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及最新补偿标准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及最新补偿标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形式变化迅速,许多企业的发展也抵抗不住压力而申请破产。
随着要求破产的人群增加,我国法律对于破产的法律法规也是不断在完善。
那么您对破产了解多少呢?您知道企业破产以后怎么对破产职工安置吗?企业破产以后职工怎么安置?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
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
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
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企业破产职工如何补偿?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终止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就破产企业破产案做出宣告破产裁定之日,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职工与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倒闭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它可能由于市场竞争力不足、经营不善、产能过剩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倒闭。
倒闭后,企业的职工面临失业的风险,这不仅对个人生活造成了困扰,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为了保障倒闭企业职工的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安置政策。
二、基本原则1. 尊重职工权益:国有企业倒闭后,要优先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受影响。
2. 公平公正:安置政策必须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 综合施策:安置政策应综合施策,不仅包括经济补偿,还应该提供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援助等帮助职工重新就业。
三、经济补偿1. 工资及福利待遇:倒闭企业必须支付职工未结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 经济补偿金:根据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以减轻职工经济负担。
四、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1. 职业培训:对倒闭企业的职工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2. 技能提升:对具备一定技能的职工,提供技能提升机会,以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五、再就业援助1. 就业指导: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服务,帮助职工了解就业市场的需求和机会。
2. 就业招聘:组织或协助企业与职工进行对接,帮助职工顺利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3. 创业支持:对有意愿创业的职工,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资金等支持。
六、社会保障1. 退休待遇:倒闭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
2. 医疗保险: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其身体健康。
3. 住房保障:为职工提供住房补贴或住房贷款支持,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七、政府支持1. 资金支持:政府可以给予倒闭企业职工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经济补偿和职业培训等方面。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第1篇破产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面临破产。
为确保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安置方案。
二、安置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每一位职工,公开透明地进行安置工作。
2. 依法安置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 人性化安置原则:充分考虑职工的生活实际困难,切实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4. 分类安置原则:根据职工的年龄、工龄、技能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
三、安置范围及对象1. 安置范围:本企业破产时在册的全体正式职工。
2. 安置对象:具有本企业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四、安置方式1. 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2. 社会保险: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确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3. 职业技能培训:为职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
4. 再就业服务:协助职工寻找新的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
5. 内部安置:优先考虑企业内部转岗安置,减轻职工失业压力。
6.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优先推荐至公益性岗位。
7. 退休安置: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五、安置程序1. 成立破产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安置工作。
2. 制定详细的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3. 公示安置方案,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4. 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安置方案。
5. 组织实施安置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6. 定期对安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解决职工反映的问题。
六、保障措施1. 财政支持:确保安置资金到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 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为职工提供更多优惠政策。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哪些补偿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哪些补偿国有企业是指国家享有所有权的企业,⽽国有企业⼤部分是属于⽐较⼤型的、在某⼀⾏业拥有主导地位的企业,但属于制度、市场竞争等原因会造成国有企业破产,那么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哪些补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能得到什么补偿(⼀)、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领取⼀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政策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1⽇以前参加⼯作且选择⾃谋职业的职⼯,可按规定领取⼀次性安置费;1986年10⽉1⽇以后参加⼯作的职⼯,不能领取⼀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
2、根据⾃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下岗职⼯,⽆论1986年10⽉1⽇前后参加⼯作,出中⼼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
(⼆)、关于破产企业职⼯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1、⼀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
根据⾃治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安置⼯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0]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领取⼀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年企业职⼯平均⼯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民政府的规定执⾏。
