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监管体制分析及其应对措施
金融行业的监管问题及解决方案
金融行业的监管问题及解决方案引言: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金融行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然而,由于金融行业本身的特殊性,监管问题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探讨金融行业在监管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金融行业监管问题1. 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者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信息不对称是金融行业常见的问题之一。
由于金融机构往往拥有更多、更准确的信息,投资者很难得到真实客观的市场信息,进而无法做出明智合理的投资决策。
这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损失,并削弱了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2. 金融创新迅猛发展带来新型风险隐患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创新迅猛发展。
然而,在此过程中也带来了各种新型风险隐患。
例如,虚拟货币、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务的监管存在困难,容易引发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3. 金融机构之间的资本链条缺失问题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以及对外部监管体系的避税手段,金融机构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将资本转移出去,从而造成资本链条网络缺失。
这给监管部门追溯资本流向带来困难,也减弱了对金融机构行为的有效监控。
二、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和政策,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和管理。
1.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并推动相关金融机构公开、透明地提供信息。
此外,在互联网时代,可以借助技术手段提升信息披露效率和透明度。
2. 制定完善金融创新监管机制面对快速发展的金融创新,监管部门应积极主动适应变革,并及时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例如,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P2P借贷等新兴业务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
3.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为了解决金融机构间资本链条缺失问题,需要建立更加紧密的跨部门协作机制。
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提高对于资本流向追溯的能力。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范围内从事多种金融业务的经营模式。
混业经营的出现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即挑战和对策,来探讨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带来的挑战之一是监管的难度增加。
传统的金融监管是以单一业务为基础进行的,监管主体、监管标准和监管手段等都相对单一明确。
而混业经营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缺乏明确界线,监管手段也相对复杂。
金融监管机构需要面对不同业务的监管矛盾,同时对各业务之间的风险传导和边界模糊问题进行监管。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带来的挑战之二是风险的传导效应增大。
混业经营允许金融机构从一个业务领域转向另一个业务领域,从而会增大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导效应。
若一个金融机构在多个业务领域同时经营,当其中一个业务出现问题时,可能会对其他业务产生连锁影响。
这就对金融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避免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加强监管协调合作。
尽管混业经营涉及多个金融监管机构,但其实在目标和要求上是一致的,即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协调,建立起有效的监管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监管机构的优势,确保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完善监管法律法规。
混业经营的出现使得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面临新的挑战。
监管部门应积极跟进监管需求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混业经营的边界,明确各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要求,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强化风险管理和监测能力。
混业经营的风险传导效应增大了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应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风控体系,加强风险信息披露和监测,为监管机构提供更准确、及时的风险预警信息。
加强金融机构治理和资本情况监管。
混业经营需要金融机构具备更强的综合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浅析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CAIXUN 财讯-63-浅析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董 芬 / 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呈多元化发展趋势,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
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国内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的混业经营模式,必须迫切做出改革,而混业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终极目标。
本文就我国分业监管模式进行分析,并讨论目监管存在的问题,然后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重新构建提出了建议。
混业经营 金融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改革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兴起,金融业在经受了经济的萧条以后再次蓬勃发展了起来,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由金融创新的出现带来的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许多发达国家纷纷绕开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混业经营,因此国家在尊重市场经济机制的条件下,纷纷放开对金融业的监管,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对金融业采取混业监管。
目前,国际上的混业经营模式主要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全能银行是一种银行类型,它不仅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它新型金融业务。
全能银行模式的主要特征有:取消分业监管模式下对金融创新的限制,促进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
金融机构还可以对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总结,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归纳总结,制定出符合自身和客户利益的多元化发展战略。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金融控股集团中,控股公司可以视为集团公司,其它金融企业可以视为成员企业。
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各成员企业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主要特征有:金融控股公司实行股份制经营模式,旗下成立经营各个业务领域的子公司,这样既可以对子公司进行分业监管,还可以由母公司统一制定计划方针并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综合竞争力,实现了效益最大化。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摘要】混业经营在金融行业中日益普遍,给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本文通过分析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发现风险隔离不明确、监管困难以及监管标准不统一是其主要问题。
