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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试行方案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改革工作,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02年4月)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推行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但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支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性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和全面监督;财政性资金的入库不够及时、退库不够规范,拨款环节多,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性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提升财政政策助企纾困效能,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运用各项预留份额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加大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力度,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要整体预留给中小企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独立承担的项目,要通过合理设置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将适宜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扩大预留中小企业项目范围。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22年下半年,采购人要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各级采购人要按要求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或各设区市分网公开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三、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苏财购〔2023〕65号•【施行日期】202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2号),根据《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和《江苏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苏财资环〔2023〕7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绿色采购工作(一)全面践行绿色采购理念。

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是政府采购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举措。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要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践行绿色采购理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综合考虑节能环保、低碳、循环再生等绿色因素,带头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确保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二)夯实绿色采购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落实绿色采购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执行绿色采购政策的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要将政府绿色采购嵌入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编制、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充分体现政府绿色采购的导向作用。

(三)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范开展采购需求管理,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政策功能。

在货物类采购项目需求中,要综合考虑节能环保、节水、循环再生、低碳、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采信绿色产品认证结果;在物业、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类采购项目需求中,要强化绿色低碳管理目标和服务要求,促进绿色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应用。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科技厅等关于公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科技厅等关于公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科技厅等关于公布2013年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苏经信科技[2013]94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南京海关【发布日期】2013.12.04【实施日期】2013.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南京海关关于公布2013年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苏经信科技〔2013〕948号)各市经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经企业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答辩考察、部门会审等程序,现认定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等250家企业技术中心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

被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要以此为契机,从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经费投入、人才引培、产学研合作等方面,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在项目实施、创新计划、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认真做好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加大创新投入,努力提升地区整体创新能力和水平。

省经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进行评价考核,实行优胜劣汰、滚动调整制度,不断提高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水平。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印发《江苏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印发《江苏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0.12.21【实施日期】2011.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京海关关于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2010年12月21日)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推动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计划与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计划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南京海关关于转发国家七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联合年检工作,年检工作事项,外商投资企业【颁布单位】江苏省外经贸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南京海关【文 号】苏经贸资字第90号【发文日期】1999-02-02【实施时间】1999-02-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工商年检现将国家七部委[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七部委[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江苏省各级政府和国家部委派驻地方的各有关部门对截止到1998年度依法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出资、生产经营、财务、税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实行联合年检,联合年检工作的时间为99年1月1日到5月31日。

二、1999年实施联合年检的部门包括外经委、工商局、经委(计经委)、财政(包括财政厅、局、财政专员办)、外汇、国税、地税、海关。

各地联合年检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和要求开展工作。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协调工作。

三、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

四、各地联合年检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

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年检资产的准确性。

五、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苏财法【2015】3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苏财法【2015】3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
苏财法【2015】3号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财法﹝2014﹞1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加强财政业务管理实际,认真做好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及配套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不断完善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市、县财政局学习贯彻新预算法及配套制度清理建设的工作情况,将纳入财政系统“六五”普法验收和2015年度法治财政标准化建设评估的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6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结束——。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对2006年印发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2013年8月26日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已实行就地直接缴库的有关专项收入,以及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票据管理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活力,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4.商务部门收取的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5.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铁路联防护路费7.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二)暂停征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2.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3.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登记费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7.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8.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基础设施费(三)对小微企业免征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住房交易手续费4.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5.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6.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7.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8.农业部门收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9.农业部门收取的新兽药审批费10.农业部门收取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11.农业部门收取的《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12.农业部门收取的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3.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14.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行驶证费15.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登记证费16.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证费17.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18.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19.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0.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2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2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2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证书费2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考核费2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授权考核费29.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30.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31.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32.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勘测费33.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3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3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行政保护费3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3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中药品种保护费3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审批费3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开发评审费40.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41.旅游部门收取的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2.旅游部门收取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3.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具体确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

南京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1982年12月28日)在贯彻党的调整国民经济方针、进行工业调整工作中,我省各地、市特别是南京、无锡、苏州、徐州等城市,都根据国家经委和原国家机械委的指示精神,结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对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工艺专业化进行了认真的调整和改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根据最近在徐州召开座谈会的统计,全省十一个市原有铸、锻、热处理、电镀厂、点共为二千六百二十四个(不包括南京市三县),其中铸造厂、点为六百五十五个,锻造厂、点六百八十六个,热处理厂、点五百四十四个,电镀厂、点六百零四个。

各市规划一九八五年前建立铸、锻、热处理、电镀中心共一百六十六个,其中铸造中心五十个,锻造中心三十九个,热处理中心三十三个,电镀中心四十四个,另外仍需保留的厂、点九百八十七个,其中铸造二百九十四个,锻造二百五十六个,热处理二百二十六个,电镀一百六十一个。

规划撤销铸、锻、热处理、电镀厂、点一千四百七十一个,其中铸造三百七十六个,锻造三百六十四个,热处理三百四十三个,电镀三百八十八个。

到今年五月底止,全省十一个市按专业化调规划已撤销铸、锻、热处理、电镀厂、点二百零九个,其中铸造五十三个,锻造二十七个,热处理五十七个,电镀七十二个。

上述规划全部实现,不仅将对促进工厂的专业生产,改组大而全,小而全,减少重复生产建设,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搞好城市规划布局,改善城市环境,减少污染,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也是一项重要措施。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江苏省省级机关