2、经济补偿⾦计发办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且在1986年10⽉1⽇以后参加⼯作的职⼯,以企业破产时本⼈前12个⽉的⽉平均⼯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的下岗职⼯,以本⼈进中⼼前12个⽉的平均⼯资计发经济补偿⾦。
领取经济补偿⾦⼈员如本⼈⽉平均⼯资低于本企业职⼯平均⼯资标准,按企业职⼯平均⼯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次性安置费的⼈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的⼈员,其原企业及本⼈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程序,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法院根据债权⼈或债务⼈的申请,宣告债务⼈破产,并将债务⼈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中按⽐例进⾏分配的特定程序。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研究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研究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驿阳分公司/王沁平在多年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企业不但为职工提供就业岗位,甚至包办职工的生老病死。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人力资源是企业乃至社会的一项重要资源,也是管理中尤其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那么,职工安置的问题属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范畴,如何合理妥善地安置职工也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
在破产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安置问题有明文的政策性程序规定。
但是对于管理者和地方组织来说,要如何更好的面对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目前众说纷纭。
故研究分析如何有效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问题也显得很有意义,本文就这一难题进行了分析说明,并对实务中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给予了个人见解。
(一)职工现状面对突如其来的破产、失业,企业职工思想准备不足,忧虑重重,再就业条件差,难度大,主要表现在:1.职工心理承受能力差,感到缺乏安全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历来把企业看成是自己的家,是自己的根,职工要从这个家领取工资,报销医药费,领取退休金,形成根深蒂固的铁饭碗思想,现在企业破产了,工人认为丧失了劳动权,打碎了铁饭碗,割断了他们赖以生存的根,于是出现了伤心不理解,责怪不满意,有的职工情绪极不稳定,痛哭流涕,悲观失望,心理压力大,觉得缺乏安全感。
2.职工忧虑重重,存在五担心破产企业的职工中,不同的性别,不同的年龄,不同的身体状况,不同的居住地等,均有不同的需求和思想顾虑:一是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关心破产后到哪里领取退休金,报销医药费,是否像过去一样,随着物价指数上涨,离退休金也会随着上调,担心由街道管理会降低离退休待遇;二是接近退休年龄的同志怕找不到就业单位,担心的是退休政策是否能放宽,想借企业破产机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以求安度晚年;三是四十岁左右的职工关心的是企业破产后如何找到合适的工作,考虑如何面对新岗位,担心新的工作单位是否接受自己,有自卑感、失落感;四是年轻的同志担心自谋职业后个人能否得到足额的安置费以及怎样实现再就业;五是伤老病残者担心政府能否对自己有特殊优惠政策,今后生活靠谁来保障,等等。
破产企业员工安置方案
对于破产企业的员工安置方案:
首先,企业破产清算时,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以及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款项。
这是员工安置的第一步。
其次,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会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同时,政府还会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对于在破产企业失业的员工,可以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此外,如果整体接收破产企业的其他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同时需要全部接收破产企业的职工。
关于企业破产时职工的待遇支付问题的规定
关于企业破产时职工的待遇支付问题的规定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无力继续经营,最终宣告破产的现象。
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职工的待遇支付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我国法律有一系列规定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在破产法律程序中,我国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债权人会议,会议应当通知劳动者代表参加,债权人共同决定破产进程、破产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以保护职工的权益。
其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破产企业的职工优先受偿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破产财产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报酬、赡养费以及工伤医疗费用,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一规定确保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待遇,减轻职工的负担。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破产企业支付裁员经济补偿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实行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政府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失业救济。
根据《失业保险法》,破产企业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由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费的累计缴费时间和个人工资水平决定,帮助失业职工渡过难关,保障其生计。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有些企业破产时财政困难,无法支付职工的待遇。
这就需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确保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待遇。
其次,由于企业破产程序复杂,劳动者代表的参与程度不够高,导致职工权益保护不到位。
加强劳动者代表的参与,可以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企业破产的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的破产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尽量避免企业破产。
其次,建立完善的资金支持机制,确保破产企业能够按时支付职工的待遇。
再次,加强对破产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
论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律有 明确 规定 的 。必须 严 格 依 照 法律 规
定执 行 :法 律 没有 明确 规定 而现 实 中 又 无法 回避 的 问题 , 以结 合 实 际 情 况 , 可 按 照规 章 和政 策 的规 定 执 行 。充 分 考 虑 国
学 发 展 观 的 核 心 ,切 实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 业 一 旦 破 产 , 工 的 权 利 将 无 法 得 企 职 到 保 障 ,特别 是 当 前 我 国社 会保 障体 系 不 尽 完 善 ,破 产企 业 的 职 工 安 置 还不 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国 家 对 国 有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安 置
政 策 存 在 明 显矛 盾 。
首先 .关于 国有企业破 产 的受理 .