针对这些挑战,本文提出了应对措施,包括明确风险隔离原则、加强跨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以及制定统一监管标准。
结论部分探讨了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对策的有效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本研究对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混业经营, 金融监管体系, 挑战, 对策, 风险隔离, 监管困难, 监管标准, 影响, 有效性分析, 发展方向, 研究意义, 研究目的.1. 引言1.1 背景介绍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经营不仅限于传统的金融服务范围,还向非金融领域扩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产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等。
混业经营的发展已成为当前金融行业的一种普遍现象,其中不乏一些大型金融机构以多元化经营为核心战略。
我国金融市场的混业经营现象也日益凸显,各大金融机构开始积极探索跨领域合作与发展,以提升自身盈利能力和竞争优势。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随着金融机构跨足非金融领域,风险隔离不明确、监管困难、监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逐渐显现,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也为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如何应对混业经营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展开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
1.2 研究意义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混业经营的兴起给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了新的竞争压力,对金融市场的格局和生态产生了深远影响。
混业经营模式可能导致金融机构跨界经营,从而加剧市场风险,挑战传统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混业经营涉及多种金融业务,监管难度大,监管体系面临诸多挑战和困境,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找到有效的监管对策。
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的路径思考
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的路径思考论文导读: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是金融业的两种不同经营模式。
造成了金融监管的盲点和低效率。
改革现行的监管体制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而功能型监管与传统的分业监管有着根本的不同。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监管体制,功能型监管一、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现实的两难选择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是金融业的两种不同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开经营,它们的核心业务不同,互不交叉,它们的机构也分开设立、互不隶属,相互独立。
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还经营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这一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但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加强。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始相互渗透,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多,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断发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盲点和低效率,极易引发金融市场的混乱和风险的聚集。
监管必须与监管的对象相适应,面对变化了的监管环境和对象,改革现行的监管体制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二、对混业经营在我国发展现状的优劣势分析按现行的有关法规,我国目前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人为割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
但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国际上,经济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趋势明朗并加强,美国、日本和西方发达国家都在积极调整其金融体制;在国内,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内分业经营政策也出现了适度调整和放松。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近几年我国的混业经营一直在扩大,已经存在像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控股多个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以及在境内外控股或设立投资银行和上市银行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集团,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同时跨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业务等。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越来越明显,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加剧了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和融合。
金融混业经营方兴未艾,但也带来了一些挑战,这些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管体系不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需要。
现有监管体系仍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中心,无法及时适应新业态的变化,容易造成监管逐步落后的局面。
从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机构分类的监管一直是首要的监管模式,但是混业经营模式下,机构类型是模糊的,难以准确分类。
当前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机构之间的监管不够协调,监管监察的效率和准确度有待完善。
二、风险难以把握和控制。
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个性化、定制化服务特点强,打造了独特的风险结构,这样的风险结构难以量化和控制。
由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涉及范围广、业务复杂、风险分布分散,监管部门难以准确把握和管控其风险。
而在混业经营大势下,各类金融机构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面临了更大的风险挑战,控制好风险是其未来稳步发展的关键。
三、监管标准缺失。
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短板和漏洞,其各自的监管标准也不同,因此混业经营中要明确监管责任和标准,并将各机构的监管标准统一起来,这是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管体系的基础和前提。
针对以上挑战,除了健全监管标准外,还应从以下方面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一、强化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协调合作的应急机制。
各类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避免对混业机构监管中的缺位和风险管理中的漏洞,建立协调合作的应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
二、完善监管法规体系。
尽管监管体系的效率和准确度有待提高,但目前我国的监管体系已经较完备,一个基本的监管标准和指导思想已经形成,当前需要的是加强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吸收,及时完善和细化监管法规和其他制度规定,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加强金融信息披露和监管创新。
