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执行对哪些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
【实用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百六十四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六十一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十五章管辖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裁定撤
销或不予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定,有关当事人提出证明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根据情况分别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l款的规定所说的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是: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只进行程序上的审查,而不进行实体上的审查,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审查。
同时也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只能就程序问题提出质疑,而不能要求法院对裁决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这在法律上保证了涉外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2018年2月23日公布2.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2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3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第3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4条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自考试题(10)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自考试题(10)第一篇: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自考试题 (10)各类考试历年试题答案免费免注册直接下载全部WORD文档.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课程代码:00918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甲起诉至法院要求邻居拆除违章建筑,这种请求属于()A.确认之诉C.变更之诉A.原告B.给付之诉 D.消灭之诉 B.被告 D.诉讼参与人 B.提交答辩状期间 D.法院宣判前B.三个月D.六个月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C.共同诉讼人A.收到起诉状后C.开庭审理前A.30日C.60日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提出的期间是()4.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多长时间,视为送达()5.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上诉人上诉期的计算应以()A.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日期来计算B.多数共同诉讼人收到裁判的日期来计算C.最先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日期来计算D.按全体共同诉讼人收到裁判的日期来计算6.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具有()A.诉讼权利能力C.民事权利能力B.诉讼行为能力D.民事行为能力7.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提出答辩状的日期是()A.7日C.15日B.10日D.30日8.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下列哪一顺序进行清偿()A.(1)破产企业所欠税款(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债权B.(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4)破产债权C.(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第 1 页D.(1)破产企业所欠税款(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4)破产债权9.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是()A.3个月C.1年B.6个月D.2年10.如果法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应由法院通过何种程序来撤销或变更()A.二审程序C.特别程序B.审判监督程序D.简易程序 B.普通书证和特别书证 D.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B.仍然可以调解 D.特别程序案件可以调解B.票据持有人D.背书人11.以文书的内容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对书证进行分类的是()A.书证和物证C.公文书和私文书A.必须判决C.不可调解A.出票人12.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13.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必须是()C.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A.该法人C.工作人员14.法人因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应为当事人的是()B.该法人及其工作人员D.法人的上级主管机关15.下列哪种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异议的B.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C.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D.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电大《国际私法》网上第四次作业答案
电⼤《国际私法》⽹上第四次作业答案⼀、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题⽬1正确获得分中的分题⼲《保护⽂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
选择⼀项:A. 作者有⽣之年,不论作品何时发表B. 作者有⽣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起50年C. 作者有⽣之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的发表之⽇起50年D. 作者有⽣之年或作品发表之⽇起50年,以期间较长者为准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作者有⽣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起50年题⽬2正确获得分中的分题⼲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可以()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选择⼀项:A. 书⾯协议选择他国法院B. 协议选择仲裁裁决C. 书⾯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D. ⼝头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协议选择仲裁裁决题⽬3正确获得分中的分题⼲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确定。
选择⼀项:A. 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B. 法院地法C. 原告住所地法D. 被告住所地法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题⽬4正确获得分中的分我国唯⼀的⾏业性涉外仲裁机构是()。
选择⼀项:A.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B. 中国海运仲裁委员会C. 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院D.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题⽬5不正确获得分中的分题⼲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法中,⽬前最重要的⼀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选择⼀项:A. 《关于承认仲裁条款的⽇内⽡议定书》B. 《华盛顿公约》C. 《纽约公约》D. 《执⾏外国仲裁裁决的⽇内⽡公约》反馈你的回答不正确正确答案是:《纽约公约》正确获得分中的分题⼲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中,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其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名义担任诉讼代理⼈,在诉讼中()。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仲裁与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
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和执行。
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区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仲裁与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采取法律手段予以维护,基本上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我国有这样一些仲裁机构:1、人事仲裁机构;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3、根据《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
他们受理的仲裁申请范围不尽相同:人事仲裁机构主要受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的程序比法院的简单,一裁生效,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出现错误,又规定了一些补救措施。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而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就是说二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且具有国际认可度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解决跨国商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国际商事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是指一国法院认可外国仲裁裁决在其境内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则是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实现裁决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首先,国际公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则,目前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并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然而,公约也规定了一些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其次,各国国内法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复杂性。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对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证据要求等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更注重审查裁决的实质性内容。
此外,公共政策也是影响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公共政策通常是指一国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等。
如果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会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法院有权拒绝执行。
但公共政策的适用应当谨慎,以免被滥用成为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借口。
在实践中,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等。
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内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内执行在涉外法律和商务领域,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内执行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
涉外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对涉外纠纷的裁决,其效力通常被认可和执行在仲裁所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然而,当一方当事人试图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执行这样的涉外仲裁裁决时,可能会面临着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国际法律体系的挑战。
国内法律基础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依照国家签署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进行执行。
《纽约公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规定了签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其他成员国的仲裁裁决。
此外,中国还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的法律合作协定,为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了法律基础。
面临的挑战然而,尽管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内执行仍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首先,因为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需要遵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往往需要跨越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这就提高了执行的难度和复杂性。
其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被执行人抵制或拒绝执行的情况,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或其他方式来解决争端。
解决办法和建议为了解决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内执行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一些解决办法和建议。
首先,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仲裁制度的统一和完善,提高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和可靠性。
其次,完善国内法律制度,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机制,包括对执行程序的简化和规范。
同时,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和培训,提高法律从业人员对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认识和能力,以应对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工作中的挑战。
总之,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内执行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国内法律制度完善来解决。
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有效保障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执行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商务合作的顺利进行。
国际私法答案2
1.准据法:(lex causae或applicable law)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
5.“直接适用的法”就是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即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当时波伦亚大学和比萨大学的法学教授,其法学声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
巴托鲁斯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
肯定了城邦法则的域外效力及其对非本城邦居民的可适用性,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
8.杜摩兰(CharlesDumoulin)是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的代表作是《巴黎习惯法评述》,他在该书中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他甚至认为,即使当事人在契约中没有明示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也应该根据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推定当事人可能适用哪一习惯法来支配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法律效力。
9.胡伯(UlricusHuber)是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是大学教授和最高法院法官,其真正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说。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有哪些?