江苏省省级机关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气象局
南京海关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省地震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六、其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江苏省信访局
江苏省档案局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文化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省政府直属机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旅游局
江苏省粮食局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地方志编撰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地矿勘查局
江苏省盐务管理局
江苏省测绘局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1]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安全厅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引言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管理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合理收取海域使用金,促进海域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推动江苏省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本文档将介绍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江苏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沿海建设项目:对于在江苏省海域建设的沿海工程、港口码头、海上风电等项目,依据项目的规模和影响程度收取相应的海域使用金。

2.海域矿产资源开发:对于在江苏省海域进行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按照矿产资源开发的类型和规模,收取相应的海域使用金。

3.海上航道使用:对于经过江苏省海域的航道使用,依据船舶的类型、吨位和航道使用的时长,收取相应的海域使用金。

4.海域旅游经营:对于在江苏省海域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旅游经营的规模和收入情况,收取相应的海域使用金。

二、征收标准江苏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征收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1.沿海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规模、影响程度和开发周期等因素,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征收标准。

2.海域矿产资源开发: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矿产资源类型和开发规模,结合市场价格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征收标准。

3.海上航道使用:根据船舶的类型、吨位和航道使用的时长,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相应的征收标准。

4.海域旅游经营:由江苏省旅游局根据旅游经营的规模和收入情况,结合旅游资源的价值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征收标准。

三、征收程序江苏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和备案:征收对象需向江苏省相关部门提交海域使用金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

相关部门将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备案登记。

2.评估和核定:对于涉及沿海建设项目和海域矿产资源开发的申请,相关部门将进行评估和核定工作,确定具体的征收标准。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苏财购〔2022〕9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近期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我厅对《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苏财购〔2022〕6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江苏省财政厅2022年10月18日附件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备注:①本目录的编码和品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

②目录以内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类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有关规定执行。

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框架协议采购相关规定、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53号)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苏州市(含所辖县区)、其他设区市本级50万元;其他县(市、区)30万元。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结果跟踪落实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结果跟踪落实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结果跟踪落实办法》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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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结果跟踪落实办法》的通知
厅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纠正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财经纪律,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近年财政监督工作实践,我厅对《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11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财政监督结果落实到位。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结果跟踪落实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4日
——结束——。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苏财综[2006]82号、苏价费[2006]40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82号、苏价费[2006]404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管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正文:----------------------------------------------------------------------------------------------------------------------------------------------------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4号)精神,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通告如下:一、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主要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

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苏财购〔2023〕123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23〕12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评审专家:为提升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现就评审专家入库培训、年度考核及续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培训市、县(市)财政局应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符合加入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条件的申请人开展入库培训。

经培训合格后,市、县(市)财政局方可将申请人信息提交至省财政厅进行终审。

二、年度考核(一)专家库设置年度考核模块,评审专家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登录专家库参加考试。

(二)考核分为正式考试和补考两个阶段。

正式考试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补考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每位评审专家账号内随机产生多套模拟试卷,1套正式考试试卷(正式考试试题不超过模拟考试范围)。

评审专家可在规定时间内多次模拟考试及正式考试,以记录正式考试最高分数作为最终分数。

(三)考试合格分数为80分,考试通过的评审专家下一年度可继续参加评审;考试未通过的评审专家可参加补考,补考通过的评审专家抽取概率降低10%;当年未参加考试以及补考未通过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

(四)因参加补考抽取概率降低10%的评审专家,参加次年正式考试通过的,抽取概率恢复正常;次年正式考试未通过参加补考通过的,抽取概率在原有基础上再降低10%;连续三年正式考试未通过的予以解聘。

三、续聘管理(一)评审专家的聘期为3年,评审专家入专家库满3年的,可提交续聘申请;没有提出续聘申请的,届满后自动解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禁止实行按月发放出差补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禁止实行按月发放出差补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禁止实行按月发放出差补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7.05.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禁止实行按月发放出差
补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禁止实行按月发放出差补助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7〕2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规范津补贴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禁止实行按月发放出差补助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财政部关于禁止实行按月发放出差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行差旅费开支范围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是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工作和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补助,不是工作人员的日常福利,因此,各地财政部门在制定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时,不得采取按月向职工普遍发放出差补助的办法。

过去已实行这一办法的地区和单位要结合这次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予以纠正,将按月发
放的出差补助予以归并。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3•【字号】苏政办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测绘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外经贸厅、南京海关、省外办、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测绘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外经贸厅、南京海关、省外办、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2004年1月)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测办字[2003]12号)精神,规范我省地图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地图上出现错误,尤其出现政治性问题,不仅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将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我国的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建立协调沟通机制,互通信息,协调行动,各负其责,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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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标 签】进口税收政策,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
【文 号】苏财税﹝2004﹞26号
【发文日期】2004-04-05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南京关区各海关: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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