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是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加强信息披露能否更好地降低风险,增强金融机构的透明度。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本文从法经济学的法律供求均衡的角度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制度存在立法的非均衡状态,迫切需要监管部门增加立法制度的供给,以降低由于混业经营给金融业带来的风险和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合作时的交易成本。
例举了国外综合混业监管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混业经营监管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法经济学金融混业有两层含义,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少金融控股权的混合。
金融控股公司就是这种模式。
我国学者主张的“混业经营”指的是第二层含义,即金融控股权的混业。
“混业”这个词是我国学者根据“分业”提出来的习惯说法,本文的“混业经营”是指“综合经营”这个概念。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为了应对国外金融集团的竞争,国内金融机构创新层出不穷,业务综合化趋势越发明显,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和银、证、保在业务上的合作两方面。
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主要有: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光大控股等;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以实业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
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混业经营,都有着“集团综合、经营分业”的共同特点,即通过控股不同业务类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来实现集团业务的多元化和金融产品的综合化,但是,这种综合化的经营在带来规模效应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道德与行业风险,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信息不对称等风险。
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在业务上合作。
如银证合作的商业银行的证券质押业务、债转股业务、银证转帐业务、资金托管业务等,银保合作的代收保费、按揭贷款保险业务等,证券公司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等都是金融综合化经营的表现。
金融行业的监管问题及改进建议 (3)
金融行业的监管问题及改进建议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与国家财富密切相关,并具有系统风险传导特性,金融行业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监管问题。
本文将探讨当前金融行业所面临的监管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和改进监管机制的建议。
二、现阶段金融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1.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是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大型金融机构拥有更多资源来获取和处理信息,而小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则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这导致了市场失灵现象,如操纵市场价格、内幕交易等。
2.风险控制不足在过去几十年中,全球金融市场一直在快速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监管机构并没有跟上技术革命和创新变化的步伐,无法有效管理和控制新兴领域的风险。
这使得金融市场更容易出现波动和危机。
3.监管法规滞后监管法规的滞后性也是当前金融行业监管问题的一个方面。
随着金融技术发展的日益迅猛,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层出不穷,传统的监管框架无法完全适应新兴市场和创新产品。
这导致了监管缺失和盲区。
4.国际合作不足由于金融业具有跨国特性,各国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然而,在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时,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仍然存在困难。
这会使得已经存在于一国的问题扩散到其他国家,加剧全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传导。
三、改进金融行业监管的建议1.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管机构应推动并规范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标准,并确保信息披露持续高效。
同时,鼓励发展独立第三方评级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分析,以减少市场中不良信息的传播。
2.加强监管科技应用监管机构应关注和积极采纳前沿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
这些新兴技术可以帮助机构高效地分析大量数据,识别异常交易和风险,并提前预警。
3.加强法规及时性跟进为了适应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建立灵活的监管框架至关重要。
监管机构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与业界保持紧密合作,并加强监管政策修订的快速度。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
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
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
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
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
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混业经营逐渐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之一。
然而,由于混业经营涉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业务,因此也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针对这些挑战,本文提出了几个对策,旨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对策引言一、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挑战1、金融机构类型的复杂性混业经营需要金融机构跨越不同的领域,从而涉及到多种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
这导致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机构分类进行监管时,需要考虑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而这一过程又十分复杂,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和监管重复,从而影响监管效果的实现。
混业经营涉及到的各种业务形式和领域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本质上还是相互关联的。
这意味着,混业经营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不仅包括单个业务所带来的风险,也涉及到整个金融机构的稳健性。
如何识别、评估和管理这些不同来源的风险,是当前金融监管的一大难点。
3、金融监管的知识和资源不足混业经营涉及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领域十分广泛,相应的监管部门要负责监管的面很大,也需要不同类型的监管能力。
但是,当前我国的监管体系和资源都还相对落后,尤其是监管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有待提高。
这些问题都对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能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对策分析1、建立适应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系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分散,缺乏整合和协调,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管理重叠和监管漏洞的问题。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适应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系,依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业务风险,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并通过适当的协调和监管合作来促进监管的协同发展。