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有哪些?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
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有些人并不会按时执行,如果出现这种情形的话,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被执行方不执行的话将会导致申请执行方的利益得不到落实,那么到底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对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否则,人民法院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强制执行。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两种情形,即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和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执行。
(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
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
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5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应该提供财产担保。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及到跨国的商业纠纷也逐渐增多。
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且具有保密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应用。
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则成为了保障仲裁结果得以有效落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得到认可和执行。
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它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以及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性。
对于当事人而言,仲裁裁决如果不能在相关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那么他们通过仲裁所期望获得的权益就无法实现,仲裁的价值也将大打折扣。
从国际商业秩序的角度看,有效的承认与执行机制能够增强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公信力,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那么,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就是“公约优先原则”。
这意味着,如果相关国家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来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纽约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律框架,极大地促进了国际仲裁的发展。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互惠原则”。
有些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会考虑本国与裁决作出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如果存在互惠,通常会更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接下来,我们看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如果仲裁协议本身存在瑕疵或无效,那么基于该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是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这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仲裁程序是否符合当事人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等。
三是裁决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裁决应当是明确、具体的,并且不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
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认定“涉外”因素的法律依据
一、涉外仲裁,法院支持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仲裁法》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一、严格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审查程序,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批准的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对诉至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认真进行审查。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符合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不得拖延、推诿;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采取其他救济方式,不得违法滥用管辖权或无故放弃管辖权。
对涉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当事人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拟裁定涉外合同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先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同意后才可以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手续必须合法;如用公告方式送达,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办理,并应当在《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对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在受案法院公告栏内同时刊登。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2及4网考题库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2及4网考题库答案形考任务2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1.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OO正确答案:刑法性法令说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正确答案:船旗国法3.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Oo正确答案: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4.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正确答案:具有中国国籍5.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Oo正确答案:收养成立地法6.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OO正确答案:单一制7.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Oo正确答案:19世纪8.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正确答案:船旗国法9.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
正确答案:萨维尼10.O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I1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Oo正确答案: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O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正确答案:多重13.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OO正确答案:同一制14.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正确答案:具有双重国籍15.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5号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 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2.03.01,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11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权归谁?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权归谁?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下设在中国国际商会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委员会。
这两个机构是民间性质的组织。
由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有裁决权,而没有执行权。
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大家都知道不论与本国人和外国人发生了纠纷无法解决的时候,都可以找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涉外仲裁机构有仲裁的权力是确定无疑的,可在作出仲裁裁决后也是由仲裁机构执行吗?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权究竟归谁呢?一、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权归谁?涉外仲裁是指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是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他们之间发生的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制度。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下设在中国国际商会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委员会。
这两个机构是民间性质的组织。
由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有裁决权,而没有执行权。
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而言,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既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
对于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核实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我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外怎么执行
我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外怎么执⾏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民法院作出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请求执⾏的,可由当事⼈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也可以由⼈民法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效仲裁裁决,当事⼈请求执⾏的,如果被执⾏⼈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
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
当事⼈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我国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效裁决时,必须提供下列⽂件:
(⼀)⽣效裁决副本;
(⼆)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件;
(三)上述⽂件的译本,译⽂须采⽤对⽅通⾏或认可的⽂字。
外国法院收到当事⼈或我国⼈民法院的请求后,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要件审查,与我国⽆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审查。
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
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Not every effort will yield results, but every harvest must be worked hard. This is an unfair and irreversibleproposit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怎么规定的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是由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执行人如果不在中国境内的话,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但这里既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必须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不是成员国的可能就不承认纽约公约。
一、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在许多方面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类似之处,因而在某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中,甚至将两者一并作出规定,或作类推适用的规定。
然而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某些重要的区别,而且各国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基于《纽约公约》的普遍影响,下面主要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此问题加以论述。
《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具有公约规定的排除情形时,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机关可以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如果对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未曾给予有关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由于其他情况未能提出申辩,则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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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没有订有仲裁协议,那么,仲裁就没有依据,仲裁裁决当然不能执行。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根据仲裁法及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委员会中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例如遭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得了重病,没能到庭陈述意见,仲裁裁决不能执行。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例如,涉外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由当事人选定的或者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的仲裁员组成;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
如果仲裁庭不是由当
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的,或者裁决是少数仲裁员的意见,这样的裁决就不能执行。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取决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没协议交付仲裁的事项,仲裁机构就无权仲裁,即使作了裁决,法院也不能执行。
仲裁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委员会也无权仲裁。
否则是违法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既可以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规范,也可以是损害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
是否违背公共利益由人民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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