船舶管理档案,对船 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确保船舶设备正常运行。
船舶防污设备与设施
1 2
安装船舶防污设备
配备油水分离器、废气清洁器等防污设备,确保 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
建设船舶废弃物处理设施
建立船舶废弃物处理中心,集中处理船舶产生的 废弃物。
船舶排放控制区扩大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船舶排放控制区将进一步扩大,限制 船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也将更加严格。
船舶能源结构调整
未来国际船舶污染防治的重点将放在能源结构调整上,鼓励使用清 洁能源和替代燃料,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智能船舶发展
智能船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船舶运行和管理的智能化,能够降低船 舶能耗和排放,提高运输效率。
施。
完善船舶防污标准体系
02
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船舶防污标准体系,
提高防污要求。
加强对船舶防污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03
提高船舶经营者和船员的环保意识,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相关
法规。
船舶防污技术与管理
01
02
03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鼓励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 等清洁能源,减少燃油消 耗和排放。
优化船舶设计
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
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海上贸易运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与此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船舶泄露油污、排放废水和废气等行为已经成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维护海上贸易运输的正常秩序,各国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断加强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规范力度。
在这种背景下,海商法作为影响船舶运输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就《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进行探讨。
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现状目前,我国《海商法》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具体而言,我国目前针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商法》主要规定了船舶责任和赔偿责任的范围,但并未对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规定,而《海洋环境保护法》则更多地从环保角度出发,强调了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但并未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当前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
1.补充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范围《海商法》应当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方面增设相关内容,明确船舶对海洋环境和相关利益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对于船舶泄露油污、排放污水、排放废气等行为,应当规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对海洋生态系统、渔业资源、海洋旅游资源等的损害赔偿标准和程序等。
这样可以弥补当前法律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不够详细和完善的不足之处。
2.规定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海商法》还应增设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等内容。
可以明确船舶污染损害的认定依据和程序,规定环境监测和评估的标准和程序等,从而使对船舶污染损害的认定更加科学、准确和严密。
还可以规定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标准和程序,明确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赔偿程序等。
这样可以使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程序更加清晰和便于操作。
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
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船舶污染已经成为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严重问题。
船舶污染不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而且给海洋经济和社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为了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权益,我国《海商法》必须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增设,以适应当前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是必要的。
当前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仍然较为模糊,难以满足现实的需求。
随着我国海域利用的不断扩大和深化,船舶污染事件也时有发生,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对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并不够完善。
需要对《海商法》进行修改,增设相关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便更好地应对船舶污染事件给海洋环境和相关当事人带来的损害。
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海洋环境。
海洋生态环境是全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对维护地球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而船舶污染则是海洋环境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船舶排放废水、废气、垃圾等导致了海洋水质恶化、海洋生物死亡等严重后果,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可以有效约束船舶的排污行为,推动船舶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从而有利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船舶管理的规范性。
船舶是海洋环境中最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加强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使船舶管理者更加重视船舶的环境保护责任,从而促使船舶管理者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监督,遵守污染排放的相关规定,减少船舶污染事件的发生,提高船舶管理的规范性和监管的有效性。
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
作为海洋国家,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加强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更好地展现我国政府对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声誉。
加强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规定,还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和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交流,为保护全球海洋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
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近日,经过多年酝酿和讨论,我国第一部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与此同时,国家新修订的《海商法》也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对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了增设,这是对我国法律体系和海事管理的重要补充。
船舶排放和泄漏是主要的海洋污染来源之一。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数据,船舶的排放和泄漏污染占所有海洋污染总量的11%。
长期以来,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对于船舶污染的惩罚力度也较弱。
因此,加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补充,已成为当前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问题。
《海商法》的修改以国际公约为基础,参考了国际海事组织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公约》和《2003年国际海上油污损害责任和赔偿协定》等国际条约。
该法规定,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后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清理花费、环境恢复费用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等,最高赔偿金额为船舶本身价值的限额。
此外,修改后的《海商法》还针对船舶责任的追溯期进行了规定。
即船舶放行登轮、出境时,自放行登轮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船舶污染损害事件,由船舶负责,除非船舶能够证明污染损害与其无关。
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海事法律体系,提升了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和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保障。
同时,这也将对于船舶企业的经营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一方面,船舶企业需要加强对于船舶运营管理的规范,增强船舶安全管理能力,从源头上防范船舶污染损害事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企业需要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同时,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行动,为构建生态文明做出积极贡献。