2、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和资源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能力和资源,包括建立金融监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研究和交流机制,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使其熟悉市场和产品发展及技术的更新。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要加强人员、技术和资源的建设,这可以通过整合行业资源和引入市场机制等方式来实现,并逐步建立智能化监管的新模式。
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电子产对策
■全毅 文
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 的不断深入 , 金 融监管越 来越 受
到各 国政府和理论界 的重视 。 金 融监管是 一项 专业性 、 技 术性都很 强的
可以划 为 “ 单 线多头金融监 管体制 ” , 其优点是 , 有利 于金融体系 的集 中统一 和监管效 率的提 高, 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 门之 间的相互协作和配 合。 从德 国、 英 国的实践来看 , 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 平衡 , 金融管理部门之 间配合是 默契 的,富有成效 的。 然而 , 在一个不 善 于合作 与法制不健全 的国家里 , 这种体制难 以有效运行 。而且 , 这种
下机构和功能重复设置导致的资源浪费 ,又使得改革的社会成本最低 。 具体对我 国来说 , 首先可 以在 中国人 民银行成立一个分部 , 专门负 责处理全 国金融监管事务 , 并从银监会 、 证监会和保监会抽调人员和资 源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 。 该委员会受人民银行 管辖 。 其 主要职能是 : i 个监管委员会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汇集到协调委员会 , 由该委员会负 责整理和分析 , 建立相应 的金融信息数据库 , 结果 由 个监管委员会共 享, 并且与 中国人 民银行 、 财政部等部委 的数据库进行实时的交流和互 换; 协调委员会没有监管权力 , 仅负责 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 作, 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 , 并 由协调委员会与 中国人民银
越 低; 越 靠后, 最后补救性质也越强。因此, 行政监管属于外部监督的重要
混业监管 和分业监管 的混合模式 。 这种模式 的优势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 银行 、 证券和保险三 个监管部 门相互独立 , 各部 门对 自己的职能范 围较为明确 , 有利于各部 门进行专业化管理 。 同时各部 门之间可 以形成一定的竞争 , 从而有效地 提高监管效率 。 其次 ,由于三个监管部 门统一在 一个监管 当局下 , 因此 有利于各部 门之 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 能够 同时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 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 从而避免 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 , 同时也有利于 根据金融市场 的变化在各部 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 再次 , 我国金融 混业 的主要形式 ,即金融控股集 团, 具有 “ 集 团混业 、个人分业”的特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混业经营是指一个金融机构从事多种金融业务的经营模式,比如银行既经营存贷款业务,又经营证券业务。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混业经营成为了金融业发展的一种趋势,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就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进行研究。
1. 难以界定监管边界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业务范围。
一家银行既经营存贷款业务,又经营基金销售业务,监管部门该如何界定其监管范围?在混业经营的模式下,很难明确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这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
2. 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由于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监管部门可能存在监管空白,一些新兴业务可能未被纳入监管范围。
这就给金融机构存在监管套利的可能,他们可能会利用监管空白进行一些不当的业务操作,从而造成金融风险。
3. 风险传染混业经营可能会使得金融机构在不同的领域都存在业务,一旦其中一个领域发生问题,可能会对其他领域造成影响,从而引发风险传染。
这种风险传染的现象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都构成了挑战。
1. 完善监管法律法规针对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监管部门需要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明确监管的边界和职责,确保所有的金融业务能够得到有效监管。
2. 强化跨部门协调混业经营的模式可能涉及到不同领域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形成跨部门的监管合作机制,确保所有的业务都能够得到全面监管。
3. 提升监管技术手段监管部门需要不断提升监管技术手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力,确保能够有效监管所有的业务,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4.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不会相互传染,从根本上减少风险的发生。
5. 完善监管评估机制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评估机制,定期对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发现并纠正潜在的问题,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摘要】混业经营在我国金融行业日益普遍,给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挑战。
本文分析了混业经营对监管体系的挑战,包括监管漏洞、风险传染和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针对这些挑战,提出了加强跨部门合作、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引入先进技术监管等对策。
最后总结了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并提出了未来发展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混业经营的发展需要更加有效的监管和规范,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
【关键词】混业经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挑战、对策、监管漏洞、风险传染、监管机制、跨部门合作、先进技术监管、影响、发展建议1. 引言1.1 研究背景混业经营是指不同行业、领域的企业或机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跨界经营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混业经营在金融行业中愈发普遍。
这种跨界经营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也给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在过去的金融监管中,主要以单一经营为主,监管体系相对独立,对于混业经营的监管并不完善。
混业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其涉及面更广,风险更大,监管难度更高。
研究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对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希望通过对混业经营现状和影响的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混业经营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一大特点,如何有效监管混业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1.2 研究意义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是当前我国金融领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边界逐渐模糊,混业经营现象日益普遍。
这种现象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给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带来了新的风险。