的 法 律 与政 策
1 律 方 面 。18 年 颁 布 《 业 破 产 . 法 96 企 法 ( 行 ) , 确 “ 产 企 业 所 欠 职 工 工 试 》明 破 资 和 劳 动保 险 费 用 ” 按 第 一 顺 序 清 偿 , 2 0 年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企 业 破 02 最 产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 “ 工 解 中 把 职 除劳动合 同补偿金 ” “ 工集 资款 ” 和 职 也
法 院在 审 理 国有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时 .要 适 用 法 律 及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策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安 置 中 也 存 在 着 法 律 与 政 策 并
发 , 同把 维 护 社会 稳 定 作 为 己任 。 共
国有煤矿企业破产重组后职工安置办法
国有煤矿企业破产重组后职工安置办法随着国有煤矿企业的不断破产重组,职工的安置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庞大的职工群体中,既有退休人员,也有尚未退休的在岗职工,他们对于自己的未来生活和工作状态都急需稳定的安排。
因此,制定合理的国有煤矿企业破产重组后职工安置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1.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权益国有煤矿企业破产重组后,首先要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权益。
煤矿企业破产重组后,应该加大对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力度,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生活保障。
此外,还应该落实好病假护理、丧葬费用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退休职工不会因为企业的破产而陷入经济困难。
2.安置在岗职工对于在岗职工而言,需要提供有效的再就业帮助。
国有煤矿企业破产重组后,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在岗职工的重新就业。
可以通过与当地政府、企业对接,为职工提供岗位、培训和资金等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转换职业,重新适应社会的生活和工作要求。
3.转变煤矿企业经营方式国有煤矿企业破产重组后,要加速转变经营方式,将主要生产方式由传统的煤炭开采为多元化的产业经营。
可以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市场等攻坚措施,拓展煤矿企业业务领域,增加其经济收入。
国有煤矿企业可以通过调整经营结构、改进管理方式、完善内部运营机制等手段,提升企业竞争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建立健全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国有煤矿企业破产重组后,还应该建立健全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加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职工福利制度、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职工代表机制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私有化或重组过程中,还要重视职工的经济利益和生存权益,保持透明沟通,避免出现误解和矛盾。
总的来说,国有煤矿企业破产重组后职工安置办法需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力求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稳定就业局面。
同时,应该积极倡导职工自我教育、职业发展和自我管理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增强自身竞争力,提高生存能力和生活水平。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法是为了保障国有企业倒闭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进展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政策目的和适用范围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有企业倒闭职工的就业权益,实现职工的稳定安置,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
该方法适用于全部因国有企业倒闭或重组而失去工作的职工。
二、安置方式和原则1. 多元化就业安置:依据国有企业倒闭职工的实际状况和就业意愿,实行多种形式进行就业安置,包括就业创业、转岗安置、再就业培训等。
2. 优先保障就业: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在就业安置中,享受优先就业政策,政府和用人单位赐予倒闭职工就业创业的各种便利条件。
3. 公正竞争和公开聘请:在国有企业倒闭职工的安置过程中,遵循竞争原则,实行公开聘请的方式进行,确保职工的公正竞争权。
三、政府责任和支持政策1. 政府担当主导责任:政府在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过程中,担当主导作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定并实施安置政策。
2. 资金支持政策: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过程中,政府将供应相应的资金支持,用于安置费、再就业培训、创业资金等,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再就业需求。
3. 就业帮扶政策:政府将实行一系列就业帮扶措施,包括供应职业培训、岗位介绍、就业创业指导等,挂念职工快速实现再就业。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四、职工权益保障机制1. 信息公开和权益爱护:政府将准时向倒闭职工公开相关政策信息,宣扬倒闭职工的权益爱护渠道,加强对倒闭职工的法律救济和维权救助。
2. 劳动合同终止和待遇支付:国有企业倒闭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企业应依据法律规定向职工支付相应的赔偿和补偿费用。
3. 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在安置过程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政府将落实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并准时支付合理的社会福利待遇。
五、监督和评估机制1. 监督责任和法律惩处:政府将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的监督机制,准时发觉和处理安置中的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峻处理。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员工安置法律问题分析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员工安置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在中国破产法中,虽然规定所有工资纠纷都可以适用于整个雇佣关系,但根据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雇主支付工资的证明是两年。
对于两年以上的未付工资,即使不超过仲裁期,员工也会因审判困难而出现其他问题,因此无法保障其合法权利。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员工安置法律引言在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员工的重新分配。
如果我们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应对破产公司员工的外流,这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后将陷入困境,导致公司财产严重损失,由此产生的债务问题可能对大量优质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这将对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倒闭中的员工分离问题,不断完善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倒闭机制,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提高社会稳定产生积极影响。
1破产清算的含义我国《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都对清算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清算过程中必须有效区分清算。
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只是普通清算。
