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经济法的概念及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及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领域。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所特有的,作为其构成要素和功能基础的重要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基本准则。
它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对经济法的功能起着决定性的导向作用,是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基本内容以及实施的核心。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经济法以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保护为目标,协调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的公益性,以实现社会整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保护竞争公平原则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
竞争的公平性要求竞争的参与者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权利与义务要相一致;各种市场主体同等地受法律保护;对竞争中的弱者应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
竞争公平原则,不仅反对和限制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以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
三、促进经济发展原则经济发展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各国政府宏观干预的基本目标之一。
促进经济发展原则要求经济法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物质福利水平提高为根本目的。
它要求经济法以效率为先导,以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为价值目标,并把有效市场和宏观调控结合,体现效率又促进公平。
同时,要运用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保持合理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布局,建立和健全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形成良好的经济发展机制和秩序。
四、保障经济安全原则保障经济安全原则要求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确立防范和应对经济风险的制度,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机制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特点以及外部效应等都可能引起经济安全问题。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关键 词
经济 法
社会 公共 利益
社会 公共 性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8 8 ・ 0 2 经济法 具有诸 多的特征 , 但是 , 其 本质特 征当属 社会 公共性 。 ( 一) 从经 济法产 生之 动 因看 社会公 共性 资本 主义 社会 是一个 崭新 的社会 , 平等、 自由、 竞争、 个 人追 求 利益 最大化 为整 个社会 的基 本特征 。
益, 其首要 法 益 目标 为社 会公 共经济 利益 。 经济 法 中涉及 的社会
民 社会关于协调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 是以市民法为基础的, 同
公 共经济 利益 主要 包括经 济秩 序 的安全 、 健康 及 高效 : 社会 经济 时又表 现 出与 之不 同的特征 , 因为这些 法与市 民社 会 中的私人性 资源 的 合理分 配与 利用 ; 弱 者经 济利益 ( 如竞 争社 会中 消费者 的 是相 对立 的 , 具有社 会 的公共性 。 ” 从该 论述 可 以看 出, 国家作 为 在 尊重 私人利 益及着 眼于经济 与社会 的协 调 利 益等 ) 的保护 。要 使社会 公共 经济利 益 得 以实现 , 干预 是必 须 社会 的公共 管理者 , 的。此 处提及 的干 预 , 除 了外 在干预及 强制 性干 预外 , 还 有 内在 性和 公益性 的前提 与基础 上, 通过 “ 国家之 手” 对 国家经济 生活进
的干预 及 自发性 的干预 ; 除 了通 过 国家权 力进行 的干 预 , 还有 通 行干 预 , 故而 产 生 了一 个独 立的 部 门法 , 即经济 法 。经济 法产 生
过 市场 有效机 制进 行 的调节 ; 除了个 体意 思 自治, 还有社 会及 国 之动 因 以及 经济法 的社会 公共性这 一本质 特征 的根源 正在于此 。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内容提要】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十分重要的基础理论之一,但是,经济法学界对此探讨并不多。
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只能使我们抽象、模糊地认识经济法,要进一步探讨经济法律关系则使我们更具体地把握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有助于认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关键词】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种类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一)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思想性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本文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观点均来自王保树主编《经济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这种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正是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它是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相对于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思想性更强。
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能力而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手段,其处处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
如反垄断法,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密切,其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
所以,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
其他经济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金融法、外贸法等,它们均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
所以,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思想性,这种思想性是民事法律关系所达不到的。
民事法律关系虽然也是思想的社会关系,它最直接地表现了生产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契约就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形象地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把经济关系的要求直接翻译成法律上的语言。
也许正是如此,我国有学者曾提出民法属于经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物质的社会关系。
这种观点虽然有些过激,但它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民事法律关系思想性的弱度。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下,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自由竞争:经济法主张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竞争秩序。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法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标识、广告等方面的行为,防止虚假宣传、欺诈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3. 维护市场稳定:经济法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预防和打击市场操纵、垄断行为和经济犯罪,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5. 建立法治框架:经济法强调建立法制化的经济管理体制,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责,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公正和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和经济主体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浅谈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一 、 经 济 法 中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相 关 理 论 (一 )社会公 共利 矗的概 念。利 益 的肜成 要自‘一 定 的相 炎基础 ,它足人们 的 观意 识 ..从 个人 角 度来 讲 ,利 益是 其 心 理 婴 的 表现 ;从 经 济 角 度 来 看 ,利 益 义 是 生 产 能 力 和 生 产 水 平 的 反 映 ;从 礼 会 仃1度 看 ,利 益 同 时 也是 某 段 历 史 阶 段 人 们 之 问 相 :互关联 的 社 会 关 系 。所 谓 公 共 利 益 ,就 是 广 大 人 民群众都能够享 受 到 的利益 。而 礼会 公 共利 益 可 以从 以下 l从f种 概 念 进 行 理 解 。 I.广义概念 社 会公 共 利益 是 全体社 会 成员 通过 行 使 H家卡义力 ,按照 家 制度 ,以实现 利益 为 rj标 而进 行 必要 的 礼 会 秩 序 。 2.狭 义 概 念 .从 狭 义 一 说 ,丰十会 公 共 利 益 通 过 民 主 和 法 瀹来 保 家 制 度 闲 家 权 力 的 公 共 性 ,从 实 现 利 益 。 对 _r我 ‘,民 主雨I法 制 公 共 利 益 密 不 可 分 ,民 主 和 法 治 不仪体 现肴公 JL利益 __『IiH还魁 判公 共利 益的 标准 ,同时 亦 足 公 共 利 益 本 身 。 (二 )经济法与社 会公 共 利益 的联 系。经 济法 的价值 日 标体现 追求其效益性 与公 平性 , 社会 公共 利益 则是价 值 追 求 过 程 叶1公 平 性 效 益 性 的 最 终 表 现 形 式 。经 济 法 作 为 一 · 种 全新的 ,具有科 学性质 的法 律 ,能 够将 传 统 的过 于僵 化 的公 平变得灵活 起来 ,以社 会的公 共利 益 为 目标 ,解 决现 有 的经 济 矛盾 ..这 样 不 仅 足 在追 求 利 益 最 大 化 ,也 会 促 使 社 会 成 员相.日 合 ,以共 利 益 为价值 取 向 ,共 同合 理 、有效 、科 学地 追求 利益 ,以实现社会共 同利益 。