深入研究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及对策研究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在从事主业金融服务的基础上,穿插或延伸到其他行业,开展非金融业务活动,或者非金融机构进入金融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纷纷加大跨行业经营力度,混业经营的现象日益普遍。
这种现象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因此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1. 风险传导隐患随着金融机构跨界经营的增加,不同行业之间的风险传导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和普遍。
一旦某一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可能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一家银行涉足房地产业务,如果房地产市场出现泡沫破裂,将对银行的资本水平和信贷质量产生较大影响,最终引发金融体系的风险传导。
2. 监管边界模糊金融机构跨界经营使得监管边界模糊不清,监管部门面临着更大的困难。
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要求不同的监管部门来进行监管,但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往往难以把握所监管对象的全貌,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空白现象。
3. 金融创新带来监管困境混业经营也带来了金融创新的浪潮,诸如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新型金融业务层出不穷,这些新业务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并不适用于新兴的金融业务,监管部门需要在保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
4.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混业经营可能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在金融机构进行跨界经营时,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擅自调高费率、交叉销售等行为,给消费者带来风险。
监管部门需要确保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但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也面临着更大的困难。
二、应对混业经营挑战的对策研究1. 加强监管协调面对混业经营带来的监管挑战,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跨部门的监管合作机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边界,避免监管盲区和监管空白的出现。
监管部门还应该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金融混业与金融监管
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混 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
保障。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 ,共同应对全球性的金融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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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与金融监管的互动与协调
信息共享与沟通
金融混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需 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 制,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风险情
况,共同应对挑战。
合作与协调
在金融混业的发展过程中,金融 监管机构需要与其他相关监管部 门、金融机构等加强合作与协调 ,共同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
适应性与灵活性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金融混业与金融监管机构需要 保持适应性和灵活性,及时调整 策略和措施,以应对新的挑战和
金融科技的应用与创新
金融科技的发展
金融科技是指运用科技手段对金融服务进行创新和升级改造。
金融科技的应用
金融科技在支付、投融资、保险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提高了金 融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
金融科技的挑战
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如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需 要加强技术研发和监管。
绿色金融的发展与推广
05
金融混业的创新与发展趋势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与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迅速崛 起,成为金融混业的重要领域。
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推动了金融服务的普及和便利化。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如 信息安全、信用风险等,需要加强监管和防范。
实施风险评估与分类管理
建立风险评估体系
01
制定针对金融混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对其业务
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
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混业经营已经成为金融行业的一个显著特征。
银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混业经营的趋势。
在混业经营的环境下,银行业监管体制必须不断改革与创新,以适应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对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进行探讨。
一、混业经营对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影响1.1 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随着混业经营的兴起,银行业面临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
除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以外,还有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种金融机构参与到银行业的竞争中。
这意味着银行业的市场份额受到的挑战,银行需要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以应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1.2 增加了监管难度混业经营带来了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监管难度也因此加大。
传统的监管模式可能无法满足混业经营的需求,需要对监管体制进行更新和改革,以应对新的挑战。
1.3 带来了更多的风险混业经营不仅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上带来了多样性,也在风险上增加了多样性。
银行业监管面临着更多的风险监管挑战,需要更加精细化的监管手段和方法。
二、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2.1 适应混业经营的新形势2.2 强化监管效能混业经营下的银行业监管需要更加强化其效能,以应对新的挑战和压力。
监管体制需要更加有效地监管银行业的经营行为,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2.3 促进金融创新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改革还可以促进金融创新。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科技的进步,监管体制需要不断转变和创新,以满足金融创新的需求,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3.1 强化监管制度在混业经营的环境下,监管制度需要更加严格和完善。
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应该强化监管制度,建立更加细致的指标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监管体制需要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全面、高效的信息系统,以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3.3 加强跨部门协调混业经营带来了金融监管的交叉性和复杂性,需要加强跨部门协调,形成多方位的监管体系。
混业模式下国际金融监管对我国金融会计的影响
混业模式下国际金融监管对我国金融会计的影响混业模式是指不同金融机构从事多种金融服务业务的经营模式。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混业模式逐渐成为金融行业的主要经营形式之一。
