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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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专科、本科)

2011-2012年度秋季学期期末(2012.2)《经济法概论》

主讲教师:李建人

学习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2、论房地产税制的法律调控

3、论政府价格监管法律制度

4、论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监管

5、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6、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7、上市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8、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9、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研究

10、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要理论联系实际。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序号使用〔1〕〔2〕〔3〕……。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张丽摘要:

我们每一天都无可避免地成为消费者,它出现在我们衣食住行等等各个方面。当我们在成为消费者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对于我们所消费的物品有所理解,那么我们就需要拥有消费知情权。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问题产生的根源,在各项消费者权利中,消费者知情权成为解决整个消费者问题的起点和关键。消费者知情权集中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的预防保护理念,在消费者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保护;信息不对称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消费者知情权最早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知情权又可以称之为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比经营者具有明显的信息劣势,这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屡遭损害的根源之一,也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实现的根本原因所在。“信息偏在”或“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我们必须构建由经营者、政府和消费者协会三位一体的消费信息披露义务框架,全面、立体的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顺利实现。〔1〕

首先,应该先来了解法律上对于消费知情权的定义:我国《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作了如下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举个实例:2012年1月21日,工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要求运营商对业务办理、套餐消费、余额不足、国际漫游等消费行为进行消费提醒,且消费提醒服务应免费。由此可见,国家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视,所以我们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在此我利用社会上一些现象对消费知情权进行分析:社会上频频曝光的

“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困惑和愤慨,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总是在危害发生后,才得知自己购买到的商品是不合格的或者是有瑕疵的。其实在这里依据《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系列事件究其缘由,还是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情况缺乏一定的认知。

二、消费者保护

(一)、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保护的起点与关键

对消费者问题进行考查可以发现: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问题产生的根源。相应地,消费者知情权成为解决整个消费者保护问题的起点和关键。当消费者保护以消费者权利为保护形式出现时,消费者知情权即为最早确认的消费者权利之一。如前所述,1962年3月15日美国肯尼迪总统提出消费者四大权利中,消费者知情权即作为最重要的权利被提出。目前,各国立法和国际社会法律文件都将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最重要的权利加以规定和确认:尽管在某些消费者权利的认识上有所不同,但是,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基本一致。在国际法层面,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规定,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获得做出正确的消费决定所需要的信息,以及免受不实的或引人误解的广告或标识的诱导或欺骗的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模式的变化,人类发展到现今的信息社会,消费者知情权因与当今信息时代的紧密关系凸显出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核心作用。目前,已经有学者提出,应以知情权的客体——信息,作为构建整个消费者保护政策框架的核心。该认识在学术上的发展以哈德菲尔德为代表。他在进一步分析了现代经济在市场结构、磋商能力以及信息领域发生的新趋势后,认为:信息对于整合消费者保护观念举足轻重,信息经济学应该成为发展消费者保护政策新进路的基础,即应该以信息及信息在市场和规制体系中复杂的运作方式为基础反思消费者保护政策的一整套基本原则。〔2〕(P163)

(二)、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的基础性权利与核心权力

通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发现,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保障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等权利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一般来说,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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