经济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企业的社会责任: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任。
3.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4.不正当竞争:又称不公平竞争,违法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5.严格责任:其基本含义为,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赔偿。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国内多数人的见解,这一规定贯彻了严格责任原则。
6.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7.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其原有的使用价值。
8.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处于独立决策而无需考虑其他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地位。
确定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确定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
9.垄断协议:又称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协议。
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这种协议不仅仅是指企业之间达成的正式书面协议,也包括非书面的联合行动合意。
10.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景:(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举例说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内容
举例说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内容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内容包括:
1.合法性: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合理性: 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准则。
3.效率: 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
4.公平性: 是否公平对待各方利益。
5.公信度: 是否具有公信力和可信度。
6.社会责任性:是否符合社会责任标准
例如,对于一家公司的业务活动,可以评估它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性(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效率(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公平性(是否公平对待各方利益)、公信度(是否具有公信力和可信度)、社会责任性(是否符合社会责任标准)。
对于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行为来说,评价的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
1.对于一家银行来说,可以评估它的风险管理能力、资
本充足率、放贷能力等。
2.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来说,可以评估它的财务状况、盈
利能力、管理水平等。
3.对于一家电商公司来说,可以评估它的用户体验、物
流服务、售后服务等。
4.对于一家工业企业来说,可以评估它的生产能力、环
境保护能力、安全管理能力等。
总之,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内容是根据具体行为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的,并且会因为评估者的角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可以说是国内经济法学界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
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的论述可谓是五花八门,现列举如下: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为(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
……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
”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
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的要求,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也成为必然。
经济法是社会为本位代替个人本位过程中新兴部门法的代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本位指导下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遵循的基本准则。
但是,社会本位却并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本身。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与具体化。
两者是不同的范畴,不应混淆,关于此一点,本专题的第一节已经强调过,这里不再复述。
据此,上面的论述虽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
经济法的社会性(一)
经济法的社会性(一)摘要: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社会性体现在其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法益目标上。
经济法的社会性是通过确认自由、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的规则以及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而实现的。
经济法的社会性和民商法的私人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性社会公共利益一、经济法社会性的内涵及价值何谓“经济法的社会性”,学者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
笔者认为,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不能不认真加以对待。
依笔者理解,经济法的社会性至少包含这样的含义: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
社会性,指的是一种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人性。
同时社会性也与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相联系。
①]经济法社会性的凸显,既是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断分化和完善的结果。
民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己任,注重保护私人的利益,具有私人性;商法以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为已任,注重维护商人的营利,具有营利性。
显然民法和商法囿于自身的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法益目标,无法调整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新的法域来满足相应的法律调整需求。
“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前提的关系。
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公众。
”②]亚当?斯密曾断言,一只看不见的手能成功的引导着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③]但“斯密对此完全没有证明,自1776年以来,也没有任何一位经济学家给予证明”。
④]事实上,实践却证明了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大多并不能自发的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坏社会公共利益,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污染环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串通定价等等。
“看不见的手”也无法解决宏观经济领域的问题。
经济法学试题及答案
参考答案:错
5.任意性规范,是指经济法对人们的需要和利益的确认,指明行为主体可以拥有何种权利或取得何种资源。
答题:对.错.(已提交)
参考答案:错
6.经济法的法律制裁,是指当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当付出的代价。
答题:对.错.(已提交)
参考答案:错
第6章担保法律制度
B.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稀缺性,不能为所有人无偿地占有和使用
C.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可控制性,能够被人们所利用
D.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能为人们合法利用
答题: A. B. C. D.>>(已提交)
参考答案:ABCD
4.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答题: 对. 错.(已提交)
D.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经济法实施的随意性很强
答题:A. B. C. D.>>(已提交)
参考答案:ABCD
答题:A. B. C. D.>>(已提交)
参考答案:ABCD
4.经济法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的之法。
答题:对.错.(已提交)
参考答案:对
5.经济法作为一种危机对策之法,发轫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英国。
答题:对.错.(已提交)
参考答案:错
6.现代经济法从早期克服“市场失灵”的职能,发展为克服“政府失灵”的职能.