国际金融监管对混业模式的发展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这对我国金融会计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分析国际金融监管对我国金融会计的影响,并探讨应对措施。
1. 风险监管要求更严格国际金融监管对混业模式下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要求更加严格。
混业模式下金融机构从事多种金融服务业务,往往伴随着更加复杂的风险。
国际金融监管要求混业模式下的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可控可预测。
这对金融会计的要求也更加严格,需要对各项业务进行更加全面和深入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2. 信息披露要求更加透明国际金融监管对混业模式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严格和透明。
由于混业模式下金融机构从事多种金融服务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较为复杂和庞大,需要满足更多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金融会计需要做好各项业务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二、应对国际金融监管影响的措施1. 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可控可预测。
金融机构可以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提升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提升资本运营能力金融机构要提升资本运营能力,确保资本充足以支持多种业务的正常开展。
金融机构可以优化资本结构,提升资本使用效率,确保资本的有效运营和利用。
三、结语国际金融监管对混业模式下的金融机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这对我国金融会计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金融机构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提升资本运营能力,满足国际金融监管的要求。
金融会计需要充分认识国际金融监管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格局与中国对策
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格局与中国对策伴随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加深,混业经营将成为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模式,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适时发生了相应改变。
加入WTO后,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纷纷抢滩中国市场,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
面对国内外的经营现实与趋势,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标签:混业经营;金融监管;对策一、世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格局随着金融混业成为国际发展趋势,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适时发生了相应改变。
从目前来看,变化后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以下几类:(1)统一监管模式。
它是指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不论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都是由一个机构负责监管。
目前,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英国。
(2)分头监管模式。
其基本框架是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
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监管专业化,缺点也很明显,即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差。
(3)牵头监管模式。
这是分头监管模式的改进型。
这种模式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适应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可能存在一些业务处于监管真空或相互交叉的需要,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及时磋商协调机制相互交换信息,为防止监管机构之间扯皮,指定某一监管机构为主或作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协调工作。
(4)“双峰式”监管模式。
这种监管模式一般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所以这种模式被称为“双峰式”模式。
澳大利亚和奥地利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5)美国的新金融监管体系:伞形监管+功能监管。
这种监管模式与“双峰式”模式的区别在于,美国由联邦储备理事会负责审慎监管,既负责货币政策又负责金融监管。
联邦储备理事会一方面建立伞形监管体系,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尽最大可能将对银行控股公司的检查范围和重点限定在银行控股公司,而且在检查时尽可能使用其他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代替检查,对职能监管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或保险业务应接受其它相应监管机构的功能监管。
金融混业监管体制分析及其应对措施
我国混业经营与监管体制分析及其对策彭彤摘要:跨入新世纪以后,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可以预见混业经营也将成为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发展方向。
但是与之对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却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无法顺应经营体制的顺利转变而提供必要保障。
基于此,笔者对已经实行混业经营的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以比较分析,提出了对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设想。
关键词:混业监管混业经营一世界金融混监管的格局金融混业经营是近年来全球化的趋势,相伴而来的是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或调整,欧美国家纷纷出台、修改或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应对全球性的金融浪潮,完善金融监管并最大程度的节约监管成本。
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近入上述任意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多元化的经营。
目前就国际金融混业监管的实践来看,代表性的有英国单一监管或美国伞式的监管模式。
英国在1997年合并原来的九类金融监管机构职能,成立金融服务局(FSA),对金融业和金融机构统一行使监管权,成为英国唯一的金融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实施金融行为准则,给予被监管者指导和建议以及可以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单一监管模式相对应的是美国的混业监管,为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结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在原有的监管体系中进行了职能的重新划分,形成了一种美国式的金融监管的体系—伞式监管框架。
所谓伞式监管,是表示这种监管模式有两个监管层次:(1)功能监管层,该监管层由金融功能进行监管分类,以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分类的金融子公司分别由各自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货币监理署(OCC)、州保险监理机构分别对各自的监管对象拥有优先监管权利。
(2)伞式监管层,美联储作为美国金融行业中的伞式监管人,负责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同时负责协调各个功能监管层的监管工作。
美联储作为伞式监管层的监管人,其具体的功效体现在:美联储依赖由各个功能监管部门提供的检查报告和分析报告。
金融混业:监管的困境与突破
金融混业:监管的困境与突破近日,国务院已批准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递交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原则性同意商业银行投资已设立的保险公司。
然而,真正实现金融混业还面临诸多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实现金融混业后的监管难题。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以分业经营为基础设立的,以机构监管为基本思路,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