本文要求进一步分析公司破产法,以了解如何在实际意义上进行清算。
如果公司法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宣布破产,法院将迅速成立清算组,以便于公司法人在短时间内进行特别清算,破产后将资产优先分配给债权人将导致公司法人的清算。
2建立行政管理性质的破产管理署无论是个人破产还是企业破产,也无论是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抑或破产重整,其都涉及大量的司法管理性事务。
破产管理事务既不宜交给破产管理人这样的社会性主体或中介性机构进行处理,也不宜交给以行使被动性司法权和中立裁决权为己任的司法审判机构进行处理,而应当专设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破产管理署的设置具有必要性。
破产管理署具有多元化职能,除主要进行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外,在破产案件进入法院门槛之前,它还应当被赋予进行非司法型调处破产案件的职能和权限,破产管理署进行的非司法型破产案件调处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在性质上与人民调解委员并无实质性差异。
3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稳定员工情绪为了积极改变工作人员的传统观念,主管部门应积极听取工作人员的需求和建议。
国企破产失业人员退休新政策
国企破产失业人员退休新政策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国企破产已成为当前社会经济转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之而来的失业问题也日益严峻,其中包括退休问题的解决。
为了解决国企破产带来的失业人员的退休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旨在提供更好的退休保障和福利待遇,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权益。
本文将就国企破产失业人员退休新政策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退休补偿金增加为了解决国企破产失业人员的退休问题,政府对退休补偿金进行了增加。
根据新政策,国企破产失业人员的退休补偿金将大幅度增加,并根据失业年限、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这将帮助失业人员更好地度过退休生活,减轻经济负担,提高生活品质。
二、退休待遇优化除了退休补偿金增加外,政府还对退休待遇进行了优化。
根据新政策,失业时的平均工资将作为基准,确保失业人员在退休后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退休金。
此外,政府还规定了退休金的动态调整机制,以应对通货膨胀和经济变化对退休金的影响,确保退休人员的待遇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定的同步。
三、社会保险补贴增加为了更好地保障国企破产失业人员的退休权益,政府不仅增加了退休补偿金和退休待遇,还增加了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新政策,失业人员在退休后将获得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
这将有助于失业人员在退休后获得更好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健,减少因失业而导致的生活困境。
四、再就业培训机会提供除了提供更好的退休保障和福利待遇外,政府还为国企破产失业人员提供了再就业培训机会。
通过培训和技能提升,失业人员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提高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这将有助于失业人员更好地重新投入工作,减少失业对个人和家庭的不利影响。
总结:随着国企破产失业问题的凸显,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来解决失业人员的退休问题。
这些政策包括退休补偿金增加、退休待遇优化、社会保险补贴增加以及再就业培训机会的提供。
这些新政策的实施将为国企破产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退休保障和福利待遇,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国企破产失业人员退休新政策
国企破产失业人员退休新政策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调整,一些国企面临困境,甚至破产导致大量员工失业。
这对于失业人员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特别是对于那些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而言。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政府近期发布了一项新政策,旨在帮助失业人员尤其是即将退休的国企员工重新安置并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
一、退休金补贴根据新政策,国企破产失业人员将享受退休金补贴,这将为他们提供相对稳定的养老收入。
退休金的数额将根据个人的工龄和工资水平,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计算。
这将有助于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并确保他们能够在退休后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转岗培训和再就业除了退休金补贴外,政府还将提供转岗培训和就业援助,帮助失业人员重新适应职场。
转岗培训将针对不同行业和职位需求,为失业人员提供相关技能和知识的培训,以提高他们重新就业的能力和竞争力。
同时,政府将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为他们提供就业咨询和推荐,促进他们重新融入劳动力市场。
三、创业支持和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创业,政府将提供创业支持和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贷款支持和税收减免等措施,以帮助他们开展自己的创业项目。
政府还将加强对创业者的扶持,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创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这将为失业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并增加他们重新就业的机会。
四、社会保障补贴为了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政府将提供社会保障补贴。
这将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保险等,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并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障补贴的发放将根据个人的实际需要和政府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以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得到必要的保障和援助。
五、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失业对于个人来说往往是一个巨大的心理负担,因此政府将提供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失业人员缓解压力和应对困境。
这将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让失业人员能够表达自己的情绪和烦恼,得到专业的帮助和建议。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公众意识教育,倡导理解和尊重失业人员,减少他们在社会交往中的不适和困惑。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有哪些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有哪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关于如何处理好破产清算中职工安置,一直都是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尤其是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所涉及的不仅仅有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相关法律还有一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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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规定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
国有企业破产工人的安置
