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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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2014年第一期)【标 签】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一【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收入类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 2013年10月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原则确认。

如有双方重新约定交房时间的情形的,属于补充合同的范畴,也是按照同一个确认收入的原则。

常见的企业发生逾期交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如原合同约定2013年10月1日交房,结果因验收等原因延期1个月,改通知客户2013年11月1日来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客户1个月的违约金, 2013年11月1日就是视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张谁举证。

3、问: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按照甬财政预[2012]1488号文件所规定的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4、问: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答: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处理上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12.2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12.2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2011-05-27 09:18:00 作者:网络管理员来源:浏览次数:291问:企业在管理费用上列支人员工资,但未给员工交各种社会保险。

不知道这部分工资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不是填纳税申报表时,要全额调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未缴纳的,对应的工资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

2问:我企业2009年租用个人的房屋做为办公室,租期一年,期满后发现在租赁期间,房屋内部有破损,出租个人就要求我企业进行赔偿,我们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并将相应的赔款支付给了房主。

但因其是个人,所以我企业对此赔偿款没有取得发票,可否仅凭双方签定的赔偿协议列支这部分费用?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你单位发生的“赔偿”如果是租用经营用房屋时产生的,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双方租赁协议,赔偿协议,房屋破损前、破损后的证明资料,破损和经营相关的证明材料,破损损失额的鉴定材料等能够有效证明此破损和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

企业所得税题目及问题详解

企业所得税题目及问题详解

企业所得税练习题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你将选定的答案编号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入括号内。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C )。

A.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C.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 )。

A.林产品的采集B.中药材的种植C.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D.油料的种植3.某食品工业企业2013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广告费支出80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20万元。

2014年营业收入4000万元,广告费支出20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15万元。

则2014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 D )万元。

A.297.5 B.585 C.600 D.215 4.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时间是( D )。

A.年终后2个月内进行 B.年终后3个月内进行C.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 D.年终后5个月内进行5.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分支机构没有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 A )。

A.20% B.25% C.30% D.33% 6.下列税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从收入额中扣除的是( B )。

A.消费税B.允许抵扣的增值税C.营业税D.土地增值税7.某工业企业2014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 201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 A )税率缴纳。

A.25% B.20% C.18% D.15%8.下列项目中,需计入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 D )。

A.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B.远洋捕捞所得C.企业获得的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收入D.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9.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B )。

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十项审核重点

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十项审核重点

浅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十项审核重点结合本人近几年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的实践,就其审核中的一些重点问题和业内朋友们做一些交流、探讨,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一、审核成本结转。

着重审核有无不按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计算和结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造成多转成本、虚列成本、人为调节成本的现象;有无将销售退回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数量,不做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审核工业企业成本结转时,可用本期产成品加权平均单价与本期发出商品加权平均单价比较[注:本期产成品加权平均单价=(上期结存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生产入库产成品金额)/(上期结存产成品数量+本期入库产成品数量)],如有差额,说明本期发出商品未按加权平均单价结转。

如本期产成品加权平均单价减本期发出商品加权平均单价为负数时,表示多转成本;为正数时,表示少转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审核中发现多转成本等问题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二、审核工业企业产品出品率或单耗。

通过对出品率或单耗的测算,看其是否基本稳定、相对均衡,是否符合或接近同行业标准。

对悬殊较大的,应分析其原因,合理进行纳税调整。

对处置下角料应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款。

三、审核购进货物是否取得合法票据。

对没有取得发票的购进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其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估价入账的材料,如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发票的,对已结转材料的成本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对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取得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2014-05-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相关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暗含的避税风险<赵国庆>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会计实务:50个经典实务问题操作指导汇总(很全面,值得收藏)

会计实务:50个经典实务问题操作指导汇总(很全面,值得收藏)

50个经典实务问题操作指导汇总(很全面,值得收藏)1、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如何开具红字发票问题:使用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票有误造成购买方无法认证,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营改增后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12种发票在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到底哪些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哪些增值税发票不可以抵扣,困扰许多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的财税负责人员,本文正是为了消除以上困惑。

3、小微企业税务筹划要更注重日常管理由于小微企业组织架构、财会队伍素质等特点,以及所使用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已与我国税收法规有较大程度协调,因此,小微企业税务筹划应更多地关注日常管理及核算。

4、汇算清缴遇到这几个问题可以这么解决5、一起领略业务招待费审核要点6、2014企业所得税部分政策汇总企业因市场推广需要,外购部分商品作为赠品提供给经销商,由经销商负责市场推广中的免费赠送事宜,合同规定该类赠品的数量是根据经销商每年的销售额计划和一定的比例进行确定,销售额越大,提供的赠品越多。

该提供赠品的行为是否可以确认为视同销售?如果外购商品是低价提供给经销商作广告宣传使用,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该外购商品的价格?7、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填写难点解答分支机构汇算清缴应该填写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样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因此无需填写基础信息表。