在监管机构设置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作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形成“一行三会,各司其责”的平行式监管构架。
这种机构性金融监管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市场行为的监管,如审批管理、业务范围的核定以及专项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
其中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缺乏与国内其他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同时并存。
随着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使金融业务的界限日趋模糊,机构性监管面临挑战。
虽然我国立法至今仍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以明确定位,但我国又确实已存在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如上世纪八十年代产生的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九十年代末产生的平安保险集团。
虽然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分别以子公司独立的跨业经营,但是资本纽带将这些子公司通过集团母公司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产生了与完全分业经营的金融企业不同的风险,最重要的是内部交易风险与资本重复计算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复杂的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使得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成为其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内部交易是把双刃剑,在合适的限度内,可以给金融控股公司带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提高收益水平。
然而,这种内部交易如果缺乏监管,资本的趋利性使金融控股公司有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冲动,一旦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可能导致风险的信心效应和传递效应,使某个子公司的风险迅速传递到整个金融控股公司,将导致金融体系风险成倍扩张,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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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混业经营与监管体制分析及其对策彭彤摘要:跨入新世纪以后,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可以预见混业经营也将成为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发展方向。
但是与之对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却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无法顺应经营体制的顺利转变而提供必要保障。
基于此,笔者对已经实行混业经营的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以比较分析,提出了对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设想。
关键词:混业监管混业经营一世界金融混监管的格局金融混业经营是近年来全球化的趋势,相伴而来的是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或调整,欧美国家纷纷出台、修改或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应对全球性的金融浪潮,完善金融监管并最大程度的节约监管成本。
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近入上述任意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多元化的经营。
目前就国际金融混业监管的实践来看,代表性的有英国单一监管或美国伞式的监管模式。
英国在1997年合并原来的九类金融监管机构职能,成立金融服务局(FSA),对金融业和金融机构统一行使监管权,成为英国唯一的金融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实施金融行为准则,给予被监管者指导和建议以及可以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单一监管模式相对应的是美国的混业监管,为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结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在原有的监管体系中进行了职能的重新划分,形成了一种美国式的金融监管的体系—伞式监管框架。
所谓伞式监管,是表示这种监管模式有两个监管层次:(1)功能监管层,该监管层由金融功能进行监管分类,以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分类的金融子公司分别由各自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货币监理署(OCC)、州保险监理机构分别对各自的监管对象拥有优先监管权利。
(2)伞式监管层,美联储作为美国金融行业中的伞式监管人,负责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同时负责协调各个功能监管层的监管工作。
美联储作为伞式监管层的监管人,其具体的功效体现在:美联储依赖由各个功能监管部门提供的检查报告和分析报告。
如果功能监管层的监管部门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己经符合资本标准的要求,联储无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增加资本。
伞式监管人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面临的风险,并分析这种风险对子公司潜在的影响。
美联储不能直接对金融控股子公司进行监管,但要对子公司的风险进行控制。
在必要的时候,联储有权利对任何金融子公司进行检查,美联储作为最后贷款人,在银行出现危机的时候,动员市场力量对危机银行进行救助。
二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选择及其挑战我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模式,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程度不断深入,并且在加入WTO以后国内逐渐开放金融市场的情况下,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二) 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式下,单个监管部门可以发挥自己的专长,做到对各自监管对象的有效监管。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种新兴金融产品的问世,我国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
在混业经营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不同监管部门之间还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还没有形成有效的配合和协调。
各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信息难共享,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各金融机构为逃避监管,会产生“监管套利”现象,以维护部门利益为目的的消极协作及监管体系缺乏透明度,这将影响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与混乱。
我国已经存在多家金融控股公司,其下属各公司涉及多个行业,特别是我国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名义上坚持分业经营,但又难免由于集团内不规范的关联交易等而造成实际的混业,加之目前对这类企业还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各监管机构容易形成“监管真空”,易于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目前金融监管机构仍然没有建立完整系统的协调合作机制,各监管机构都面临严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监管工作缺乏必要的信息支持,对于集团内部大量的交叉性、跨行业、跨市场业务,监管工作更是难以落实。
按照中国政府的承诺,中国金融市将在2007年以后全面对外资开放,尽管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受到中国的法律的限制也必须分业经营,但多数外资银行的母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如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公司合并后形成了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于一身的大银行),在现行分业监管体系下,只有找到对这些全能型外资金融机构实行有效监管的方法,才能给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 分业监管不利于综合评估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风险。