国有企业破产工人的安置依照《通知》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下面店铺带你了解国有企业破产工人的安置国有企业破产工人的安置一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及注意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各地实践,目前职工安置的主要途径有:一是提前退休;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三是领取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四是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五是由当地社区或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安置;六是其他企业招用或调动等。
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按照本企业执行的相关关闭破产政策和劳社部函35号等文件要求,将企业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经费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关情况、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的保障计划、职工权益保障计划等,都要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过程中,企业要及时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
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完成以后,企业必须将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和职工安置方案一同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须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由于不同的企业执行的是不同的政策,因此,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应把握好以下一些问题:(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问题1.关于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固定工)安置:11号文件规定主要有:一是提前5年退休;二是特殊工种人员提前10年退休;三是不能提前退休的人员有两条出路可选择:或领取经济补偿进入失业保险,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
而33号只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59号和10号文件除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有提前5年退休的原则规定。
2.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职工和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人员,但对这些人员提前退休有年限要求。
对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特殊工种问题,只有11号文件才真正得到了解决。
而33号、59号和10号文件,均没有特殊工种提前10年退休问题。
3.关于合同制职工的安置:按目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同制职工不能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发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关闭破产前企业名称,××年××月××日经×××以××号文件(附后)批准关闭破产。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关闭破产的基准日。
(二)政策依据。
主要有:《劳动法》、《破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XX〕11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国领导小组〔XX〕3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全国领导小组〔XX〕33号)、《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矿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务院国阅字〔1999〕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XX〕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XX〕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XX〕36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XX〕36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XX〕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XX〕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等。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国有企业面临着倒闭、破产的状态,职工的生存和就业问题成为热点话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本文将会就此展开相关的阐述和分析。
一、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的意义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政策规定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相应的政策和办法也日益完善,而此类政策正好体现了国家对于职工的关爱和保护,同时也增强了职工对于国家的信任和归属感。
职工是企业的核心资源,而社会和国家的繁荣稳定是与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息息相关,因此国家的出台此类政策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其次,职工安置政策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职工起到慰籍的作用,因为如果国有企业破产的话,不仅仅是企业的倒闭,还会造成大量职工的失业,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灾难性的打击,因为大部分职工依赖企业工资来维持生计并养家糊口,因此职工安置政策的出台可以让这些失业职工感受到国家的关爱和保障,这也增强了职工对于国家的信任和认同。
二、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内容了解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意义后,我们来看看这个政策的具体内容,它主要涉及以下两个层面:1、经济援助和资金扶持。
为了让失业职工尽可能的渡过难关,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例如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金、下发失业救济金、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资金扶持等,其中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也会有相应的特殊政策。
2、多元化再就业渠道和机会。
为了让失业的职工尽可能的实现再就业,国家也加大了对于各种就业信息渠道的扶持力度,例如启动招聘会或者职介活动、推出各类就业促进计划、提供职业培训等等,这些政策势必为失业职工提供了许多再就业的机会和渠道,从而帮助他们更好地困难中折腾。
三、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现状尽管国家针对国企破产的职工出台了许多专门的保护政策,但是现实中还是有许多职工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这是因为:一是企业倒闭的原因,有些是经济条件上的原因,有些是管理方式上出现了问题,因此,出现失业的人员也是五花八门,有些是刚退休的老年人,而有些是年轻的刚刚成家的无业青年;二是对于职工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在政策贯彻和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挑战;三是很多失业职工在求助的过程中,由于政策和制度的不完善,因此会面临一定的现实问题和流程阻力。
企业破产员工安置方案
2.安置对象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试用期内员工、临时工等。
四、安置措施
1.经济补偿
(1)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月工资(月工资指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支付员工未发放的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