如果网报系统对于申报表类型分配有误,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基础信息变更后,由网报服务公司重新分配申报表。

8、“营改增”企业不能忽视的6个税务筹划点税务筹划是通过对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合同条款的事先安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成本,对于“营改增”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销售及采购合同的筹划,实现不交、少交、晚交税的目的,具体而言,华税律师建议“营改增”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进行税务筹划。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解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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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知识: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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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2014年 第5号)的解读
【标 签】企业所得税问题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为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的内 容 解 读 如 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

(二)关于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 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为获得流通权而选择的几种股改方案: 1.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2.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3.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4.以发行认沽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5.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 送给流通股股东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 6.以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 市公司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 7.以承诺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 • • • • •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 •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 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进行后续计量。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 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 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 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投资 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 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关于股东赠予资产的税务处理
例3.甲集团公司拥有A公司100%股权、拥有B公司 100%股权。甲公司拥有A公司股权的投资成本为 300万元。现甲集团公司将A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 B公司。资产评估价为6000万元。 • B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6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6000万元。
(二)关于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 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

(1)小型微利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8)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9)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1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 (23)中关村示范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24)中关村示范区职工教育经费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25)中关村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26)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27)中关村示范区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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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研发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政策
时间: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2014年
范围:原一区十园: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昌平、通州、大兴、亦庄;现一区十六园:增加顺义、怀柔、密云、平谷、房山、门头沟、延庆,并将大兴和亦庄合并为一园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01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2012年度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中关村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企业(京财税〔2013〕2407号 )
2010年制定“1+6”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四条税收优惠试点政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岁末年初各企业都要在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间紧,加之受利益因素影响,这不仅容易使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工作中发生这样那样的错误,更重要的是给后来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带来很大的审计难度和风险。

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并综合有关同仁的经验,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的常见错误作归纳整理,以期求对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能起到微薄的帮助。

一般说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错误,主要表现在该调增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增,该调减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减,以及资产类项目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等这三个方面,其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又是多种多样的。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常见错误表现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3)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解读: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解读: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09-02 12:18: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同步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经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4轮模拟测试(涉及17个省市、6313812户/次纳税人)后予以发布。

现将指标设计和评价方式说明如下:一、关于指标内容《评价指标》按照《办法》明确的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

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该将企业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

其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

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

财税2014 109号企业重组所得税问题规定

财税2014 109号企业重组所得税问题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 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 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 (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 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
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 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 的 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 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 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 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
执行。
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 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以被划转股权或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 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 2014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 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0个扣除类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0个扣除类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所得 税? 算 清 缴是企 业在 完成会 计 年报后 对企 [
委等部 门公 布 的《 当前 优先 发 展 的高技 术 产 业化 重
点领 域指 南 ( 0 7年 度 ) 规 定 项 目的 研 究 开 发 活 20 》
业经 营 情况 的一次 全面 汇算 工作 , 十分关 键 , 实 际 但 工作 中却 发现 , 依然 有许 多 中小 企业 财 会 人 员 对部
应 调增 所得 。
( ) 计扣 除政 策 二 加
因此 , 企业 跨 年度 工 资支 付 , 只要 在 5月 3 1日之 前
实 际发放 给 职工 , 可 以在上 一年 度 的费用 中列 支 , 就
在 上一 年度 的企业 所 得 税 前进 行 扣 除 , 也 要 看 各 但 地 税务 机关 的实 际执 行 情 况 , 的 地 方按 收付 实 现 有
1 企业 所 得税 的处 理 。2 1 . 0 1年第 2 7号 文件 规
以后 年度 扣 除 。而 对 于跨 年 度取得 的发 票要 分 以下 两种 情况 来处 理 : 一 , 第 汇算 清 缴 前 取 得 的 发票 , 成
本费 用可 以在 报告 年 度 内进 行 税 前 列 支 , 重新 办 可 理年度 所 得税 申报 和汇算 清缴 , 调减 应纳 税所 得额 ; 第二 , 汇算 清缴后 取 得 的跨 年度 发票 , 出于简化 税收 征 管 的考虑 , 当地税 务 主管部 门批 准 , 在 当年取 经 应 得 的应 纳税 所得 额 中扣除 。如果 当地税务 主管 部 门
会人 员做 好 汇算 清缴 工作有 所 帮助 。
关键 词 :企业 所得税 ; 算清缴 ; 资薪金 ; 汇 工 资产 损 失
中图分 类号 : 2 5 F 7 文献标 识码 : B 文章 编 号 : 0 8— 3 6 2 1 ) 3— 0 4— 4 1 0 9 0 (0 2 0 0 4 0

所得税汇算清缴课件w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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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政策解析及填报技巧一、2014新版申报表的整体结构1.申报表的构成2.报表之间的关系3.报表的显著特征2014版新申报表附表核心分为两大体系:纳税调整体系和和税收优惠体系,税收优惠脱离纳税调整,单独显示,两大体系泾渭分明,是新表重要的形式特征!二、2014新版申报表的填报思路和方法1.企业通过对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填报或选择,排除无需填报的表单和项目,实现对应表单和项目精准定位。