总之,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和海事管理领域的重要进步,对于推动我国海洋环保事业的发展和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领域的权威地位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未来,我们期望这些法规的实施能够得到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共同创造更加清洁、安全、和谐的海洋环境。
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
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作者:林阳来源:《海外文摘·学术版》 2019年第2期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林阳(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摘要:《海商法》施行已经二十多年,随着实践的发展,其滞后性暴露的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法律与社会生活条件相脱节的情况。
而且我国《海商法》条文并未设置“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章,导致法律适用上存在局限性与不便性。
目前《海商法》修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在《海商法》修改过程中,很有必要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章,从而更好的规范与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海商法》;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船舶燃油污染;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177(2019)02-0000-000引言本文简要地阐述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理论,包括该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和责任赔偿的范围。
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论证了在《海商法》中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同时,也提出了增设这一章节的基本构架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船舶污染这种海上侵权行为具有很多特殊性, 其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范围和原则和一些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存在很大的不同的。
通过国际立法的实践,进一步发展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
我国船舶污染立法相对比较落后, 随着越来越多的舶污染事件的发生, 我国船舶污染法律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在近年的《海商法》的修改中,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得到了一个重大的机遇。
本文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的相关规定,并且阅读参考了国际上关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规定,对于如何在《海商法》中增设此内容进行了论述,也对于基本构架做出了自己的设想。
1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1.1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所谓船舶污染即海洋生物资源、渔业以及人类健康等海洋相关经济活动受到船舶向海洋泄露、排放污染物一定程度的影响和损害,并且该行为直接破坏了海水的使用质量以及生态环境。
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梁媛媛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摘 要: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污染对海洋造成的损害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
为此,国际社会先后出台三大国际公约。
我国目前尚未有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专门立法,现行法律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化,法律之间的规定也并不完全一致。
应当在未来编纂民法典和修改《海商法》时,增设有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章节,确立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关键词: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当今世界发展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对世界范围内生产资料的交换速度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作为重要运输方式之一的船舶运输无疑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随着航运事业的兴隆,船舶污染所引发的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国际社会开始试图通过立法手段解决船舶污染问题。
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本文拟以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为切入点,尤其是民法的归责原则理论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的运用,重点探讨在我国日后制定有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时应确立何种归责原则的问题。
1.归责原则的含义关于“归责”的含义,理论界的意见颇不一致。
张新宝教授认为,“所谓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王利明教授认为,“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这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正如对“归责”含义的看法莫衷一是一样,学者对“归责原则”的概念也有着不同理解。
对此,笔者比较赞同张新宝教授的观点,在张教授看来,“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对于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责任基础)进行的一般性抽象,抽象出同类侵权行为共同的责任基础。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基础一般抽象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2.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关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主要有三大国际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第十章共同海损 海商法PPT教案
(一)共同海损的牺牲
共同海损的牺牲指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为了船舶及 货物的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这 种牺牲包括船舶的损失、货物的损失和运费的损失。依约 克安特卫普规则及北京理算规则的规定,共同海损的牺牲 一般包括下列几项:
1、船舶的损失, 船舶的牺牲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失及船上所载物料及燃料的 损失。 2、货物的损失 货物的损失可以由于各种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 抛弃货物 是最古老的共同海损牺牲方式。 3、运费的损失, 依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规则十五的规定:“如果货 物的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或者已作为共同海损受 到补偿,则由于货物损失所引起的运费损失,•也应作为共同 海损受到补偿。
(1)驶入驶出避难港的费用 (2)搬移、卸载、重装船上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 (3)船员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 (4)港口费用
3、为了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采取措施产生的费用 4、代替费用
代替费用须是因合理采取的措施而产生的,代替费用应在 整体上较被代替的费用为节省。如果代替费用超过了被代 替的费用,则除非船舶及货物各方另有协议,可列入共同 海损的部分应只限于被代替的费用。超过部分由采取措施 的一方自行承担。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代替费用主要有:
(二)、《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我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的一章是参照197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制订的,下面简单介绍一下197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的主要内容。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由一条解释规则、• 七条字母 规则和二十三条数字规则组成。
1、解释规则。
规则规定在进行共同海损的理算时,应先依数字规则, 在数字规则未予规定的情况下,才依字母规则进行理算
第十一章 共 同 海 损
第十章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海上油污损害在海商法领域是一种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
随着海上运输事业和海上石油开采业的发展,海上油污损害频繁发生,损害后果日益严重,对于海洋环境构成重大威胁。
这引起了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重视,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国内法、国际公约、民间协定中出现了有关防止船舶污染及其损害责任的规定,形成了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这一新的法律制度。
我国政府亦颁布了一系列防止海洋污染的法律规范。
构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于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一节海上油污损害的概念和种类一、海上油污的概念海上油污,是指船舶或者其他海上装置在正常营运或者发生事故时,溢出或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者其他油类物质,对海洋环境产生的污染。
二、海上油污的种类1.航海活动引起的油污(1) 因船舶发生事故。
世界上绝大多数开发或进行加工的石油都通过船舶运输,由此,油轮日益增多,且吨位越来越大,船舶在航行中难免发生事故,而油轮一旦发生事故,油污后果十分严重。
(2) 因船舶排放。
船舶在正常航行中也会引起油污,例如,油轮因排放压舱水和洗舱水、船舶因排放机舱各管系和阀门中的污油、船舶因装卸不慎等造成油漏或燃油的跑、冒、滴、漏等,导致油污。
2.勘探开发引起的油污(1) 因发生井喷或溢油事故。
在勘探和开发石油过程中,由于油气层压力过大,钻井中操作不慎,或油井控制装置发生故障而导致井喷或溢油事故,使大量石油流入海洋。
例如,1978年,我国渤海18号油井发生了持续一周的井喷,严重污染了渤海海域。
(2) 因钻井船和钻井平台的排放。