1.安置对象:本方案适用于破产清算期间,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工。
2.安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
四、安置措施
1.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安置实施:按照安置方案,逐一落实各项安置措施。
4.反馈监督:设立监督小组,收集员工意见,及时解答疑问,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5.评估总结:对安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类似工作提供借鉴。
六、附则
1.本方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二、安置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员工在安置过程中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避免歧视。
3.人性化原则: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提供合理安置方案,尽量减少员工损失。
4.稳定有序原则: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安置方案
第1篇
企业破产员工安置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面临破产清算。为妥善解决企业破产后的员工安置问题,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员工安置方案。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破产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概述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面临各种风险,其中包括破产。
当企业面临破产时,其中最受伤的就是职工,尤其是那些依靠企业维持生活的职工。
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政府和企业需要采取措施来保障职工的权益,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就是其中之一。
二、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的意义1. 保护职工权益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能够保护职工的权益,让被破产企业裁员的职工得到相应的安置和补偿。
这不仅是政府对职工的保障,也是社会对职工的责任。
2. 促进社会稳定在破产企业大量裁员后,如果不给职工提供安置方案,将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失业人口增加、社会治安问题等。
所以,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还能促进社会的稳定。
三、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与实施1. 救助标准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会给予被裁员职工经济补偿,包括工资、福利等各方面的安排。
具体救助标准根据地区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2. 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可以有多种,比如引导职工转岗、安置到其他企业、提供再就业培训、提供创业支持和一次性奖励等。
3. 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可以确保职工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监督机制主要包括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监督,确保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四、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的适用范围1. 破产企业的职工破产职工安置方案主要适用于被破产企业裁员的职工,确保他们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
2. 具有破产风险的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不仅适用于已经破产的企业,也适用于具有破产风险的企业。
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前制定好安置方案,避免破产后职工的出现大面积的失业现象,增加社会压力。
五、总结破产职工安置方案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措施,它既是政府和企业保障职工利益的责任,也是社会对职工的义务。
政府和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得到合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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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作者:戴瑞熠肖楠发布时间: 2009-04-23 14:50:59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安置工作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破产法和大量部门规章、地方政策对此均有规定。
目前,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也存在着法律与政策并行、甚至矛盾交织的局面。
究竟如何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已成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一、我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我国的国有企业破产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始至终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破产申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上,法律与政策对用于职工安置的财产和实际清偿的范围都做出了不同规定。
法律方面,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政策方面,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
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破产法》依然为政策性破产留出了空间,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与政策的交织,给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扰,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被严重削弱。
审判实践中,法院既要适用破产法律法规,还要遵照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甚至当地地方政府的一些特殊规定,尤其是职工安置上基本只能跟着政策走,大大增加了破产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是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实际安置困难。
由于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沉重,破产时一般都严重资不抵债,而政策对清偿范围的扩大和清偿标准的提高又造成第一顺序分配数额无限膨胀,职工内债数量大,即使牺牲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安置,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审判实践中,企业被设定了抵押的财产也往往被用来安置职工,大量牺牲债权人的利益导致法律也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
二、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法律、政策的矛盾与统一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现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法律与政策并存,在职工安置上更是法律与政策既矛盾交织、又相互依存,形成了省与省之间、同一个省的不同市地之间的差异。
1、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存在明显的矛盾。