2.在会计利润基础上(一般经注册会计师年报审计后的会计利润),找出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行为,进行纳税调整。

3.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分析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进行填报。

4.必要时对会计明细账或记账凭证的金额分析填报。

5.注意表内与表间勾稽关系。

三、2014年新版10张申报表相关政策解析及填报技巧第1张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本表适用于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填报时要注意,按照会计口径填表企业的营业收入,便于后期税务机关利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信息和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信息进行风险比对,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导致比对风险异常。

视同销售收入,不在本表填列,需填报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

本表的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表上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这种情况下会计与税收之间无差异。

但是相反情况下,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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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解答2014-04-14 09:31:52 561一、收入类1、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企业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谁主张谁举证。

2、问: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答: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处理上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3、问:部分政策性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并计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根据政府承诺该部分企业所得税由政府承担。

现这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该笔税款金额的资金补助,是否可根据规定的用途冲减所得税费用,不再并计到应税收入?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并计到应税收入。

4、问: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不包括已备案认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分红,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中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问: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作为企业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对于地方总工会组织返还给企业的工会经费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因为总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将工会经费返还给企业,其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不是给企业的,且是作为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并按要求转至企业工会的账户。

另外,在返还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上,如果企业专门设立了工会组织,并且单独核算,则返还的工会经费资金应当直接转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工会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组织未单独进行核算的,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在账务处理上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若发生了工会活动经费可以直接从“其他应付款”中支付。

6、问:承租企业取得被承租企业的收益,是否并计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承租企业)以支付租金方式整体租赁经营另一企业(被承租企业),合同约定承租企业以被承租企业名义经营,且经营成果(税后利润)归属承租企业所有。

租赁结束后,承租企业分回的收益是否应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答: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按租赁期间税前扣除,分回的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

7、问: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冲减财务费用,是否作为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答:不管是核定征收企业还是查账征收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都是属于应税收入。

8、问:餐饮企业A,通过发行消费卡在企业进行消费,目前,有多笔到期未消费的余额,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建议应并计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计时间请市局予以明确。

答:根据201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2号公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发行商业预付卡,在出售时已经收讫货款并开具了发票,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确认增值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核算时,由于购买者没有实际领取货物,成本不可准确计量,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无法准确计量和核算,不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预付卡进行管理和收入确认,超过约定有效期(约定短于3年的应按3年计算有效期)的不记名预付卡应自期满日期起确认为应税收入;所有记名预付卡、没有超过有效期或没有约定有效期的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确有证据表明该笔预付卡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的除外。

二、成本费用类9、问: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旅游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对优秀职工奖励性质安排旅游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因此,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在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已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不再按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区分;企业和企业的工会共同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在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支出。

10、问:有企业每年安排职工体检,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还是作为其他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答: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按福利费相关规定扣除。

11、问: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节日现金,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还是作为“职工工资扣除”?答:过节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12、问:职工上下班发生(含发放)的班车费是否要在福利费中列支?答:比照交通补贴计入福利费。

13、问:国有企业按财企[2009]242号文件要求将交通补贴、过节费等费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纳入工资总额,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把该部分费用从应付职工薪酬中剔除,并计入职工福利费?答: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工资薪金”明确了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提供把这些费用纳入工资或福利费的相关证据;在税前扣除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集合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据,明确工资和福利费的边界和转换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4、问:防暑药品是否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列支还是应该作为福利费列支?答: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为员工提供的防暑药品属于必要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税前扣除。

15、问:职工社保和个税均未在公司发生,应付工资可否税前扣除?答: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要求,不可按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16、问:派遣员工的报酬可否作为工会经费计算基数?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计提工会经费基础的“工资总额”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确定;劳务派遣工支出,属于劳务费,不能作为工资处理。

计提的工会经费即使取得合法扣除凭证,也不能税前扣除。

17、问:补充养老保、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否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保持一致?还是可独立按照当年实际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答:2013年起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算,2013年以前年度因与基本养老保险口径不一致、已经税务处理的,不再追溯调整。

18、问: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1.5%缴纳的教育费统筹,能否税前扣除?答:按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规定比例内扣除,不能额外扣除。

19、问:关于发票遗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发票遗失几乎是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企业遗失的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开具方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接收服务或者购买货物的企业可以凭“已抄报税证明”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遗失的是普通发票怎么所得税前扣除?如果遗失的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又该怎么在所得税前扣除?答:纳税人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凭其他合法凭证(如付款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0、问:出国考察费取得旅行社发票是否可列支?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合法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还要真实性、相关性资料。

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21、问:会议费支出,对于会议通知、签到单有何具体的要求?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如会议议程具体内容、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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