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 安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破产重整企业职工安置的方案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制漆”)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负债严重,申请对xx进行重整,现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原则
重整期间,以不解除劳动关系为原则,解除劳动关系为例外,充分尊重职工选择,尽可能让员工有选择,不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成为唯一途径;从员工接受心理的角度考虑员工心理的承受能力,尽可能给员工一定的调适期和接受期,不过于突然;在法定的补偿之外,尽可能有一些额外的考量,但不论如何考量,一视同仁不能有例外。对于员工关心的社保衔接、离职证明、档案、找工作空档期等问题提前做好预案,让员工无后顾之忧。
(一)依法安置
(二)公开、公正、公平安置
(三)程序民主
(四)确保社会稳定
二、安置范围
截止2018年5月25日,企业所有在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但下列人员不在职工安置的范围:
1、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职工情况
企业截止到2018年5月25日,共有在册职工9人(附职工花名册),其中7人未缴纳社会保险。
三、安置意见
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安置:
(一)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1、在岗且能很好的胜任在岗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本人自愿解除的,按本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安置;
2、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工伤、工残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劳动关系结合其自身意愿和客观情况妥善处理,如变更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或调岗等。
3、减员的情况下,与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不予减员解除劳动关系。
对以上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配合管理人做好重整工作。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的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裁减人员。
对裁减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兑付经济补偿金时,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清偿拖欠的工资性款项,补齐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后,办理失业登记和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企业所在地劳动就业办公室,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退休人员
经与地方政府或社区协商,在一次性兑付拖欠的养老金,按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各项社会保险和社会化管理费用后其养老金发放和管理工作逐步从企业剥离,实行社会化管理。
(四)对企业有债权的职工
1、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
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没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职工对企业有其他债权的(如集资款、借款等)
由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初步审核后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最终根据法院裁定的债权金额及性质进行清偿。
另外,为切实加强职工安置预案的可行性及职工安置预案执行后的良好社会效果,保障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政府的领导和法院的监督下,成立劳资安置小组,做好与职工的沟通交流工作,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即时化解矛盾,保持职工思想稳定,确保重整工作顺利实施和企业基本稳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