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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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0901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故那里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低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的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方案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抗灾、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节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筑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新建项目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及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因其现有间距不足而达不到标准日照时数,新建建筑其东、西侧向退界满足下列相关规定要求时,对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可不做日照分析(见表1)。

表1新建建筑退东、西侧退地界

项目

退地界距离(米)

多层高层

新建建筑9 20 (二)对新建建筑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三)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第九条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第八条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⑴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来控制,同

时不少于间距20米的要求。

⑵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按卫生间距20米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⑴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应按不少于13米的要求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10米,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⑵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

⑴山墙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

⑵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有居室窗的,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米控制。

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距离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并不得小于表2所列要求:

表2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高度(米)

24<H≤40 40<H≤60 60<H≤100 主朝向

南北向25 30 35

东西向20 25 30

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要求:

表3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高度(米)

24<H≤40 40<H≤60 60<H≤100 主朝向

南北向30 35 40

东西向25 30 35

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要

求:

表4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高度(米)24<H≤40 40<H≤60 60<H≤100

最小距离18 20 25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所列值要求:

表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高度(米)24<H≤40 40<H≤60 60<H≤100

板式山墙最小间距15 18 20

塔式最小间距18 20 25

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参照并列布置间距控制并适当加大。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项目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2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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