答题:对.错.(已提交)
参考答案:错
5.经济法总论,主要阐述经济法原理。而经济法原理,就是指关于经济法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相关的各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
答题:对.错.(已提交)
参考答案:对
6.市场规制法学主要研究市场运行过程中市场交易主体及其市场行为适用的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这是经济法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的责任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
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
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
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
经济法学基础
经济法学基础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旨在规范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各种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经济法学基础是学习和理解经济法学的基石,对于从事经济法律事务的从业人员以及公民个体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学的概念及特征经济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融合了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
它以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旨在构建一个合理、健康、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法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性: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规范,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据。
2. 经济性: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关注经济活动,包括市场经济、企业经营等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
3. 社会性:经济法学的研究旨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学的研究遵循一些基本原则,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经济法学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主张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自由行使权利的平等地位。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排除任何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和经济歧视。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经济法学的基本道德底线,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4.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经济法学的重要原则,旨在保护经济活动中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经济犯罪和不正当竞争。
三、经济法学的分类根据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可以将其分为财产法和市场经济法两个主要方向。
财产法主要研究国家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的划分、保护、转移和继承等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市场经济法主要研究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市场的组织与管理、合同法、公司法、国际经济法等。
四、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经济法学在现代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对于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复习资料1
经济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经济法的概念: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社会本位: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以社会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
个人本位:当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互冲突时,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优先考虑个人的利益。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
主要体现有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公共物品的短缺,社会的分配不公,宏观经济的波动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
二、简答:经济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持续,共同,公平)经济法的本位观:经济法本位指的是经济法在制定、实施过程中所必须考量的出发点,是贯穿着经济法产生、发展以及完善过程中的重要的经济法概念和内涵。
在经济法本位上存在着社会本位和发展本位之争,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经济法产生的里程,还是从经济法的指导思想,亦或从经济法的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都把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稳定和发展作为出发点进行考量,即把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本位。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且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特定性体现在公私混合性,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公私混合型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理念:所谓经济法理念,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经济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宏观上和整体上的一种理性把握和构建,是经济法理性的最高表现形态,也是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最高原则。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背景下,经济法和社会法作为现代法律的两个重要分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促进两个部门法的发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对部分重要行业和领域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法是调整国家保障社会公益和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医疗法等,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
社会法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条件,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很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首先,两者都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突出的现代性。
其次,两者都具有一定的政策性,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密切相关。
此外,两者都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然而,经济法和社会法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经济法主要关注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和正义问题,而社会法主要关注的是社会公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此外,经济法的实施往往需要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而社会法的实施则更注重通过调节社会关系来保障公民权利。
总的来说,经济法和社会法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经济活动中,社会法的保障作用为经济法的实施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而在社会公益方面,经济法的调控作用为社会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
两个部门法的协同发展,将有助于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双重目标。
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和社会法的作用,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同时也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
