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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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震局
一、行政执法依据
二、执法种类
(一)行政许可(共 3 项)
第一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1.许可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2)《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3)《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第十三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提出的评价报告,按照下列规定申报评审和审批:(一)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其评审结论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其他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其评审结论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二)主要职责 4、……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法规)处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人,在职5人。
第二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许可
1.许可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法规)处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人,在职5人。
第三项: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许可
1.许可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2)《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发证机关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法规)处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人,在职5人。
(二)行政处罚(共17项)
第一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
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法规)处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4人,在职5人。
第二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