我国各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不存在上下级关系,要想随时进行沟通和协作十分困难。
而且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也不一样,证券监管机构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银行的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险监管者关注的是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当对混业金融机构有双重目标要求时,单个监管者很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特别是如金融集团中某一实体的风险受其他实体的影响很大,只对集团某一实体有监管权的机构很难评估它的真实风险。
(三) 分业监管不利于监管的成本效率权衡。
在分业监管体系下,各监管机构对混业金融机构会产生重复检查和报告要求,加大了金融监管活动的成本,也加重了被监管者的执行成本,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运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 分业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阻碍金融混业经营的正常发展。
各监管机构为减小监管压力,通常希望能确认并控制被监管机构的风险和经营行为,对原不属于本行业的新产品会采取抵制态度,阻碍了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正常发展。
综上所述,如银行私募的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不断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热潮等金融创新的出现,实际上是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挑战,如果不及时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就可能会形成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从而可能暴露出监管机构缺乏协调、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过高等问题。
三我国金融监管对策分析(一)分两步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第一步从我国目前金融基本格局出发,美国功能监管模式无疑是最直接和成本低的借鉴价值。
在我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此目的需要拥有对金融监督进行总体协调的地位和能力。
同时在目前的“一行三会”中,最适合充当此角色的人也是人民银行:一方面,银监会、证券会和保监会分业而治,缺乏人民银行那样超然的地位;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历史上曾经是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者,银监会、证券会和保监会均袭自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拥有“三会”所不及的影响力。
三大监督机构应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除了已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外,还应设立常设互动机构,构筑信息交流平台,逐步统一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管制度,加强金融业间的国际化监管合作。
第二步当混业经营的实施和比例不断扩大,蔓延到中小金融机构,政府机构改革加快,我们就可以取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将之转变为国家金融监管局的内分支部门,由此国家金融监管局将如英国监管局一样,成为我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样使金融机构的设置成本和协调成本将大大降低,同时也能提高其对金融监管效率。
依据“二部走”的设想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是根据金融混业的程度而定实施的,这样既可在保证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维持监管组织的架构稳定性,将政府的制度供给成本降至最低。
又能顺应我国金融经营体制转变这一渐进过程,通过对金融监管体制的逐步改革,始终保持金融监管替孩子和经营体制的一致性,以使监管体制为经营体制的转变提供必要的监管保障。
(二)立法实现混业经营合法化完善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根据我国及国际金融的发展要求,应尽快立、改、废金融法律法规,包括制定相应法律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从事跨行业投资、经营和并购等,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其与国际金融一体化趋势相适应。
应明确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是必然的趋势,实行严格的混业经营审批制,健全金融机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核心业务下的混业经营,避免业务过度分散,增加成本风险。
应明确界定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构筑“防火墙”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要从法律上确定混业经营制度,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并提供法律保障。
(三)建立完善金融机构的自律、内控机制,重视舆论监督,建立多元化的监督约束体系在强化法定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同时,要充分重视行业自律、银行内控、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四位一体的多元化金融监管体系。
良好的金融自律是是法定机构监督的重要补充,为此应该应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完善行业公约及规章;建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披露制度与奖惩制度;处理好与法定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
完善内控制度是外部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为此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建立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划分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制度,建立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建全内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系统。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一是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提高信息披露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二是加强媒体监督,鼓励和利用媒体的曝光功能,进行监督和揭露违规违法及腐败行为。
三是发挥投资人、债权人等市场参与者的监督约束作用,这又涉及到有效的信息披露问题。
(四)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制度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我国要根据国际上有关银行信息披露的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
2002年5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己初步建立了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公司治理信息及年度重大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各商业银行要参照国际银行业惯例,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信息的公开披露水平。
同时,要进一步改革会计制度,提高会计制度的透明度、可信度以及与国际通行准则的统一程度。
监管当局还必须用经济、法律的手段,对信息的虚假披露和不按期披露进行严格处罚,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五)推进金融人事制度改革,培养适应国际竞争的金融“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监管水平”。
因此,我们要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人员竞争上岗制度,营造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笔者以为,当前思考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框架,必须离开旧的“官本位”监管轨道,努力构建起专家监管为主体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