钻井船、平台机舱和机器在作业中不断排放出的含油污水、含油泥浆以及管道运送中的漏油等,都会造成污染。
第二节有关海上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一、1954年防止海洋油污国际公约及其修订1954年《国际防止海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是第一个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58年生效。
公约规定,禁止150总吨位以上的油轮和500 总吨位以上的其他船舶在离岸50海里以内排放油类或油类混合物。
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
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海商法》是我国海商领域的核心立法,旨在规范海上商务活动中的权益和责任。
随着船舶污染事件的增多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必要对《海商法》中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和增设,以保护海洋环境和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进行论述。
要增设对船舶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扩大篇章。
目前,《海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船舶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然而在船舶污染事件中,仅仅依靠这一条款是不够的。
应该增设一个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对船舶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和海洋生态系统损害的赔偿责任。
这些赔偿责任可以包括因石油泄漏、船舶排放污水和沈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环境损害,并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受污染影响的海洋生态系统和渔区的利益,也更有利于船舶企业履行责任,规避污染风险,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
应当增设相关的船舶责任保险制度。
船舶污染事件常常涉及数额巨大的赔偿金额,这对船舶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
为了确保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应推出船舶责任保险制度来强制船舶企业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船舶的类型、使用年限、经营区域和历史记录等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保费。
一旦发生污染事件,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减轻了船舶企业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保证了受损害方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船舶责任保险也可以促使船舶企业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减少船舶污染事件的发生。
应增设船舶排放与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船舶排放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海商法》中并未对船舶排放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应增设相关章节来要求船舶企业进行排放控制,并制定具体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
还应加强对船舶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可以建立船舶污染监测与报告制度,要求船舶企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船舶排放情况,并接受监测检查。
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
论《海商法》修改中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增设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和船舶数量的增加,船舶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和船舶污染受害方的权益,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增设了相关内容。
本文将围绕此话题展开讨论。
我们要了解船舶污染对环境和人类社会带来的危害。
船舶污染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港口水域中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或者货物泄漏引起的污染,其污染物种类包括油污、化学物质、垃圾等。
船舶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生态平衡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船舶污染也会影响沿海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加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对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人类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海商法》修改中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海商法》是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重要法律,对船舶运输和海洋环境保护等问题均有具体规定。
2018年,我国对《海商法》进行了修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增设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海商法》,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得到了明确,不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环境修复费用、生活补偿费用等间接损失。
修改后的《海商法》还对船舶污染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从而提高了船舶污染赔偿的效力和透明度。
这一法律制度的增设对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和强化船舶污染责任意识具有深远意义。
加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遏制船舶污染事件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完善的赔偿制度可以提高船舶运输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自律能力,引导其加强环境管理和减少污染排放。
船舶污染赔偿制度的增设也能够增强受害方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让受害方在蒙受损失后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和补偿。
《海商法》修改中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事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们还要认识到,《海商法》修改中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尚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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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第一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概述
• 一、船舶污染损害的概念和性质 • 1、船舶污染损害的概念 2、船舶污染 损害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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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船舶污染损害的特点 • 1、船舶污染损害所占的比例高 • 2、船舶污染造成的危害性大 • 3、船舶污染的途径趋向多样化 • (1) 排放不当所致 • (2) 意外事故所致 • (3)尚末就位的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 海钻井装置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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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的1月14日,阿瑪斯號貨輪在台灣的墾丁海 域沈沒,對當地海洋生態環境造成極嚴重的破壞。在 事件發生週年後,環保署宣布將1月14日訂定為「台灣 海域受難日」。 調查人員表示,雖然環保署長及交通部航政司官 員曾宣稱該地區已無污染存在,但根據公共電視新聞 部的實地調查,目前阿瑪斯號貨輪的船體殘遺、礦砂 並未完全移除。調查人員深入海中發現,阿瑪斯貨輪 的殘骸已在海底滾動、衝撞裂解成數塊大殘骸,以及 難以計算的小鐵片,除持續刮除礁岩上的生物及珊瑚 外,金屬鏽蝕所產生的污染也一直威脅著這片海域, 估計遭到破壞的面積約有18,000平方公尺。此外,政府 單位要向船公司求償有關生態環境損失與漁業賠償、 罰款、復育經費等,其進度也陷入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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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油染损害国际公 约和民间协定
• 一、关于防止船舶油污的国际公约 二、关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民间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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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 1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 • 2、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3、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应包括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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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 • • • • • 一、船舶污染损害的构成要件 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无过失责任原则 (二)充分、完全赔偿原则 (三)船东责任限制原则 (四)责任豁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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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受害方所受的直接财产损失 (二)受害方所失利益的间接财产损失 四、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