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
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4、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5、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
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
6、本质功能不同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
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
社会公共性
“社会公共性”说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成为经济法学界的通说之一。
经济法学者不断对其进行构建,形成了社会本位、形成社会调节机制、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律关系以及以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立场来解释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的基本共识。
但“社会公共性”说在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干预、团体社会问题中还存在分歧,本文以此为重点展开论述,对“社会公共性”说进行了认真的分析。
首先,本文对社会利益与经济法进行了分析。
文章指出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调节与平衡各种利益,而经济法的存在在于其维护了有别于其他法律的利益。
第一,维护经济社会的整体利益;第二,维护经济合作;第三,维护经济安全。
对于国家存在竞争以及代议制本身的局限性而形成的国家利益异化等问题,从经济法的角度看,还需设计一套保障国家在经济领域内实现代表社会公益的机制。
其次,对社会公共干预与经济法进行了分析。
文章从主体、性质、身份、目的、调节机制五个方面对社会公共干预与国家干预进行了对比,总结出经济法所建立的社会调节机制包括社会公共干预,而非国家干预的原因。
第一,经济法所包含的各项干预性措施都是以经济社会的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第二,在干预措施的行使中,社团起着重要作用,形成一种社团参与的社会调节机制;第三,为确保政府机关干预,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还形成了一种政府、公众与社团竞争代表公益的机制。
最后,对团体社会与经济法进行了分析。
文章介绍了团体社会的由来,并指出在经济领域中,经济法是作为经济社会中的团体社会之规则而存在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团体社会的规则构成内容。
本文最后做出总结,“社会公共性”说是我国近年来发展出的经济法领域的重要学说之一,对经济法的产生于发展做出了较有力的解说。
但“社会公共性”说还有其局限性,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经济法重点名词解释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组织关系:是指国家为满足市场经济协调性要求,在干预和组织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而进行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经济关系,包括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证券关系、投资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等。
市场监督关系:是指国家运用其职权对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审计关系、统计关系、会计关系、计量关系、标准化关系等。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责任制度,也即我国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济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由个别章程、契约或专门法规来规定某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体现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最主要区别是利益本位的区别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干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经济法是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行政法是公法,它的利益本位是国家利益,它是国家用来规范行政权的法律。
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主要是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但它也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权适当干预市场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
尤其是近几年来行政权具有膨胀的趋势,因此,国家必须加大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才不偏离行政法的国家利益本位。
[2]民法是一部私法,它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
这里所说的个体包括公民、法人、其它各种组织。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受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
民法主要就是用来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充分保护自身的民商权利,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
(2)、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以规范行政权行使为主要任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部典型的私法。
调整对象的不同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区别的主要表现。
(3)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不同经济法是作为一部新兴的部门法律,其产生的历史并没有像民法的产生源远流长,但也区别于行政法的独特表现形式。
经济法主要表现为众多的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民法的历史很长,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也是因为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其法律规制表现得较为完整和统一。
行政法则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其表现形式则是以众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等集合体。
(4)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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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作者:何锦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5期
摘要经济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经济利益为其目的、并对社会的经济生活进行协调与管制,作为社会本位法,经济法具社会公共性。
其社会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其调整机制、调整对象及法益目标之上,其实现方式为建立公平竞争及宏观经济管理规则。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性
作者简介:何锦,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88-02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调整个体利益及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之间矛盾,而经济法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其主要目标,此为经济法最为本质的特征。
一、社会公共性的含义
要理解经济法社会公共性的含义,我们先要理解经济法的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政府、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本质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于该社会公共性的内涵,我们可以从法的意志及法益目标这两方面来分析。
(一)社会公共性中的社会性及公共性
法是意志的体现,经济法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其体现的意志和公法、私法不相同。
公法则体现国家意志,私法体现私人个体意志。
社会公共意志是关于公有性的而非私有性的、关于共享性的而非排他性的,它是大众的、社会的普遍性的意志,社会公共意志着重于社会性及公共性。
(二)社会公共性中的公益性与干预性
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法协调着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其首要法益目标为社会公共经济利益。
经济法中涉及的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主要包括经济秩序的安全、健康及高效;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弱者经济利益(如竞争社会中消费者的利益等)的保护。
要使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得以实现,干预是必须的。
此处提及的干预,除了外在干预及强制性干预外,还有内在的干预及自发性的干预;除了通过国家权力进行的干预,还有通过市场有效机制进行的调节;除了个体意思自治,还有社会及国家整体的公共性决策。