由于需要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破产法中职工安置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而政策更注重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往往对法律规定有所突破。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受理,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而一些地方性政策则对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条件,比如湖南省政府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审批程序》中对依法破产的程序规定“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提出破产申请,……企业根据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初审意见修改破产预案,包括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方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发动,确保稳定。
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根据申请报告、修改后的破产预案及相关主附件材料,进行复审后,批准实施。
”而陕西省则规定对于全省国有企业在政策性关闭破产中,如果职工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政策执行不规范的,一律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对于国有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做了扩大,将“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为第一顺序,将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列为第二顺序,对抵押债权虽然也规定在职工债权分配不足时可以占用,但对时间和范围有严格的限定。
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则规定政策性破产企业“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首先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剩余部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
抵押权人未优先受偿部分,参加一般债权的清偿分配。
”这已经完全突破了抵押优先的民法原则。
一些地方政府也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5月28日发布《市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中规定“1984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一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给予安置费补助,其档案转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托管。
按照破产前一年全市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安置费,最多不超过36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根据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按市区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预留生活费,可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主要从破产企业所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支付。
”又如佛山市国资委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统筹按每人提取18000元交由主管部门继续发放。
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5]65号《关于积极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2、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有着根本的一致。
首先,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律和政策都把职工安置作为优先考虑的问题。
1986年的破产法将职工债权列为第一顺序,2006年颁布的新破产法不仅将第一顺序的范围扩大,还将职工安置的财产范围在一定限度内扩大到设定了抵押的财产;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的政策在职工安置方面从不同角度对破产法律都有所突破,债权人的利益被放到次要地位,甚至国家利益也被牺牲,其目的也是扩大职工安置的范围和标准。
其次,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律和政策对于社会稳定的考虑是一致的。
一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调整某个方面的社会关系,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一项政策的出台,也是通过直接干预某些社会关系,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国有企业破产的法律和政策正是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和社会现实的需要出发,共同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己任。
第三,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规章和政策是法律的必要补充。
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时效延迟性,现实中的紧迫问题往往法律并不能有效解决,而相关的规章和政策这时就发挥出及时和灵活的特点,能及时弥补法律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形势严峻,政策的作用更是不可替代。
三、审判实践中必须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卧龙区法院破产庭自1993年成立以来,适用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共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46件,安置职工两万余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如审理皇冠公司破产案时,在当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适用相关政策,把职工集资款列入第一顺序进行清偿,有效化解了职工大规模上访的不安定因素。
2003年以后,我们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过程中,参照南阳市政府的宛政(2003)8号文件计算职工补偿金标准,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鉴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国有企业破产中法律与政策并存的现状还将长期存在,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切实做好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贯彻落实到国企破产案件审理的具体实践中就是要把好职工安置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我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形成了低工资高福利制度,职工进入国有企业就成为国家的人,端上了“铁饭碗”,虽然工资水平不高,但企业代表国家负担起了职工的养老、医疗、生育、住房等福利事项。
企业一旦破产,职工的这些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特别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尽完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还不能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来根本解决。
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必须对职工的保障问题做出妥善安排,本着以人为本、职工合法权益优先的原则来统筹适用法律、政策。
二是着眼构建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有破产企业一般都存在着包袱重、积怨深、矛盾多、资产负债率高、职工安置难的特点,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成为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心头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