要确保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唯有通过国家干预。
综上,社会公共性包含社会性、公益性、公共性和干预性,是前述四个方面的统一。
二、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公共性
经济法具有诸多的特征,但是,其本质特征当属社会公共性。
(一)从经济法产生之动因看社会公共性
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崭新的社会,平等、自由、竞争、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整个社会的基本特征。
亚当·斯密曾断言,一只看不见的手能成功的引导着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实践中,人们发现这些私利的追求者大多并未能自发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相反,往往破坏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亚当·斯密所提到的看不见的手开始失灵,在社会经济领域,各种各样的弊端开始出现。
这些弊端对破坏着市场竞争秩序,经济运行亦面临阻碍,社会及大众的利益受到损害。
但现有的私法(如民法、商法等)及公法(如刑法、行政法等)所调整的对象并未涵括上述社会关系,故而无法对前述行为进行规制与调整。
因此,出于调整个人的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的需要,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就经济法之产生,日本的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指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法律秩序是以自由主义经济之法即市民法为基础,并由国家干预经济的各种法律制度构成的。
后者是适应市民社会关于协调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是以市民法为基础的,同时又表现出与之不同的特征,因为这些法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性是相对立的,具有社会的公共性。
”从该论述可以看出,国家作为社会的公共管理者,在尊重私人利益及着眼于经济与社会的协调性和公益性的前提与基础上,通过“国家之手”对国家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故而产生了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即经济法。
经济法产生之动因以及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这一本质特征的根源正在于此。
(二)社会公共性体现着经济法宗旨
经济法的宗旨是要解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其方式是通过市场规制关系及宏观调控关系来解决,并且既要保证效率,又要顾及公平,这样才能持续地解决市场经济出现的弊端,从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同时亦可保障着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社会及经济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为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协调与保护。
但是,当今社会,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是经济领域最突出的矛盾。
要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关键在于协调前述矛盾中的两个方面。
在具体制度上,要协调此矛盾,则必须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首要价值。
不可否认,保障私人利益在优化资源配置及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方面具有非常大的优越性,但如仅仅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保障,则会损害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从而阻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但是,如果将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首要目标,着重于社会分配公平,同时,亦顾及对个体利益之保护,则既能保护公共利益,又能确保实现个体利益,从而在根本上保护了每
个个体的利益,进而使得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得以相互协调,社会财富得以增加,国家经济和社会就会实现健康发展。
因此,经济法的宗旨在社会公共性的这一特征中得以根本体现。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在于社会公共性
就保障自然人和法人权益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言,经济法和民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经济法与民法亦是不同的部门法:民法的所关注的是个体私人利益,即是以“个人本位”为主;而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关注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是立足于维护社会整体、公共的经济利益,通过授权及规范国家(政府)参与和干预市场,通过法律来规范市场的经济活动的方式,来保证市场安全与效率,确保经济持续发展。
同时,经济法虽以社会的公共经济利益为其首要保护目标,但其对社会的经济利益的保护的实质却是以个体经济利益作为核心,寻求个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之间的协调。
并非对个体利益的牺牲与限制,而是使个体利益得到更多一个实现的机制。
三、从经济法价值属性来看社会公共性
相比较于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使得其所追求的的价值属性亦有其自身特点。
例如,在秩序方面,经济法所关注的是社会整体经济运行之秩序。
该秩序强调的是意思自治不可损害社会的共同利益。
在效率方面,经济法关注于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效率。
在公平方面,经济法关注的是整个经济实质公平的实现。
在正义方面,经济法要求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要具备社会公共责任。
四、社会公共性之制度保障
要保障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需要建立完善的系统的制度作保障,此类保障制度主要为确认有关的规则及建立相应的秩序。
(一)确认经济管理规则,构造经济健康运行的法律秩序
“市场经济的运行都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过程。
”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而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则需要明确宏观调控或者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及各具体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而明确宏观调控或者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及各具体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则要靠宏观经济管理法或宏观调控法来加以规定,同时,对于宏观经济管理的政策手段、手段、方法及工具等亦需通过经济法法律制定明确规定。
(二)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及交易规则
在市场经济下,法律充分确保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规则,保障市场竞争得以充分进行。
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经济法仅通过对交易要素本身来进行一般规制的方式,为交易主体开展公平的交易设立最低限度法律保障底线,确保整体交易秩序的正常;而至于交易主体的具体权
利与义务则不是由经济法来调整,而是交由民商法来调整与解决。
因此,基于公平、自由的竞争规则及保证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的目标,经济法须确立以下制度:
1.明确规定各消费者的权利,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消费者权益。
良好的公平、自由市场竞争秩序是最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利的。
换言之,市场上确实存在着自由、公平的竞争,是消费者实现其权利的一般性条件。
2.规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赋予政府的监督权,规定相关主体对产品质量之义务和责任,从而促进产品质量提高。
3.建立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定,划清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之间的界限,对各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加以制止,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使各消费者及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对各种限制竞争加以禁止、限制或认可,确保所有的交易主体自由地进入市场并公平竞争,保护及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
五、结语
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最根本的特征。
只有正确理解与把握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之内涵,才能够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一国宏观调控及市场管理中的作用,从而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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